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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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旧改基础分享,(上),旧改,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容积率可调,基础投资大,开发周期长,规划有弹性与前瞻性,各区自治,政策复杂,调整频繁,操作难度大,利益方众多,谈判成本高,信息不对称,不公开,一事一议,成本结构复杂,按建面计算土地成本,返还面积多,不可销售体量大,区位条件优,溢价高,城市更新,(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城市更新分类及特点,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相关政府机构,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办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统筹和重大事项决策,主管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如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如区城市更新,办,组织研究,计划,的受理、审查及申报;,组织专项规划编制,、初审和,申报,确认改造,实施主体,;,第一部分: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基本概念,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条件:,符合基础设施亟待完善,/,环境恶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状明显不符合经济发展等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或者功能改变难以有效改造的,按实施主体分类:,1,、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2,、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3,、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4,、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基本概念,城市更新单元,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单元:,为拆除重建活动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基本单位:,落实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多个项目:,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更新项目,流程:四大阶段,第一阶段:报计划,第二阶段:报规划,第三阶段:确定实施主体,第四阶段:取得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一阶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前提,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中划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未划入单元的且满足条件的自行拟定更新单元,确定,申报主体,由其组织展开申报:,权利主体(如村委会等),/,权利主体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个人或企业),/,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改造意愿征集:,单一权利主体同意;,2/3,面积、数量,多地块的,4/5,面积;,申报材料准备:,申报表,/,更新单元范围图纸,/,现状权属,/,建筑物信息,/,改造意愿书,/,照片;,审批过程:,区更新办核对资料(,5,个工作日),区更新办资格认定、核查、综合判断(,20,个工作日),报送主管部门,审查资料,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计划草案,并公示不少于,10,天,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流程,第一阶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流程,第一阶段目的与成功标志,第二阶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通常需耗费,12,年,),流程,准备工作:申请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信息,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单元内土地及建筑物信息,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函复申报主体,并形成地块和建筑物信息汇总,编制规划方案并报批:,申报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符合内容和技术要求的,主管部门向区更新办征求规划目标及方向、配建责任、实施分期等方面意见意见,涉及产业的应征求市产业部门关于产业现状、产业定位等方面意见,对应机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主管部门;,草案公示:,主管部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10,个工作日内,形成草案,并公示不少于,30,天,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推动审议,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还应报市政府批准,单元规划公,示:,经,批准后,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编制和修改,是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二阶段: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流程,第二阶段成果,第三阶段:确定单一实施主体,流程,区政府组织制定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并落实实施,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基本情况、进度安排、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排、监管措施等相关,内容,形成单一主体:,1,、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2,、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3,、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4,、合作项目,市场单一主体还需与村委签订合作协议,5,、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区政府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实施主体资格认证:,单一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区政府城市更新职能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发放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明确公建配套义务、搬迁义务、进度安排及时限、资金监管等事项,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相关,1,、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2,、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之前向搬迁人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的声明书,3,、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第三阶段:确定单一实施主体,第二阶段主要成果:,通过收购,/,搬迁协议等形式形成单一主体,确定单一实施主体,第四阶段:建筑物拆迁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物拆除,搬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在区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并及时,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注销:,建筑物拆除后,搬迁人,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交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管,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转用报批,手续,地价计收,1,、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2,、,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3,、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第四阶段主要成果,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五大证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完待续,开发,搬迁补偿,政府利益分成,公建移交,工改历史背景,工改项目分类,工改项目转让,地价补缴说明,增值收益说明,小 结,工改专题,工改历史背景,工改项目分类,工改项目转让,地价补缴说明,增值收益说明,1,城市更新,棚户村更新,工业产业升级,工改发展阶段,随着社会发展,产业升级,旧改由之前的城市更新阶段进入一个产业转型与升级阶段,(,产业升级使大量的厂房空置,又需要大量新的厂房去支撑升级,),,加之在,80,年代(,85-89,)签订的厂房权限都是,30,年的,近年将迎来续签或者升级的爆发集中在近两年,工改项目的爆发顺势而生。,政策发展历史背景,2006,2007,2009,2014,集约用地相关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规定,2008,2013,2012,工业升级相关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工业产业相关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法,工业楼宇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放宽城市更新项目的预售、增值收益现值,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深圳市创新性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意见,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深圳市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试行,),工业楼宇转让办法实施细则,工业楼宇转让管理事宜通知,放宽城市更新项目的预售、增值收益现值,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方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送审稿,工改历史背景,工改项目分类,工改项目转让,地价补缴说明,增值收益说明,2,工改分类及特点,工,改,类,型,城市更新类工改,非城市更新类工改,功能改变类工改,综合整治类工改,拆除重建类工改,地块上有建筑物,满足要求 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重建类,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比例不低于,60%,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综合整治 升级改造类,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比例不低于,50%,净地 非核心地段,工改历史背景,工改项目分类,工改项目转让,地价补缴说明,增值收益说明,3,工业楼宇定义范围,工业楼宇转让前提规定,工,改,类,型,城市更新类工改,非城市更新类工改,城市更新重建的工业楼宇可进行预售,工业楼宇须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后方可转让、抵押,符合,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以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交易,工业楼宇转让模式,转,让,模,式,整体转让,特殊分割转让,适用,所有已建,成工业楼宇,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分割转让的,城市更新类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分割转让,常规分割转让,常规分割转让,常规分割转让,非城市更新类,城市更新项目,通过申请协调最大可转让比例为,100%,土地合同,已,作约定,按,照土地,合同约定,一般为,50%,产业研发用房, 70%,补地价后,通过申请可转让,配套, 30%,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小型商业服务设施,最新的城市更新送审稿提出:占地面积不到,1,万平米,的地块,具备改造条件的,也可以进行,城市更新计划申报,。,特殊分割转让,非城市更新类,土地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满足,以下,情形的,可,分割转让,企,业,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不,符合,管理,政策、环保,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停止生产,作价入股,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非自用部分,可分割转让,产业转移后,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非自用部分可,分割转让,单一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楼宇,企业,自用,确有,富余,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租用,工业楼宇从事生产、研发活动,满,5,年,的企业,需,购买,工业楼宇的,已租用,部分的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为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已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辅导备案准备上市的公司,需购买工业楼宇的,该部分,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市政府批准批准的,其他情形,分割转让小结,分割转让,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研发用房, 70%,补地价后,通过申请可转让,配套, 30%,小型商业服务设施,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非城市更新类,土地合同,已,作约定,按,照土地,合同约定,土地合同,未,作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自用部份,50%,非自用部份,50%,可转让,分割转让产权确定,本条所称工业楼宇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栋号、室号等)的楼宇或者特定空间,工业楼宇,不可分割转让,以,栋,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可分割转让,以,栋、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并核发,工业楼宇受让人资格,受让人资格,非,企,业,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商务公寓等)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一),本通知实施前已转让并办理登记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三),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三),因共有分割取得物权的;,(四),因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企业,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区(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且,工业楼宇转让手续,第十条,工业楼宇须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后方可转让、抵押。,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交易。,第十二条,未经分割登记的工业楼宇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割转让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改造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图图纸;,(二)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三)测绘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测绘查丈报告,;,(四)转受让方自愿接受本办法有关,再转让期限限制、优先购买权、增值收益分成规定的承诺书,。,依照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业楼宇分割转让需补缴地价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已,补缴地价的证明文件,。,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工业楼宇转让手续,第九条,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分割转让的,转让方在办理补缴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手续时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提供企业以其工业楼宇作价入股的协议书;,(二)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提供由市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转移相关证明;,(三)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提供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富余部分分割转让并对受让人提出产业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四)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项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租赁满,5,年的证明文件;,(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提供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凭证;,(六)受让人有准入条件限制的,应当提供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工业楼宇受让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应当确认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转让方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割转让工业楼宇的,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核实该工业楼宇是否属于改造后所形成的城市更新项目;转让方按照,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已划分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体范围的,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核实转让方是否取得经审核同意的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划分方案。,实施细则,工改历史背景,工改项目分类,工改项目转让,地价补缴说明,增值收益说明,4,地价补缴时间规定,不计息分期缴交,其他标准,计收,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一,年内交清,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一,年内交清,市场评估地价标准,市场评估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按照公开、公平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参与,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3,家市场机构,,市场评估的组织费用和评估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P,1,+,P,2,+,P,3,3,X,85%,P,发展研究中心,2,P,市场机构,+,P,市场评估地价,P,市场机构,=,P,市发展研究中心,P,市场机构,三家市场机构评估值的算术平均值,P,1,/P,2,/P,3,市场机构评估值,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评估值,P,市场评估地价,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评估值,城市更新类地价补缴说明,城市更新类,增加建筑面积,配套部分:,(法定机构评估价,+,市场机构评估价)*,50%*85%,销售,配套部分:,商业(按照商业基准地价补缴)其他(按照对应基准地价,50%,补缴),持有,原有合法面积,不补缴地价,持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办公用地基准地价),X 50%,销售,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办公用地基准地价)*,50%,产业用房整体转让:,按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缴,产业用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50%,非城市更新类地价补缴说明,配套部分,非城市更新类,产业用房,按公告基准地价,整体,转让,市场评估地价标准,-,已缴纳的地价,正常分割,转让,市场评估地价标准,-,已缴纳的地价,特殊分割,转让,市场评估地价标准,-,已缴纳的地价,销售,在基准地价基础上进行补缴,持有,工改细则第八条,?,工改历史背景,工改项目分类,工改项目转让,地价补缴说明,增值收益说明,5,增值收益及扣减总额,增值收益,,是指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扣减该工业楼宇的,登记价,及转让方受让该工业楼宇时,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工业楼宇转让时,已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地价,的,应同时扣减已补缴的地价。,增值收益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扣减总金额,扣减总金额,登记价,取得工业楼宇相关税费,转让工业楼宇相关税费,补缴地价款,工程造价,地价,含印花税、契税、登记费、交易服务费,含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服务费,城市更新类,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30%,未,超过,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上缴,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上缴,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100%,的,部分,,按,100%,的比例上缴,初始登记后,首次,转让,免,缴,增值收益,已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30%),用于,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年,内,五年,后,增值收益额,100%,的比例上缴,免,缴,增值收益,再,次转让,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30%,的,部分,,,免,缴,增值收益,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未超过,二万,元,/,平方米的,部分,,,免,缴增值收益,约定可转让的工业楼宇,安置户,首次转让,可以,正确计算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增值收益,超过二,万元,/,平方米但,未超过四万,元,/,平方米的,部分,,按照,25%,的比例缴交增值收益,超过四,万元,/,平方米的,部分,,按照,40%,的比例缴交增值收益,自用,部分,转让,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上缴,按照规定分割,并且补缴地价,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上缴,竣工后五年,内,竣工五年,后,免,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说明,-,城市更新类,增值收益说明,-,非城市更新类,非城市更新类,再,次转让,五年,内,五年,后,增值收益额,100%,的比例上缴,免,缴,增值收益,免缴,增值收益,不得,分割转让 或,未明确,转让,规定可,转让部分,/,整体,转让,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上缴,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上缴,免,缴,增值收益,竣工后五年,内,竣工五年,后,增值收益分段计费计算公式详解,(,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30%)*50%,(,扣减总额,*50%-,扣减总额,*30%)*5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50%)*60%,(,扣减总额,*50%-,扣减总额,*30%)*50%+ (,扣减总额,*100%-,扣减总额,*50%)*6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100%)*100%,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30%,3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50%,5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100%,10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5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50%,增值收益额,*50%,扣减总额,*50%*5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50%)*60%,适用于,:,城市更新类可,以正确计算增值收益,适用于,:,城市更新类,/,非城市更新类,自持部分竣工后五年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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