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第六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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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一、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置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之中,(一)含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被监护人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公平责任为补充,。因此,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亦即是否尽了监护职责,监护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已尽监护职责为由免除责任。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第,2,款中,监护人责任系补充责任,且不能向被监护人追偿。,注意:存在成年监护,此针对的是所有被监护人。,问题是,监护人作为被告之余,欠缺能力人是否应作为被告?尤其是在第,2,款之下?操作不一,有认为在第,2,款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均为被告。,(二)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1,、行为人须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致害行为人是监护人自己,则监护人承担的是自己责任,而不是被监护人侵权责任。,2,、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须为其自身的独立行为,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非为其自身的独立行为,而只是被别人唆使,则其只不过是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或媒介,监护人也就无需承担责任。,3,、被监护人的行为须具有不法性,被监护人的行为不符合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即未达到对普通人的合理期待。对此采取一般理性人标准,而不会特别顾及被监护人的年龄、精神等情况,即使被监护人未达到一般理性人注意义务标准,而达到了同龄人标准。因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目的在于通过监护人弥补被监护人的不足来满足社会对一般理性人标准的安全的期待,而不能由其他人承担因被监护人产生的风险或损失,。因此,,对监护人责任的判断前提是先判断被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在此是将被监护人做成年人看待,其担责的,监护人才担责,,反之,监护人不必担责。因此,在判断被监护人是否担责时,侵权法上的免责规定完全适用。,需注意的是,不必讨论被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这是一个非常难以判断的问题,如二岁孩童将他人物品弄坏,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过错。而将此难点替换以注意义务。,当然,最根本的仍在于风险的预先分配上,,没有理由让其他人承担被监护人的风险,法条也规定是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4,、受害人须发生损害后果,5,、被监护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第,1189,条委托监护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履行的情况,即为委托监护。,例如,留守儿童由父母委托他人代为照顾。,委托监护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监护法律关系上的委托关 系。委托监护并非与,民法典总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并列的 一项监护制度,因为监护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 体才享有,基于身份权的专属性,监护权不得让渡,故受托人并不因 委托监护而享有监护权。,无论何种方式,委托监护的成立均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达成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前提。,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也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使受托 监护人获得了对被监护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承担了对被 监护人的监督义务。,受托监护人应为其疏 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消极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受托监护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过错责任。受托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并且是相应的责任。此为按份责任,基于过错错误、原因力大小确定份额。,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第,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款实行典型的过错责任,考虑丧失意识、控制的原因,过错并不是指丧失意识、控制后有无过错。行为人丧失意识或控制力,行为人对此具有过错,行为人承担责任。而若无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不过可施以公平责任(或者说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并且法条要求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如因突然摔倒丧失意识而失去控制,致害于他人。,因有某种疾病不宜开车,却开车外出,致压伤行人,有过错。,因突发的、难以预料的疾病,在行车中致害他人,无过错。,第,2,款中的行为人对于情形的造成是有过错的。,三、用人者责任,用人者责任,也称为雇佣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即雇主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者自己遭受损害时,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佣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雇员致害责任,二是雇员受害责任。,(一)雇员致害责任,1,、雇员致害责任的含义,雇员致害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时,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替代责任。,雇员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只要其致害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雇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不能以自己已经尽到选任及监督的相当注意,或者主张即使尽到相当注意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而免责。,劳动关系第,1191,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替代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关系第,1192,条个人劳务替代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须与单位自己责任相区分。如公司侵犯他人版权,由公司承担责任。两种责任在后果上基本一致,都是单位担责,但过程不同。单位自己责任,一般是由法人机关下达,由工作人员执行,由此产生的责任是自己责任,而工作人员执行中产生个别损害,属雇主责任。,虽然雇主责任是国外的通行叫法,但是,本条的调整范围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发生的侵权行为,而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不是雇佣关系,所以,不宜使用“雇主”和“雇员”的概念。本条主要调整个人劳务关系以外的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合伙经营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主体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不区分雇员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主体资格范围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则为个人劳务关系。,由于,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法行使公职权 引起的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公 职权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事由的,应 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责 任。,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1,)劳务关系由民法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但,1192,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1191,条调整的包括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比如,国家没有规定要求居民必须为其雇用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特点,(,1,)用人单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责任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 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才承担侵 权责任。比如,在一般侵权场合,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需同时满 足行为的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件,才成立侵权 法律关系,此时用人单位才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 人损害是出于紧急避险等原因所致而不成立侵权责任,则用人单位无 须承担侵权责任。,(,3,),用人单位,责任,是单独责任,、替代责任,在外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 作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仅以用人单位为唯一的侵权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替代工作人员承担责任。,从第三人的角度观察,行 为人的人格已经为单位或组织等使用人的人格所吸收,其独立性不复 存在,不再是独立的主体。,(,4,)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追偿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用 人单位追偿权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3,、构成条件,(,1,)行为人须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还当然地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 位实行聘任制的人员等;该工作人员不仅包括一般工作人员,还包括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清算人 等;不仅包括正式在编人员,也包括临时雇佣人员。,(,2,)工作人员的行为须是执行工作任务,即传统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9,条)。例如销售员气愤之下动手殴打消费者。再如,某公司的采购员奉命去甲商场采购,途中听说乙商场的价 格更便宜,遂驾车改道去乙商场,途中致伤他人。,(,3,)雇员的行为须构成侵权行为,产生侵权责任,雇员致害责任实质上是一种雇主替代责任,因此,,只有在雇员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时,才会发生雇主替代地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雇员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依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予以判断。肯定的,再按照雇主责任判断雇主是否替代承担。,4,、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 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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