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安全生产法(企业版)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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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高 俊,1 3 5 1 4 8 1 3 4 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增加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适应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安全生产以人为本体现了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1月14日致全国企业负责人的公开信中明确强调: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合格。,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按规定佩带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 管理的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4)保证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陪偿等事故善后工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2014年12月10日),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2014年8月2日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粉尘爆炸,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应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安全第一,”,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把安全工作特别是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作为生产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预防为主,”是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抓源头控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 。,“,综合治理,” 抓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多管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九条,安监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十条,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第十一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要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服务。,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可接受企业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企业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明确各级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且保证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一) 选址布局、规划设计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企业建在地方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工业园区,);,危化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相关规定(,外部条件,);,总平面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内部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二)厂房、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具备资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紧急停车系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设施;,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规定距离;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间及与建构筑物间的距离符合有关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三) 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 对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五)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六)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七)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2)安全投入;(3)安全生产奖惩;(4)安全培训教育;(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9)变更管理;(10)应急管理;(11)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件管理;(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1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6)职业健康管理;(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18)承包商管理;(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八)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达到履行职务的能力和资格(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专以上学历或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十)有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费用的规定,并保证资金投入。,(十一)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二)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十三)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提供一书一签。,(十四)应急管理达到:,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立气防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金的投入。,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其他超过100人)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一)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最为重要,规定(一)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应恪尽职守,依法履职。 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应听取其意见。不得因安管人员依法履职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管人员的任免,应告知安监部门。,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应由安监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教育和培训。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第二十六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安全设施设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第三十二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三十四条,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第三十七条,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监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存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四十条,爆破、吊装及其他危险作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第四十二条,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第四十四条,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五条,在同一区域内作业的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四十六条,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八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第五十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处理。,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提出意见。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并要求及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有权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享有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第五十九条,安监局应制定和开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六十条,安监局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第六十一条,安监局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得收费。,第六十二条,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对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第六十三条,对安监检查人员的工作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安监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出示有效证件。,第六十五条,安监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互相配合联合检查。,第六十七条,安监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履行决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对安监局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九条,中介机构应具备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七十条,安监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监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建立社会诚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配备装备,提高专业化水平。,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器材;规模较小的可不建立应急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八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一条,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按规定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 ),第八十二条,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八十七条,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安监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九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受过刑罚或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第九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处40%的罚款;重大事故的处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的处80%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管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一)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九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10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为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罚款。,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2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中职责不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10万元罚款。,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同样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50万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1000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2000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由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监局报请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章 附则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四)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六)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严格责任追究,(将行政法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2个责任主体、4个事故等级,规定了10项罚款处罚;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二),加大处罚力度,。新法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最高达到2000万。,(三),强化执法手段,。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2010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爆炸事故,2013年6月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油罐爆炸事故,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还应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 选址布局、规划设计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企业建在地方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工业园区,);,危化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相关规定(,外部条件,);,总平面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内部条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厂房、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具备资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紧急停车系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设施;,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规定距离;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间及与建构筑物间的距离符合有关规范。,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三) 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 对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五)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六)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七)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2)安全投入;(3)安全生产奖惩;(4)安全培训教育;(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9)变更管理;(10)应急管理;(11)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件管理;(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1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6)职业健康管理;(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18)承包商管理;(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八)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达到履行职务的能力和资格(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专以上学历或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十)有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费用的规定,并保证资金投入。,(十一)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二)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十三)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提供一书一签。,(十四)应急管理达到:,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立气防站。,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原装置新增产品或改变工艺对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有危化品新改扩建项目的,应办理变更。,2.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证,有效期3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化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延期。,在有效期内(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法;(2)取证以来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 第45号,2012年4月1日起施行),3.1,制订目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3.2,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3,审查权限,安监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省安监局指导、监督省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本省内由市安监局审查实施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建设单位在可研阶段,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产业政策与布局的符合性;,区域规划符合性;,选址符合性;,周边情况及影响,防范措施科学可行性;,自然条件对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可行性;,主要技术、工艺成熟可靠性;,依托原生产、储存条件的,依托可靠性程度。,(2)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安全评价。,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安全条件审查不通过的情形:,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项目与周边距离或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规定;,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不符有关规定的;,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不具备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2次)。,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者:,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建设地址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3.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审查提交资料:,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通过的情形:,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的;对未采纳的安评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2次)。,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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