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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法总论案例讨论,宣告死亡1: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日期为2002年3月1日。3月15日,遗产被妻及子女共5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完毕。但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之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问:1甲与妻乙的婚姻关系是否自然解除?2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宣告死亡2:,韩某与刘某199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韩超。韩某1995年离家到广东打工,最初几年还常与家中联系,并于1995、1996年元旦给家中寄了共5000元钱,自1996年春节之后,韩某就一直未与家中联系,经多方查找仍未有任何消息。到2001年2月,韩某之妻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法院经审查,于2002年依法定程序宣告韩某死亡。到2004年,刘某经人介绍与个体户江某结婚,韩超一直随刘某生活。2005年5月张某持一封信找到刘某,信是韩某于2005年1月所写,信中写明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希望能赚到大钱好荣归故里,一直到处打工,行踪不定,所以没有与家里联系,,,2004,年开始自,己身患重病,多亏张某悉心照顾。自己这几年积攒了5万元钱,由张某带给刘某,但是前提是刘某不能再婚,否那么这笔钱就归张某。另外,为表达对张某的感谢,将自己家中一幅名画送给张某。韩某已于2005年2月病逝。张某见刘某已经再婚,即将5万元现金收归己有,并要求刘某将名画交给自己。经查张某所带信件所说的情况属实。但家中原有名画已于2003年卖掉,价款也早已经花完。问:,1人民法院宣告韩某死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25万元的现金应当如何处理?3刘某是否有将家中名画交付给张某的义务?为什么?,法人: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元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缺乏,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没钱,待有钱再付来搪塞。原告在屡次与B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连带清偿这笔欠款。,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李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现已被工商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现处于停业状态。,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骗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债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这笔货款是由B公司清归还是由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合伙:假设2021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要求:根据以上事实,答复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民事行为1:2021年4月25日15时20分许,被告刘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农用运输车在新蔡县境内行驶时,与上公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的苏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苏某当场死亡。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与刘某违法行为根本相当,对此事故应付同等责任。被告刘某与张某等四原告于2021年5月1日在新蔡县交通警察大队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等因苏某死亡的补偿费、丧葬费、车辆修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0万元,先期预付3万元,剩余7万元,待保险理赔后付清刘某驾驶的车辆投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某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3万元,下欠7万元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按照协议支付下余的7万元。审理中,被告刘某也认为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并承诺该事故保险理赔后将剩余的7万元赔偿款支付给原告。,问题该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民事行为2:甲(女,49岁)家原有祖传房屋5间,坐落于北京海淀区明光村。甲在北京某郊县工作,房屋由其母亲一人居住。1994年5月甲母迁往某郊县,随甲一块生活。甲母走时将房交与邻居乙代管和使用。因自己长期不使用,甲与其母商量准备将房卖掉。邻居乙要求买下。1995年2月,甲和乙请人作中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契约写明:房价人民币30万元,在1995年内分三次付清;在这一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何时将房屋买卖契证交给买方。当时乙交了房价款5万元,三个月后又寄5万元,尚欠房款20万元。甲屡次催要房款而未得,甲家也就未将房屋买卖契证交与乙。其间,乙家继续居住并对房屋进行,屡次维修。1997年3月15日,甲和其母曾找到乙,要求收回房屋,退回房款,乙坚决不同意。1998年2月,海淀区学院路电影院因扩建需要撤除甲乙争议的5间房。电影院与乙达成协议,以房价50万元买下争议之房,甲得知此事后,于同年6月以乙房款未交清,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为由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并收回自己的产权。被告乙辩称,买卖双方有房屋买卖契约,自己已交了局部房款;契约并未规定“房价款不交清,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所以房款只是欠原告的债务。因而坚决反对原告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请求。,民事行为3:王甲与刘乙各出资5万元合伙向某服装厂购置服装,但该服装厂法人代表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王甲与刘乙进行了合伙结算,王甲尚欠刘乙人民币3万元整,王甲出具一张欠条上写“今欠刘乙人民币3万元整。归还期,到服装厂收回欠款后归还。此后,刘乙屡次向王甲索要欠款,王甲都以未收回服装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归还。刘乙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甲归还所欠款项。,代理:沈甲经营一个畜牧场,养殖50头良种肉牛。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向银行申请贷款。沈甲向银行出示了其姐姐沈乙夫妇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以及沈乙的私章,以沈乙的房屋抵押贷款50万元。银行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要求,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为沈乙发放了5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沈甲无法按期归还贷款,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沈乙此时声称自己对于抵押毫不知情。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时效制度1:2004年6月至9月,甲公司从徐某处购置五金配件,但未即时给付货款。双方亦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期限。同年9月22日,甲公司向徐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货款46 997元,欠条上未确定还款期限。其后,甲公司未支付徐某货款。2006年7月5日,甲公司再次向徐华出具欠条确认欠货款46 997元的事实。其后,徐某屡次向甲公司索要货款未果。徐某遂于2021年7月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被告甲公司辩称诉讼时效期间自2006年7月5日出具欠条之次日起算至2021年7月7日周一届满,徐某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效制度2:甲厂于2004年3月在乙信用社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乙信用社一直未主张权利。2007年3月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向甲厂催收贷款,因甲厂的法定代表人丙不在,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就对甲厂的办公室主任丁说:“现在信用社正在清账,看是否有信贷员私自收贷,核实一下债权的存在。丁听后,就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乙信用社次日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归还贷款。丁签字的行为是否能认为有效的抗辩权抛弃行为?,时效制度3: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置住房一套,购置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二年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某遂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庭审中,合议庭对是否采纳该抗辩理由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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