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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7/200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1,*,中美逮捕制度比较,中美逮捕制度比较,逮捕的执行,逮捕与羁押的分离,逮捕的种类,逮捕的证据标准,制度对比,逮捕的执行逮捕与羁押的分离逮捕的种类逮捕的证据标准制度对比,逮捕与羁押的分离,在美国,由于自然法学思想的长期积淀,公民对国家公力介入市民社会的情况,常常持有抵制和反感的态度,因此,逮捕和羁押在概念上和司法实践中是严格区别开来的。按照美国的法律,逮捕只是为了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一种措施,它一般只会带来较短时间的人身监禁,逮捕一般由法官授权实施,也可以由司法警察和检察官自行决定,甚至在特殊情况下,普通公民对那些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也可以强行押送至警察机构,这种由一般主体 实施的行为也视为逮捕。,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逮捕由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执行。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后,也只是在程序上进行审查,并不主动就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可见在中国的侦查实务中,羁押似乎成了逮捕的必然结果,司法机关并没有把两 者区 分开来。,逮捕与羁押的分离 在美国,由于自然法学思想的,逮捕的种类,中国,美国,只有有证逮捕一种,可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逮捕的种类只有有证逮捕一种可分为有证逮捕,中国,有证逮捕,公安机关在适用逮捕之强制措施时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决定。,中国有证逮捕公安机关在适用逮捕之强制措施时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美国,无证逮捕,有证逮捕,侦查部门预先向治安法官申请,经法官批准同意后由法官签发逮捕证,执法官员根据这一逮捕证进行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时候,无需治安法官的批准而进行的逮捕,而且还包括警察和其他公民对在其视野范围之内正在实施轻罪的嫌疑人进行的逮捕。,美国无证逮捕有证逮捕侦查部门预先向治安法官申请,经法官批准同,逮捕的证据标准,1.“,合理的原因”适用于在逮捕过程中警察被怀疑使用了过多的强制力的情况。,2,“合理的原因”要求对每起案件都需要仔细考虑事实和环境,包括罪行的轻重,嫌疑人是否对警察或其他人的安全可能立即造成伤害,是否积极的抗拒逮捕或企图逃跑。,3,“合理的原因”要求警察常常是被迫在很短的时间里做出针对具体的情况使用多少强制力的决定。,4.“,合理的原因”要求警察适用逮捕是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而不是凭其主观判断而决定的,。,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美国,中国,逮捕的证据标准,逮捕的执行,1执行的审批机关和审批方式。,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有权签发逮捕证,联邦法律规定逮捕证一般由联邦司法官员签署。,在中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 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审批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法院也有权根据 案情决定逮捕。审批的过程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和证据,衡量逮捕的根据是否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法定的条件。,逮捕的执行1执行的审批机关和审批方式。,2执行的主体。,美国的有证逮捕应当由联邦执行官或法律授权的其他官员执行,各州一般由逮捕证签发地的治安官员执行,而无证逮捕不仅可以由警察进行,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由其他公民进行。,中国的逮捕则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即使有部分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对于自侦的案件在决定逮捕时 也要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执行。,2执行的主体。,3执行的程序。,美国法律规定对于轻罪的嫌疑人进行的逮捕只能在白天执行。美国联邦宪法规定逮捕执行人在逮捕前应当宣明来意,并出示逮捕证,但是遇有特殊的情况,不进行宣告的情形由各州的法律自行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中国在是否出示逮捕证这方面并没有自由量裁权,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如果出于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执行逮捕的开始不便出示逮捕证的,在控制住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出示逮捕证。,3执行的程序。,4执行后的审查。,执行逮捕的警察在逮捕后必须填写一份逮捕报告,内容包括犯罪事实、逮捕的有关情况和证据的简要描述,后将报告交至检察官,经检察官审查后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证据不足则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的 24小 时以内必须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 须立即释放,并 发给释放证 明。中国对于逮捕后的审查是一种单向的内部审查,并且没有具体规定操作规则,所以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逮捕后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4执行后的审查。,理论分析,1.,法律观念的差异,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至中世纪,以神权为核心的基督教处于万宗归流的地位,,“,神法,”,在社会各部门法律中处于统治地位。自,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一批新兴中资产阶级思想家否定了神权,把人性看做是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于是法律和法学起点和归宿又回到人间。到了,17,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和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使法学又出现了新变革,孕育了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人权世界观。这一世界观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为核心,其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自然法学教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理论分析1.法律观念的差异,中国历史上并没有自然法学生长的土壤,-,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中国的法律受实证法学的影响比较大,国家权利吞没了市民社会。长期的封建专制和中央集权将人们束缚在一种,“,逆来顺受,”,的思想状态中,人民对国家权力处于一种认可的状态中,所以不像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应然状态,-,法律应当如何,而不是认为法律本身就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更关注法律的实然状态,-,法律本身如何,强调,“,人民是手段,国家是目的,”,中国历史上并没有自然法学生长的土壤-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2.,诉讼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优先抑或程序优先是创分中美诉讼文化和诉讼价位的分水岭。美国的诉讼价值是以法律形式合理性为特征的。所谓形式法律是指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审判原则的法律体系它是由一整套形式化的、意义明确的法律条文组成的,它赋予每个诉讼当事人在法律上以平等的人格地位它只依据法律条文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作出解释和判定而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体正义原则,他们认为正义应该首先归属于程序上的、普遍的正义而不是实体上的、个别的正义。他们认为诉讼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运行一样,只要步骤和操作正确就能产生正确的结果,2.诉讼价值取向的差异,而且这种诉讼模式在给予了个体最大限度的平等和自由的同时也给法律行为结果的预测性带来了极大的可能性。诉讼形式合理性特征决定了西方诉讼价位所追求的是形式正义和程序优位追求在制度上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与自由权利。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与之时照,实体优先的诉讼价住是一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人情、人治的法律文化的产物重情轻法、吸实体轻杏序是中国诉讼文化特有的底蕴,这种价值取向决定了在自由与秩序的价值选择中,中国更强烈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这种诉讼模式在给予了个体最大限度的平等和自由的同时也给,因而在控辩对抗的诉讼格局中自然努力强化控方的力量,而弱化辨方的力量。而且政治上的一元结构决定了其在构建刑事诉讼程序时更重视对杜会秩序的保护和行政权力的强化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要求自然会在强制措施的设计和采用时尽可能限制辩护方应有的诉讼权利以尽可能减少来自辨护方的对抗。,(三)诉讼模式的差异美国的诉讼模式是在英国”抗辩式”诉讼基础上构建起来并结合自身的特殊性孕育而成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又称”对抗式”也有人形象的将之比喻为“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其诉讼的核心是控诉方和辩护方的对抗行为,被告人处于己方证人的地位,因而在控辩对抗的诉讼格局中自然努力强化控方的力量,而弱化辨方,法官主要是评价诉讼活动是否违反规则其诉讼模式的精髓之处是“强调面对强大的公诉机关时,被告方的对抗地位和应有权利”。,美国的刑事诉讼是其保障人权的法津观念的集中体现,其强调程序正义优于实体公正认为只要按照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理就能得到一个正义的结果如果在违反程序的前提下,即使实体公正了也是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形象,所以有时不惜牺牲个体的正义来达到普遍的正义,法官主要是评价诉讼活动是否违反规则其诉讼模式的精髓之处是“,如著名的”米兰达法则和证据制度中的“毒树之果”就是其体现:因为“受审的中心论”的影响美国的侦查工作只是为了审判做准备一切实体问越均要在法农上解决。这就导致了侦查阶段从程序上并不像审判程序那样完全地贯彻“平等”原则,仍是处于优势地位尤其在“逮捕前置主义”的影响下逮捕措施在司法实务中体现了国家公力在局部范围扩张的现象。,如著名的”米兰达法则和证据制度中的“毒树之果”就是其体现:,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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