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1120号宣贯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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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2,年,12,月,公安部令第,119,、,120,号,宣贯提纲,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签署,公安部令第,119,号,发布,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了适用范围,调整了许可范围,修改了采用专家评审的原则,完善了申报和备案材料,修订了备案程序,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订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建筑保温,”的内容,明确将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将“室内装修”修改为“,室内外装修,”。,修改理由,吸取央视新址、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楼等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目前,已将外墙保温纳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内容。,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修改理由,人员密集场所具有人员高度集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修、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极易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历来都是火灾防范的重点对象;,但是,按照原,106,号令,临时性建筑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实践中大量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临时性建筑内,这种建筑先天性火灾隐患多,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后果,有必要从建筑源头上把关。,二、调整了许可范围,对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建设工程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原,106,号令规定,所有居住建筑都属于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范围。,本次修订,在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范围增加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内容。,修改理由,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后,人员疏散及灭 火救援难度较大,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在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消防设计方面较其他住宅建筑更为复杂、要求更高,应当严格管理;,吸取上海“,11.15,”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把好源头关。,原规定:“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修改为:“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三、修改了采用专家评审意见的原则,修改理由,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家评审意见是相关领域专家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看法,不具有强制性,无需承担行政许可法律后果;,不应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按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四、完善了申报和备案材料,对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修改理由,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非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工程均需办理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消防验收申报的材料进行了调整,删除申报材料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内容。,修改理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物电器负荷没有满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结果不能反映真实状况,实际作用并不明显。,室内电气线路质量主要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检验。,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修改理由,与,消防法,规定一致。,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由消防机构进行抽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对施工图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包含消防设计内容。,五、修订了备案程序,对备案抽查程序进行了修改,整合有关备案抽查的条文,使抽查程序更清晰。,明确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修改理由,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关于,119,号令新旧规章适用,1,、,10,月,31,日前受理但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适用修订前的,106,号令。,2,、,10,月,3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1,月,1,日后适用,119,号令办理消防验收手续。,3,、,10,月,31,日前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不合格,,11,月,1,日后重新申报的建设工程,适用,119,号令及其配套法律文书。,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签署,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完善了开业前检查制度,修订了监督检查内容,规范了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完善了监督检查程序,调整了行政强制程序,主要修订内容,一、完善了开业前检查制度,调整了提交资料及场所范围,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修改理由,对应,119,号令进行的相应修改。,119,号令规定,“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构不掌握其相关资料,因此,在申请开业前消防检查时,需要提交有关资料。,二、修订了监督检查内容,增加“,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检查内容。,将检查内容中对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修改为“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修改理由,近年来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教训:由于外墙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导致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修改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是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完善,解决了原来只检测、不维修保养问题,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三、规范了施工现场检查内容,根据,2011,年公安部主编、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第十三条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理由,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保持一致。,该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时建筑的防火设计、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应规范做了相应修改。,四、完善了监督检查程序,修改了责令改正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整改程序,区分责令立即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分别规定不同的程序和时限。,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监督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修改理由,准确适用,消防法,关于责令改正的规定,分别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不同的程序,解决基层消防执法实践需要。,完善了重大火灾隐患监督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重大火灾隐患的法律文书,确保重大火灾隐患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对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修改,对原,10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内容进行了修改,依据,行政强制法,完善了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增加了催告程序等内容。,五、调整了行政强制程序,修改理由,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颁布,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对,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作出了新规定,增加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等。,关于,120,号令新旧规章适用,1,、,10,月,31,日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11,月,1,日以后到期复查,适用,120,号令及配套法律文书。,2,、,10,月,31,日前限期改正的重大火灾隐患,,11,月,1,日后到期且复查合格的,适用,120,号令,出具,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其他法律文书应用问题,1,、,送达回证,的,使用条件,;,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类型选用,;,3,、,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的“,具体问题,”栏的填写;,4,、,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移送案件通知书,等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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