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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Chapter Nine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for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本章基本内容,第一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冲突,比较项目,冲突的内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否并存,有些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例如中国,有些国家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制度,例如法国,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时间各异,各国规定的时间长短不同,法国法: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宣告失踪,日本法: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7,年,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不同,1.,依宣告所认定的死亡之日起发生效力,2.,以宣告之日起发生效力,3.,从最后消息日起发生效力,4.,从失踪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效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不同,1.,有的国家,在宣告失踪情况下,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假占有,一旦宣告死亡,才完全按继承处理。,2.,有的国家,则对失踪人的财产设立监护,只有在宣告死亡之时才转移财产所有权。,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我国之规定,一对夫妻是乙国人,住所在甲国,妻子在分娩胎儿时(在甲国),丈夫因意外车祸死亡。胎儿在出生后半小时内死亡,继承的动产位于乙国;乙国为法院地国。,甲国法,:,权利能力起始采取独立呼吸说;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乙国法,:,权利能力起始采取存活说;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甲、乙两国法律均规定:父母、子女、配偶为法定继承人。,问:胎儿是否有继承的权利能力?适用法律的结果是什么?,三、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一)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有三种不同主张:,1,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2,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3,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实践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不同主张。,1,、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2,、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4,、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三、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点评:一般说来,凡是由内国法院宣告外国人死亡或失踪,必是因为该外国人的死亡或失踪对内国有关系;或者因为该外国人的生存或死亡影响着发生在内国的法律关系,或者因为该外国人的财产在内国。因此,只有法律关系发生内国,并有财产在内国,内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才有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该宣告当然适用宣告国的法律。对于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案件,管辖权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失踪人若是内国人,各国一般主张由内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内国法律对其作死亡或失踪宣告;失踪人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各国一般规定,该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惯常居所的,或者在内国有财产,内国法院才予以管辖,并适用内国法作失踪或死亡宣告。从实务上看,各国法院在对外国人作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时,一般都适用内国法。,第二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说,是自然人能够独立为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根据各国的立法,取得行为能力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自然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二是自然人必须心智健全,能够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二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规定,1,关于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导致了某个人在甲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乙国则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种法律冲突的解决直接关系到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中国,18,日本,20,),2,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禁治产,(interdiction),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而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的财产的制度。,禁治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1,2.,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两个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法国法院审理的李查蒂案,1861,年,在该案中,一个叫李查蒂的墨西哥人,,22,岁,在法国签署了,8,万法郎的期票,向巴黎一位商人购买珠宝。等到要求他付款时,他拒绝了。理由是:他订立合同时,依其属人法即墨西哥法他没有成年,(,依墨西哥法,,25,岁为成年,),。法国最高法院认为,法国人并无知悉所有外国之不同法律以及有关成年的规定的必要,,只要法国人无轻率或不谨慎,且以善意与之交易者,其所缔结的契约,应属有效。这实际上就是主张:依法国法,李查蒂已经成年,(,当时法国民法规定,2l,岁成年,),;法国卖方在缔结合同时,并无轻率或不谨慎,且是善意的,应该予以保护。在这个案例中,属人法原则受到了行为地法的限制。法国最高法院在李查蒂,(Lizazdi Case),一案中也确认了这一原则。,我国有关行为能力准据法的规定,3.1988,年,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2.,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定居国法律。”,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市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家商店要求退货,遭到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依其本国法,男子,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我国法院应依何国法律来确定杰克逊有无行为能力?,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三)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1,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对于禁治产宣告管辖权的两种主张:一是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二是也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所地国家的法院管辖。,多数国家的实践倾向于第二种主张,即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交易的安全,也允许由居住地国法院管辖。,2,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1,)法院地法(内国人及内国利益的保护),(,2,)被宣告人的属人法,(,3,)被宣告人的本国法(对禁治产人本身利益的保护),(,4,)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禁治产宣告一般都属于本国的公法行为,凡对本国人宣告禁治产,一般都由本国法院依本国法为之;对外国人宣告禁治产,各国一般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或要求重叠适用内国法。因此,关于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各国实际上都依内国法,即法院地法。,第三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首先,两者在时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其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再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同其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是完全一致的。,由于,各国立法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常常发生法律冲突。,例如,有的国家如德国认为登记是公司成立的要件,公司非经登记不得成立。有的国家如日本则认为登记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有的国家如比利时、法国等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公众发行债券,有的国家如德国则无此方面的禁止规定。,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依法人属人法的规定,就是依法人的国籍或住所所属国的法律的规定。但是,各国对法人的国籍或住所的确定有很大分歧。,一般说来,外国法人只有在内国法所许可的范围内,才享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从事民商事活动的权利。,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内国法。,我国的规定:,民通意见,:,“,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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