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前讲座》PPT课件

上传人:ren****ao 文档编号:244763231 上传时间:2024-10-06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1.2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考前讲座》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民法考前讲座》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民法考前讲座》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民法考前讲座,祝大家金榜题名!,一、考试概况,1.考试时间,9月20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 申论,9月21日,9:0011:30 民法学(本科层次),2.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年9月16日至9月20日,3.成绩计算,笔试成绩由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和教育入学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50%,满分100分,,有合格分数线。,总成绩=行测X25%+申论X25%+民法X1/3,面试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参加面试的人选,按照招录计划,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如考生笔试成绩总分相同,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民法学,成绩高者优先;如各科成绩均相同,一并进入面试。,二、模块分析,1.考题难易程度的分布:,容易50%中等难度30%难题20%,2.民法学试卷题型结构(共150分),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年份,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继承,民事责任,2009 34 22 39 2 01043,2010 44 25 42 6 02112,2011 28 30 35 4 42128,2012 30 52 16 4 81822,2013 39 20 29 2 101834,简答和论述已经考过的考点,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简述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论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简述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简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论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及效力。,简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论所有权的特征及其权能。,简述法定抵消的条件。,简述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条件。,试论债的法律特征。,简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简答所有权的内容。,简答遗嘱的形式。,论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三、2014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核民法核心考点,一、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核心思想和理念,贯穿整个民法体系始终。在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考试中,它可以通过单选和论述的形式加以考察。民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该考点可以通过单选题单独考察。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1)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2)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根据意志是否需要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三、权利的分类,四、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有四种不同的效力状况: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4种类型、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3种类型以及无效民事行为的5种类型是考察的一个重点。,五、民法上的期间,期间是指一段时间的经过。民法中不同制度所涉及的期间长度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注意的考点,主要包括诉讼时效的不同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不同期间。例如,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年: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4年:涉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转让合同。,六、动产、不动产的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是物权法中物的一个重要分类,很多具体的物权制度的构建都以这种基本分类的为前提。其中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对于若干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不同法律含义、在动产与不动产上设立的物权种类等都是重要的考察知识点。,七、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公示公信原则的直接衍生制度,对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是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考试中的一个重点,每年都会以不同的形间式予以考察,例如2011年就用论述的方法考察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尤其要重点掌握该制度的感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遗失物等的有条件适用等等。,八、质押权的设立,质押权的设立是一个侧重于物权理论的考点。质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它的设立需要两个步骤,即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以及质物的交付。质押权自质物交付时成立,且成立在实际交付的质物之上。,九、留置权,留置权是政法干警招考民法考试中的传统重要考点,甚至出现过试题不加更改原题再考的情况,需要引起注意。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要牢固把握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并且只能在动产设立的特点,理解其构成要件和权利内容。,十、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两种原因,对它们的考察可以通过选择、简答和案例分析进行,要重点掌握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要件:(1)须管理他人的事务。(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4)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十一、提存,提存是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考试中备受出题者青睐的考点之一。作为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它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公证部门),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的的法定原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要着重掌握提存的条件、提存的法律效力、以及提存领取权的除斥期间等问题。,十二、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几乎是每年考试中必考考点之一,往往以单选题的形式出现。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需要从标准和分类结果两个方面来进行掌握。,十三、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体系是一个重要考点,可以通过单选、简答或者案例的形式给与考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个类型。要着重掌握其构成条件、抗辩权主体、法律效果等内容。,十四、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往往通过单选题的形式考察,但是也完全可以用作简答题的出题知识点。合同解除包括两个大类,协议解除以及单方解除。在单方解除中要重点掌握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及判断。,十五、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考点。它仅适用于一种情况,即违背婚姻双方意思,胁迫其结婚。该撤销权有其存在的除斥期间,自登记日起算1年内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十六、遗产,遗产范围的判断是政法干警招考民法中一个重要的考察点,需要引起大家重视。遗产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民事主体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合法财产。,十七、继承适用顺序,继承中,往往会出现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正确的适用顺序是一个重要考察点。有遗赠扶养协议的要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有遗赠和遗嘱的要适用遗赠与遗嘱,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都没有涉及的财产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予以分配。在遗嘱继承中,若出现了多份相冲突遗嘱,那么一般要适用在后遗嘱。注意公证遗嘱效力的有限性,它只能被在后的公证遗嘱所取代。,十八、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的具体分类可以通过单选题的形式予以考察。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而身份权包括亲属权、配偶权和荣誉权等。,十九、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侵权是政法干警招考民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考点,要对其概念和构成给与重视。并且要着重理解存在教唆和帮助行为的共同侵权,尤其是要掌握和运用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原理。,二十、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单选题与简答题的考点。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有悔改表现,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宽恕的可以重新恢复。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缺乏劳动能力由无生活来源继承人,造成其生活困难。,二十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特征: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二十二、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特征:1.转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2.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继承人的死亡时间;3.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4.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5.被转继承人生前享有继承权。,二十三、表见代理,1.概念: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的代理。,2.构成要件:(1)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委托人曾经授权给行为人;委托人曾经雇佣行为人。但盗用、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该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4)须相对人为善意。,3.表见代理之效果:(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因行为人之行为,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2)相对人有选择权。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即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二十四、赠与人的撤销权,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生效,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合同:(1)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2)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中,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附有负担,若受赠人不履行该负担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3.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1)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知道撤销原因年内行使。(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