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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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代 理,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代理概述,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第三节 代理权,第四节 无权代理,第五节 表见代理,第六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一节 代理概述,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代理权关系,代理行为,后果归属,关系,代理,行为,关系,(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与代理相关的概念,(一)传话,传话,是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传达意思。,与代理的区别:,传达人无权利决定意思表示内容,不能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只是机械地如实传递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其他信息。,(二)居间,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指居间人(行为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与代理的区别:,居间是为当事人创造订约的机会和订约的条件的媒介行为,居间人不参加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去,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三)行纪,行纪,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指行纪人(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与代理的区别:,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四)代表行为,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的区别:,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位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的问题。,三,代理的适用范围和意义,(一)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范围,是指代理行为标的的范围,即哪些行为法律允许代理,哪些行为不允许代理。,代理适用范围,合同民事法律行为,诉讼行为,某些行政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登记,申报,申请,(二)不适用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要求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三)代理制度的意义,1.,代理制度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2.,代理制度可以使一些民事活动降低成本,3.,代理制度可以弥补民事主体能力的不足,扩大民事主体民事活动的范围,4.,代理制度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5.,代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代理的基本分类,(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要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代理方式。,它的确定带有强制性,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由法律直接规定。,(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有关单位”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二,代理在民法上的其他分类,(一)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它是特别代理的对称。,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二)单独代理和共同别代理,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两人以上的代理。,(三)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是指基于代理权限而发生的代理。,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限而发生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代理,和,表见代理,。,(四)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五)本代理和再代理,1.,本代理和再代理的概念,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于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没有再代理就。,本代理是相对于再代理而言,没有再代理就没有本代理。,2.,再代理的条件,必须是为了被代人的利益。,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后应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转委托后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3.,再代理人与原代理人的关系,在再代理之后,如果代理人只是转让部分代理权,则再代理人并不取代原代理人,原代理人地位不变。,如果原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再代理只受原代理人的监督,不受被代理人的监督。,如果原代理人是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人须受被代理人和原代理人的双重监督。,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对再代理人也有监督权和接任权。,一,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发生,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某一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代理人的资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二,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第三节 代理权,(二)代理人的义务,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2.,亲自代理的义务,3.,报告义务,4.,保密义务,三,滥用代理权的限制,(一)禁止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禁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统一民事法律行为。,(三)禁止代理人的懈怠行为,代理人懈怠行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代理事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使其蒙受损失的行为。,(二)禁止恶意串通代理,恶意串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四,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连带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由其中的两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种类,委托书授权,不明所产生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所产生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活动的行为。,第四节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包括,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的行为,(二)无权代理的特征,1.,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2.,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的表面特征。,3.,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二 无权代理的类型,无权代理的类型,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追认而对被代理人无效,(三)因第三人的撤销而无效,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星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联系: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但都没有代理权。,第五节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保护的利益,构成要件,法律后果,表见代理,保护交易的安全,首先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象,且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狭义的无权代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没有这种表象,属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三,表见代理的类型,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对他人进行授权。,(2),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出借给他人。,(3),无权代理人未经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被代理人明知但不作否认表示的。,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主要表现为因委托授权不明而发生代理行为。,3.,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1),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代理权的文件。,(2),代理权消灭后,未通知第三人。,(3),撤销代理权后,没有向代理人做出撤销通知。,4.,有某种特殊关系的表见代理,四 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表见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认其权利义务。,表见代理对第三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一)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六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取消,5.,引起监护关系消灭的其他原因,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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