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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生活中常见法律知识例解,即复习要点,生活中常见法律知识例解即复习要点,1,1、自己被他人冒名顶替“结了婚”,可否起诉民政局撤销该登记?,基本案情,2006年10月24日,本案第三人王运玲携带原告邓义兵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让他人(据王运玲讲叫杨志艺)冒邓义兵之名到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均以邓义兵的名义签名,深圳万市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遂为王运玲办理了其与“邓义兵”的结婚登记,发放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粤深宝结字0606046500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邓义兵称当天在公司上班,并 未外出过,有公司同事的证言予以证明,而且结婚证上的照片有明显的拼接痕迹,应属于电脑合成制作的,他本人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一事毫不知情,故请求法院,撤销,其与王运玲的,婚姻登记,。,1、自己被他人冒名顶替“结了婚”,可否起诉民政局撤销该登记?,2,法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是宝安区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邓义兵本人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而是第三人王运玲携带原告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让他人冒名顶替到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未尽合理的审查询问职责,未发现冒 名顶替结婚登记的事实。故其对原告邓义兵和第三人王运玲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不符合婚姻法中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及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法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是宝安区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3,本案争议的焦点涉及结婚登记是否是行政行为,可否对结婚登记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在冒名顶替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仍然发给结婚证是否违法的问题。,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 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显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都是行政机关,它们对婚姻进行登记管理是其职责所在,,婚姻登记,行为直接决定着相对人的婚姻状况,这就是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应当是行政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涉及结婚登记是否是行政行为,可否对结婚登记,4,那么,随之而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可否对结婚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并未做出具 体规定,但在1994年国务院通过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已失效)第2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在立法上是不否定因婚姻登记 问题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虽然该条例并未明文规定可以对结婚登记提起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的特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包括婚姻自主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当事人可以对此结婚登记提起行政诉讼。,5,最后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仍然发给结婚证是否违法?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 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另外,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二)非双方自愿的。”,第7条规 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 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据此我们可以 得知,办理结婚登记有两个要求,一是必须双方自愿并且亲自到场办理,二是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这就要求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冒名顶替他人去办理 结婚登记就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方实际上并未亲自去办理,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的材料肯定也是虚假的,因而这种骗领结婚证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婚姻登记,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仔细审查,有失职之嫌,颁发结婚证就属于违法。,最后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6,结合本案,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是该区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它在本案中违反法律规定发给王运玲结婚证是行政行为,该行为已经侵害了 原告邓义兵的合法权益,邓义兵有资格对保安区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宝安区民政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婚姻登记进行管理,符合作为被告的条件。本案中,原 告邓义兵本人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是第三人王运玲携带原告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让他人冒名顶替到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在进行婚姻 登记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询问职责,致使未能发现王运玲让他人冒名顶替邓义兵进行结婚登记的违法行为,并由此导致了其违法颁发了结婚证。被告的这种行为,不符合婚姻法中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及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撤销,邓义兵与王运玲的,婚姻登记,是正确的。,生活中常见法律知课件,7,律师随感,对于民政部门违法作出的,婚姻登记,,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只能要求法院对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能要求对具体的民事关系予以变更。比如本案,邓义兵只能请求法院,撤销,宝安区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而不能请求法院宣告他们,婚姻无效,,因为这是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这一点需要当事人注意。,律师随感,8,2、特殊情况下犯罪将被中国追究的几种情况(国家刑事管辖权问题):,属人管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于中国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中国可以对其出于属人原则进行处理,当然该罪要当地法律也认为犯罪,且外国人所犯的罪行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否则不予追究。,2、特殊情况下犯罪将被中国追究的几种情况(国家刑事管辖权问,9,属地管辖原则:,在中国(国度、地域范围内)犯罪,是指犯罪预备、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其中的之一在中国地域之内。,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拟制领土,如中国驻外使领馆、中国国籍的航空器、船舶等。,属地管辖原则:在中国(国度、地域范围内)犯罪,10,3、住所的认定,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国籍、享有民事权利、判断诉讼管辖、确定债务履行地与国际私法上的准据法地和遗产继承地等,均有相应的法律效果。我国现行民法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所以,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户口所在地;但自然人(除就医和住院外)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时,此地为经常居所地,并被视为住所。,3、住所的认定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11,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起诉(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认诺(义务人承认其义务或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原有诉讼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1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与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是:,(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认诺;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与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13,5、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规定了不同的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5、著作权的期限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14,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制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保护.,5,合作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6,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上述规定,即保护期仍按作者终身加50年计算.7,出版者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8,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12月31日.9,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12月31日.,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制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15,6、代位继承相关法律问题,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6、代位继承相关法律问题什么是代位继承,16,什么情况下发生代位继承,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 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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