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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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房地产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了解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了解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理解房地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了解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措施,学习内容,一、房地产金融机构介绍,二、房地产金融监管,三、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外部监控,四、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一)内部控制指导原则,(二)内部控制的要素,(三)内部控制的措施,一、,房地产金融机构介绍,定义:房地产金融机构:为房地产业筹集、融通资金并提供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分类:,房地产金融机构主要由三类机构组成:即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和向房地产融资提供担保和保险的机构组成。,(一),我国的,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1. 住房储蓄银行,80年代中期,,我国分别在烟台和蚌埠成立了住房储蓄银行,专门办理与房改配套的住房基金筹集、信贷、结算等政策性金融。90年代,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住房储蓄银行的职能逐渐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取代。住房储蓄银行曾一度消失。2004年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与德国施威比豪尔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合资成立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成为目前我国唯一的一家住房储蓄银行。,http:/,简称“中德银行”,于2004.2开业,由建行与施威比豪尔住房储蓄银行共同组建,目前是建行控股的一家专业经营住房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也是国内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唯一一家专业银行,总行设于天津。,2011.12中德银行首家异地分行重庆分行开业。,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行使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1年上海首推住房公积金制度,17年的历程,住房公积金为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到2007年3月底上海已成为全国第一个公积金个贷累计发放规模超过1000亿元的城市。,3. 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一种主要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有关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投资基金。按照是否直接投资于房地产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投资房地产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另一类是间接投资房地产业的基金,即房地产抵押基金,该基金主要是通过投资房屋抵押市场而间接投资房地产。,(二)非专业,房地产金融机构,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房地产信托公司,房地产保险公司,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最早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1979年,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更多的银行介入房地产金融领域,房地产金融机构迅速增加,初步形成了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为补充的组织机构体系。,二、,房地产,金融监管,1. 定义:房地产,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金融法规对房地产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可分为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2. 内容:,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外部监控、内部控制及稽核等方面,3. 房地产金融监管的分类,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房地产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房地产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房地产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4. 金融监管的目的,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业健康、稳定的运行秩序,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有效地发放贷款,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业的风险。,三、,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外部监控,外部监控是通过法律、制度、机构等手段适时地监控。,中央银行、银行业、证券、保险和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房地产金融业务银行的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对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的管理包括设立管理和日常管理。,1、设立管理,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的,包括独立的房地产金融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都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审批银行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2、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发布有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有关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有权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告资料。有权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有权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对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应介入商业银行的解散、撤销、破产过程,实施清算监督。,(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房地产信托公司的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管理包括设立管理和日常管理。,1,、设立管理,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设立,包括独立的房地产专业信托公司和一般信托公司都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2、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布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有关组织和管理的规章。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责令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信托投资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重组,并可以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在必要时可以接管有关信托投资公司。,(,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房地产保险业务的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包括,房地产保险业务的管理,涉及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行等保险相关机构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监管。,1,、设立管理,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日常管理,制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接受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备案。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如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等。规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对违反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保险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有关法规办理再保险,或严重违反资金运用规定的保险公司实施限期改正措施,限期内保险公司未予改正的,可对保险公司采取整顿措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损害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实行接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应介入保险公司的解散(人寿保险公司不得解散)、撤销、业务转移、破产等过程,实施清算和业务转移的监督。,(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房地产证券公司的管理,1. 设立管理,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设立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由申请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2,.日常管理,制定涉及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行政规章。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复制或者封存有关资料。负责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及日常监督管理。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并且可以对经营管理中出现问题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责令其限期纠正。,四、,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一)内部控制指导原则,(二)内部控制的要素,(三)内部控制的措施,2007年银监会发布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明确,除商业银行外,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也需参照执行指引。,控制指引目的是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控制指引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细分为6个方面,包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等。,(一)内部控制指导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3,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4,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区别于审慎(prudence)经营,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而不应预计可能发生的收入和过高估计资产的价值。如某一经济业务有多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采取不导致夸大资产、虚增利润的方法,监管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监管当局提出并使用审慎性原则和制度要求来控制风险。,目的是限制银行的不谨慎的冒险经营活动,确保银行采取正确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区别于审慎监管,审慎监管的手段,定性、定量,标准,1资本充足率,a. 1988年版本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就银行国际风险标准达成一致协议,常被称为巴塞尔协议,,b.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6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版,一般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用于取代巴塞尔协议。新协议紧密结合管理者的资本要求与潜在的风险,向银行及其监管者提供几个用于评价资本充足率的选择。,2. 银行信贷资产分类,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a正常类贷款,这类贷款的借款人能够及时履行义务,利息和本金能够全额偿付。,b关注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是指存在潜在问题并需要管理者密切注意的贷款。如果处理不当,这些问题将来可能会导致影响还款安排或影响借款机构信用状况的结果。,c次级类贷款,次级类贷款的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已不能按现有价值足额还款,分类为次级的贷款必定出现了危及债务流动性的问题。如果未予纠正,这类贷款将很可能会给银行带来损失。潜在损失在次级贷款总数中存在,但不一定存在于归为次级贷款的单个信贷的展期。,d可疑类贷款,可疑类贷款除了具有与次级类贷款一样的问题外,还有出现流动性问题的特征,目前存在的情况、经营条件和价值方面均出现了不正常。,e损失类贷款(loss loan),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损失类贷款种类,企事业单位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划为损失贷款:,(l)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银行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7)由于上述(1)一(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人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一(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10)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1)银行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不良贷款(Non-Performing Loan),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 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呆帐贷款,呆帐贷款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通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外资银行监控,银监会将继续推行全面风险管控,监控外资银行境内外、表内外和本外币各类风险;实施并表监管,监控单家银行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在宏观层面,银监会将密切跟踪国际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监测分析外资银行跨境资金流动,监控大规模、非正常跨境资金流动,防范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别性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银行跨境传递。,此外,还将继续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对银行业跨境经营风险的监管和防范能力。,(二)内部控制的要素,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内部控制环境。,(二)风险识别与评估。,(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三),内部控制的,措施,1.房地产金融机构治理结构要求,( 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要求),2. 授信的内部控制,3.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4. 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5. 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6.会计的内部控制,7.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1.房地产金融机构治理结构要求,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治理构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2)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商业银行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3)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要求,(1)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2)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3)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4)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行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5)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6)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7)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8)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9)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垂直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房地产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的控制要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房地产金融机构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各级经营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的决策,并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2. 授信的内部控制,商业银行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具体要求,(1)、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行长不得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实行授信组合管理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2)、对单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特别强调了集团客户),(3)、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4)、制定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选项标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5)、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非财务因素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6)商业银行应当以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为基础,开发和运用统一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作为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并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础。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应当根据客户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7)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8)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3.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或者发生意外的政治、经济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对资金交易员的适当的约束机制,对资金交易员实施有效管理。,资金交易员应当严格遵守交易员行为准则,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各项交易限额和止损点内以真实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严守交易信息秘密。,4. 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基层营业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活动,确保商业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1)商业银行应当严格管理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凭据,提高对签章、票据真伪的甄别能力,并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大预留签章管理的科技含量,防止诈骗活动。,(2)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落锁入柜,妥善保管。,5. 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结算业务,资金划转业务,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咨询顾问业务,发行信用卡,(1)商业银行办理代理业务,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完善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核对等手续,防止代理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商业银行应当对代理资金支付进行审查和管理,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不介入委托人与其他人的交易纠纷。,(2)商业银行发行贷记卡,应当在全行统一的授信管理原则下,建立客户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客户的信用额度,并严格按照授权进行审批。,(3)商业银行应当对贷记卡持卡人的透支行为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有实时监督、超额控制和异常交易止付等功能。,商业银行应当定期与贷记卡持卡人对账,严格管理透支款项,切实防范恶意透支等风险。,(4)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托管基金资产与自营资产相分离,对不同基金独立设账,分户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不同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6,.,会计的内部控制,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1)商业银行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并实施本行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2)商业银行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行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3)商业银行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4)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5)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联行、同城票据交换、出纳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和会计主管还应当定期轮换,落实离岗(任)审计制度。,7.,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1)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人员、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各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兼任。,(2)商业银行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管理,开发环境应当与生产环境严格分离。,(3)商业银行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当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4)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服务应当具备客户身份识别、安全认证等功能,防止发生泄密事件,确保交易安全。,(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演练。,数据备份应当做到异地存放,应当建立异地计算机灾难备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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