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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8年5月31日7时28分,#,第一节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一、产生背景,二、主要内容,一、产生背景,1.,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在世界货物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竞争力逐渐衰退的本国纺织品与服装产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由于他们的压力和推动,从,1961,年开始,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范围内,先后形成了,短期棉纺织品协议,和,长期棉纺织品贸易协议,,,1974,年又扩大到,多种纤维协议,,并成立了专门的纺织品临督机构。该机构负责监督,多种纤维协议,的执行,处理参加方之间的争端。,多种纤维协议,一直实行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为止。,产生背景,2.,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发达国家的纺织品与服装的贸易,就是在,多种纤维协议,规则的框架内进行的。,多种纤维协议,规定,如果进口的某一纺织或服装产品,对进口方相关产品的市场产生扰乱或扰乱威胁,进口方可以采取选择性进口数量限制,即针对特定国家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是对,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严重背离。,产生背景,3.,随着发展中国家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加强,他们对发达国家纺织品与服装进口的歧视性体制表示强烈不满。,1981,年,11,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哥伦比亚召开协调会,发表了,波哥大宣言,,强调在未来的谈判中加强团结与合作,并首次提议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中。在他们的努力下,,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问题日益关注,于,1984,年发表了,世界经济中的纺织品与服装,研究报告,同时专门成立了一个纺织品与服装工作组,研究和审议放宽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乃至使它们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的可能性。,产生背景,4.,“,乌拉圭回合,”,把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列为,15,个谈判议题之一,并确定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谈判目标。经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不懈努力和坚决斗争,发达国家被迫作出较大妥协,谈判各方终于在,1993,年,12,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该协议用来取代,多种纤维协议,,为最终取消配额限制制定了过渡性安排。,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惟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二、主要内容,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有,9,个条款,,1,个附件。主要包括适用产品的范围,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过渡性的保障措施,非法转口的处理,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等。,(一)适用产品范围,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附件中,列明了逐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范围,包括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等四个组,涉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第,50,63,章的全部产品和第,30,49,章、第,64,96,章的部分产品,依照海关,6,位数编码共约,800,个税号,囊括了成员方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已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全部产品,也包括少量的非,多种纤维协议,数量限制产品。,(二)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成员方不得设立新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并逐步取消已有的限制。这一规定通常称为,“,经济条款,”,。具体做法是,按比例逐步取消附件中所列产品的配额限制,对尚未取消限制的产品逐步扩大进口配额。,对于不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多种纤维协议,以外的限制,由成员方自行决定,可以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1,年内取消,或者在,10,年过渡期内逐步取消。,1,配额限制被逐步取消的产品,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规定,对于其附件中所列产品,应在,10,年内分四个阶段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5,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6,。,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8,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7,。,1,配额限制被逐步取消的产品,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2002,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8,。,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成员方取消所有剩余产品(占,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49,)的配额限制,届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自行终止。,在符合规定比例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可自主决定各个步骤中取消配额限制的具体产品类别,但必须包括以下四组产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成员方在各个步骤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清单,应提前一年通知世界贸易组织。,2,逐步增加配额数量,对尚未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要逐步放宽限制,增加配额数量。具体做法是,以,多种纤维协议,达成的双边协议中的现行配额数量为基础,从,1995,年,1,月,1,日起,通过提高配额年度增长率的方式,逐年增加配额数量。,提高配额年增率的具体步骤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多种纤维协议,规定的年增长率基础上增加,16,,作为第一阶段的年增长率;从,1998,年,1,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年增长率的基础上再增加,25,,作为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从,2002,年,1,月,1,日起,在第二阶段年增长率的基础上又增加,27,,作为第三阶段的年增长率;第四阶段于,2005,年,1,月,1,日完全取消配额。,表,1,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四个阶段,阶段,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品比例(,%,),剩余配额的年增长率(,%,),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16,6.96,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17,8.7,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18,11.05,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终止),49,配额全部取消,(三)过渡性保障措施,过渡性保障措施是指,某项纺织品或服装的配额限制取消之前,若进口方证明该产品进口数量剧增,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并且自单个国家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的增加,则可针对该出口方采取保护行动。,过渡性保障措施只允许针对尚未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产品使用,而已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品应采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过渡性保障措施,过渡性保障措施可以在双方磋商同意后采取,磋商未能达成协议也可以单方面采取,但均须接受纺织品监督机构的审议。进口限制水平,应不低于提出磋商请求当月的前两个月之前的,12,个月的实际进口或出口水平。过渡性保障措施可以维持,3,年,不得延长,当该产品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约束时,即自行终止。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时间超过,年,则随后各年的进口限制水平,应在第一年限制水平基础上每年至少增长,6,,除非向纺织品监督机构提出其他正当理由。在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时,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小供应国、新进入市场的国家等以更优惠的待遇。,过渡性保障措施,任何成员欲保留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权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保留了这一权利,并同时提交了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限制的方案。只有少数几个世贸组织成员放弃了这一权利,这些成员被认定已将附件所列产品全部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提前实现了自由化。,(四)非法转口的处理,非法转口又称,“,舞弊,”,,是指通过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地或原产国、伪造文件来规避协议的规定和逃脱配额管理的做法。只要有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配额制度存在,就有可能出现非法转口。不仅进口方关注打击非法转口问题,出口方以及中转方也都重视并防止产生非法转口问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关各方要进行磋商,并充分合作开展调查。如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进口产品属非法转口,进口方在与涉及非法转口的出口方以及其他有关参与方进行磋商之后,可以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拒绝清关,如产品已经入境,则可以扣除有关出口方相应数量的配额。,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还规定,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制定必要的法规和行政措施来处理并打击非法转口行为。,(五)纺织品监督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发挥调解和准司法的作用。该机构是一个常设机构,由,1,名独立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还应按适当的间隔期进行轮换。纺织品监督机构的成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任命,他们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纺织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实施,审查成员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包括各成员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方案,以及所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等,并就这些事项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各成员应尽量全面接受这些建议或裁决,如不能接受,应说明理由,纺织品监督机构在审议后,再次提出建议;如仍未解决问题,有关成员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在过渡期的每一个阶段结束时,纺织品监督机构还须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一份全面报告。,第二节 农业协议,一、谈判背景,二、主要内容,一、谈判背景,1.,农产品贸易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一直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农业保护深深地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之中,以至于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以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尽管试图将农产品贸易问题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管理框架,但都未能如愿以偿。由于不能对农业保护主义进行有效的约束,发达国家利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体制缺陷,一方面极力推行农业支持和进口限制政策,造成农产品生产过量和结构严重失衡;另一方面又为缓解库存压力,处理剩余产品,通过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大量销售农产品。这些做法导致国际农产品贸易冲突在,20,世纪,80,年代初不断升级,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谈判背景,2.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列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农业谈判主要在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三大利益集团是美国、欧洲共同体和凯恩斯集团(由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乌拉圭组成)。,谈判的目标是,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纠正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扭曲现象。由于农产品贸易谈判各方利益冲突,谈判曾数度陷入破裂的边缘。经过艰苦的努力,参加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了,农业协议,。,二、主要内容,农业协议,分为,13,个部分,有,21,个条款和,5,个附件。包括适用的产品范围,农产品贸易规则,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存遇,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建立农业委员会等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农业协议,定义的农产品范围是:,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第,1,24,章包括的产品(鱼及鱼产品除外)。,2,税号,2905,43,(甘露糖醇)、,2905,44,(山梨醇),税号,33,01,(精油),税号,35,01,35,05,(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税号,3809,10,(整理剂)、,3823,60,(,2905,44,以外的山梨醇),税号,41,01,41,03,(生皮),税号,43,01,(生毛皮),税号,50,01,50,03,(生丝和废丝),税号,51,01,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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