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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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1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2 本 章 主 要 内 容o 第 一 节 税 款 征 收 概 述o 第 二 节 税 收 征 管 模 式o 第 三 节 税 收 征 解 凭 证o 第 四 节 税 款 核 定 征 收 和 减 免 税 制 度o 第 五 节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和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o 第 六 节 税 款 的 退 还 和 追 征 制 度o 第 七 节 欠 税 清 缴 制 度o 第 八 节 关 联 企 业 业 务 往 来 税 收 调 整 o 第 九 节 税 款 征 收 与 缴 纳 的 法 律 责 任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3 第 一 节 税 款 征 收 概 述 o 一 、 税 款 征 纳 法 律 关 系o 二 、 税 款 征 收 的 原 则 o 三 、 税 款 征 收 的 方 法o 四 、 税 款 缴 库 方 式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4 一 、 税 款 征 纳 法 律 关 系o ( 一 ) 税 款 征 收 概 念o 税 款 征 收 是 指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税 收法 律 、 法 规 , 将 纳 税 人 应 税 款 项 组 织入 库 的 执 法 过 程 的 总 称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5 一 、 税 款 征 纳 法 律 关 系o ( 二 ) 税 款 征 纳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o 1、 税 款 征 收 主 体 的 唯 一 性 o 2、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法 定 性 。 o 3、 法 律 地 位 的 平 等 性 与 权 利 与 义 务不 对 等 性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6 二 、 税 款 征 收 的 原 则 o ( 一 ) 唯 一 主 体 原 则o ( 二 ) 税 收 法 定 原 则o ( 三 ) 开 具 单 证 o ( 四 ) 税 款 交 库 : o ( 五 ) 税 款 优 先 的 原 则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7 二 、 税 款 征 收 的 原 则o ( 五 ) 税 款 优 先 的 原 则o 1、 税 收 优 先 于 无 担 保 债 权 。 o 2、 纳 税 人 欠 缴 的 税 款 发 生 在 纳 税 人 以 其财 产 设 定 抵 押 、 质 押 或 者 纳 税 人 的 财 产 被留 置 之 前 的 , 税 收 应 当 先 于 抵 押 权 、 质 权 、留 置 权 执 行 。 o 3、 税 收 优 先 于 罚 款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8 【 案 例 5-1】 分 析 下 例 征 收 行 为是 否 符 合 税 收 的 征 收 原 则 ?o A、 某 税 务 机 关 为 完 成 本 年 度 税 收 收 入 计 划 , 向一 重 点 税 源 大 户 预 征 第 二 年 度 的 消 费 税 。o B、 某 税 务 人 员 在 向 纳 税 人 征 收 违 章 罚 款 时 , 开付 完 税 证 。o C、 某 纳 税 人 3月 份 发 生 欠 税 50万 元 , 4月 份 破 产清 算 时 可 处 置 的 财 产 价 值 为 60万 元 , 同 年 2月 份该 纳 税 人 以 房 产 作 抵 押 向 银 行 贷 款 20万 元 ( 当 时纳 税 人 向 银 行 说 明 了 其 欠 税 情 况 ) , 税 务 机 关 按税 款 优 先 原 则 向 纳 税 人 强 制 征 收 了 所 欠 的 50万 元税 款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9 三 、 税 款 征 收 的 方 法o 直 接 征 收 方 法 :o (一 )查 账 征 收o (二 )查 定 征 收o (三 )查 验 征 收 o (四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10 三 、 税 款 征 收 的 方 法o 间 接 征 收 方 法 :o (一 )代 收 代 缴o (二 )代 扣 代 缴o (三 )委 托 代 征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11 【 案 例 5-2】 分 析 确 定 对 下 例 纳 税人 应 采 用 何 种 的 税 款 征 收 方 式 ?o A、 一 农 村 私 人 砖 瓦 厂 , 专 营 建 筑 土 砖 的 生 产 销售 , 没 有 账 簿 , 没 有 资 金 进 出 记 录 。o B、 服 装 一 条 街 上 的 某 个 体 工 商 户 , 常 年 在 此 经营 , 但 无 账 簿 记 录 。o C、 某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o D、 纳 税 人 取 得 权 利 证 书 应 纳 的 印 花 税 等 零 星 、小 额 税 收 。o E、 水 果 贩 运 商 人 贩 运 水 果 来 本 地 销 售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12 【 案 例 5-3】 分 析 下 例 中 代 扣 代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征 收 制 度 ?o A、 某 高 校 代 扣 代 缴 该 校 职 工 个 人 所 得 税 。o B、 某 市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部 门 代 征 代 缴 建 筑 业 营 业税 。o C、 金 融 部 门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中 的 存 款 利 息所 得 税 。o D、 建 筑 总 承 包 人 代 扣 代 缴 转 包 或 分 包 工 程 的 营业 税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13 四 、 税 款 缴 库 方 式o (一 )直 接 缴 库o 1 自 核 自 缴 o 2 自 报 核 缴 o (二 )汇 总 缴 库 o ( 三 ) 电 子 缴 库 方 式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14 第 二 节 税 收 征 管 模 式o 一 、 科 学 征 管 模 式 的 基 本 特 征o 二 、 专 户 管 理 模 式 o 三 、 征 管 查 分 离 模 式 o 四 、 我 国 现 行 税 收 征 管 模 式 的 特 点 和主 要 内 容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15 一 、 科 学 征 管 模 式 的 基 本 特 征 o ( 一 ) 高 效 性 。 o ( 二 ) 法 治 性 。 o ( 三 ) 和 谐 性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16 二 、 专 户 管 理 模 式o 所 谓 专 户 管 理 模 式 , 是 以 专 管 员 为 核心 的 管 理 模 式 。 它 的 特 点 是 “ 一 人 进厂 , 各 税 统 管 , 征 管 查 合 一 ” 。 我 国自 50年 代 至 80年 代 , 主 要 实 行 这 种 专户 管 理 的 税 收 征 管 模 式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17 o (一 )专 户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本 内 容 。o 在 税 收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上 , 主 要 是 按 所 有 制 性 质 、行 业 或 地 段 等 因 素 设 置 税 务 机 构 和 税 务 岗 位 , 根据 纳 税 户 的 规 模 大 小 和 税 务 工 作 的 繁 简 进 行 人 员配 置 , 对 纳 税 户 实 行 专 责 管 理 。o 特 点 : 征 管 查 不 分 , 全 都 交 由 一 个 人 负 责 、 在 税款 的 征 收 方 式 上 , 以 税 务 人 员 上 门 收 税 催 税 为 主 。二 、 专 户 管 理 模 式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18 二 、 专 户 管 理 模 式o (二 )专 户 管 理 模 式 的 优 点 。o 1、 密 切 税 务 部 门 与 企 业 关 系 。 o 2、 专 管 员 权 责 明 确 。 o 3、 各 税 统 管 的 管 理 模 式 可 以 较 好 地 防 止 偷漏 税 行 为 。 o 4、 适 应 以 流 转 税 为 主 体 的 税 制 结 构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19 二 、 专 户 管 理 模 式o (三 )专 户 管 理 模 式 的 缺 陷 。o 1、 权 力 过 分 集 中 缺 少 制 约 机 制 。 o 2、 规 范 化 、 科 学 化 程 度 及 征 管 质 量 均难 以 保 证 。 o 3、 不 利 于 纳 税 人 自 觉 纳 税 意 识 的 提 高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20 三 、 征 管 查 分 离 模 式 。 o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在 1988-1994年 进 行 了 以 建 立征 管 查 分 离 模 式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o (一 )征 管 查 分 离 模 式 的 主 要 内 容 。 o 征 管 查 分 离 模 式 改 变 了 专 户 管 理 模 式 中 所 具有 的 “ 一 员 到 户 , 征 管 查 统 管 ” 的 形 式 。 它形 成 了 税 款 征 收 、 纳 税 管 理 和 纳 税 检 查 处 、科 、 室 , 分 别 形 成 征 收 系 列 、 管 理 系 列 、 检查 系 列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21 三 、 征 管 查 分 离 模 式o(二 )征 管 查 分 离 模 式 的 成 效 。 o 首 先 , 形 成 征 管 查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有 利 于 税 务 机 关 的 廉 政 建 设 。 o 其 次 , 强 化 了 税 收 征 管 科 学 化 、 规范 化 的 管 理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22 三 、 征 管 查 分 离 模 式o (三 )征 管 查 分 离 模 式 的 问 题 。 o 1、 分 离 程 度 的 绝 对 化 。 o 2、 模 式 转 换 缺 乏 过 渡 , 使 双 方 难 以 适应 征 管 局 面 。 o 3、 增 加 了 纳 税 人 的 负 担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23 四 、 我 国 现 行 的 税 收 征 管 模 式的 特 点 和 主 要 内 容o ( 一 ) 现 行 税 收 征 管 模 式 的 特 点 。o 为 了 建 立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税收 征 管 模 式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在 1997年 研 究确 定 了 到 2010年 建 立 新 的 税 收 征 管 制 度 的目 标 模 式 。o 即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推 行 以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和 优质 服 务 为 基 础 , 以 计 算 机 网 络 为 依 托 , 集中 征 收 、 重 点 稽 查 的 征 管 模 式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24 四 、 我 国 现 行 的 税 收 征 管 模 式的 特 点 和 主 要 内 容o 新 征 管 模 式 的 特 点 在 于 :o 由 过 去 的 分 散 型 、 粗 放 型 管 理 向 集 中 型 , 规 范 型的 管 理 转 变 ;o 由 传 统 的 手 工 操 作 方 式 向 现 代 化 的 科 学 征 管 方 式转 变 ;o 由 上 门 收 税 向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转 变 ;o 由 专 管 员 管 户 的 “ 保 姆 式 ” 、 包 办 式 管 理 向 专 业化 管 理 转 变 。o 上 述 四 个 转 变 的 核 心 是 管 理 机 制 的 转 变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25 四 、 我 国 现 行 的 税 收 征 管 模 式的 特 点 和 主 要 内 容o ( 二 ) 现 行 税 收 征 管 模 式 的 主 要 内 容 o 1、 建 立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 税 务 机 关 集中 征 收 制 度 。 o 2、 建 立 税 务 机 关 和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相 结 合 的服 务 体 系 。o 3、 建 立 以 网 络 为 依 托 的 管 理 监 控 体 系 。 o 4、 建 立 人 工 和 计 算 机 相 结 合 的 稽 查 体 系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26 第 三 节 税 收 征 解 凭 证o 一 、 应 征 凭 证 。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用 以 确 定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及 代 征 代 收 单 位 ( 人 ) 应 缴 税 金 发 生情 况 的 证 明 , 是 核 算 应 征 税 金 的 原 始 凭 证 。o 二 、 减 免 凭 证 。 指 按 税 法 规 定 享 受 减 税 、 免 税 的纳 税 人 , 在 减 税 、 免 税 期 间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后 , 按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纳 税 申 报 期 限 向 税 务 机 关 填 报 的 ,用 以 确 定 其 实 际 享 受 的 减 征 、 免 征 税 额 的 一 种 凭证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27 第 三 节 税 收 征 解 凭 证o 三 、 征 解 凭 证 。 是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人 和 代 征 代 售 单 位 ( 人 ) 缴 纳 税 款 或办 理 税 款 结 报 和 上 解 时 使 用 的 一 种 凭证 。 o 四 、 入 库 凭 证 。 是 证 明 税 款 已 经 缴 入国 库 的 一 种 凭 证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28 第 三 节 税 收 征 解 凭 证o 五 、 提 退 凭 证 。 是 税 务 机 关 从 已 征 收 或 已入 库 的 税 款 中 , 办 理 退 税 和 提 成 或 证 明 退税 和 提 成 时 使 用 的 一 种 凭 证 。 o 六 、 其 他 凭 证 。 是 指 除 以 上 各 种 凭 证 外 ,可 以 证 明 税 收 业 务 发 生 或 完 成 的 其 他 各 种凭 证 。 主 要 有 纳 税 保 证 金 收 据 、 发 票 保 证金 收 据 、 票 款 损 失 报 告 单 、 票 款 损 失 处 理批 准 文 件 、 损 失 税 金 追 回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29 第 四 节 税 款 核 定 征 收 和 减 免 税制 度o 一 、 税 款 的 核 定 征 收 制 度o 所 谓 核 定 征 税 制 度 是 针 对 由 于 纳税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税 务 机 关 难 以 采用 查 账 征 收 的 方 式 征 收 税 款 的 情况 , 而 采 取 的 一 种 被 迫 或 补 救 措施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30 一 、 税 款 的 核 定 征 收 制 度o ( 一 ) 应 采 用 核 定 征 税 制 度 的 对 象 o 1、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不 设 置 账 簿 的 ;o 2、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当 设 置 账 簿 但 未设 置 账 簿 的 ;o 3、 擅 自 销 毁 账 簿 或 者 拒 不 提 供 纳 税 资 料 的 ;o 4、 虽 设 账 簿 , 但 账 目 混 乱 或 者 成 本 资 料 、 收 入 凭证 、 费 用 凭 证 残 缺 不 全 , 难 以 查 账 的 ;o 5、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办 理 纳 税 申报 , 经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申 报 , 逾 期 仍 不 申 报 的 ;o 6、 纳 税 人 申 报 的 计 税 依 据 明 显 偏 低 , 又 无 正 当 理由 的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31 一 、 税 款 的 核 定 征 收 制 度o ( 二 ) 核 定 应 纳 税 额 的 方 法o 1、 参 照 当 地 同 类 行 业 或 者 类 似 行 业 中 经 营 规 模和 收 入 水 平 相 近 的 纳 税 人 的 收 入 额 和 利 润 率 核 定 ;o 2、 按 照 成 本 加 合 理 费 用 和 利 润 核 定 ;o 3、 按 照 耗 用 的 原 材 料 、 燃 料 、 动 力 等 推 算 或 者测 算 核 定 ;o 4、 按 照 其 他 合 理 的 方 法 核 定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32 【 案 例 5-4】 分 析 确 定 下 列 纳 税 人 是 否 属 于税 额 核 定 范 围 、 应 用 的 核 定 方 法 是 否 准 确 ?o A、 某 纳 税 人 自 产 产 品 自 用 , 无 同 类 产 品 对 外 售 价 。 税 务 机关 按 其 生 产 成 本 及 统 一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10%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核 定其 应 税 收 入 , 计 算 相 关 税 额 。o B、 某 私 营 服 装 生 产 企 业 账 目 混 乱 , 无 法 据 账 查 实 其 计 税 依据 , 税 务 机 关 按 同 行 业 相 近 的 利 润 率 核 定 其 计 税 依 据 , 计 征相 关 税 额 。o C、 依 法 可 以 不 设 账 簿 的 某 销 售 杂 货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税 务 机关 按 其 缴 纳 的 工 商 管 理 费 的 2倍 确 定 其 每 月 的 应 纳 税 额 。o D、 子 公 司 以 象 征 性 收 费 为 母 公 司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 税 务 机 关按 同 类 劳 务 的 市 价 确 定 子 公 司 的 应 税 收 入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33 二 、 减 免 税 制 度o ( 一 ) 减 免 税 的 种 类 o 第 一 种 是 法 定 减 免 。 o 第 二 种 是 特 案 减 免 。 o 第 三 种 是 临 时 减 免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34 二 、 减 免 税 制 度o ( 二 ) 减 免 税 的 程 序 及 其 内 容 o1、 纳 税 人 报 送 减 免 税 申 请 书 面 报告 。 o2、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 o3、 减 免 税 的 实 施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35 二 、 减 免 税 制 度o ( 三 ) 减 免 税 制 度 应 注 意 的 事 项o ( 1) 减 免 税 依 据 。o ( 2) 减 免 税 审 批 。o ( 3) 减 免 税 调 整 。o ( 4) 减 免 期 义 务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36 三 、 几 种 特 殊 情 形 的 税 款 征 收o ( 一 ) 对 未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证 和 临 时 经 营 的 税 款 征 收o 征 管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从事 生 产 、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以 及 临 时 从 事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 由税 务 机 关 核 定 其 应 纳 税 额 , 责 令 缴 纳 ;o 不 缴 纳 的 ,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扣 押 其 价 值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商 品 、 货 物 。o 扣 押 后 缴 纳 应 纳 税 款 的 , 税 务 机 关 必 须 立 即 解 除 扣 押 ,并 归 还 所 扣 押 的 商 品 、 货 物 ;o 扣 押 后 仍 不 缴 纳 应 纳 税 款 的 , 经 县 以 上 税 务 局 ( 分 局 )局 长 批 准 , 依 法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所 扣 押 的 商 品 、 货 物 , 以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抵 缴 税 款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37 三 、 几 种 特 殊 情 形 的 税 款 征 收o ( 二 ) 对 承 包 承 租 经 营 的 税 款 征 收o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 第 四 十 九 条 承 包 人 或 者承 租 人 有 独 立 的 生 产 经 营 权 , 在 财 务 上 独 立核 算 , 并 定 期 向 发 包 人 或 者 出 租 人 上 缴 承 包费 或 者 租 金 的 , 承 包 人 或 者 承 租 人 应 当 就 其生 产 、 经 营 收 入 和 所 得 纳 税 , 并 接 受 税 务 管理 ; 但 是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38 【 案 例 5-5】 分 析 确 定 税 务 机 关 对下 列 有 关 减 免 税 问 题 作 如 何 处 理 ?o A、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违 返 法 律法 规 规 定 , 擅 自 作 出 减 免 税 决 定 。o B、 依 据 营 业 税 法 规 定 , 某 下 岗 职 工 从 事社 区 服 务 业 可 免 税 3年 。 但 该 下 岗 职 工 从 未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任 何 纳 税 资 料 , 办 过 任 何手 续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39 第 五 节 税 收 保 全 和 强 制 执 行 措 施o 一 、 税 收 保 全 措 施o ( 一 )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概 念o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对 可 能 由 于 纳税 人 的 行 为 或 者 某 种 客 观 原 因 , 致 使 以 后税 款 的 征 收 不 能 保 证 或 难 以 保 证 的 案 件 ,采 取 限 制 纳 税 人 处 理 或 转 移 商 品 、 货 物 或其 他 财 产 的 措 施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40 ( 二 )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适 用 条件o 1、 行 为 条 件 纳 税 人 有 逃 避 纳 税 义务 的 行 为 。 o 2、 时 间 条 件 纳 税 人 在 规 定 的 纳 税期 限 届 满 之 前 和 责 令 缴 纳 税 款 的 期 限之 内 。 o 3、 担 保 条 件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实 施应 首 先 要 求 纳 税 人 提 供 纳 税 担 保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41 ( 二 )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适 用 条件o 4、 范 围 条 件 主 体 范 围 : 税 收 保 全措 施 的 对 象 仅 限 于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的纳 税 人 ; 物 的 范 围 : 存 款 、 商 品 、 货物 或 其 他 财 产 。o 5、 执 行 条 件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实 施必 须 得 到 县 以 上 税 务 局 ( 分 局 ) 局 长批 准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42 ( 三 ) 实 施 保 全 措 施 的 形 式 和内 容o ( 1) 责 成 纳 税 人 提 供 纳 税 担 保 。 o ( 2) 书 面 通 知 纳 税 人 开 户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融 机 构 暂 停 支 付 纳 税 人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存款 。 o ( 3) 扣 押 、 查 封 纳 税 人 的 价 值 相 当 于 应 纳税 款 的 商 品 、 货 物 或 其 他 财 产 。 o ( 4) 通 知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关 阻 止 其 出 境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43 ( 四 ) 实 施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法定 程 序o1、 责 令 纳 税 人 提 前 缴 纳 税 款 。o2、 责 成 纳 税 人 提 供 纳 税 担 保 。o3、 冻 结 纳 税 人 的 存 款 。o4、 扣 押 、 查 封 纳 税 人 的 商 品 、 货物 或 其 他 财 产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44 o 5、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法 定 程 序 : 担 保 不 缴 未缴 未 缴 未 担 保有根据认为逃税 责令限期缴纳 有 明 显的 转 移 、隐 匿 其应 纳 税的 商 品 、货 物 等迹 象 缴 纳 税 款 责 成纳 税人 提供 纳税 担保 税 务机 关采 取税 收保 全措 施强 制执 行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45 ( 五 ) 实 施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应 注 意 的 事 项o 1、 实 施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范 围 , 只 能 是 相 当 于 应纳 税 款 的 那 部 分 银 行 存 款 或 应 税 物 品 。 o 2、 实 施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时 , 必 须 通 知 被 执 行 人 ,并 由 两 名 以 上 税 务 人 员 执 行 。 o 3、 对 于 采 取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不 当 , 或 者 纳 税 人 在限 期 内 已 缴 纳 税 款 , 税 务 机 关 未 立 即 解 除 税 收 保全 措 施 , 致 使 纳 税 人 合 法 利 益 遭 受 损 失 的 , 税 务机 关 应 当 按 纳 税 人 实 际 经 济 利 益 损 失 的 程 度 承 担赔 偿 责 任 , 以 确 保 纳 税 人 的 合 法 经 济 利 益 。o 4、 注 意 解 除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时 间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46 ( 五 ) 实 施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应 注 意 的 事 项o 5、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执 行 对 象 是 纳 税 人 的 税 款 ,但 在 确 定 扣 押 、 查 封 商 品 、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的价 值 是 否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时 , 还 应 当 包 括 滞 纳 金和 扣 押 、 查 封 、 保 管 、 拍 卖 、 变 卖 所 发 生 的 费用 ;o 6、 行 使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期 限 。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6个 月 ; 重 大 案 件 需 要 延 长 的 ,应 当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47 ( 六 )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终 止o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终 止 包 括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解 除 或 转 化 为 强制 执 行 措 施 两 种 情 形 。o 纳 税 人 在 限 期 内 缴 纳 税 款 的 , 税 务 机 关 必 须 立 即 解 除 税 收保 全 措 施 , 这 时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终 止 。o 纳 税 人 在 限 期 期 满 仍 未 缴 纳 税 款 的 , 经 县 以 上 税 务 局 ( 分局 ) 局 长 批 准 ,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纳 税 人 开 户 银 行 或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从 其 冻 结 的 存 款 中 扣 缴 税 款 , 或 者 依 法 拍卖 或 者 变 卖 所 扣 押 、 查 封 的 商 品 、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 以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抵 缴 税 款 , 即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税 收 保 全措 施 因 转 化 为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而 终 止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48 o 【 案 例 5-6】 基 本 案 情 : 安 徽 省 某 市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是 一 家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 2001年 11月 25日 , 市 国税 局 稽 查 局 在 对 该 公 司 进 行 税 务 检 查 时 , 发 现 该 公司 设 置 两 套 帐 , 有 重 大 偷 税 嫌 疑 。 稽 查 人 员 报 经 局长 批 准 , 以 该 公 司 有 重 大 偷 税 嫌 疑 为 由 , 以 法 定 文书 通 知 银 行 , 冻 结 了 该 公 司 采 购 原 料 的 30万 元 存 款 。该 公 司 认 为 , 稽 查 局 仅 仅 凭 借 怀 疑 , 就 冻 结 企 业 银行 存 款 是 不 合 法 的 。 于 是 , 该 公 司 以 稽 查 局 违 法 冻结 企 业 银 行 存 款 为 由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稽 查 局 冻 结 银 行 存 款 的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o 试 分 析 稽 查 局 冻 结 该 企 业 银 行 存 款 的 税 收 保 全 措 施是 否 合 理 ? 为 什 么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49 讨 论 题 :o 材 料 : 税 收 征 管 法 对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规 定 有 三 条 :o 1、 第 三 十 七 条 : 对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从事 生 产 、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以 及 临 时 从 事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由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其 应 纳 税 额 , 责 令 缴 纳 ; 不 缴 纳 的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扣 押 其 价 值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商 品 、货 物 。 扣 押 后 缴 纳 应 纳 税 款 的 , 税 务 机 关 必 须 立 即解 除 扣 押 , 并 归 还 所 扣 押 的 商 品 、 货 物 ; 扣 押 后 仍不 缴 纳 应 纳 税 款 的 , 经 县 以 上 税 务 局 (分 局 )局 长 批准 , 依 法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所 扣 押 的 商 品 、 货 物 , 以 拍卖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抵 缴 税 款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50 o 2、 第 三 十 八 条 : 税 务 机 关 有 根 据 认 为 从 事生 产 、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有 逃 避 纳 税 义 务 行 为 的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纳 税 期 之 前 , 责 令 限 期 缴 纳 应纳 税 款 ; 在 限 期 内 发 现 纳 税 人 有 明 显 的 转 移 、隐 匿 其 应 纳 税 的 商 品 、 货 物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或者 应 纳 税 的 收 入 的 迹 象 的 ,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责成 纳 税 人 提 供 纳 税 担 保 。 如 果 纳 税 人 不 能 提供 纳 税 担 保 , 经 县 以 上 税 务 局 (分 局 )局 长 批准 ,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51 o 3、 第 五 十 五 条 : 税 务 机 关 对 从 事 生 产 、 经营 的 纳 税 人 以 前 纳 税 期 的 纳 税 情 况 依 法 进 行税 务 检 查 时 , 发 现 纳 税 人 有 逃 避 纳 税 义 务 行为 , 并 有 明 显 的 转 移 、 隐 匿 其 应 纳 税 的 商 品 、货 物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或 者 应 纳 税 的 收 入 的 迹 象的 , 可 以 按 照 本 法 规 定 的 批 准 权 限 采 取 税 收保 全 措 施 或 者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o 这 三 处 规 定 的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 可 以 分 别 称 之为 简 易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 一 般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和特 殊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 试 分 析 这 三 种 税 收 保 全措 施 有 哪 些 差 异 呢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52 二 、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o ( 一 )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的 概 念o 指 纳 税 人 不 履 行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规 定 的 义 务 , 税 务 机 关 采 用 法 定 的 强制 手 段 , 强 迫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 。o 它 是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延 续 , 更 充 分 地反 映 了 税 收 强 制 性 的 特 征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53 ( 二 )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的 适 用 条 件o 1、 适 用 范 围 : 不 仅 适 用 于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纳 税 人 , 而 且 也 适 用 于 扣 缴 义 务 人 和 纳 税 担保 人 。o 2、 适 用 原 则 : 应 遵 循 “ 告 诫 在 先 , 执 行 在后 ” 的 原 则 。o 3、 适 用 时 间 : 必 须 在 责 令 纳 税 人 限 期 缴 纳期 满 后 执 行 。 o 4、 适 用 程 序 : 必 须 得 到 县 以 上 税 务 局 ( 分局 ) 局 长 的 批 准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54 ( 三 )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的 内 容o 1、 书 面 通 知 其 开 户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机 构 从 其 存 款 中 扣 缴 税 款 ;o 2、 扣 押 、 查 封 、 依 法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其价 值 相 当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商 品 、 货 物 或者 其 他 财 产 , 以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抵缴 税 款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55 ( 四 ) 实 施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的 程 序o 1、 税 款 的 强 制 征 收o 2、 扣 押 、 查 封 、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 以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所 得 抵 缴 税 款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56 ( 五 ) 实 施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的 注 意 事 项o 1、 税 务 机 关 在 采 取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时 , 对 滞纳 金 必 须 同 时 强 制 执 行 , 但 不 包 括 罚 款 。o 2、 个 人 及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维 持 生 活 必 需 的 住 房 和用 品 , 不 在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的 范 围 之 内 。o 3、 税 务 机 关 执 行 扣 押 、 查 封 商 品 、 货 物 或 者 其他 财 产 时 , 必 须 由 两 名 以 上 税 务 人 员 执 行 , 并 通知 被 执 行 人 。 否 则 不 能 直 接 采 取 扣 押 和 查 封 措 施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57 o 4、 对 价 值 超 过 应 纳 税 额 不 可 分 割 的 商 品 、 货 物 或其 他 财 产 , 可 整 体 扣 押 、 查 封 、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抵 缴 税 款 、 滞 纳 金 、 罚 款 以 及 扣 押 、 查 封 、 拍 卖 、保 管 等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在 3日 内 退 还 被 执 行 人 。o 5、 实 施 扣 押 、 查 封 时 , 税 务 机 关 可 要 求 当 事 人 将动 产 和 不 动 产 的 证 件 交 税 务 机 关 保 管 , 同 时 通 知有 关 机 构 停 止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五 ) 实 施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的 注 意 事 项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58 o 6、 扣 押 、 查 封 、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被 执 行 人 的 商 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 应 当 以 应 纳 税 额 为 限 。o 7、 对 查 封 的 商 品 、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 税 务 机 关可 责 令 被 执 行 人 保 管 , 保 管 责 任 由 被 执 行 人 承 担 ;不 减 少 被 查 封 财 产 价 值 的 , 可 允 许 被 执 行 人 继 续使 用 。 o 8、 税 务 机 关 扣 押 、 查 封 商 品 、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财 产交 由 依 法 成 立 拍 卖 机 构 拍 卖 ;( 五 ) 实 施 税 收 强 制 执 行 措 施的 注 意 事 项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59 讨 论 题 :o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和 税 收 强 制 执 行措 施 的 区 别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60 o 纳 税 担 保 , 是 指 经 税 务 机 关 同 意 或 确认 , 纳 税 人 或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经济 组 织 以 保 证 、 抵 押 、 质 押 的 方 式 ,为 纳 税 人 应 当 缴 纳 的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提供 担 保 的 行 为 。o 包 括 纳 税 保 证 、 纳 税 抵 押 、 纳 税 质 押三 种 形 式 。三 、 纳 税 担 保 措 施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61 ( 一 ) 纳 税 保 证o 1、 纳 税 保 证 的 概 念 :o 是 指 纳 税 保 证 人 向 税 务 机 关 保 证 : 当 纳税 人 未 按 照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者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期 限 缴 清 税 款 、 滞 纳金 时 , 由 纳 税 保 证 人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缴 纳税 款 及 滞 纳 金 的 行 为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62 2、 纳 税 保 证 的 范 围o ( 1) 税 务 机 关 有 根 据 认 为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的 纳 税 人有 逃 避 纳 税 义 务 行 为 。o ( 2) 欠 缴 税 款 、 滞 纳 金 的 纳 税 人 或 者 其 法 定 代 表 人需 要 出 境 的 ;o ( 3) 纳 税 人 同 税 务 机 关 在 纳 税 上 发 生 争 议 而 未 缴 清税 款 , 需 要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o ( 4)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提 供 纳 税 担 保 的其 他 情 形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63 3、 纳 税 保 证 人o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具 有 纳 税 担 保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 法人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o 纳 税 担 保 能 力 法 人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财 务 报 表资 产 净 值 超 过 需 要 担 保 的 税 额 及 滞 纳 金 两 倍 以 上的 ;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所 拥 有 或 者 依法 可 以 处 分 的 未 设 置 担 保 的 财 产 价 值 超 过 需 要 担保 的 税 额 及 滞 纳 金 的 , 为 具 有 纳 税 担 保 能 力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64 3、 纳 税 保 证 人o 国 家 机 关 , 学 校 、 幼 儿 园 、 医 院 等 事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不 得 作 为 纳 税 保 证人 。o 企 业 法 人 的 职 能 部 门 不 得 作 为 纳 税 保证 人 。 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有 法 人 书面 授 权 的 , 可 以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提 供 纳税 担 保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65 3、 纳 税 保 证 人o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作 为 纳 税 保 证 人 :o ( 1) 有 偷 税 、 抗 税 、 骗 税 、 逃 避 追 缴 欠 税 行 为 被 税 务 机关 、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过 法 律 责 任 未 满 2年 的 ;o ( 2) 因 有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正 在 被 税 务 机 关 立 案 处 理 或 涉 嫌刑 事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的 ;o ( 3) 纳 税 信 誉 等 级 被 评 为 C级 以 下 的 ;o ( 4) 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市 ( 地 、 州 ) 没 有 住 所 的自 然 人 或 税 务 登 记 不 在 本 市 ( 地 、 州 ) 的 企 业 ;o ( 5)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o ( 6) 与 纳 税 人 存 在 担 保 关 联 关 系 的 ;o ( 7) 有 欠 税 行 为 的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66 o 生 效 时 间 纳 税 担 保 从 税 务 机 关 在 纳 税 担 保 书 签 字 盖 章 之日 起 生 效 。o 保 证 期 间 纳 税 人 应 缴 纳 税 款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60日 内 。o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期 限 纳 税 保 证 人 收 到 税 务 机 关 的 纳 税 通 知书 之 日 起 15日 内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缴 纳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o 免 除 担 保 责 任 时 间 纳 税 保 证 期 间 内 税 务 机 关 未 通 知 纳 税保 证 人 缴 纳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以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的 , 纳 税 保 证 人 免除 担 保 责 任 。o 纳 税 保 证 的 解 除 时 间 纳 税 人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税 款 的 , 税 务机 关 应 当 在 五 日 内 解 除 纳 税 担 保 或 退 还 纳 税 保 证 金 。4、 纳 税 保 证 的 时 限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67 5、 纳 税 保 证 的 执 行o 纳 税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未 缴 清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的 ,税 务 机 关 在 保 证 期 限 内 书 面 通 知 纳 税 保 证 人 , 纳 税保 证 人 自 收 到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15日 内 缴 纳 税 款 及 滞 纳金 ,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o 纳 税 保 证 人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缴 纳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的 , 由税 务 机 关 发 出 责 令 限 期 缴 纳 通 知 书 , 责 令 纳 税 保 证人 在 限 期 15日 内 缴 纳 。o 逾 期 仍 未 缴 纳 的 , 经 县 以 上 税 务 局 局 长 批 准 , 对 纳税 保 证 人 采 取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68 ( 二 ) 纳 税 抵 押o 纳 税 抵 押 , 是 指 纳 税 人 或 纳 税 担 保 人不 转 移 对 税 法 所 列 财 产 的 占 有 , 将 该财 产 作 为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的 担 保 。 纳 税人 逾 期 未 缴 清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的 , 税 务机 关 有 权 依 法 处 置 该 财 产 以 抵 缴 税 款及 滞 纳 金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69 1.可 以 抵 押 的 财 产 :o ( 1) 抵 押 人 所 有 的 房 屋 和 其 他 地 上 定 着 物 ;o ( 2) 抵 押 人 所 有 的 机 器 、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其 他 财 产 ;o ( 3) 抵 押 人 依 法 有 权 处 分 的 国 有 的 房 屋 和 其 他 地 上 定 着物 ;o ( 4) 抵 押 人 依 法 有 权 处 分 的 国 有 的 机 器 、 交 通 运 输 工 具和 其 他 财 产 ;o ( 5) 经 设 区 的 市 、 自 治 州 以 上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的 其 他 可 以抵 押 的 合 法 财 产 。o 以 依 法 取 得 的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抵 押 的 , 该 房 屋 占 用 范 围内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同 时 抵 押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70 2.不 得 抵 押 的 财 产o ( 1) 土 地 所 有 权 ;o ( 2) 土 地 使 用 权 , 上 述 抵 押 范 围 规 定 的 除 外 ;o ( 3) 学 校 、 幼 儿 园 、 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民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教 育 设 施 、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设 施 ; 学 校 、幼 儿 园 、 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可 以 其 教 育 设 施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设 施 以 外 的 财 产 为 其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及 滞 纳金 提 供 抵 押 ;o ( 4) 所 有 权 、 使 用 权 不 明 或 者 有 争 议 的 财 产 ;o ( 5) 依 法 被 查 封 、 扣 押 、 监 管 的 财 产 ;o ( 6) 依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为 违 法 、 违 章 的 建 筑 物 ;o ( 7)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流 通 的 财 产 或 者 不 可 转 让 的 财 产 ; o ( 8) 经 市 区 的 市 、 自 治 州 以 上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的 其 他 不 予 抵 押 的 财 产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71 3、 抵 押 财 产 的 处 理o ( 1) 在 抵 押 物 灭 失 、 毁 损 或 者 被 征 用 的 情 况 下 ,税 务 机 关 应 该 就 该 抵 押 物 的 保 险 金 、 赔 偿 金 或 补偿 金 要 求 优 先 受 偿 , 抵 交 税 款 、 滞 纳 金 。o 在 抵 押 物 灭 失 、 毁 损 或 者 被 征 用 的 情 况 下 , 抵 押权 所 担 保 的 纳 税 义 务 履 行 期 未 满 的 , 税 务 机 关 可以 要 求 将 保 险 金 、 赔 偿 金 或 补 偿 金 等 作 为 担 保 财产 。o ( 2) 纳 税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未 缴 清 税 款 、 滞 纳 金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变 卖 、 拍 卖 抵 押 物 , 变 价 缴 纳税 款 、 滞 纳 金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72 ( 三 ) 纳 税 质 押 o 纳 税 质 押 是 指 经 税 务 机 关 同 意 , 纳 税 人 或纳 税 担 保 人 将 其 动 产 或 权 利 凭 证 移 交 税 务机 关 占 有 , 将 该 动 产 或 权 利 凭 证 作 为 税 款及 滞 纳 金 的 担 保 。 纳 税 人 逾 期 未 缴 清 税 款及 滞 纳 金 的 ,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依 法 处 置 该 动产 或 权 利 凭 证 以 抵 缴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73 ( 三 ) 纳 税 质 押o 纳 税 质 押 分 为 动 产 质 押 和 权 利 质 押 。o 动 产 质 押 包 括 现 金 以 及 其 他 除 不 动 产 以 外的 财 产 提 供 的 质 押 。o 权 利 质 押 包 括 汇 票 、 支 票 、 本 票 、 债 券 、存 款 单 等 权 利 凭 证 提 供 的 质 押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74 ( 四 ) 法 律 责 任o 1.纳 税 人 、 纳 税 担 保 人 采 取 欺 骗 、 隐 瞒等 手 段 提 供 担 保 的 , 由 税 务 机 关 处 以1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属 于 经 营 行 为 的 ,处 以 10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o 2.非 法 为 纳 税 人 、 纳 税 担 保 人 人 实 施 虚假 纳 税 担 保 提 供 方 便 的 , 由 税 务 机 关 处以 1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2021-6-27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75 【 案 例 5-7】 分 析 确 定 税 务 机 关 采取 的 下 列 措 施 是 何 种 税 收 措 施 ?o A、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纳 税 人 开 户 行 冻 结 相 当 于 纳 税 人 应 纳 税额 的 存 款 。o B、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纳 税 人 开 户 行 从 冻 结 的 存 款 中 扣 缴 税 款 。o C、 税 务 机 关 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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