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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法规,省级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就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该意见是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就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章不一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处理界定。,司法裁判:,裁判依据:,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刑事裁判仅以法律、法律依据、司法解释为裁判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象征行为,行政法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形势行政权力,就特定事项队特定的公民、法人合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国务院,立法权限:职权立法,+,经授权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解释,-,监督,制定主体:国务院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就够、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立法权限: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合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解释,-,监督,定义: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特点: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制定主体: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4,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几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拘束力: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待约束合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合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被最终地确定下来,不可再争议、不得再改变。,60,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后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再变更。,3.,执行力,行政主体又通过直接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降至执行的方式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但与实际业务息息相关的是“搞定监管”也就是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等,国务院行政法规立法的三种权限,(一)职权立法:国务院职权之内,1.,为了实施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或为了履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的行政法规;,2.,一般为“条例”或“规定”,3.,效力上若与法律冲突则当然无效。,(二)经授权立法:属于原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排除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整治权利的剥夺合限制人身自有的强制措施合处罚、司法制度等;,授权期限,5,年,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禁止转授权;,一般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效力文件,经常性许可,非经常性许可,规定权,禁止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规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地方性法规,1.,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省级地方规章,【,注,1】,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经常性许可无有效期,非经常性许可包括临时性许可(实施期满后自然终止)和非临时性许可(应及时提请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权属于执行权力,对现有法律法规具体化的权力。,【,注,1】,国务院和交大市政府都是规章的制定主体,但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有之外的所有处罚,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外的所有处罚,部委,规章,警告、一定数额罚款,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可售权直属机构处罚设定权,地方政府规章,警告、一定数额罚款,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决定,规定权,下位,法队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对比,实施主体,适用目的,基本特征,主要类型,强制措施,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3.,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4.,行驶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5.,不得委托。,1.,为制止而强制,2.,为防御而强制,3.,为保障而强制。,1.,临时性,2.,紧急性,3.,非惩罚性,1.,限制人生自由:盘问、留置、约束、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对象包括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务、资料、协议、账簿等,主要方式是就地查封。,3.,扣押财务;,4.,冻结。对当事人的资金账户(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采取停止支付、禁止资金转移的措施,需要银行合其他金融机构协助。,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2.,人民法院,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1.,替代性;,2.,依附性:,3.,有时带有惩罚性。,一、间接强制执行,(,1,)代履行:清理污染河流、拆除违章建筑;,(,2,)执行罚:滞纳金,二、直接强制执行,(,1,)人身强制执行:强制服兵役,(,2,)财产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法第,2,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生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由法律保留;,行政强制执行职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属于国务院职权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上位法未规定的,可以对地方性事务设定查封、扣押类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履行博湖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附带地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不包括以下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申请,受理,审查,复议决定,维持、限期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其中撤销合确认违法可以责令重作,;,对于,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7,日内能管就管,不能管就转。,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复议请求、事实根据,3.,属于复议申请范围,4.,指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60,日的除外。,撤回复议,经复议机关同意并作出终止通知,行诉讼议范围,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自然自愿行政确认;自然资源行政确认;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作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行政给付;行政协议。,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服,可以在就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请求法院予以审查。,不包括以下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行政决定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节行为合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象征行为,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形势行政权力,就特定事项队特定的公民、法人合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国务院,立法权限:职权立法,+,经授权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解释,-,监督,制定主体:国务院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就够、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立法权限: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合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解释,-,监督,定义: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特点: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制定主体: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4,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几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拘束力: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待约束合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合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被最终地确定下来,不可再争议、不得再改变。,60,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后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再变更。,3.,执行力,行政主体又通过直接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降至执行的方式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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