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详解赵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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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浙江、湖北,8,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举行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9,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指出,要积极推进重要领,域,改革,力争有实质性进展,财税改革要拿出方案,循序推进。,此次会议明确,,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10,但是,因建筑业情况复杂,,2013,年,4,月,10,日会议未将建筑业纳入。而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背景:住建部在全国调研,专家组初步判断:建筑业如果“营改增”后,建筑业反而会明显增加税负,因此建议国税总局暂缓试点。,11,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1+7,营改增”,2013,年,5,月,24,日,财税部门又下发财税,201337,号文替代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另外,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12,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一)征收机关不同,增值税一般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一般由地税局征收。,相对地税局而言,国税局监管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与,接受,时企业都有重大责任:,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因此,国税局的“金税工程”对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13,2011,年,2,月,25,日新修订的刑法,以增值税为中心的罪名有四个之多,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个罪名围绕一个税种!,注意:此为新刑法修正案, 在,2011,年,2,月,25,日前最高刑可为死刑!,1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刑法第,205,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5,16,新刑法第,205,条第,3,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注意:,为他人虚开,包括虽有实际经营行为,但受票人不是实际承受人的情况,案例:中石油员工虚开增值税发票,1.2,亿 获利,60,余万,中石油潍坊分公司业务员刘某,为牟取暴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转手卖给他人。潍城警方经过调查,将刘某抓获。据悉,自,2010,年至,2012,年,2,月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亿余元。目前,警方已查实其中的近,6000,万元,刘某从中获利至少,60,余万元。刘某已于,6,月底被移送至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嫌疑人联系了很多客户,将这些不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散户”购买柴油的业务记到自己名下,刘某不但增加了业务量,而且给这些“散户”一些好处。刘某让这些“散户”买油时将购油款通过潍坊坤宝经贸有限公司或者安丘源丰煤炭有限公司打到中石油潍坊分公司的账上,表面上看起来是这两家公司买的油,刘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这两家公司。另外,这两家公司也找了一些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通过刘某,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从中石油潍坊分公司购买柴油,刘某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这两家公司。,安丘源丰煤炭有限公司,潍坊坤宝经贸有限公司,散户,散户,散户,中石油潍坊分公司,第三方企业,某钢铁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18,(二) 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全额征税为本质,差额纳税为例外。,增值税是以货物(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差额纳税为本质,全额纳税为例外。,19,(三)计税方法的不同,营业税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营业额*税率,对建筑业总分包行为,对总包人计税方法允许总包扣除分包后差额纳税。,20,但是,对再分包能否差额纳税,实务中各地税务征管不一致。有地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分包违法不予差额纳税!,其实,旧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09,年实施的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已修改为:,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1,无论总分包还是再分包,就算允许差额纳税,如果当期某项目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当然,如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则此类问题不再存在!,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业额,/1.11*11%,成本费用*对应税率,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11%,)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3,但是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开票收入立即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往往不等于增值额*税率,24,(四)税率不同,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其中建筑业,3%,,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25,三、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从,2012,年年初开始,住建部就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进行,“,营改增,”,调研测算工作。,2013,年年初住建部与中国会计学会将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形成文件,通过住建部渠道提交给了财税部门。,26,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由于现有税收和经营环境的局限性,按财税部门110号文中实行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所谓税负不变或者略有减轻只是理论测算。按照实际测算,税负增加的企业达到85%以上,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税负增加幅度超过90%。,27,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此次挑选的66家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0%,增加2.8个百分点。,28,在66家企业中选出更具有代表性的24家企业进行单独汇总。其理论测算结果是,“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6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29,营改增是整个税收制度的一部分,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税制进步。但是,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来看,营改增后,很多建筑企业税负增大了。,主要原因:,30,1,、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由农民经营,绝大部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2,、,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简易办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人工支出,也就是劳动者报酬,这部分占总产值的比重已经达到,20%,30%,,且企业管理越规范、规模越大,人工支出占比越高,人工支出不是增值税进项支出。 。,31,4,、甲供材料、设备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很多大型建筑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设备进项税额抵扣。,6,、,有形,动产租赁业,可能,增加建筑业税负,。比如:目前已纳入“营改增”的,机械设备、设施租赁,,可能存在六种纳税可能性。,32,比如:塔吊租赁,(,1,)如果供应商仅仅提供塔吊设备,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认为属于交通运输业,11%,税率,(,3,)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也认为属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33,(4)“营改增”方案规定:塔吊供应商以试点日期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办法税率为3%,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34,(,5,)“营改增”方案规定:塔吊供应商,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5%,税率)。,(,6,)有地方税局认为该行为属于利用工程机械提供工程服务,仍然适用营业税,建筑业的范畴,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35,7,、不能确定纯劳务分包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营业税体系下,根据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纯劳务分包纳入“营改增”,如实行,11%,税率,因进项税额很少,税负将明显加重!如实行“服务业”的,6%,税率,则建安企业分包可抵扣的进项又少了。,36,8,、不能确定存量资产所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9,、异地工程如何纳税?纳税地的变更对地方财政利益影响比较大。当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纳税,工程在哪里就在哪里纳税。但增值税理论上却要求在机构所在地纳税。,37,10,、由于合同结算办法的不同,而增值税发票的出票日及出票额会与收款及确认收入有时间上的差异,施工企业将如何申报增值税?,注意:,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38,四、住建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一)对国家财税部门的请求和建议,1,、建筑业试点工作,能推迟则推迟,越晚越好。,2,、必须实施时,希望全国全行业统一开始,以免因地域不同税率不同,使总包与分包产生新的矛盾和实际税负的不公平。,3,、请求降低税率为,8%,。,4,、试点期间,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暂按,3%,征收率计征,过渡期暂定,3-5,年。,5,、,建议对建筑业采用即征即退的补贴办法。,39,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此,各地出台,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在,“营改增”,以后,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行,过渡性财政补贴。,40,(二)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和建议,1,、参照石油调价的办法,随行就市地调整建筑业的人工费用定额,包括明确独立的建筑劳务公司的取费系数等。,2,、如果增值税率不能降低,那么,定额中税金的取费系数应该上调,2-3,个百分点。,41,五、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营改增”将给建筑业的企业组织架构、营销模式、集中采购、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营改增”绝不只是简单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重大变革。,42,(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税负极大有可能会增加,成本构成中:原材料,55%,、人工费,35%,、其他费用,10%,;原材料中砂子、大沙等很难取得专用发票、混凝土目前简易征收,因此可抵扣的金额不大;人工无法抵扣,存量资产无法抵扣,税负还取决于固定资产购置情况,43,44,税负是否能够转稼?,理论上提价范围在,7.7-11%,,提价,11%,客户可以完全抵扣,将税负完全转嫁;反之,如果不提价,,11%,的好处完全由客户独享。因此在保证客户成本不变的基础上,可以与客户商谈,适当加价,分享客户降低税务成本的好处。,当然前提是,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建筑业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据最新消息,房地产业与建筑业同时纳入营改增。,可以考虑将公司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外包,由专业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服务。不但可以节约公司的人力成本,还可以享受到进项税抵扣的好处。,45,要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一致(3%),但代开的税局专用发票,建安企业可以抵扣。,46,(二),营改增”对建筑产品造价的影响,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47,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等。,48,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引发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房地产价格及市场发展一系列的改变,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49,(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第一,对收入,的,影响,营改增之后,收入由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收入降低,营改增前收入,5000,万元,营收增后收入,4504.5,万元(,5000/1.11,),下降,9.91%,50,51,第二,对利润的影响,如果成本中的抵扣金额达到不到,8.64%,,企业利润将会下降,收入,5000,4504.5,成本,4000,3654.5,税金,150,利润,850,850,第三、对现金流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公司进项发票管理不规范,需多交税款;,税务部门会集中清理因时间性差异和历史原因形成的营业税历史欠税;,增值税征管远比营业税严格,对账面计提的应交增值税应及时入库,欠税将会带来企业纳税信誉等级下降和经济处罚,甚至法律制裁。,52,第四、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明细科目,年初未交数、本期转入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53,(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现有管理模式的影响,第一,对企业管理文化、管理意识的影响,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的多少最关键的是营业额的多少,不存在购进抵扣环节,公司与涉税相关的职责集中在财务部。,营改增后,,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一方面与公司的销售业绩有关,营销模式的组织设计与会计的正确核算影响着销项税额,另一方面与公司取得的有效进项税抵扣发票有关。,公司与涉税相关的职责不仅在财务部,更多的向市场经营部门、采购部门、技术部门、企业管理部门扩散!,54,第二、对市场营销的影响,“营改增”后要求对建筑企业现有投标方式进行调整,将投标报价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呼吁主管部门调整投标报价,同时企业内部做好市场营销模式的梳理和调整。,55,第三、对外部采购的影响,外部采购需要在增值税发票取得方面进行调整;,必须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外部材料、分包和地材采购,价格谈判时要明确价税标准。,56,57,尽可能使用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供应商,但切忌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计公司成本,这样的结果是得不偿失;,A,B,C,117,103,100,一般纳税人,可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愿意,去税所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愿,意去税所代开增值税,发票,实际采购成本都是,100,第四、对合同管理的影响,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需要对合同条款中价格标准、发票取得、付款方式等涉税重要事项进行修订,特别是垫资模式下的分包分供管理。,明确分包业务付款和发票开具的条件和时间。,58,第五、对税务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如对建筑业可能采取,“,各地预缴、总部集中汇缴,”,的模式,将给建筑企业增值税票管理、税款资金清算管理带来巨大影响。,建议从税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信息化提升等方面研究对策,59,最新消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建议对异地建筑工程按其结算工程款以一定的征收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征增值税,,到竣工或者年度结算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汇算清缴,60,目前,已纳入“营改增”的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航、东航、南航、厦航等即采用,“分机构按销售额与预征率落地缴纳增值税(视作已交税款),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汇总清缴。,61,汇总纳税具体办法,(,1,)总分机构分别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2,)分机构不得抵扣进项;,(,3,)非增值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4,)总分机构抵扣凭证各自认证;,(,5,)数据传递;,(,6,)按季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纳税。,62,如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将对总机构的税务管理能力提出重大挑战。,63,第六、对机构管理的影响,增值税抵扣要求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和项目集中管控,目前各建筑单位分支机构众多。,建议裁短链条,减少分支机构数量,上收税务管理权限。,64,第七、对资质共享的影响,税务机关不认可内部分包形成的税款抵扣链条,将大大增加集团整体税负。,建议对现有资质共享模式进行梳理和调整,65,在施工企业,内部分包普遍存在,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许多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66,但在,增值税下,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内部分包项目在采购、租赁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内部分包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此类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67,六、建筑业“营改增”准备工作建议,1,、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营改增”的积极意义,改革可以减少重复征税,调整产业机构,长远来看,会合理降低企业税负。,68,2,、充分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监管的严格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可以直接抵扣税款,税务机关对其管理体现为可出刑事罪和经济重罚。,一定要加强发票管理!,69,3,、结合企业特点设计规章制度和业务流。,增值税为价外税,与营业税差异较大,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都十分复杂,建筑企业可结合研发、设计、制作、安装、检测一体化的产业链,以合理减轻税负为核心,建立一套有特色的增值税业务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70,4,、考虑,EPC,模式,目前,EPC,工程总承包中,:,工程设计部分(,E,)属于现代服务业,已经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征收增值税;,货物部分(,P,)征收增值税,;,建筑业“营改增”后,,EPC,工程总承包各个部分全部缴纳增值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属兼营行为,税款全部向国税机关缴纳。只要纳税人进行合同管理,分别核算设计、货物、建筑施工部分收入,重复征税的现象将,予以减少,71,5,、配备充足的专业力量。,人力资源的投入一般会产出经济效益,通过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提高税务管理水平,规避税务风险,取得税务利益。,另外可聘请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营改增的过渡。,72,谢谢大家!,赵小刚,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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