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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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一)产假(1)、生育。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5个月,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3个月,其中产前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2)、流产。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3)、哺乳。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30分钟计算。(二)病假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三)婚假(1)、 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三天;(2)、 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7天。(四)丧假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4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7天。(五)事假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必须请事假。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 ,否则按旷工论处。(一)请假(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乡镇教委或县直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由会计携带上述证件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5天内请假。经核实确需休假的方能准假。其中15天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决定;15天以上由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由会计报教育局审批,其中20天以内由人事科审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40天以上由局长审批,一次病假一般不准超过60天。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教育局处理。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3)、婚丧假。由教职工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4)、事假。半个月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请主管局长审批。(5)、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请假。病假10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的由校务会审批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6)、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到市外省内出差2天以内的,需告知教育局办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须报教育局局长审批。(二)销假(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日内,由本人携带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销假。(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销假。(三)、 请假期间的待遇(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特殊事假工资照发。(2)、根据国发xx52号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xx年的,工资照发。(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xx年和xx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超一天,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经济处罚。(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超过60天或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四)、 旷工的界定和处罚。(一)旷工的界定(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劳动、活动者。(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二)旷工的处罚(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调发xx18号文件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五)、其他(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行政处分。(2)、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3)、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县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4)、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按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六)、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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