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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本信息,*,本作品采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2.5,中国大陆许可协议,进行许可。,专业交流,模板超市,设计服务,NordriDesign,中国专业,PowerPoint,媒体设计与开发,本作品的提供是以适用知识共享组织的公共许可(简称“,CCPL”,或“许可”)条款为前提的。本作品受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对本作品的使用不得超越本许可授权的范围。,如您行使本许可授予的使用本作品的权利,就表明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许可的条款。在您接受这些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许可人授予您本许可所包括的权利。,查看全部,信用卡内,存款,被盗,银行,是否需要担责?,案情,:,1997年11月11日,原告李某用其真实姓名在被告某商业银行采用定活两便方式存款40000元。2021年12月26日、2021年1月6日李某两次到该银行取款,均以存款已被挂失取走为名拒付。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商业银行归复原告存款本金40000元及截止到执行之日止的利息。举证期限内,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交了涉诉存单复印件一份,被告某商业银行提交了该笔存款的底单、挂失手续及取款手续等凭证复印件八份。原告的存单上是要求凭身份证及密码取款,但被告某商业银行的该笔存款底单上要求凭密码及印鉴取款。而且被告所提供的挂失及取款手续都不是原告所写。庭审过程中被告突然改口,成认该存单的有效性,且该笔存款尚在,承诺原告李某可依存款时约定到银行取款,但否认原告李某2021年12月26日、2021年1月6日曾到其处取过款。,储户取款无果银行拒付是否有理,?,分歧,Differences,分歧,Differences,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被告成认该存单的有效性,且承诺原告李某可依存款时约定到银行取款,那么就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假设李某去被告处取不到款,李某可再行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被告成认该存单的有效性,那么就应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商业银行归复原告李某存款本金40000元及截止到执行之日止的利息。因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既然被告自愿成认原告的存单有效,那么就应承兑给原告存款及利息。,管析:,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被告某商业银行对原告李某所持存单表示认可,且该存单是以李某的真实姓名办理的,那么现在李某持该存单要求被告银行进行承兑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二、被告虽然承诺李某可持该存单到其银行承兑,但要求以其存款底单上的记载取款。以现有的证据我们不难得出,原告李某一定取不到钱,这是被告银行在玩的文字游戏。当存单与存款底单不符时,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假设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因此被告应以原告李某存单上的记载为准,依约定为其承兑存款。,第三,第一种观点提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假设被告不给原告李某承兑存款,那么李某可以再行起诉。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对现在我们所提倡的“案结事了原那么的违背。明知可能发生的纠纷,为什么不在一个诉讼中解决呢?!而且这本身就是一个诉!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身就是错误的,还要在这个案子之后继续浪费诉讼资源,浪费当事人的精力、经济,这与诉讼经济精神相违背。而且欠债还钱这种老百姓都懂的事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违背常理。所以说,第一种观点于理于法都相违背。而第二种观点才是本案的正确的处理方法。,谢谢观赏,谢谢观赏,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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