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243918429 上传时间:2024-10-01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4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道路交通安全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道路交通安全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道路交通安全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道路交通安全课程,重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主讲人:彭港,车祸警示录 -,血泪拼凑的故事,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快速路管理办法,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在,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过,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形成并发布实施。,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范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的要求:,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2.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3.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使用、审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冒用、伪造、变造、骗领机动车驾驶证,通行规定,一、道路划分,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进入实线标线划分车道的路段后,以及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通行规定,二、速度限制,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三十公里,公路为每小时四十公里;,(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通行规定,三、特殊天气的驾驶操作,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通行规定,四、道路变更,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三十米开启转向灯。,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条 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责任分配,(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法律责任,处罚方式: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暂扣驾驶证,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告,(一)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二)在实习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的;,(三)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或者字样不清晰的;,(四)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五)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的;,(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排放黑烟的;,(七)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八)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临时通行牌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失效的;,(九)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危险品警告标志的;(十)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清扫遗洒、飘散物;有第七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交通信息卡的,应当立即发还;有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一般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都适用该处罚方式,暂扣驾驶证,(一)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二,)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或者字样不清晰的;,(,三,)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排放黑烟的;,(,五,)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六,)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危险品警告标志的;,(,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八)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撤离现场或者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造成交通堵塞的,例题,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四次,吊销驾驶证,(一)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重庆市城市快速道路管理办法,概念,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中央分隔、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者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供机动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重庆快速路分布,内环快速路包括沙坪坝区上桥至渝北区童家院子、渝北区童家院子至巴南区界石、巴南区界石至沙坪坝区上桥(含沙坪坝区上桥至九龙坡区陈家坪)的城市快速路;机场快速路包括江北区红旗河沟至渝北区双凤桥的城市快速路。,重庆市城市快速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快速路入口处和跨越城市快速路的设施上设置车辆限重、限高、限宽标志。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十八条机动车上城市快速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等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正常行驶的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40公里;小型客车的最高车速不得高于每小时10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的最高车速不得高于每小时80公里。,第十九条机动车通行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等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行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通行规定的行为。,结束,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