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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一节 物证,一、物证的概念,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物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物证的种类,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无形物证,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巨型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和听觉物证,三、物证的特点,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2.,物证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 明案件事实,3.,物证的证明往往具有间接性,4.,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四、现行法律有关物证的规定,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样品证据规则,第二节 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二、书证的种类,根据是否由国家机关或公共职能机构依职权而制作,可以把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根据书证内容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根据书证记载的内容能否引起一定的法律结果,可以把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根据书证形成的方式和来源,可以把书证分为原本、缮本;正本、副本;全本、节录、译本等。,三、书证的法律特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的,书证所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或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四、现行法律有关书证的规定,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大小规则,专业书证的说明义务,补强证据规则,第三节 证人证言,一、证人的概念和资格,(一)证人的概念,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承办案件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二)证人的资格,证人资格,也称证人能力或证人的适格性,是指作为诉讼中合格证人的法律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证人资格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证人是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第二,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二、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对案件有关情况的陈述。,特征:,证言的提供者是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证人证言的接受者是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所感知事实的客观描述,第三节 证人证言,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证人的权利,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权利,有人身安全受切实保障的权利,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知晓其在诉讼中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以及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有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二)证人的义务,到场义务,如实陈述义务,四、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审查根据,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证明力的比较,不同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比较,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补强,第四节 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被害人陈述是指人身和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被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二、被害人陈述的特点,被害人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陈述内容具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被害人陈述往往带有倾向性,三、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价值,1.,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时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的根据和起点,是引发司法机关开展追诉等证明活动的源头,2.,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对象,被害人一般对犯罪分子和犯罪过程知道的比较清楚、具体,而且感知深刻、记忆久远,3.,一般来说,被害人陈述是真实的、比较具体的。,第五节 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分别是以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两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表现的。,二、当事人陈述的种类,对实务最有助益的分类方法,乃是以当事人陈述是否对陈述者有利为标准,将它分为利己的陈述和利他的陈述。其中利己的陈述包括确认性陈述和否认性陈述,利他的陈述则指承认性陈述。,三、当事人陈述的特征和证明价值,当事人陈述对争议事实证明的直接性、全面性,当事人陈述的普遍性和易得性,当事人陈述的利己性,四、当事人的承认,(一)承认的构成要素,时间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主张要素,意思表示要素,自愿要素,(二)承认的理论分类,对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全部承认和部分承认,口头承认和书面承认,当事人的承认和代理人的承认,庭内承认和庭外承认,(三)承认的撤回,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撤回请求,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经执法机关审查确认,第六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可以简称为“口供”。,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口供内容的虚假性,口供的易变性,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明价值,第七节 鉴定结论,一、鉴定结论的概念,鉴定结论是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意见。,二、鉴定人概述,1.,鉴定人的条件,具有专门知识,与鉴定的案件之间无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出现丧失鉴定人执业资格的情况,2.,鉴定人参与鉴定活动的途径,受指派参加鉴定,受聘参加鉴定,3.,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拒绝鉴定,询问,知情,独立意见,其他有关权利,报酬请求,权利,义务,年检,保密,出庭,回避,鉴定,客观,三、鉴定结论的特点,主体的选择性,对象的专门性,范围的特定性,结果的确定性,方法的科学性,四、鉴定结论的诉讼价值,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司法人员认识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推进诉讼进行,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使某些事实发生证明作用,鉴定结论可以用来审查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第八节 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体包括四种形式:,录音带,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其他科技设备的信息资料,二、视听资料的特点,高度科学技术性,客观真实性强,直观形象性,体积小、容量大、涉及面广,功能巨大,证明过程的简易性,审查判断的困难性,三、关于视听资料的法律性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实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当庭播放规则,第九节 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一、勘验笔录,(一)三大诉讼中勘验笔录的区别,概念不同,勘验的主体不同,勘验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功能不同,(二)勘验笔录的特点,勘验笔录是由司法人员或者在司法人员主持下制作的,具有来源的可靠性、内容的真实性,属于具有证据意义的文书,勘验笔录是对犯罪行为、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作用于客观事物、引起客观事物变化的情况的如实记载,勘验笔录的证据意义在于它是以直接反映的现场存在的物品和痕迹的所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来证明案件情况,勘验笔录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而且要求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对司法人员勘验行为作见证,因此,见证人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勘验笔录具有综合证明意义,勘验笔录不同于其他证据,(三)勘验笔录的基本内容,二、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是刑事侦查行为,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的共同点:,都是涉及运用高科技手段的证据,都是在司法人员主持下形成的,都具有发现、固定和保全证据的功能,都要求有见证人在场,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都要求如实记录发现的情况,都可以据以判断案件的性质等,不同点:,对象不同,对适用主体要求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证明作用不同,三、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工作人员,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有关事项所作的当场记录。,现场笔录的特征:,有权制作的主体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制作的时间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主要是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笔录的基本内容反映行政人员实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现场笔录的目的是对特定阶段的客观情况,用文字的方式进行固定,以免事后产生争议,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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