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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法学,制作人:齐爱华,民法学 制作人:齐爱华,课 程 介 绍,教学模式:专题讨论案例教学,教学媒体:,教学内容:期末重点知识复习,教学重点:五个方面知识点,课 程 介 绍教学模式:专题讨论案例教学,教学重要知识点介绍,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共有制度,教学重要知识点介绍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及程度,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三个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1,条,1,款:“,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2,款:“,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2,条,1,款:“,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3,条,2,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2,条,2,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1,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民 事 法 律 行 为,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民 事 法 律 行 为民法通则第54条:“民,代 理 制 度,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 理 制 度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行使代理权需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2,、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行使代理权需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代 理 权 的 滥 用,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 理 权 的 滥 用,善意取得制度,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要件:,(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二)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制度 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共 有 制 度,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8,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 有 制 度 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案例一,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案例一 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答案,:,(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答案:,案例二,李东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1994,年,3,月,6,日,因家庭予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朵求刘某返还财产。,案例二 李东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以婚后积蓄,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在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请问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三,张某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作如下处分:(一)自行车1辆、电视机1台赠给王某;(二)电冰箱、洗衣机各1台赠给丁某;(三)其他家庭用具和银行存款2万元及现金1500元全部给张忠(其子),但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并且必须在领到结婚证后,才交付财产,否则,不得交付。这些财产由李某掌管。,现在丁某已表示愿与张忠结婚,但张忠不同意,当张忠请求李某交付由他掌管的张某的遗产时,李某以不符遗嘱指示为由拒绝交付。张忠诉至法院。,问:此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否成立?,案例三张某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作如下处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所附条件乃干涉婚姻自由,违背法律规定,遗嘱部分无效,张某所立遗嘱中第(三)项遗产2万元、现金1500元等,按法定继承分割。,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法律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点是:(1)所附条件必须在为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而且必须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能否实现这个条件是不可预知的;(2)条件内容必须合法。上例中,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才能取得遗嘱规定的遗产,其附条件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因此法院认定皮条件乃至遗嘱有关部分无效,按法定继承这部分遗产是合法的。,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所附条件乃干涉婚姻自由,违背,案例四,李学军,17,岁,某中学高三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在某商场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此时该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学军所持奖状中了最高奖。李学军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梅花,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梅花把这,5000,元钱放在家中的柜里。李学军一直想要台游戏机,妈妈王梅花总说没钱,李学军见现在有钱了,就提出要买台游戏机,王梅花说:“我和你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学军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梅花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有这么多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学军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高级游戏机。见儿子抱回一台游戏机,王梅花担心其上当受骗,立刻拉着李学军来到商场,说李学军买游戏机没有征得父母同意,并且是“偷”父母的钱买的,故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游戏机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游戏机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案例四 李学军17岁,某中学高三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问题】,(,1,)本案奖金究竟归谁所有?,(,2,)李学军购买游戏机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问题】,【答案】,(,1,)奖金归李学军所有。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李学军,17,岁,所以李学军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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