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齐玉苓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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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案例二:齐玉苓案,1、法院,2:当事人,1.齐玉苓:受害人,2.陈晓琪,侵权人,3.陈克政,4.腾州市第八中学,5.滕州市教育局 过错方,6.济宁商业学校,3:案情1,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3:案情2,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齐玉苓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4:细节1,1.,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均是被告滕州八中的九零届应届初中毕业生,,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齐玉苓在九零届统考中取得成绩441分,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九零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4:细节2,1.陈晓琪从被告滕州八中将原告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领走,2.陈晓琪之父、被告陈克政为此联系了滕州市鲍沟镇政府作陈晓琪的委培单位。,3.陈晓琪读书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4、细节3,1.陈晓琪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到被告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2.报到后,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然是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贴有齐玉苓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苓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3.1993年,陈晓琪自带档案到委培单位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参加工作,4:细节4,1.被告陈克政为使被告陈晓琪冒名读书一事不被识破,曾于1991年中专招生考试体检时,办理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盖有“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格检查表,还填制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加盖“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的学期评语表。,2.1993年,陈克政利用陈晓琪毕业自带档案的时机,将原齐玉苓档案中的材料抽出,换上自己办理的上述两表。,3.目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档案中,陈晓琪使用的姓名仍为“齐玉苓,“陈晓琪一名只在其户籍中使用。,4.,细节5,1.经鉴定,被告陈克政办理的体格检查表上加盖的“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确属被告滕州教委的印章;,2.学期评语表上加盖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是由被告滕州八中的“滕州市第八中学财务专章变造而成。,4.细节6,1.1990年的招生方法,要求报考委培志愿的考生必须凭委培招生学校和委培单位的介绍信报名。为满足这一要求,凡报考委培志愿的考生事实上都是自己联系委培单位并自己交纳委培费用。被告陈晓琪当时交纳了5 500元的委培费。,2.原告齐玉苓既未联系过委培单位,亦未交纳过委培费用。,5.一审1,1.?民法通那么?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预、盗用、假冒。被告陈晓琪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被告陈克政筹划并为主实施冒用原告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苓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和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苓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侵权行为延续至今,故陈晓琪关于齐玉苓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论理由,显然不能成立。,6.一审2,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开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本案证据说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时机。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缺乏,不能成立。齐玉苓基于这一主张请求赔偿的各项物质损失,除律师代理费外,均与被告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7.一审3,原告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犯,除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被告济宁商校明知陈晓琪冒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成心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重要责任;被告滕州八中在考生报名环节疏于监督、检查,并与被告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晓琪、陈克政掩饰冒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8.一审判决1,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抱歉;,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9.一审判决2,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 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 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 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 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担4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五、鉴定费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200元;,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本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19.5万元计收5 410元,由原告齐玉苓负担4 400元,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各负担300元,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55元。,10.关于案件受理费,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抱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其中包括:、陈晓琪冒领的工资万元;、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万元;、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元;、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元;、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元;、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元;、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调查费元,赔偿精神损失万元。,11.二审1,请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着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解释: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根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释200125号,12.二审2,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三、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 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 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二审3,四、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自1993年 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苓姓名时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计41 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 000元;,六、驳回上诉人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 910元,由上诉人齐玉苓负担8 984元,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负担1 9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 910元,由齐玉苓负担8 984元,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负担1 926元。,14.二审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判令:、陈晓琪赔偿因其侵犯本人姓名权而给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失万元;、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本人受教育的权利即上中专权益及相关权益,而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和精神损失万元。,15.诉讼费征收标准1,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局部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以下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局部,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局部,按百分之三交纳;,15.诉讼费征收标准2,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局部,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局部,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局部,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局部,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六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16.诉讼费征收标准3,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第六条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第七条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17.司法解释的疑问,解释: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根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释200125号,疑问:为何侵犯了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却,承担民事责任?,17.司法解释背后的法理1,宪法典,民法标准,行政法标准,宪法标准 刑法标准,19.司法解释背后的法理2,1.民法标准: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纠纷,2.刑法标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标准,3.行政法标准: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的标准 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纠纷,4.齐玉苓与陈晓琪间的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所以承担民事责任,5.在中国宪法是母法,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标准,宪法可以对国家、公民和社会组织发生直接效力,20.一般的法理,1.宪法是公法,2.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3.宪法标准只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发生效力,4.公民一般不能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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