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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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着和消费者问题,1,、消费者概念的内涵,(,1,)消费者是个人,即,个体社会成员,。,(,2,)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满足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3,)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通常是有偿),获取生活消费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个人。,(,4,)消费者是,从经营者手中,获取生活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是单位还是社会个体成员,?,社会个体成员。,理由:,单位不能成为消费者的理由,消费者法是消费者运动的产物,也是个人与生产经营者抗争的结果,这决定了它是专门保护消费商品和服务一方的法律;,消费者法的立法主旨是保护弱者,单位之间谁强谁弱是不确定的;另国外的经验:都只保护社会个体。,2,、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法起源于现代工业社会。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界线日益明朗,双方之间的斗争也日益尖锐。然而,在双方的利益冲突中,消费者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一是经济实力的悬殊,二是信息的不对称,沦为典型的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消法的偏袒性,(强调消费者的权利以及生产者、经营者的义务;当两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首先保护消费者;许多国家有先行赔偿制度;加重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3,、认定消费者的几个界限,如何把握“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1,)购买、使用是单取还是合取?。,(,2,)接受服务中的服务应当如何理解?付钱与消费的人不一致,谁是消费者?,(,3,)不以消费为目的进入消费场所,是否为消费者?不以消费目的进入消费场所,不是消费者。若受损害,按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处理。,(,4,)无偿提供商品或服务,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人是否为消费者?,非商业性的不是消费者(如学雷锋、人道援助等),商业性的则认定为消费者(如为了宣传、推销商品,为了扩大企业影响或提高企业知名度等)。,(,5,)什么叫为了生活消费?,A,、生活消费与非生活消费(生产、经营、工作消费,),B,、“生活消费目的”能否绝对?,王海打假引起的法律思考。王海现象(打假历程),评价:反对者认为“无生活消费目的”。,理由有,a,、消费目的抽象化,角度的转换(澳大利亚商业行为法第,52,条关心的都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只要他们是以盈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就可以认定所有购买人都是消费者),有假就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b,、打假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c,、打假要付出巨大的投资和艰苦的工作并且国外也曾有过这种实践。,(,6,)“购买”的是否必须是生活消费品?,第一,注意有一个例外:消法附则中规定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参照消法适用,原因是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特别是农民是弱者需要特别的保护。,第二,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是不是消费者?对此,争论极大。,认为不适用消法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我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基础产业,购买商品房适用消法,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从而对基础产业的发展带来阻碍,影响经济效率;二是商品房价值太大,适用双倍赔偿,明显不公平。,二、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188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1989,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第一个应属于,1986,年日本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基本法,。,我国,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并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宗旨: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一)特别保护原则,1,、原因: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1,)结构弱(,2,)实力弱(,3,)手段弱,(,2,)内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只规定权利,对经营者只规定义务;,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可就消费者问题进行监督。,(二)国家支持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法律支持、行政支持、经济支持。,就医是否是消费者。目前争论最大的是就医算不算接受服务?,国外的情况来看,在法理上,西方国家针对医疗责任先后适用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请求权竞合说;大约自,19,世纪开始,立法摒弃了以前的学说,而改为适用消法。,医疗行为与非医疗的消费性服务行为的区别,医疗行为与消费性服务行为的目的、预期和技术复杂性不同,(,1,)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对患有疾病或者身体、心理有缺陷的人进行诊断、治疗或矫正的行为,针对的是病人和有特殊需求的人,如整形者;而消费性服务行为的目的系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针对的是普通消费者。,(,2,)医疗行为系针对组织结构最为复杂的人体实施的具有侵袭性的高风险行为,不能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预期的效果,即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决定了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而消费性服务行为则要求达到消费者的预期效果,即消费预期结果的确定性和安全性。,(,3,)医疗行为的过错认定往往需要借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这两种专业鉴定手段,表明了医疗行为过错认定的困难,亦说明行为本身的技术复杂性。而消费性服务行为的过错认定则不需要借助鉴定的手段,说明其行为本身的简单性。,医疗行为与消费性服务行为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医疗行为损害赔偿确立了一种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医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予以各种赔偿”。因而消费性服务行为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样是提供服务的行为,却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原因就在于医疗服务是最为复杂的一门学科,不仅人体结构非常复杂,而且许多疾病的原因科学都无法解释。同时医疗行为又是针对人体实施具有侵袭性和探索性的行为,故存在医疗风险在所难免,更何况医疗行为主要针对身体有疾患的人,因此只能采用医疗方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消法,本身的立法宗旨就在于通过强调提供服务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保障消费者在消费服务行为中的人身安全。,医疗行为与消费性服务行为的损害赔偿原则不同,因为医疗服务业是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带有社会公益性的行业,并且加之医疗服务业风险的难以避免性,为了保护行业的正常运行,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低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即医疗行为损害倾向于采取限额赔偿原则,这一点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赔偿额度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额度差别就可以看出;事实上医疗损害赔偿除了考虑疾病参与度的因素以外,很多国家还采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来规避医疗行为的赔偿风险。而消费性服务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的服务行为,需要强调消费安全,故其损害赔偿采用的是全额赔偿原则,由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进行全额赔偿。,(三)社会监督原则,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四)公平、信用原则,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一)消费者权益的含义,经历了发展与丰富,(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九项权利,(,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知识获得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二、经营者的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三)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五)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六)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八)承当“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第三节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一、解决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一)赔偿责任主体,1,、购买产品时权利受到侵犯,销售者;,2,、产品责任,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3,、接受服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4,、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的企业;,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6,、参加展览会或租赁柜台的经营者,在会议结束或租赁期满后,会议的举办者或柜台出租人;,7,、虚假广告,经营者,但不能提供经营者姓名地址的,广告经营者。,(二)责任归属,1,、民事责任,(,1,)特殊责任,双倍惩罚性赔偿,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条件:,A,、责任主体是经营者(广义,含生产者、服务者);,B,、求偿主体必须是消费者;,C,、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D,、经营者实施了欺诈的行为(积极、消极欺诈);,E,、消费者因受欺诈而购买商品或接受了服务(欺诈结果)。,注意法律并未要求以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如何认识单罚行为和单诺行为,单罚行为,如“偷一罚十”,违反法治原则,私设法律,违法,单诺行为,如“全场无假货,假一赔十”,“全市最低价,如假赔十”。对此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单诺行为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不应当允许;有人认为单诺行为本身就是对订约相对人的单方允诺,故应当承认其效力。,(,2,)违反“三包”约定,责任形式“修理、更换、退货”,大件还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3,)违反邮购约定,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4,)违反预收款,退回预付款,承担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5,)提请行政机关认定不合格商品,退货。,3,、行政责任,4,、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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