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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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司,2011,年,09,月,主要内容,一、总则,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四、,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五、,监测数据的管理,六、,罚则,七、,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监测,是指对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工业污染源监测、农业污染源监测、生活污染源监测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等。,放射性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污染源监测分类,】,污染源监测分为排污单位从事的自行监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适用标准与技术规范,】,污染源监测应当适用国家或者地方针对不同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或者地方未针对行业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对污染源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监测人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污染源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和技术业务的培训。,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第七条,【,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范围,】,依法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纳入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自行监测。,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第八条,【,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排放污染物的类别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提出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外)、设施;,(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第十一条,【,自动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具有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和校验以及对异常、缺失数据进行判别和补充的能力;,(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第十二条,【,委托监测,】,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排污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社会监测机构进行排污监测。排污单位委托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自行监测的,应当对其监测结果和数据承担责任。,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第十三条,【,自行监测备案,】,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第十四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第十五条,【,异常报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出现异常,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应当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第十六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执行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和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排污单位。,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第十七条,【,监督性监测的适用范围,】,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性监测。,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第十八条,【,监测计划和方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第十九条,【,监测内容,】,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以及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开展监测,并通过比对监测、随机抽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进行技术监督。,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第二十条,【,进入企业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后,有权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被监测单位应当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性监测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现场采样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遵守污染源采样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制作采样记录表、污染源和排污口位置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监测样品分析,】,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所采集的样品开展分析测定工作,编写污染源监测报告。,同一时段内在同一排污口采集了多个样品的,以污染浓度最大值作为该时段监督性监测的最终结果。,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计划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成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任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监测点位网,】,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监测点位网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第二十五条,【,能力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的能力。,建设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六条,【,监测点位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排污单位排放口和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的,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予批准。,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七条,【,仪器要求,】,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适用性检测的相关要求。,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八条,【,监测设施安装和验收,】,安装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后投入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确需改动的应当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九条,【,设施的运行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将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并遵守下列要求:,(一)同时运行、同等维护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与污染治理设施;,(二)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三)建立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四)执行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监测数据的管理,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第五章,监测数据的管理,第三十二条,【,自行监测数据上报及审核,】,排污单位应当编制污染源自行监测报告,并报送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中的数据进行审核。,第五章,监测数据的管理,第三十三条,【,自行监测结果的发布,】,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环保部门网站、排污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自行监测结果。,排污单位采取手工监测的,应当在每次监测完成后,10,日内公布监测结果。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的,监测结果应当每日实时公布。,第五章,监测数据的管理,第三十四条,【,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上报及通报,】,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性监测结果通报被监测单位。,第五章,监测数据的管理,第三十五条,【,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发布,】,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对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对省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对其他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第五章,监测数据的管理,第三十六条,【,监测数据的效力,】,审核合格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分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监督性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第五章,监测数据的管理,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的;,(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对社会监测机构违法处理,】,社会监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的;,(二)未取得环境监测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的;,(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四)在污染源监测活动中存在其他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四十条,【,对排污单位违法处理,】,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二)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监督性监测所需资料的;,(三)拒绝、拖延或者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发布自行监测报告的。,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条,【,对排污单位违法处理,】,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二)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条,【,对排污单位违法处理,】,具备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条件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一)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二)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比对,一年内监测数据超过误差允许范围两次以上的。,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单位,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同时废止。,第七章 附则,谢谢!,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025,号),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函,201013,号),关于加强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总 则,第一条,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总 则,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定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定义。,总 则,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指出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的条件和有效时限。,总 则,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9,号令)第三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用途。,总 则,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9,号令)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责任主体为各市(地)级环保部门。,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责任主体为省级责任环保部门。,企 业 责 任,第六条,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上传频率。,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企 业 责 任,第七条,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帐。,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国控企业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以及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台帐信息和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企 业 责 任,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控企业在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时承担的责任。,企 业 责 任,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控企业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出现异常和缺失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应进行的工作。,企 业 责 任,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9,号令)第六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企 业 责 任,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十二条,国控企业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中所承担的义务。,监 督 考 核,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的频次。,监督考核需要遵守的技术规范。,监 督 考 核,第十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的内容。,监 督 考 核,第十四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二章。,国控企业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中对于出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监 督 管 理,第十五条,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国控企业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监 督 管 理,第十六条,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过程中要进行监督检查。,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地要以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对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社会化运营商予以通报,并实施严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退出市场。同时,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要按照,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撤销其所获全部认证证书,并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地应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办,200925,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检查辖区内国控企业的监测口规范化、监测站房建设与设备安装情况,对于不满足要求的,要逐一列出整改方案,督促排污单位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监测口和监测站房不满足要求的,视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有效性审核。,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地应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规定,利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对于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虽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但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排污单位,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其排放量。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排污单位,暂按物料衡算或产品系数法核定排污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核定、汇总辖区内当年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流量(水量)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我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统一安排,按照,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既要加强对环境保护部门从事有效性审核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也要协助相关培训机构认真组织辖区内国控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深入学习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传输等专业知识,提升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管理水平,提高排污企业环保人员整体素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地要切实做好有效性审核工作,上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保部门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总量核查结果中。各环保督查中心要采取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的规定,对各地区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订和执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主要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情况;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情况;国控企业相关人员获得有效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情况和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以及能力建设情况加强日常督查,并将有关督查情况及时报我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式样和规格,谢谢!,MOMODA POWERPOINT,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etur adipiscing el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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