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和内容bm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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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概念: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特征:标的是货物;国际性;复杂性,标准合同和格式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标准合同和格式条款,概念:是由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拟定的,标准合同固定条文的格式。,性质:建议性文本,不具有约束力。,当事,针对性人可以对条文的内容修改、删节或,格,简化性,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成 合,为当事人的合同。同,概念: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特点:对方协商的余地很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国际货物买卖参与者的分类,出口代理商,专业贸易公司 进口代理商,主体制贸易 综合贸易公司 佣金制贸易 制造厂的代理商,(直接发生贸易关系),制造商附设的贸易部门,(通过中间商发生贸易关系),寄售代理商,法律对主体的要求,公约的要求: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许可制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中国法律的,要求,自动登记制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普通民商法意义上的代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 外贸合同,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外贸公司和外商),(外贸经营权),国内的委托协议,(外贸公司与国内单位),两层合同关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品质规格条款,以买方提供的样品,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依双方共同确认的样品,凭规格的买卖,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凭等级的买卖,凭标准的买卖,凭商标或品牌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在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运输包装,包装条款,(考虑进口国的规定),销售包装,固定价格:,买卖合同中明确而具体地规定货物的价格,价格条款暂定价格:,适用于大宗货物远期交货的情况,非固定价格后定价格:,不宜只规定作价时间,折中价格:,适用于双方各持己见的情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检验条款,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受贸易术语、行业惯例、包装及法律规定影响),在出口产地起运前检验,在装运地装货前或装货时检验“,离岸品质、重量,”,“,对卖方比较有利,”,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到岸品质、重量,”,“,对买方比较有利,”,出口国装货地检验、进口国目的地复检,“,兼顾买卖双方利益,”,检验的标准和方法,明确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时间,将装运时间与信用证挂钩,(注意各条款的关系),装运条款,装运通知,(买卖双方都应承担互相通知义务),转运或分批装运,(注意,“,限制转运,”,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条款:一考虑充分保障;二考虑成本,茶叶:水渍险、串味异味险,支付条款,支付工具:货币,(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票据,保值条款:黄金保值条款、汇率保值条款,汇付,支付方式,托收,信用证,银行信用,支付时间,(预付、现付、迟付),和地点,(出口地、进口地、第三国银行支付),商业信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的概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构成条件,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通知的义务: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承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解除合同,且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法律后果,(发生不可抗力,不一定解除合同,还有可能延迟履行),延迟履行,且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不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索赔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仲裁条款,(仲裁具有民间性、专业性、秘密性、终局性等特点),法律适用条款,约定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风险转移,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自本世纪2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组织着手制定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推动国际贸易法律的统一,这一活动被称为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是这一运动的产物。,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根据匈牙利代表的提案,通过关于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并决定成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这一组织以“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逐步协调和统一”为宗旨。该委员会于1978年完成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工作,决定将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通过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定名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该公约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文书。根据该公约第99条规定,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意大利、美国等11个国家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适用范围,适用的合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排除适用,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和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未涉及的问题,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公约,在选择适用公约时,也可以改变公约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惯例与公约不一致,适用惯例,公约的解释,考虑国际性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我国政府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时声明对合同公约作出两项保留;,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声明不受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据此,对我国企业来说,合同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但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自愿明示选择合同公约作为合同准据法的除外。,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对合同公约第11条,第29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据此,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对外订立、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公约第13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也称发价或发盘。,构成要件:,缔约合同的建议要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内容要十分确定;,要约须表明要约人在要约被接收时承受约束的意思。,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生效: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同时,取消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不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药的行为。,可撤销的要约:撤回要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之前,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依其行事,失效:过期;撤销;受要约人拒绝,明示拒绝,默示拒绝,承诺,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如要约人迅速表示接受仍为有效承诺。,逾期承诺是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寄发的,则仍为有效的承诺,除非对方迅速表示要约已经失效。,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与要约不一致的答复为反要约。,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间,投邮生效主义,到达生效主义(公约采用),撤回,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时才可以撤回承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义务,交付货物的义务,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买方义务,支付价款,收取货物,交付货物的义务,卖方应首先按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地点和时间交付货物。,根据公约第31条规定,如合同未规定交货地点,应按下述三种情况分别处理:,买卖合同如涉及到货物运输,卖方应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便运交给买方。,如不涉及运输,而又属于以下三类货物,即:特定物,特定化货物(从某批存货中划拨于合同项下,待提取),或是尚待制造或加工生产的货物,如双方在订约时已知这些货物存放在某地点或将在某地制造或加工,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除上述情况外,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需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买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本相同;,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无须承担上述与合同不符的责任。,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亦称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合同公约第41条和第42条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作了如下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卖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对买方承担责任:,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某国,第三方根据该国法律主张权利或请求时,卖方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提出的权利或请求,卖方也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不对买方承担责任:,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要求;,第三方提出的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制造的货物而发生的。,买方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有两项主要义务,即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对此,各国法律的规定大致相同。,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第54条至第59条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具体内容,第60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风险转移,风险转移与买方的付款义务:货物在风险转移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公约规定,卖方保留运输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涉及运输的,如未指明交货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约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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