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检查维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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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检查维护技术规程(讨论稿)1. 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有效实施, 加强房屋建筑使用阶段安全管理和维护,及时发现使用安全隐患,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依法建造或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等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以及日常维修养护。1.0.3 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2. 术语2.0.1 日常检查房屋建筑产权部门或物业公司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 设备设施管理员, 对房屋建筑实施外观损伤及运行情况的检查和对必要维护过程与效果的检查。2.0.2特定检查房屋建筑产权部门或物业公司的房屋建筑管理人或协调使用人, 雨季到来之前进行屋面防水、 外门窗牢固性检查, 采暖期到来之前进行采暖设施完好性和安全性检查,以及受环境影响大的建筑构件与部件、 设备设施在环境变化是进行安全性和功能性检查。2.0.3 专项检查房屋建筑出现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设备系统出现故障、功能失效等,需要由专业检查评估或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与检测。2.0.4 日常维修养护房屋建筑产权部门或物业公司对建筑物实施的建筑构件与部件牢固性修理、 排水清污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经常实施的清洁、修补或功能测试等工作。3. 基本规定3.0.1 建筑物进行日常检查,应关注正常使用下建筑结构构件和附属构筑物、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的使用安全;应关注建筑物的悬挑构件、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以及幕墙等损伤可能部分坠落;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建建筑消防与防雷系统是否有效、 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维护的实施情况等。3.0.2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应由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人员向使用人调查,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 建筑装饰装修、 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等按本导则相应章节检查的内容进行现场状况检查。3.0.3 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应形成完整的记录,现场记录应尽量详细,对于发现损伤与缺陷的问题应记录相应的部位与损伤范围、程度和相应的照片。3.0.4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人员应协同房屋建筑使用人进行下列 特定情况的检查:1 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对采暖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2 在雨季到来之前,对公共部位的外窗渗漏情况、屋面渗漏情况、屋面及室外排水设施情况等进行检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情况检查;3 大风、大雪天气到来之前,对公共部位的外窗和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的牢固性进行检查。3.0.5 对于日常检查或特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与损伤,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处理:1 发现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设备系统存在一般缺陷且判定为不影响使用安全时,可由物业公司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2 发现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与损伤无法判定对使用安全的影响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与损伤且判定对使用安全的影响时, 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或相应设备系统安全的专项检测鉴定。4 对于建筑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建筑设施设备系统存在影响功能的房屋建筑,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或相应设备系统的功能专项检测鉴定,并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3.0.6房屋建筑日常检查机构应分别建立每个房屋建筑和设备系统的档案。3.0.7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设备系统等日常检查的周期由本细则各章做出具体规定。3.0.8 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应由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4 地基基础4.1.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房屋建筑室外散水与主体结构之间、主体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出现的裂缝以及建筑倾斜等;2 有地下室房屋建筑肥槽回填土下沉和造成的建筑构件损伤情况。4.1.2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1 砌体结构外纵墙窗下墙体的竖向裂缝、门窗洞口周边裂缝;2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联系梁与柱连接部位的裂缝、 多跨连续梁的支座部位裂缝;3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处裂缝与变形;4 有地下室建筑地下室的墙、板及其连接部位裂缝与变形;5 房屋建筑周围散水、地沟与外墙结合的界面处裂缝;6 多、高层建筑防震缝处挤压裂缝;7 房屋建筑底层阳台基础下沉造成阳台三面墙体开裂等。4.1.3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进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的特定检查:1 对于建在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重点检查建筑结构损伤和地基滑坡、变形等状况。2 对于房屋建筑周围进行基坑开挖、降水或管沟施工以及振动源时,应对周围施工对临近房屋建筑造成的影响进行特定检查。4.2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4.2.1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日常检查应每半年一次,对地基基础特定情况发生时,应根据影响情况制订检查计划和次数。4.2.2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回填土局部下沉等一般缺陷时,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2 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较大面积回填土下沉等缺陷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结构构件下沉造成结构损伤或基坑肥槽下沉造成建筑构件损伤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4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下沉仍在继续发展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沉降观测。5 房屋建筑周围出现山体滑坡等迹象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35 房屋结构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5.1.2 房屋建筑结构的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主要承重构件、悬挑构件、外露构件、连接构造等损伤以及房屋装修变动结构主体引起的损伤等情况。5.2 房屋结构日常检查5.2.1 各类结构房屋的梁、板构件,应检查构件出现裂缝和下垂、混凝土梁、板的混凝土局部剥落、钢筋明显外露及钢筋严重锈蚀情况;对结构悬挑构件,应检查构件根部的裂缝、下垂变形等。5.2.3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1 承重墙、柱以及支承梁或屋架的墙、柱顶部的开裂情况;2 底层墙、柱出现受压裂缝情况;3 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裂缝情况;4 墙体出现外闪、倾斜情况;5 墙体出现严重的风化、粉化、酥碱和面层脱落情况;6 砖过梁中部出现竖向裂缝或端部出现水平裂缝情况。5.2.4 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1 多、高层建筑的底层和空旷层的承重柱混凝土的压坏迹象情况;2 结构构件出现钢筋主筋锈蚀裂缝情况;3 构件出现变形和裂缝情况。5.2.5 钢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1 .钢结构构件锈蚀后出现凹坑或掉皮。2 受压构件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或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3 构件截面因宽厚比不足出现局部屈曲。4 钢结构构件裂纹、表面缺陷、构件锈蚀与表面涂装脱落。5 焊缝的裂纹、未焊满、根部收缩、表面气孔、咬边、电弧擦伤、接头不良、表面夹渣等。6 螺栓断裂、松动、脱落、螺杆弯曲、连接板变形和锈蚀;连接板存在变形;预埋件出现变形或锈蚀;7 网架螺栓球节点螺栓断裂、锥头或封板裂纹、套筒松动和节点锈蚀等情况;8 网架焊接球节点球壳变形、两个半球对口错边、球壳裂纹、焊缝裂纹和节点锈蚀等情况;9 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火措施出现局部损伤;10有防腐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腐措施出现局部损伤。5.2.6 砖木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结构墙体或柱承重构件出现受压裂缝。2 结构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裂缝。3 砖木结构墙体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4 木柱、梁(柁) 、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疵病。5 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及木构架倾斜或歪闪情况。5.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5.3.1 房屋结构日常检查应每季度一次,对房屋结构出现裂缝或变动结构主体情况发生时,应根据情况制订检查计划和次数。5.3.2 房屋结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房屋结构构件出现非受力裂缝、钢结构外露构件局部锈蚀等一般缺陷时,可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2 发现房屋结构梁板构件出现裂缝和变形等情况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由保修单位进行加固处理。3 发现房屋结构墙、柱类构件出现裂缝和变形情况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并应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加固处理。6 建筑构件与部件6.1 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围护墙体、女儿墙,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阳台、空调机架,栏杆扶手,附属广告牌等建筑构件与部件的日常检查。6.1.2 建筑构件与部件检查的重点为与主体结构连接处的松动、开裂和建筑构件与部件自身的损伤情况。6.2.1 围护墙体的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1 女儿墙出现冻融和温度裂缝情况。2 外围护墙或底层阳台围护墙体出现地基下沉和墙体开裂以及外闪情况。3 外围护墙体渗漏、空鼓、开裂。6.2.2 围护墙体门窗框周围、窗台、穿墙管道根部,阳台、雨篷与墙体连接处、变形 缝部位的渗漏情况检查。6.3 栏杆和扶手6.3.1 房屋建筑中栏杆的第一次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设置防护栏杆情况。2 栏杆应采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3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10m,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 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 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4 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措施,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距不应 大于0.11m。5 栏杆的布置应闭合,且与结构构件有可靠连接。6 对混凝土栏杆应进行外观质量与缺陷、杆顶部挠度的变形检查。7 金属栏杆的拼接变形及损伤、表面缺陷、构件锈蚀情况。6.3.2 房屋建筑扶手的第一次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楼梯至少于一侧设扶手,当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2对于托儿所、幼儿园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应检查 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安全措施。6.3.3 房屋建筑中栏杆和扶手的后续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栏杆和扶手与主体结构连接松动和破损情况;2 金属栏杆和扶手变形及损伤、表面缺陷、构件锈蚀程度等。6.4 阳台与空调机架6.4.1 房屋建筑悬挑阳台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对于没有全封闭的悬挑阳台,应检查各层阳台上部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情6.2 围护墙体和女儿墙7况;2 对于全封闭的悬挑阳台,除应检查各层阳台上部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情况外, 应重点检查底部几层阳台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 阳台板下沉变形和底层阳台三面墙体下沉、开裂等情况。6.4.2 房屋建筑悬挑空调机架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对于悬挑的混凝土面板支架,应检查各层机构面板上部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情况;2 对于后加悬挑铁件支撑支架,应检查机架螺栓连接松动情况和歪斜、下沉情况。6.5 附属广告牌6.5.1 附属广告牌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检查,应重点检查其连接部位出现松动、锚固件锈蚀、开裂等情况。6.5.2 对于广告牌构件,应检查构件之间连接节点连接的牢固性,构件出现压屈变形和锈蚀以及油漆脱落等情况。6.6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6.6.1 房屋建筑构件与部件日常检查应每季度一次,当房屋建筑构件与部件出现裂缝情况时,应根据情况制订检查计划和次数。6.6.2 房屋建筑构件与部件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房屋建筑构件或部件本身出现局部损伤一般缺陷时,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2 发现房屋建筑构件或部件与主体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和变形等情况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应由保修单位进行加固处理。3 发现房屋建筑构件与部件设置不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或建筑构件出现较严重损伤或建筑部件出现裂缝较重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并应依据7 构筑物7.1 一般规定7.1.1 本章适用于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烟囱、水塔、建筑小品与围墙等构筑物的日常检查。7.1.2 构筑物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构件不均匀下沉、倾斜变形、构件开裂以及装饰脱落层等情况。7.2 日常检查7.2.1 砌体构筑物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构筑物墙体位移(倾斜)或变形引起的变形和裂缝;2 构筑物承重构件的受压裂缝、松动和酥碱;3 构筑物墙体出现由温度、收缩等引起的非受力裂缝的宽度、范围和墙体的松动以及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7.2.2 混凝土构筑物的日常检查,应包括构件的腐蚀、剥落、蜂窝、孔洞、疏松和钢筋露筋、锈蚀以及连接部位缺陷和构件位移(倾斜)或变形、构件裂缝、环境侵蚀损伤及人为损伤等。7.2.3 钢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或钢栅栏围墙,应检查构件变形、焊缝质量和构件锈蚀等内容。7.2.4 木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应检查木构件的节点松动或拔榫,木构架倾斜和歪闪,木柱糟朽和虫蛀等内容。7.2.5 石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应检查基础和整体与构件变形、石材风化等内容。7.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7.3.1 构筑物日常检查一般应每月一次,对于围墙、建筑小品应每周检查一次;当构筑物出现裂缝情况时,应根据情况制订检查计划和次数。5.3.2 构筑物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构筑物出现温度裂缝等一般缺陷时,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2 发现构筑物构件出现裂缝和变形等情况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烟囱、水塔、建筑小品与围墙构筑物损伤比较严重或建筑小品、围墙变形继续发展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8 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8.1 一般规定8.1.1 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内部装修和外部装修和门窗、幕墙及地下和屋面防水的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8.1.2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装饰装修构件与主体结构构件连接失效和饰面开裂、空鼓、脱落以及幕墙玻璃破碎等情况。8.2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8.2.1 居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抹灰、吊顶、饰面砖墙装饰装修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居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抹灰开裂范围与裂缝情况。2 居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吊顶下垂、 面板脱落、 吊杆失效情况。3 居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墙面砖开裂、空鼓范围与程度。4 居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地面和楼地面开裂范围与程度。8.3 门窗和幕墙8.3.1 房屋建筑中公共部分外门窗的日常检查,应包括检查门窗框和开启扇的牢固性。当用手扳动出现晃动时, 应对连接、 埋件和窗扇尺寸及连接节点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及时维修8.3.2 公共建筑中玻璃幕墙的日常检查,应检查玻璃出现裂缝、铝型材变形、结构胶和密封胶存在老化、龟裂、永久变形,密封条存在老化、断裂和脱落情况。8.3.3 公共建筑中石材幕墙的日常检查,应检查石材破损、开裂,密封胶老化、断裂和脱落情况。8.4 外墙装饰、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8.4.1 外墙装饰的日常检查,应包括装饰面层开裂、脱落、空鼓,伸缩缝处装饰板脱落,装饰构件脱开、下沉和坠落。8.4.2 外墙饰面砖的日常检查,应包括饰面砖脱落、空鼓、开裂,对于位于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外墙饰面砖应进行重点检查。8.4.3 外墙保温面层的日常检查,应包括面层开裂、渗漏、脱落范围与损伤程度检查。8.5 防水8.5.1 房屋建筑屋面防水层的日常检查和雨季到来之前的特定检查重点为防水层的破损和渗漏情况,其检查内容为:1 瓦屋面的屋脊破损、饰件脱落、瓦片松动、破裂、灰皮剥落、酥裂、灰背破损、木基层腐朽、变形情况;2 柔性防水屋面的裂缝、空鼓、龟裂、断离、破损、渗漏、防水层流淌情况;3 刚性防水屋面的表面风化、起砂、起壳、酥松、连接部位渗漏、损坏、防水层出现裂纹、排水不畅或积水情况。8.5.2 房屋建筑的地下防水日常检查重点为地下室地面出现裂缝和变形以及侧墙出现裂缝引起渗漏状况。8.5.3 房屋建筑的厕浴防水日常检查重点为装修拆改引起的渗漏情况。8.5.4 房屋建筑伸缩缝防水日常检查重点为嵌缝材料脱落、密封失效出现渗漏状况。8.6 专项检查8.6.1 在大风季节到来之前,应对外墙装饰、伸缩缝装饰板的牢固性和外门窗、幕墙的牢固性进行专项检查。8.6.2 在雨季到来之前,应对屋面防水和门窗、幕墙的密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8.6.3 当出现内、外墙饰面砖开裂和脱落时,应对其空鼓情况做专项检查评估或检测鉴定; 当出现幕墙玻璃或石材破损情况是, 应对幕墙安全性进行专项检查评估或检测鉴定。8.7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8.7.1 房屋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日常检查应每月一次,对于门窗、幕墙玻璃应每周检查一次, 房屋建筑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应每二个月检查一次, 对建筑屋面与地下防水每季度检查一次; 当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出现裂缝或防水出现损伤情况时, 应根据情况制订检查计划和次数。8.7.2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存在局部开裂时,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2 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出现较多处开裂或空鼓、脱落情况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出现大面积的开裂或空鼓、脱落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4 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存在坠落等安全隐患时,初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外,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9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9.1 一般规定9.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日常检查。9.1.2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日常检查应包括系统功能性检查和环境保护与卫生以及系统安全性检查等。9.2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日常检查9.2.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现状日常检查,包括下列内容:1 设备及附属配件(包括水池、水泵、水箱、水处理设备等)的完好状况;2 管道锈蚀、结垢情况,保温层的完好状况,阀门开启和滴漏状况等;3 设备基础和管道支吊架等完好状况;4 目前系统的负荷状况。9.2.2 建筑给水、排水功能性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建筑给水子系统的生活用水量; 消防用水量; 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 空调系 统、采暖系统及其它用水设备的用水量,以及上述系统的供水压力。2 建筑排水子系统的排水量;通水能力;卫生器具盛水、通水能力及完好程度。9.2.3 建筑给水、排水卫生状况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给水子系统出水口处水的浊度、色度;饮用水的卫生达标情况。2 排水子系统、雨水系统对环境的污染情况。3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情况。9.2.4 建筑给水子系统安全类的日常检查,应包括给水管道及设备的承压能力和使用 的可靠性。9.2.5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2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记录;3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4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卫生状况检验报告和检查记录。9.3 建筑排水系统特定检查9.3.1 每年雨季前对雨、污水井、屋面漏水口等疏通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建筑物落 水管锈蚀、开裂和折断情况进行检查。9.4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9.4.1 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功能性日常检查应月一次,排水设施应在雨季前检查一次,在汛期应对污水泵每日检查一次;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卫生性日常检查每季度一次,其中二次供水情况应每日巡视。9.4.2 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房屋建筑给水出现个别原件损伤、排水系统出现局部渗漏情况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2 发现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出现功能性缺陷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出现卫生状况或安全性情况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10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10.1 一般规定10.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采暖供热系统的日常检查。10.1.2 建筑采暖供热系统的日常检查, 应包括建筑锅炉设备、 压力容器设备和系统管道状况和系统安全性检查等。10.2 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日常检查10.2.1 建筑锅炉设备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锅炉本体( 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 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3)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2 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 1)安全阀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2)压力表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有无铅封;( 3)水位表是否完好,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 4)温度仪表的的定期检定是否过期,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 5)超温报警装置、超压力报警和联锁装置的设置的是否符合要求。3 辅机和附件( 1)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2)给水设备、阀门是否能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 3)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是否完好、正常;( 4)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5)集、排气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是否符合要求。4 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5 水处理设备是否满足制水量的需要,水处理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10.2.2建筑压力容器设备现场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2)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3)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5)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6)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7)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2 安全附件( 1)安全阀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如果安全阀和排放口之间装设了截止阀,检查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及铅封是否完好,安全阀是否泄漏;( 2)压力表的检定有效期是否过期,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 3)液位计及附件是否完好,玻璃板(管)是否有裂纹、破碎现象;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是否损坏;( 4)测温仪表的定期检定是否过期,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是否完好。( 5)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1.1.3 3建筑采暖供热系统管道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1 建筑采暖供热管道保温层的完好状况;2 建筑采暖供热管道的锈蚀状况。1.1.4 4 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安全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采暖子系统承压能力情况;2 换热设备、锅炉承压能力情况;3 锅炉水侧管道结垢、腐蚀;室内、室外管道结垢、腐蚀情况。1.1.5 5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2 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与执行记录;3 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10.3 专项检查10.3.1 建筑锅炉和采暖系统供暖前应进行设备完好性检查以及试水和系统功能性检查。10.3.2 建筑采暖系统供暖期间应进行采暖效果的检查,包括了检查建筑内代表性房间的室内平均温度、耗热量指标、建筑热力入口的流量、温差和压降等热工性能的检测结果。10.4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10.4.1 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供暖前应进行系统功能性检查;建筑采暖季节前后应进行设备和系统现状检查和系统安全性检查;采暖供热系统运行期间,应每日检查。10.4.2 房屋建筑锅炉、 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 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存在局部缺陷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2 发现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出现功能性问题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或检测鉴定。3 发现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出现安全性问题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11 建筑空调系统11.1 一般规定11.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11.1.2 建筑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应包括系统状况和功能性检查等。1511.2 建筑空调系统日常检查11.2.1 建筑通风与空调冷系统状况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项目:1 建筑通风与空调冷系统设备状况;2 冷冻水管道和送回风风管保温层的完好状况;3 冷冻水和冷却水管道的锈蚀状况。11.2.2 建筑通风与空调冷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建筑通风与空调供冷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2 建筑通风与空调供冷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与执行记录;3 建筑通风与空调冷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4 建筑通风与空调冷系统建筑能耗日常计算与核查记录。11.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11.3.1 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 日常运行效果的巡视性检查:每周不少于 2 次。2 系统和主要设备的定期保养性检查:应按设备要求安排,且每年不少于2 次。3 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每年不少于2 次。4 建筑能耗计量:每年不少于1 次。11.3.2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房屋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存在局部缺陷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2 发现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出现能耗过高等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出现安全性隐患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12建筑电梯设备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电梯设备的日常检查。12.1.2 建筑电梯设备日常检查应包括设施状况检查和运行维护情况检查等。12.2.1 建筑电梯设备现场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轿厢照明和应急对讲系统完好有效;2 层门锁紧和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完好有效;3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完好有效;4 层门门楣及门套上方相邻部位若粘贴(镶嵌)饰面材料应牢固,不应因材料松动脱落伤及人员;5 金属表面无明显老化、锈蚀和严重磨损;6 运行试验应能可靠制停,平层无明显振动和异常声响。12.2.2 建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现场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梳齿板梳齿或踏板面齿应完好,不得有缺损;2 在扶手带入口处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完好有效;3 扶手带无明显老化,金属表面无明显锈蚀和严重磨损;4 运行试验无明显振动和异常声响。12.2.3 建筑电梯系统的每日巡视检查, 应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并应将任何不正常的情 况及时通知维修组织,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1 轿厢、层门、地坎和候梯厅的清洁情况是否良好;2 平层情况是否正常;3 层门总体性能是否正常,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4 层站呼梯盒、轿厢内操纵盘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5 层站指示器及到站钟(如果有)是否工作正常;6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7 轿厢及层站的照明是否工作正常;8 轿厢通风或空调装置是否正常;9 电梯运行有无异常。12.2.4 建筑电梯系统改造资料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电梯重大维修、改造验收资料2 提供重大维修、改造部分的清单;3 主要部件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副本;4 电梯重大维修、改造验收检验报告。12.2.5 建筑电梯系统日常检查和运行维护资料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注册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 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报告;3 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 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4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以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5 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6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7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12.2.6建筑电梯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情况应检查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与执行记录。12.3 建筑电梯设备专门检查12.3.1 建筑电梯设备当遇到下列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检查:1 一个月内 2 次以上频发同一故障的部件;2 电梯主要设备遭到突发性损坏;3 电梯运行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4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任一部件动作时;5 门锁装置发生故障时;6 有特殊重要的运行任务,需确保无故障时;7 发生水浸、地震或火灾之后;8 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况时。12.4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12.3.1 建筑电梯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专门人员的巡视:每日全程乘电梯上、下至少各一次;2 维修组织的维护(保养)检查:由维修组织根据电梯使用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和电梯各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保养检查的周期;3 对系统的维修记录资料检查:每年不少于2 次。12.3.2建筑电梯系统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电梯系统存在局部缺陷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2 发现电梯系统出现不正常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电梯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13 建筑供电系统13.1 一般规定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供电系统的日常检查。13.1.2 建筑供电系统日常检查应包括系统功能性、 维护性和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检查等。13.2 建筑供电系统日常检查13.2.1 建筑供电配电系统功能性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1 内、外电源状况;2 变、配电系统状况;3 变、配电设备状况;4 配电线路状况;5 安全接地状况。13.2.2 建筑供电配电系统维护检查, 应包括下列项目:1 易损部位及易耗零部件检查;2 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检查;3 末级配电箱及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检查;4 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中小型的电气设备、 器具和灯具是否需要更换的检查;5 变配电装置的预防性试验;6 防雷子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检测。日常检查: 分为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停电清扫为主的保养检查 (若发现导电连接处有异常迹象时,尚应进行紧固程度的检查与操作),以及定期的维护检查。13.2.2建筑供电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建筑供电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2 建筑供电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与执行记录;3 建筑供电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13.3 专项检查13.3.1 建筑供电配电系统专门检查:适用于下列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的检查:1 供电系统遭受暴风雨袭击造成大面积停电;2 建筑物受灾后急需恢复供电;3 用电严重超负荷烧坏电气设备;4 建筑物有特殊重要活动,需确保供电无故障;5 院内道路变更、绿化布置更新或景观调整,需将原有线路改造或改为埋地敷设;6 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况。13.4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13.4.1 建筑供电配电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专门人员的巡视检查,每日一次;2 维护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应根据情况确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13.4.2建筑供电配电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建筑供电配电系统存在局部缺陷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2 发现建筑供电配电系统出现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建筑供电配电系统出现大面积停电等情况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14 建筑智能系统14.1 一般规定14.1.1 本章适用于包括通信网络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子系统、 安全防范子系统、 综合布线子系统、 智能化系统集成,以及相关的电源与防雷接地子系统等建筑智能系统的日常检查。14.1.2 建筑智能系统日常检查应包括系统状况检查和功能性检查等。14.2 建筑智能系统日常检查14.2.1 建筑智能系统的第一次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各子系统前端布设原则、数量、安装位置;2 各子系统主要设备的型号、容量、性能;3 各子系统线路的敷设方式、数量、容量.14.2.2 建筑智能系统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各子系统投入使用累计运行时间;2 各子系统维修记录和改造情况;3 各子系统运行状况。14.2.3 建筑智能系统的功能性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1 各子系统前端设备的性能;2 各子系统主机中控设备的性能;3 各子系统响应时间的;4 各子系统联动功能的;5 各子系统使用功能。14.2.4 建筑智能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建筑智能系统中各分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2 建筑智能系统中各分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与执行记录;3 建筑智能系统中各分系统的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14.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14.3.1 建筑智能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智能系统状况检查每季度一次;2 建筑智能系统功能性检查,应根据情况确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14.3.2建筑智能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建筑智能系统存在个别原件缺失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2 发现建筑智能系统出现个别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建筑智能系统较多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15 建筑消防系统15.1 一般规定1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消防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15.1.2 建筑消防系统的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建筑防火实际和疏散条件的符合性、 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消防管理等。15.2 建筑消防系统日常检查15.2.1 建筑防火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建筑防火间距检查;2 建筑内防火分区面积及防火分隔检查;3 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固定灭火系统状况与损伤检查;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与损伤状况检查;5 建筑疏散条件检查;6 建筑内装修防火检查。15.2.2 建筑防火间距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间距指与最近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距离为7m。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3m,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为9m,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 9m 以上。高层建筑的裙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 6m 以上。当符合规范的其他要求时,可以降低防火间距的要求,但都不宜低于4m。15.2.3 建筑内防火分区面积及防火分隔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耐火等级为一、 二级的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为 2500m2, 耐火等级为 三级的允许最大面积为1200m;四级为600 m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为500 m2;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等的防火分区面积可适当扩大,但应有充分论证资料。2 防火分隔和防火封堵( 1)防火墙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2)隔热防火门级别分为 A0.5 (丙级) 、 A1.0 (乙级) 、A1.5 (甲级)、 A2.0、A3.0五级,其对应的耐火隔热性相应为0.5h、1.0h、1.5h、2.0h、3.0h。( 3)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且应具有防烟的性能。( 4)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15.2.4 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固定灭火系统状况与损伤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建筑消防给水系统进行检查,可从市政管线、消防水池、线路布置等方面考虑,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2 对防排烟系统进行检查,可从排烟方式、排烟能力、补气措施和加压送风设置等方面考虑,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可从灭火装置、可靠性等方面考虑,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对灭火器配置检查,需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15.2.5 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与损伤状况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对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 可从探测器、 可靠性和监视控制等方面考虑,还要根据火灾的特点、 安装场所环境特征、 房间高度等因素查看选择的探测器是否合适,具体需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15.2.6 建筑疏散条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于疏散通道本身的检查包括安全疏散距离(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安全出口数量、百人宽度指标等,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2 对于建筑内疏散设施的检查包括疏散楼梯、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避难层/间设置等,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15.2.7 建筑内装修防火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和其它装饰材料等;2 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对不同功能、种类的建筑,应对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做出要求;15.2.8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检查,应包括如下方面:1 消防设施是否有定期维护和检查计划,是否根据本单位的消防器具和设施情况制定相应的值班制度, 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 消防重点单位是否按消防法律规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2 是否定期进行过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是否定期组织消防知识与技能培训;3 是否定期组织建筑使用者进行防火训练及演习;发现火灾隐患后,是否立即落实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是否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15.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15.3.1 建筑消防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消防系统设施、消防系统运行完好性检查,每日一次;2 建筑防火间距、建筑内防火分区面积及防火分隔、建筑疏散条件应在房屋建筑使用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检查。15.3.2建筑消防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在个别原件缺失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2 发现建筑消系统出现个别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建筑消系统较多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16 建筑防雷设施16.1 一般规定1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防雷设施的日常检查。16.1.2 建筑防雷设施的日常检查包括设施状况检查和功能性检查。16.2 建筑防雷设施日常检查16.2.1 建筑防雷设施的日常检查,应包括接闪器、引下线和地下接地装置。16.2.2 建筑防雷设施的接闪器检查,应包括避雷网、避雷带和避雷针的固定牢靠,支持件的脱离移位,钢制支持件表面涂层应完整、无明显锈斑。16.2.3 建筑防雷设施的明敷引下线检查,应包括固定用支持件应牢固无脱落移位现象,钢制支持件和引下线表面涂层应完整、无明显锈斑,近地段的保护措施完善。16.2.4 应检查建筑防雷设施地下接地装置的电阻值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其与上次检测数值相比无较大差异。16.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16.3.1 建筑防雷设施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防雷设施状况检查,每半年一次;2 建筑防雷设施功能性检查,每年一次。16.3.2建筑防雷设施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建筑防雷设施存在局部缺陷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2 发现建筑防雷设施原件出现锈斑或移位等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建筑防雷设施出现测试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17 建筑公共照明17.1 一般规定17.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公共照明的日常检查。17.1.2 建筑公共照明的日常检查应包括状况检查和功能性检查。17.2 建筑公共照明日常检查17.2.1 建筑公共照明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1 灯具及其保护罩应完整、固定可靠、光源发光稳定;开关插座面板应无碎裂现象,固定用部件齐全。2 应急灯、安全疏散标志灯等专用灯具完好、运转正常。3 系统故障和维修记录应完整。17.2.2 建筑公共照明系统的功能性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1. 照度水平、照明质量;2. 照明系统绝缘性能。17.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16.3.1 建筑公共照明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专门人员的巡视检查,每日一次;2 维护性功能性检查,应根据情况确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16.3.2建筑公共照明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发现建筑公共照明系统存在灯具损失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2 发现建筑公共照明系统出现局部不能运转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3 发现建筑公共照明系统较多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18 检查记录要求18.0.1 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记录应完整,并有足够的信息可供追溯。18.0.2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记录应区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等分别记录和分类存档。18.0.3应对所有的检查均应详细、准确的记录。各系统日常检查发现的缺陷与损伤情况应标明损伤的部位、范围和损伤程度,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管道的损伤与缺陷应27注明哪种建筑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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