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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个人所得税改革培训会,2018年,12,月,7,日,个人所得税改革培训会2018年12月7日,本次培训主要内容:,一、新修订税法的主要变化点,二、分收入项目个税政策,三、过渡期政策介绍,本次培训主要内容:,一、新修订税法六个主要变化点,1、,减并所得项目,2、,完善扣除模式,3、,优化税率结构,4、,完善涉外政策,5、,变革征管模式,6、,健全社会配套,一、新修订税法六个主要变化点1、减并所得项目,减并所得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减并所得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减并所得项目,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减并所得项目,未修改项目,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财产租赁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4、偶然所得,未修改项目,完善扣除模式,基本减除: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险、年金,完善扣除模式基本减除: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优化税率结构,税率,表一(综合所得),:拉长3%、10%、20%税率级距,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税率级距维持不变。,税率,表二(经营所得),:最高税率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大幅扩大了各级税率级距。,优化税率结构税率表一(综合所得):拉长3%、10%、20%税,完善涉外政策,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从满,1,年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满,183,天,,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完善涉外政策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完善涉外政策,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或者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 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完善涉外政策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或者 无住所而一,完善涉外政策,反避税条款:,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完善涉外政策反避税条款:,变革征管模式,代扣代缴:,增加: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变革征管模式代扣代缴:,变革征管模式,自行申报:,1、增加了三项:,(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3)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2、取消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3、保留并修改一项:缩小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范围,从全部纳税人改为非居民个人;,变革征管模式自行申报:,变革征管模式,自行申报:,4、保留两项:(1)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2)取得境外所得;,变革征管模式自行申报:,变革征管模式,纳税人识别号,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税务机关赋予,变革征管模式纳税人识别号,健全社会配套,1,、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共治,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健全社会配套1、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共治,健全社会配套,2,、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第一节完,健全社会配套2、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二、分收入项目个税政策,二、分收入项目个税政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收入额减按70%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综合所得,税前扣除,1,、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5000元,综合所得税前扣除,税率表一:综合所得,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综合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1500元的,3,1,不超过,3000元的,3,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税率表一:综合所得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综合所得适用),综合所得,税前扣除,2、专项扣除:“三险一金”,3、专项扣除附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4、依法确定的其他所得:年金、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综合所得税前扣除2、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综合所得税款申报,月份申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综合所得税款申报月份申报,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经营所得税率对照表,旧,新,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15000元的,5,1,不超过30000元的,5,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经营所得税率对照表旧新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级数全年,经营所得,税款申报,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经营所得税款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未改动的项目,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财产租赁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4,、偶然所得,税率:,20%,未改动的项目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收优惠,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税收优惠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税收优惠,6、军人的转业费、退役金;,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税收优惠6、军人的转业费、退役金;,税收优惠,税法规定的减征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 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 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税收优惠税法规定的减征项目,税收优惠,其他优惠政策和不征税规定:,国家 根据各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的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见义勇为者取得的奖金或奖品,支持地震灾区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其他优惠政策和不征税规定:,税收优惠,捐赠扣除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 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税收优惠捐赠扣除规定,税收优惠,境外收入抵免,居民 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 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 抵免额不得超过该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二节完,税收优惠境外收入抵免,三、过渡期政策介绍,三、过渡期政策介绍,工资薪金所得额应纳税额的确定,例1、刘先生就职于甲公司,9月20日甲公司发,放给刘先生9月份工资薪金8000元,假设刘先生,当月个人缴纳“三险一金”1800元,年金300元,,商业健康保险200元。,工资薪金所得额应纳税额的确定例1、刘先生就职于甲公司,9,工资薪金所得额应纳税额的确定,例2、王先生就职于乙公司,10月5日乙公司发,放给王先生工资薪金9000元(其中,10月份工,资8000元,补发9月份因故未发工资1000元),,假设王先生当月个人缴纳“三险一金”1800元,,年金300元,商业健康保险200元。,工资薪金所得额应纳税额的确定例2、王先生就职于乙公司,1,过度期政策介绍,税总函2018484号 文件规定,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利国惠民的重大改革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纳税人热切期盼。新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过度期政策介绍税总函2018484号 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确定,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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