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反腐倡廉建设,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腐败实质上是权力职能的蜕变。公共权力的商品化是权力蜕变的典型表现形态。腐败是主体、客体、环境和制度诸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反腐倡廉的根本内容必然涉及到权力、廉政、腐败等根本概念及相互关系。,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一 关于权力,1、权力的内涵:,狭义的权力仅指国家权力;,广义的权力概念特指主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物即其他个体、群体、国家机构或社会使用权之产生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2、权力的根本特征:,权力现象的发生在以人和意志的存在为前提,它存在于人与人的交往活动中。,权力是主体的一种外在型能力。,权力具有可交换性。,权力具有不平等性。,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3、权力的分类:,依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最重要的划分是:,私权力与公共权力,。,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私权力,即个体权力,它主要与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个人权 利联系在一起,它是因权利派生出来的一种能力。,公权力,即群体权力,又可分两类,一种是职业性公权力;,另一种是职位性公权力。,故任何一个公共权力主体包括两个方面:,a.形式主体:即具体行使它的任职者,b.实质主体:即它所代表的对象,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4、关于权力的交换与权力的蜕变:,1权力的交换:,权力的交换依所发生的领域不同而分为两类:,私权力的交换:即主要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的权力交换,,主要发生在隶属主体之间的公权与公权、公权力与私权力的标准性或非标准性交换。,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公权力不是物,它所表征的是特定群体、国家或社会的意志。意志本身是不可用于交换的或作为交换某方的。但是在市场上,公权力被作为一种稀有之物获取稀有物质的力量而在商品交换者手中传递,公权力转化为商品。公权力向商品转化是公权力蜕变的开始。,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2权力的蜕变:,其内部结构的蜕变主要发生在五个层面。,a.权力与职务相别离。,b.权力与主体别离。,c.权力与客体相别离:,d.权力与职能相别离:,e.权力体系分裂。,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各类权力交换的结果是不同的。,私权力交换行为的完成是特定权力关系的解体,即权力主体的转移及各权力主体与原商品之间所有权关系的消亡。,公共权力交换的结果那么不同。从形式上看,在许多情况下,公权力交换后并不必然使原有权力关系的解体,一般地说,在许多情况下,利用某种职权争取利益的行为,或将具体权力有偿转让的行为完成以后,主体权力并不因此消亡或消减。,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因此,流失的不是某一类决策权、管理权、检查权,而只是其中某一次或几次决策权以及由此带来的本来属于国家或公共的利益,正由于这样,权力的流失便不易为人们所觉察。,权力内在地存在着一种蜕变的机制,它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以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得权力只要不受限制,就有可能被扩张而滥用、导致腐败。,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二 关于腐败,腐败的内涵:,“腐败一词原意指事物由原初的纯粹状态而变质和腐烂,后来逐渐演变为泛指人类道德行为或社会风气的败坏或堕落。,在现代社会中,“腐败一词一般是指权力腐败,也即指权力职能的蜕变。,广义的腐败,狭义腐败一般是从狭义定义上使用,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2、特征:,1它主要是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相联系。,2权力成为争取个人利益的商品。,利用职务之便争取利益是腐败的重要特点。“争取利益有两层含义:一是为自己争利,二是为他人争取。,3主体行为突破了权力的合理界限,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消除。,4其行为的后果损害了公共利益。,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3、国外关于腐败的定义:,国际透明组织的定义:,腐败就是“滥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各国有关腐败罪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腐败的定义:,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西方学术界对腐败的理解,可分两大类型,道德派与功能派,道德派认为腐败是社会道德价值观的异化,其危害性在于使公众丧失对合法产生的权威的尊重和信任。这种从社会道德方面理解腐败很容易将腐败现象个人化,而无视了对社会环境及流行准那么的重视。,功能派那么认为在某种政治体制下,有些腐败行为如贿赂可以替代社会暴力倾向,从而变得容忍甚至被默许。,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4、腐败的根源,腐败何以发生?腐败的根源何在?,1主体因素:,包括:腐败者牟利的动机,自私自利品质,贪欲的心理以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2客体因素:,包括“寻租者即以低贿金或本钱谋取高收益或超额利润及其非标准行为或腐蚀行为。,3环境因素:,在三种因素中:,a.主体因素是腐败现象发生的根底因素。,b.客体因素是腐败现象发生的诱动力、驱动力。,c.环境因素是腐败现象发生的必备条件。,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5、腐败犯罪,腐败犯罪是腐败的极端形式,也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由此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共职务的廉洁性,而且也侵害了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按照法律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腐败犯罪的特点:,腐败犯罪的主体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和公共管理职能和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国家公共职务和公共权力的廉洁性、纯洁性,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触犯了刑律。,腐败犯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成心,也有少量的是过失,其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从其犯罪动机角度来看:有贪利型、渎职型、侵权型、徇私型的腐败犯罪等。,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三 关于廉政,1、廉政建设的根本内涵,汉字“廉原意为堂屋的侧边,引申为品行方正。廉洁即为不贪,?楚辞?有“朕清以廉洁兮。王逸注“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廉政是指国家政务活动洁净,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行为标准端正,不被污染的政治状况。,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廉政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反腐败包括两个环节:一是防范腐败;二是揭露、追查和惩治腐败。廉政建设贯穿于反腐败始终。,廉政建设是塑国家机关活动及其公职人员公务行为清廉的制度建设。,一、反腐倡廉的根本理论问题:,2、廉政建设的特点:,对象特定。,目的明确。,内容多样。,依法进行。,成效渐进。,二、关于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根本模式分析,今天在这里主要分析四种根本模式:,重刑促廉模式,低薪清廉模式,高薪养廉模式,以法导廉模式,二、关于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根本模式分析,一 重刑促廉模式内涵、理论及其局限性:,1、重刑促廉:是一种以严法苛刑方式到达官吏奉公守法目的反腐倡廉模式。,2、重刑促廉的理论依据:是“以刑去刑论。,二、关于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根本模式分析,3、重刑促廉模式的局限性:,重刑促廉在抑制大面积的贪腐现象方面有其成效在短期内形成“严打声势,起到威慑作用,产生抑腐倡廉作用。局限性有三:,其一:封建法的阶级狭隘性决定了各种刑罚在实际操作中不平等性。,其二:严法往往配以酷吏。,其三:重刑的政治根底是高度集中的政权形式和森严的法律制度。,二、关于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根本模式分析,二 低薪养廉模式,1、低薪清廉是一种以低薪制度和良好的伦理准那么标准政府官员行为,倡导清明廉正之风的理论与措施。,2、理论依据:,低薪清廉是以去除官吏的物质贪欲,提倡为公众、集体、国家效劳的荣誉感为根本条件,它的实现基于一种崇高的理想和坚决的信仰以及普遍的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二、关于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根本模式分析,3、其局限性:,其一:这一模式实现的内在动力是个人的崇高的信念和道德完善。它对个人的道德品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事实上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是参差不齐的,故在现代社会中难以得到普遍的响应。,其二:它是通过精神力量来实现廉洁,而人的功利主义倾向在与信仰、道德相抗衡时,易于占上风,对清廉的提倡,无力从根本上遏制置身于市场经济物欲中官员的腐败行为。,其三:这是一种以德抑腐的模式、道德可以通过对人们的心灵发生制约作用,但在扩张的权力面前,道德标准所借助的舆论、宣传的示范的力量往往不堪重击。,低薪清廉模式的局限性源于道德本身的特点及其局限性。,二、关于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根本模式分析,三 高薪养廉模式,1、内涵:,高薪养廉指以对国家工作工作人员实行高薪制来保证其廉洁奉公行为的反腐倡廉制度的理论或措施。,这是一个很有争议性的模式。,二、关于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根本模式分析,2、局限性:,其模式在实施中的最大障碍除了较高的本钱之外,推行这一模式不可防止地带来某些消极后果:,其一:它易加深社会分配的不平衡状态,其二:当社会有相当数量的贫困群体存在时,极易导致低薪层,对高薪收入层的不平衡心理和仇视态度。,其三:官员们的经济地位的上升拉大了与其他社会成员间的距,离,由此可能带来其政治权力的变相扩大,导致公务人员新,的腐败形式,或加重了某种腐败现象如官僚主义,其四:高薪养廉必然导致普遍清廉状态的出现,正如低薪条件下,并不必然出现腐败一样。,二、关于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根本模式分析,四 以法导廉模式,1、内涵及其理论,以法导廉是指运用法的手段,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以法制为主要手段的多层次监督机制的反腐倡廉的理论和措施。,理论依据:社会控制论和现代法治论。,二、关于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根本模式分析,以法导廉模式重视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它以法律及制度为主要手段,对权力的整个运作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建立起多层次、多时段、多环节的权力监督网络及防止腐败的内在机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重点环节。,二、关于中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根本模式分析,2、局限性:,其缺陷性是由法的缺陷性所决定的。,其一:在社会生活中,法的控制作用有其局限性。,其二:法对公权力行为的控制越细或直接,其效力就越低,问题也就越多。缺少道德和信念,再严格的纪律、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隙。,法律对于反腐败提供的是一种制度支援,它不可取代其他手段。法唯有与其他社会手段道德、政策、宗教、教育、舆论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够形成有成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三、反腐倡廉,重在建设,党的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概念,并将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强调“着力加强反腐建设。,三、反腐倡廉,重在建设,一 全面了解十七大对“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决策部署,1、说明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意义;,2、分析了反腐倡廉的根本形势;,3、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要求;,4、指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5、明确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目标;,6、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些重要工作措施。,三、反腐倡廉,重在建设,二 深刻认识反腐倡廉新建设新提法的重大意义:,其重要意义表达有三:,一是对反腐倡廉地位的新提升;,二是对反腐倡廉规律的新认识;,三是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定位。,三、反腐倡廉,重在建设,三 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特性,一是更加强调互动性。,二是更加强调系统性,三是更加强调创新性。,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