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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索赔案例与条件分析,zhf,工程项目:某国的一个公路改建项目,采用,FIDIC,合同,合同额,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项目案例,索赔因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邻国与项目所在国发生争端,邻国停止向项目国家提供燃油,造成主体工程停工九个半月,为合同工期的,39.58,,属于重大风险。,索赔结果:,我方据有关条款,经一年多,最终获得项目索赔金额达,440,万美元,是合同额的,44.85,,并就此风险事件顺延工期,29,个月。,在索赔涉及中主要运用了,FIDIC,合同的一下有关条款,第,2,条,咨询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第,13,条 标书的完备性,第,13,条 应遵循合同工作,第,20.2,条,意外风险,第,40.1,条 暂时停工,第,40.2,条 暂时停工超过,90,天,第,44,条 竣工期限的延长,第,51.2,条 标书变更令,第,52.5,条 索赔,第,60,条 竣工证书与支付,第,65.5,条,特殊风险,第,66,条 合同中途受阻,第,67,条 争端的解决,第,69,条 业主的违约,燃油危机,第,2,款 咨询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1,)咨询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诸如发出决定、证书和指示的职责。,(,2,)咨询工程师代表对咨询工程师负责,来监理工程、试验及核查项目所使用材料或施工水准。,除在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外,咨询工程师代表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无权指示放慢施工或要求业主额外付款,无权做出工程变更。,第,12,款 标书的完备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标书中应包括了承包商按合同要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顺利施工和进行保修所必需的一切事宜。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遇到了一些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到障碍和条件,则需立即就此向咨询工程师代表提出有关通知。咨询工程师进而审核推荐业主应予以支付的可能使承包商发生的额外费用。,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在项目实施中所遇到的燃油危机,显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到的”“不利的实际障碍或条件”,而且无人可以预测会持续多久。咨询工程师和业主对此亦均无异议。,第,13.1,款应遵照合同工作 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进行保修,已达到咨询工程师满意的程度。该款明确规定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施工直至竣工,以达到咨询工程师的满意为标准。但是,开宗明义地将这一规定限制在“除法律或实际上做不到”的条件之下。因此,如果签约后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致使合同中途受阻,承包商可根据这一限定及第,66,款而解除履约。燃油危机的发生,使中国土木工程公司的履约“实际上做不到”,道理很简单:没有燃油,无法施工。因而,我方在燃油危机中采取的策略是:,要么与业主终止合同,要么使其支付令人满意的索赔款,,逼业主两者取一,,以终止合同为有力手段,促成巨额索赔,第,20.2,款,意外风险,发生意外风险的同时也伴随有创收机遇,如果控制和利用得好,可以争取到对我有利的经济索赔。该款属,FIDIC,合同核心条款,应与第,12,款、第,52.5,款、第,65.5,款共同使用。中国土木工程公司认为这两个国家的关系紧张构成敌对行为,由此导致的燃油危机是混乱,属于意外风险和特殊风险,阻碍了我方正常履约,因而我方有权为此获得业主的经济赔偿,并得到了咨询工程师的认可和支持。这是我们索赔成功的理论基础。请注意,,FIDIC,合同,1988,年第四版对此做了修改,改称“业主的风险”,明确如遇这类风险时由业主承担经济损失,主要是由于意外风险的说法并非十分清楚,而且容易误解,有人可能争辩说自然力的所有风险都可以预见,不应算做意外,所以很难检验。,(,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的行动;(,b,)叛乱、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e,)暴乱、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其分包人或由本工程的施工引起的。(,f,)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段落或部分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g,)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的或其负责设计的部分工程。(,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并加以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影响。,第,40.1,款暂时停工 燃油危机发生后,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即一再致函咨询工程师,要求按此款规定发出暂时停工令,以便作为经济索赔及下步工作的法律依据。尽管该款授予咨询工程师暂停工程进展的权力,但是,如果他出于某种目地而借口第,2.3,款限权拒绝下停工令,则在仲裁时仲裁人将了解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发生了第,20.2,款的风险情形。若属实,仲裁人即可纠正咨询工程师的错误,补下停工令并具有法律效力。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对业主和承包商最经济的解决办法就是暂时停工,以减少双方费用。如果这时承包商即不能施工又没有合法停工令,势必造成所有人员、设备和材料等耗在工地,同时不断发生未知费用,而业主应为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只能增大业主的赔偿金额。尽管工程师管理合同的权力可能有限,但如果所遇情形确需工程暂时停工,则为了项目本身和业主、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咨询工程师无疑应该发出停工令。,第,40.2,款暂时停工超过,90,天 该项目因缺乏燃油供应,停工达,270,多天。在实际停工的第,91,天时,我方致函咨询工程师要求继续施工,而当时根本没有燃油供应,复工仅是一句空话。在第,90+28,天后即又按此款规定提出与业主终止合同,并要求业主支付第,69,款业主违约项下的索赔款。,第,44,款 竣工期限的延长,对于正常的工期延长,承包商享有获得补偿延期管理费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无理拒绝延期,承包商有权为此索赔赶工费,但许多业主实际上只给承包商顺延工期,而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51.2,款 书面变更令,没有咨询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承包商不得做任何变更。如果咨询工程师认为有理由作出口头指令则承包商就要遵守这种指令,并且无论是在执行完还是执行后,咨询工程师所发出的书面确认应被认为是本款所述的书面指令。燃油危机发生后,咨询工程师拖而不发停工令,我方即按此条款书面确认项目出现实际停工,而咨询工程师有根本无法否认停工的事实,从不书面反驳我方发函。因而根据此条款,可认为咨询工程师已经发出了暂时停工令,并成为我方引用其他合同条款进行交涉的基础。,若遇咨询工程师对事件不给与书面确认,承包商可在,7,天内书面确认,而咨询工程师对这一确认在,14,天内不做出书面反驳,则承包商的书面确认即被认为是咨询工程师的指令。,在可能的情况下,因变更应付金额应根据工程量单中的相应的投标单价计算。但,单项工程指令增加或减少部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时,承包商有权要求调整单价,而此时工程师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供投标时的单价分析清单作为支持文件,,而且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投标单价中已经考虑了相应的利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工程师可能会对指令单价下调而不是上浮,所以承包商在提出由于工程量增加而要求调整单价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仔细对比。,第,52.5,款 索赔,承包商的任何索赔都应为书面的,并注意做好现场日志,及时提交索赔详单和依据。,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在有关索赔的函件中均反复引用该款,并按月提交索赔报告及证据。索赔金额要有合同条款即使是依据,合情合理,证明承包商确有经济损失,以争取咨询工程师的同情和支持。,处理索赔问题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承包商提出索赔意向书及索赔报告;第二阶段:工程师审合同期纪录及索赔报告;第三阶段:工程师和业主,承包商进行协商;第四阶段:支付及最终索赔处理;第五阶段:索赔争端解决的其他。,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就可签发支付证书,根据,FIDIC,条款(,1994,年版)第,60,条的规定:“业主应在收到临时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最终证书应在,56,天内支付。如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则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计算。”,第,60,款验工证书与支付 这是一条关键性条款,可以充分防范业主付款能力的风险,避免业主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但业主通常在特殊条款中取消对其付款的天数限制或将期限改为,60,天或,90,天。对于前者,因属原则问题,承包商不应接受,否则对业主付款失控。承包工程这一商务活动的核心正是付款,验工计价资金的周转快慢对顺利实施整个项目有着直接影响。如果业丰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按约付款,根据第,69,款属严重违约,承包商就有提出终止合同的主动权。理论上,在终止原合同后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继续履约,则属合同翻新,这时就要重新议标并协商价格,届时承包商将处于十分有力的地位。若承包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不准备与业主终止合同,也可据此条款向业主索要拖期利息。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业主几次拖延若干天付款,即按该款规定致函并出示证据,均获咨询工程师推荐,批复支付拖期利息。,业主必须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付款请求后的,56,天内支付承包商。如果支付被延迟,则承包商有权对未支付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收取利息,若延迟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承包商有权提出暂时停工。,第,65.5,款,特殊风险,应该与第,12,款、第,20.2,款、第,52.5,款等合用。发生这类风险后,应由业主承担有关经济损失,因为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标时将各种重大风险折算成价格放入总标价。这种在报价时预列过多的特殊风险基金之做法,并不经济且无疑将加大业主的项目成本。,FIDIC,合同条款的合理之处就在于如遇各类风险情况,业主将以索赔的形式赔偿承包商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特殊风险”是指第,20.2,款所定义之战争、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核风险和压力波风险,以及与工程施工所在国有关的风险,如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内部且因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事件除外,还有暴乱、骚乱或混乱。,第,66,款合同中途受阻 当履约过程中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灾难性地改变了签约时的条件,这时可以抓住时机,利用该款排除重大风险,解除已签不利合同。中国土木工程公司所遇燃油危机就属于这种情况,因而可以充分引用此款,借终止合同促成索赔,变风险事件为创收良机,尽可能减少承包商的风险损失。,第,67,款争端的解决 该条款对于排除重大风险具有特别意义,是承包商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签约前对于这一合同条款应该特别注意,不宜接受对我不利的仲裁条款和机构。因为一旦签约,承包商只有履约的义务,几乎无法否认已签法律文件,要想摆脱困境、解除合同,只有求助于仲裁。我方合同采用的是较公正的、国际通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UNC,IT,RAL,仲裁规则。起初,咨询工程师的准仲裁是按线性回归的纯数学模式,根据我方燃油危机前的验工计价总额及有关曲线,向业主推荐支付我公司,175,万美元索赔款。但是,我方不接受这一准仲裁,并进而按该款提出付诸国际仲裁,同时请好国际名律师准备出庭。根据该条款,仲裁人可以复查、修改并否决咨询工程师过去的一切决定。业主这时开始惧怕仲裁败诉,提出希望与我方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在按合同进行经济索赔的同时,我们也认真分析了项目所在国的国情及其对华关系,配合加强外交活动,依靠我国驻该国使馆、经参处的全力支持和帮助,中国土木工程公司最后共拿回,429,万美元燃油危机索赔款。比咨询工程师的推荐多拿回,254,万美元,由此可见仲裁条款的重要性。,第,69,款,业主的违约,承包商对此款规定的业主违约行为应了如指掌,时刻掌握主动权。因为签约后必须双方共同遵守履行,不能只是对承包商单方加以限制。在业主违约造成终止合同后,双方仍可以自由协商有关承包商恢复工作、继续实施原合同的问题,这时已形成对承包商十分有利的合同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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