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劳动争议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244559723 上传时间:2024-10-05 格式:PPT 页数:48 大小:1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九章 劳动争议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第九章 劳动争议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第九章 劳动争议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劳 动 法,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9.2,劳动争议调解,9.3,劳动争议仲裁,9.4,劳动,争议诉讼,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广义: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狭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特点,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团体,内容: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劳 动 法,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二、,劳动争议的分类,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适用,雇主所在地法,劳 动 法,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般规定,2008,年,5,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 动 法,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特殊的劳动争议,社会保险争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加付赔偿金争议,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劳 动 法,社会保险争议,欠费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第,1,条: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解释三,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 动 法,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 动 法,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解释三,规定:,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政府主导企业改制,带来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劳 动 法,加付赔偿金争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释三,第,3,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 动 法,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 动 法,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解释三,第,8,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 动 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解释二,第,7,条:,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劳 动 法,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着重调解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三方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劳 动 法,9.1,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五、,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协商和解:,自行和解、工会或第三方参加和解、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核心,原则上是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单位不可起诉,劳动者可以起诉),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47,条以外的情形,裁决作出,15,日内,双方均可起诉。,诉讼,劳 动 法,9.2,劳动争议调解,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基层群众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协商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方式。,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或居委会设立,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指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劳 动 法,9.2,劳动争议调解,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提出申请,书面,口头,调解组织当场纪录,受理申请,组织调解,15,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签名盖章,不履行协议,达不成协议,仲裁,劳 动 法,9.2,劳动争议调解,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调解协议将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 动 法,9.3,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概念和特点,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特点:,公正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组成,及时性:程序简单,快捷效率,强制性: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 动 法,9.3,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劳动争议仲裁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仲裁主体不同:行政性和民间性,仲裁对象不同:是否是平等主体,程序启动不同:自愿和强制,仲裁地位不同:前置程序,是否可起诉不同:劳动仲裁除部分案件外都可起诉,劳 动 法,9.3,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仲裁:逐步走向统一,受案范围不同,时效不同,管辖范围不同,劳 动 法,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的区别,、受案范围不同,人事争议一般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劳 动 法,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的区别,、受案范围不同,劳动仲裁争议一般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 动 法,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的区别,、时效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管辖范围不同,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主要实行属地管辖。,劳 动 法,9.3,劳动争议仲裁,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仲裁庭:,“一案一庭”原则,独任制,合议制:,3,名或,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兼职和专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劳 动 法,9.3,劳动争议仲裁,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主要实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管辖范围的标准,一般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特殊地域管辖:法律特别规定,如:争议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区域,由工资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专属管辖:我国公民和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我国领域的,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仲裁委管辖,劳 动 法,9.3,劳动争议仲裁,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级别管辖,:各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区(县)一级:管辖本区普通争议,市一级: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省一级:一般不直接受理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劳动,仲裁工作,劳 动 法,9.3,劳动争议仲裁,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时效的,期间及起算,:,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的,中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劳 动 法,劳动争议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 动 法,9.3,劳动争议仲裁,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申请和受理,:,5,日内,不受理当事人可起诉,开庭准备,:,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5,日内,被申请人收到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向申请人送达答辩书: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后,5,日内送达,组成仲裁庭:受理申请起,5,日内,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书面通知开庭日期、地点:开庭,5,日前,劳 动 法,9.3,劳动争议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