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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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犯罪论,第一编 刑法总论,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内容提要,】,本章主要阐述了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及其研究意义,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分类,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概念及区别,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及处理原则。,【,本章关键术语,】,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认识错误,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二)特征,第一,法定性,第二,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罪过的有无、形式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第三,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态度。,第四,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一)概念,:,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合称为罪过,),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目录,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三)因素:,(一)概念:,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刑法第,14,条),(二)区别:,犯罪故意是一种罪过心理,故意犯罪这种罪过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行为。,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二节 犯罪故意,二、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一),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明知会发生,”,包括: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认识内容:,a.,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b.,认识到行为会发生何种危害结果,c.,认识到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客观要件要素,如时间、地点、方法、对象或特定身份,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明知的那种结果,(,2,),”,希望,”,: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就是为了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就是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二节 犯罪故意,(二),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2,)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是必然还是可能,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而非以客观事实为准),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发生,(,1,)这里的危害结果指行为人所明知的危害结果,(,2,)放任:听之任之,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而是不采取预防措施,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二节 犯罪故意,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的“捅刀子事件”,(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认识程度,意志因素,成立犯罪的要求,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区分为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二节 犯罪故意,三、犯罪故意的认定,(一)应区分犯罪故意与我们通常所讲的故意,1.,犯罪故意包括对行为危害性质的认识及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态度,2.,我们通常所讲的故意,仅指行为人有意识的实施了某个行为。,(二)注意刑法总则中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明知”的关系,1,、刑法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2,、分则中的“明知”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具备了分则中的“明知”才可能具备总则中的“明知”,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二节 犯罪故意,一、犯罪过失的概念,1.,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刑法第,15,条第,1,款,),2.,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3.,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统称罪过)的关系:,相同点,: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对法益保护的侵犯态度,不同点,:,1,)认识因素的内容不同,2,)意志因素的内筒不同,3,)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意犯罪一般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4,)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三节 犯罪过失,二、犯罪过失的种类,3.,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一)疏忽大意的过失,1.,概念: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没有预见是事实,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三节 犯罪过失,(1,)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a),判断依据的事实必须考虑主客观实际情况,b),判断标准,:,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4.,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不需判断意志因素,只需判断认识因素,即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疏忽大意。,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到,其次,考察行为人的智识水平是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如果低于一般人,一般人认识到而行为人不能认识到,则不具有过失;如果高于一般人,一般人不能认识到而行为人认识到,则可认定有过失,(2,)能够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三节 犯罪过失,3.,意志因素:,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二)过于自信的过失,1.,概念:,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认识因素:,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主观原因,轻信能够避免:,1,)过高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2,)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3,)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轻信”是有一定的依据。,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三节 犯罪过失,二、犯罪过失的种类,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轻过失与重过失,犯,罪,过,失,的,种,类,(一)法定分类,(二)理论分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三节 犯罪过失,1.,行为人在棉花仓库里吸烟,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烟头燃着了地上的棉花絮。行为人发现了,但不采取任何措施,后来整个仓库燃着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2.,行为人在棉花仓库吸烟,边吸边接电话,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接完电话就出去办事了。后来,烟头引发了火灾。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 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思考题,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概念与特点,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概念,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特点,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二、相关概念的区别,(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认识到 明知,2.,意志因素,:,不希望 希望,3.,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能避免该结果的 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施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 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关系,相同点:,客观上都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区别:,根本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五)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关系:,不可抗力,过于自信过失,相同点,二者都预见到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区别,当时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即使采取了措施,也不可能排除或防止损害结果发生;,后者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注意,!,行为人在结果发生的时刻虽然不可能避免的结果发生,但此前的时刻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如果此前时刻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则有可能认定为过失。,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六)不可抗力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能力履行义务,或者说能否排除或阻止结果发生。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是不作为犯罪。,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一、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的内容是结果,是对结果的追求或希望。,两种类型:,一是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二是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我们所说的目的犯,指在犯罪故意之外,还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是第二种意义上的目的。,一般来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二、犯罪动机,2.,(通说)犯罪动机是驱使、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就是犯罪性动机。,1.,(张明楷教授)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存在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性动机,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无犯意则无犯人,目录,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犯罪行为,表现,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前提和基础,促使形成,区别:,1.,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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