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_行政法教材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244052121 上传时间:2024-10-02 格式:PPT 页数:95 大小:6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基础_行政法教材_第1页
第1页 / 共95页
法律基础_行政法教材_第2页
第2页 / 共95页
法律基础_行政法教材_第3页
第3页 / 共9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七讲,主讲教师:,张世泰 罗 静,第一讲 绪论,第二讲 民法 (一),第三讲 民法 (二),第五讲 婚姻法,第六讲 继承法,第四讲 民法 (三),第七讲 行政法,第八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讲 税法,第十讲 刑法 (一),第十二讲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讲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讲 刑法 (二),第十四讲 行政诉讼法,第七讲,行政法,一、集会游行示威法,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规定,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六、行政处罚法,七、行政复议法,本讲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行政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与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地位密切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占我国法律法规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依法行政关系重大。,同学们学习行政法的目的有二个:,1. 遵守行政法规,维护国家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2.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社会他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行政法的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就是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一,曾在一些城市的交通管理中,有一种奇特的处罚手段:你若是违反了交通规则,交警既不对你教育,也不对你罚款,而是把你“ 扣押”起来,并让你暂行其职,过一把“ 警察瘾”,直到你找到下一 个违反交规的“ 替死鬼”来接班,你方能重获自由。这个“ 法”把不少人给治“ 毛” 了。可是谁也不知道这是什么“ 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行政机关都可以做。,问:, 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遇到上述问题如何解决?,解析:,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它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这种观点在“ 人治”的状态下可以将就,但在“ 法治”社会则难以成立。,因为,如果承认上述观点,就意味着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固有的,事实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公民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的,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如果承认上述观点,就意味着赋予行政权以广阔的活动空间,而为行政权的急速膨胀提供条件。,如果承认上述观点,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再是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行政权的限制也失去了依托。,如果承认上述观点,就意味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证。, 遇到上述情况,作为管理相对人的我们,应问执法的行政人员,这样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当时可以服从,并要求开据行政处罚的凭据,然后向行政机关的上级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如果对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载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载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为,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案例二,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参加电磁学考试。考试1小时后,田永要求上厕所,经批准后,在经过监考老师时,从身上掉下一张纸条,上面有电磁学公式,但与试卷上的考题无关,监考老师也未发现田永查看此条。监考老师认为田永属违反考场纪律,停止了他的考试,并按要求上报学校教务处。,学校于1996年3月5日依据1994年学校制定的068号通知的有关内容:,“,凡考试作弊者,一经查出,一律按退学处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返校试读。,”,对田永按作弊处理,给予退学处分。,为此,物理化学系对上述事件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认为田永属于违反考场纪律而不是舞弊,建议学校给予田永通报批评。但学校始终未给予明确答复。,在以后的两个学年里,物理化学系认为校方默许了更改退学的决定,便按正常程序为田永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校方也没有任何异议。田永也吸取教训,刻苦学习,四年考试成绩平均排名全班第9,毕业论文答辩得了91分,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然而1998年3月18日,物理化学系突然接到教务处通知,要求为田永办理退学手续。,在事关一个学生一生的前途和命运的时刻,物理化学系党政领导、30多名资深教师、100多名学生,向学校和国家教委分别申诉,认为把田永作为,“,考试舞弊,”,处理,显得证据不够充分。根据国家教委1996年13号文件第3条的精神,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中,要注重以事实为依据,对违反考场规定而未构成作弊行为与已构成作弊行为的,要分清性质分别处理,避免处理失当。认为学校对田永的处理决定,应属处理过重。学校作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地方,在作出对学生前途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时,应更加慎重才好。,1998年5月18日,国家教育部学生司致函北京科技大学,明确表示,对田永处理过重,请学校复审后回复教育部。,但北京科技大学仍坚持原处分决定。,时至98年10月份,田永仍未拿到毕业证,滞留校园。,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北京科技大学在他完成四年学业后不发给毕业证书。,1999年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问:1. 此案是否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2. 田永状告学校是属于何种诉讼?,解析:,1. 此案不仅违反了行政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而且也违反了行政法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理由如下:,北京科技大学依据1994年自己制定的考场舞弊决定:,“,凡考试作弊者,一经查出,一律按退学处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返校试读。,”,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与国家教委1990年1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应认定是无效的。,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 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二)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三) 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四)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五)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六)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七) 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八)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即使田永构成舞弊,也不符合退学条件,故北京科技大学的行为属越权行为,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当然,退学有两种,一种不属于处分的退学,即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条的情况;另一种退学属于处分的退学,称为,“,勒令退学,”,。两种退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语言表达上应使用明确的语言进行表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从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的行为作为处分来看,也可理解为勒令退学,但即使作为一种处分来看,其行政行为也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处分分下列六种:,(6)开除学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4) 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5)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6) 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第六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国家教委1996年13号文件第3条规定,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中,要注重以事实为依据,对违反考场规定而未构成作弊行为与已构成作弊行为的,要分清性质区别处理,避免处理失当。,在田永案件中,田永违反考场纪律属一般违纪,而不是舞弊,不属于严重违纪,不应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但北京科技大学却采用一刀切的作法,只要违反考场纪律,都是舞弊,均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与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国家教委1996年13号文件第3条是相悖的,违反了行政合理原则,同样是无效的。,既然学校不应对田永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在田永完成学业后,就应给田永颁发毕业证。,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北京科技大学败诉是正确的。,2. 田永状告学校属于何种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有些同学可能会问,学校属于事业单位,状告事业单位,怎么能提起行政诉讼呢?,这是因为,国家将管理学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权赋予给了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颁发毕业证等行为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毕业证属于许可证的范围,故田永对学校不按时颁发给毕业证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法律关系及特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里的社会关系。,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如案例二中的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如下一些特征:,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面,,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不是以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意或者符合双方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是以国家名义行使职权,参加法律关系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请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4. 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案例三,新千年:让我们学会走路、骑车,在跨入新千年的今天,提这个问题也许很可笑。除了蹒跚,学步的婴儿,谁不会走路?除了还在学骑车的,谁不会骑车?但从交通法规角度而言,这个问题提得太有必要: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车道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翻越交通隔离设施、骑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超越停车线、骑自行车带人等,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的安全、畅通、有序的总体目标。,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9年10月11日始,上海开展,“,依法治理交通秩序、规范走路骑车行为,”,宣传整治活动至12月5日的26天内,共有342万人次因违章走路、骑车而被交警查处。,问:,1. 为什么交巡警要查处违章走路、骑车的人?,2. 为什么我们要学会走路、骑车?,3. 对因违章走路、骑车的公民罚款,是否可以拒绝交纳?,解析:,1. 交巡警查处违章走路、骑车的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表现为职权、职责。交巡警有权利有义务维护城市交通的安全、畅通、有序,但行人、骑车的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影响了安全、畅通、有序的要求,因此,必须对违章的行人、骑车的给予查处。,2. 每一个人一出门就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按交通法规走路、骑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交通的安全、畅通和有序。同时,也是改变落后的交通习惯成为文明人的需要。文明社会,不是个人可以随心所欲的社会,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社会。法律不禁止或提倡的,可以有所为;法律禁止的,就不能为,只有这样才算是一个文明人。,遵守交通法规,既是保证城市交通利益的需要,也是保障个人安全的需要。,交通法规是经验和规律的总结和概括,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遵循它就会受益,违背它,就会受到惩罚。,过去,被机动车撞了,受害人无理也占三分,这样的结果使一些行人有恃无恐,无视交通法规,严重影响交通的安全、畅通、有序的要求。,但现在对有关的法规进行了修改,行人若被机动车撞了,如果是行人违章,将负全部责任,即使被撞残、撞死也是如此,这就是在一些城市里流传,“,撞了也白撞,撞死活该,”,的由来。,个人违章被撞,不仅给家庭造成痛苦,是家庭和个人的损失,同样也是国家的损失。,3. 交巡警对因违章走路、骑车的公民罚款,是否可以拒绝交纳?,回答是不可以拒绝交纳。,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交巡警是公安机关)是以国家名义行使职权的,行政相对人有服从行政机关管理的义务。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有错误,公民或法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四、行政行为,(一) 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二) 行政行为的种类,1.,行政立法行为,,又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的活动。,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采取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1),行政许可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法律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行政许可必须是以法律禁止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之;必须是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为的结果是许可证,它具有证明力、确定力和约束力。,(2),行政处罚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一种惩戒或制裁。,(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际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所要求状态的行政行为。,(4),行政裁决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的活动。,(5),行政复议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复查的活动。,(三) 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1. 行为的主体合法,即行政机关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合法依据,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简称主体合法。,2. 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简称权限合法。,3. 行为的内容合法,即内容要有可能、明确、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简称内容合法。,4. 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简称程序合法。,5. 行为符合法定形式。简称形式合法。,行政行为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有效力,否则将是无效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撤销。,案例四,郭振普(男)、田鲜(女)于1996年11月14日,到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提供了村委会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但没有提供户口证明、身份证和结婚证。1997年12月23日,镇政府给田鲜单方面颁发了离婚证。郭振普没有提交照片,离婚证没有制作。,田鲜拿到离婚证后,立即将大门门锁更换。郭振普回家时,钥匙怎么也打不开门锁,决定砸锁入室。可当门锁将要被砸开时,妻子田鲜带着派出所民警来了。民警向郭振普出示了田鲜提交的,“,离婚证,”,,严肃地说:政府已经给你发了离婚证,从法律上讲,你们现在不是一家人,你砸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和财产权,是违法的。,郭振普感到莫名其妙,他未曾领过离婚证,也不知道妻子何时持有离婚证。离婚是男女双方的事,怎么只给一方离婚证。,1. 镇政府给田鲜颁发的离婚证是否有效?,2. 郭振普砸锁行为是否违法?,3. 郭振普应该怎么办?,问:,(1) 行政行为的有效条件有:, 主体合法, 权限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形式合法,解析:,1. 镇政府给田鲜颁发的离婚证无效。,理由:,在上述案例中,镇政府的主体合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权限合法,办理郭振普和田鲜离婚申请的内容也合法,但程序和形式是不合法的。,(2) 程序不合法的理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郭振普和田鲜在进行离婚登记时,只持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和离婚协议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故程序不合法。,(五)结婚证。,”,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3) 形式不合法,其,理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在上述案例中,镇政府不是在一个月内进行离婚登记的,而是在一个月后进行离婚登记,其程序违法。,进行离婚登记之后,应注销结婚证,发给当事人双方离婚证,从而解除夫妻关系。,但在上述案例中,不仅未注销结婚证(根本未提供),而且只发给一方田鲜离婚证,而未发给郭振普离婚证,从形式上是违法的。,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故镇政府颁发给田鲜的离婚证是无效的。,2. 郭振普砸锁的行为不违法。,既然镇政府颁发给田鲜的离婚证是无效的,就意味着田鲜和郭振普仍然是夫妻关系,田鲜的家也就是郭振普的家。砸别人家的锁是违法的,但砸自己家的锁当然不违法。,3. 对于镇政府错误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郭振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的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行为在未撤销之前仍有法律效力。,案例五,1. 某寻呼台接到一个要发出去的中文信息:,“,林某:白货已到,要现金,不赊账!,”,落款是一个莫名其妙的代号。值班员意识到可能是贩卖毒品,立即报案。半小时后,七八名刑警包围了林宅,在排除了林某吸毒贩毒的嫌疑后,刑警又根据林某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寻呼者李某。原来,这个传呼是李某同林某开的玩笑。当警察要对李某进行治安处罚时,李某还一个劲地叫屈。问: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对李某进行治安处罚?,2. 某寻呼台深夜接到一个要求发出去的中文信息:,“,王某:限一刻钟之内提钱到,街号,要不然就撕票。,”,细心的值班员意识到可能是件绑架勒索案。她先与机主于某联系上,告知这条信息,劝说机主及时报案,可于某连说不敢。值班员当机立断,自己向公安机关报警。不一会儿,大队警察荷枪实弹包围了,街号,可逮住的只是3个打牌的人。原来,这3人与于某是牌友,这天三缺一,于是一齐以玩笑口吻急呼于某,所谓,“,撕票,”,,只不过是指撕纸条挂在于某口上而已。让人不解的是:当值班员心急如焚地劝于某报案时,于某竟假戏真演,想把玩笑开得更大。公安机关按有关程序决定对4人处以治安拘留。问:公安机关为何要对4人进行治安处罚?,解析:,上述两个案例,均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在案例1中,李某,“,白货已到,要现金,不赊账,”,的传呼,虽是开玩笑,但却是捏造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因为,毒品又称白货,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禁止的,而李某通过公共传递工具传递有关的信息,必然引起值班员和公安机关的注意和采取必要的行动,从而扰乱了社会秩序,空耗了值班员和公安人员的精力和财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李某通过公共传递工具传递虚假信息,干扰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才对李某进行治安处罚的。,在案例2中,三个打牌人,“,限一刻钟内提钱到,街号,要不然就撕票,”,的传呼,必然使值班员意识到可能是一起绑架勒索案,特别是当值班员与机主于某联系后,要他报案,于某连说不敢时,使值班员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就是保卫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决不能坐视不管。因此,三个打牌人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五)“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规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而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规定。因为值班员不知实情,从表面上看象是绑架勒索案,而实际上是邀请于某打牌。当值班员劝于某报案时,于某就应将实情告诉值班员。但于某不但没有告诉实情,反而连说不敢,做为特殊行业的值班员来说,就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于某构成谎报险情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治安处罚。,上述两个案例的启示:中文传呼是一种现代通讯工具,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和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一些副作用,一些不文明的传呼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传呼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传呼也应运而生。这需要传呼者提高道德和法律意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如果在生活中接到干扰生活,损害名誉的传呼,要及时通知寻呼台,,“,顺线,”,及时盯住滋事者的电话,弄清其号码,向公安机关报案,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案例六,某高校成教班学生甲(女)在节日期间带自己校外男朋友来宿舍居住,同睡一床,睡在下铺的乙(女)对其有意见,劝甲不要这么做,但甲置之不理,继续与男友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对于甲及男友的行为,乙非常气愤,在同甲及男友争吵之后,将老乡丙、丁请来教训甲及男友。甲及男友得知后,准备了匕首等工具,丙、丁刚一进门,甲的男友就一匕首将丙刺死。问: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恶性案件?,解析:,本案是由于违反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于规定而导致的恶性案件。,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在本案中,甲未经许可留宿既是校外又是异性的男友,并同睡一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乙可通过三条途径解决,以避免恶性结果的发生。,1. 劝说途径。对生活中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行为,首先通过劝说加以制止。因为人都是在相互限制或制约中生活的。对不正当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人,应及时表明我们自己的态度。对于仍有良知的人,一般可以达到限制不良行为的目的。,2. 行政途径(向主管领导汇报)。有时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组织的力量却是巨大的。在对某些人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请领导出面解决。因为领导有维护校园秩序的义务。,可能有些同学在向主管领导汇报某些人的不正当行为时,担心是打小报告,告黑状。这样的顾虑是完全没必要的。所谓打小报告、告黑状是指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他人,使他人受到错误处罚的行为。而对某些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向领导汇报,既是维护集体、个人利益,又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的尊严,是完全正大光明的,是理直气壮的,是打大报告,告明状。,有些同学担心不正当行为的人会报复?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俗话说,做贼心虚。不正当行为的人之所以以报复相威胁,正表明心中的害怕。,另一方面,即使少数不正当行为的人胆敢报复,其行为也是违法违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纪律的处分。,在本案中,乙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甲及男友的行为就会受到及时制止和处理,就不会导致恶性结果的发生。,3. 法律途径(向公安机关报告)。我们的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应及时寻求国家强制力量的救济。对于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并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职责范围。乙如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制止甲及男友的行为是轻易而举的事。其恶性后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本案的启示:本来是一起能够制止的不良行为,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说明我们一些年轻人没有认识我们的社会资源,也不善于利用我们的社会资源。希望我们的同学在遇到问题时,能够遵循劝说途径、行政途径、法律途径去解决,从而避免不应有的损失。所谓“ 四两克千斤”,所谓“ 斗智不斗力”,正是文明人素质高的体现。,案例七,某高校在卫生评比中,凡评为最后一名的班级,每个学生罚款5元钱。问:此罚款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 主体合法,2. 权限合法,3. 内容合法,4. 程序合法,5. 形式合法,解析:,此案涉及行政处罚法。,据此,对上述案例逐条分析。,1. 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授权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主体是合法的。,2. 对学生进行管理,其权限也是合法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3. 罚款的内容不合法。,其理由:,(6) 开除学籍,”,。,处分分下列六种:,(1) 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5) 勒令退学;,学生犯有错误,学校只能给予上述六种处分的行政处罚,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对学生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学校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规定对学生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并未规定高等学校有权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可以得出学校对学生的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内容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行为。,同学们以后如遇上述情况,首先应要求有关人员出示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至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作出。低于上述机构制定的罚款依据都是无效的。,第二,罚款应遵循法律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三,罚款时行政人员必须出具罚款收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符合上述三点,我们才接受罚款,否则,我们可以不接受罚款。,课堂练习,一、填空(每空5分),1. 行政法的原则有:、。,2.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他们是、。,3. 在校园内避免恶性事件的途径有、。,4. 成立社会团体应。,5.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二、判断(每题5分),1. 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以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者进行处罚。(),2. 在行政行为中,只要具体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3.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4. 遵守交通法规是公民的义务。(),5. 高等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学生进行管理。(),6. 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设置罚款的行政处罚。( ),7. 在公共传递工具上可以随意传递各种信息。( ),8. 行政机关在进行罚款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是内容合法。(),第六讲课堂练习参考答案,讲解,一、填空题(每空5分),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2. 公民可以依法立处分个人财产。,3. 财产继承的方式可分为和。,4. 甲有房屋三间。甲死后,其遗嘱指定房屋由乙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指明赠与给丙,应按_办理。,合法财产,遗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讲解,5.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在场见证。,6. 子女、配偶、父母是顺序继承人。,7. 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后,乙的儿子丙继承了乙应继承的份额,这种继承方式称为_。,8. 继承权受到侵害后,继承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继承权被侵害的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9. 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_。,二人,第一,代位继承,二,一半,被继承的遗产或死者的遗产,讲解,二、判断题(每空5分),1.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属于遗产的范围。( ),2.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属遗产的范围。( ),3. 公民死亡,家庭财产就是公民的遗产。( ),4. 刘老太太请隔壁的一位小学教师尚育书代书 了一份遗嘱。遗嘱上有代书人尚育书的签名,注明了年月日。该遗嘱有效。( ),讲解,5. 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 ),6. 高某16岁(尚在读书)时出于好奇,写下一份遗嘱,放入抽屉内。19岁时由于车祸,高某去世。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这份遗嘱有效。( ),7. 凡与公婆生活在一起的儿媳,均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8. 取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的遗嘱无效。 ( ),9. 齐风立下自书遗嘱:家中全部存款由其妻和三个儿子均分。这一遗嘱是有效的。( ),学号,班次,排,学号,班次,排,306教室各班座位安排表(周一),308教室各班座位安排表(周一),物理1,物理2,电科1,电科2,电科3,第一排,第二排,第三排,第四排,第五排,第六排,第七排,第七排,第八排,第九排,第九排,第十排,第十一排,第一排,第二排,第三排,第三排,第四排,第五排,第六排,第七排,第八排,第八排,第九排,第十排,第十一排,114,1528,1528,114,1527,114,2829,从第三个座位开始111,1224,2530,922,2329,从第七个座位开始18,第十二排,土木1,土木2,土木3,给水2,给水1,114,1528,2935,从第八个座位开始17,821,2234,113,1426,2734,从第九个座位开始15,619,2029,114,1528,学号,班次,排,学号,班次,排,306教室各班座位安排表(周五),308教室各班座位安排表(周五),城规1,建筑学3,第一排,第二排,第二排,第三排,第四排,第五排,第六排,第七排,第七排,第八排,第九排,第九排,第十排,第一排,第二排,第二排,第三排,第四排,第四排,第五排,第六排,第七排,第八排,第九排,第十排,第十排,114,1526,316,114,1730,1527,1224,1023,第十一排,无机 1,无机2,114,1524,1924,922,113,1426 2729坐第八排,从第四个座位开始110,2529,从第十三个座位开始12,建筑学2,2829,建筑学1,从第三个座位开始111,2529,市政工程1,从第六个座位开始19,第十一排,2426,从第十一个座位开始14,518,无机3,从第七个座位开始18,金属材料1,1124,金属材料2,从第六个座位开始19,1023 24,25坐第十二排,98化学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