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执行依据增值税转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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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本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执行依据。,增值税转型业务,安徽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一、增值税转型概念及改革背景,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将增值税由现行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增值税的三种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步骤:自,2004,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东北三省一市选择,8,个行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六省,26,个城市的,8,个行业;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四川地震严重的,51,个灾区先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除了允许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外,还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恢复到,17%,。,二、增值税转型与增值税扩抵的不同,差异项目,增值税扩抵,增值税转型,地区范围不同,5,市,全省,行业范围不同,8,个行业,全部行业,纳税人范围不同,上述,5,市,8,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全部一般纳税人,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同,2007,年,7,月,1,日以后购进,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纳税人资格管理不同,备案登记,不需专门登记,固定资产进项的抵扣方法不同,抵退税,直接抵扣,申报抵扣时间不同,按季申报,按月申报,申报资料不同,固定资产进项抵退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进项的会计处理不同,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业务规定,(一)纳税人适用范围,我省范围内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问题:扩抵政策的地区和行业限定,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业务规定,(二)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范围,1,、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下列项目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抵扣:,(,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2,)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3,)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2,、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机动车。,问题:,(,1,)“实际发生”的确认,(,2,)“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转型与扩抵政策中的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范围,项目,增值税转型,增值税扩抵,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起,2007,年,7,月,1,日起,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情形,(,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2,)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3,)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4,)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机动车。,(,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3,)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4,)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5,)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机动车。,固定资产的界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同政策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增值税转型,增值税扩抵,企业所得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抵扣范围。,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并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业务规定,(三)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2,)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转型与扩抵政策中的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范围,增值税转型,增值税扩抵,(,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发生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下同)的购进固定资产。,(,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5,)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业务规定,(四)固定资产的视同销售,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固定资产:,1,、将固定资产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固定资产;,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型与扩抵政策中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增值税转型,增值税扩抵,1,、将固定资产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固定资产;,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1,)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3,)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4,)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6,)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业务规定,(五)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销售固定资产行为,对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转型与扩抵政策中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增值税转型,增值税扩抵,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增值税转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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