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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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家庭关系,学习本章应当了解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亲子关系的概念特征,明确亲子关系的种类包括婚内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内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人工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等。掌握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了解亲权和监护制度,理解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能够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理相关问题。,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父母子女关系概念,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强制措施),(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损害赔偿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哪种更合适?,(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赡养扶助义务人。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2,、赡养扶助的内容,3,、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五)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生父母也无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4),对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案例,1,2,第二节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一、有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一)婚生子女概述,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关系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二)婚生子女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该子女应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2),该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3),该子女出生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消灭后的法定期限内。,由此可见,其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根本区别。,(三),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婚生推定原则,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有三种原则与方法:,1,、受胎说。,2,、出生说。,3,、混合说。,1,)以出生说为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我国),2,)以受胎说为原则,以出生说为补充。,(四)婚生推定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婚生子女的否认,又称否认权,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避免应尽义务的当事人规避抚养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1,、否认的原因。,提出证据证明婚生推定子女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2,、否认权人。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丈夫、妻子和子女有否认权,婚姻关系终止后,受推定的父亲或其继承人、母亲、子女本人、真正生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否认之诉。(丈夫同意妻子实施人工受精的,则应丧失否认权。),3,、否认权的行使期限应规定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推定的子女非夫的亲生子女之日起算。,4,、婚生否认之诉,。须以诉讼方式,为之。,婚生推定的限制,对于因夫下落不明,出征在外,在监狱服刑或旅居海外等或夫妻已处于分居,事实上的离婚状态持续多年,客观上夫妻显然已长期未曾同居生活,妻子所生的子女在客观上显然不可能由夫而受胎时,应排除婚生子女的推定的适用。,案例,3,二、无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一)非婚生子女概述,1.,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遵循罗马法“谁分娩,谁为母亲”原则。,3.,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采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司法裁决,),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我国无此规定),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的要件,(1),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2),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其依据是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准正的效力,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认领须有生父承认自己是该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意思表示,第二,认领不受年龄的限制,无论子女年龄大小均可行使认领权;,第三,认领必须以双方具有亲子血缘联系为前提,认领方式分: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1.,自愿认领,是指生父主动确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通常为生父的单方行为,无须得到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的同意。,自愿认领可分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认领(公证)和以默示的抚养事实认领。,2.,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强制认领的前提,必须是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亲子血缘关系。法律要求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强制认领的事实和原因,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效力是相同的。认领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认领溯及出生时发生效力,认领的效力还及于认领后子女的称姓,以及生父对生母在妊娠、生育等费用方面的补偿责任等。,(三)我国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我国应以血缘主义为立法原则,同时兼顾认领主义之方法。,以认领制度作为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的证明方法。,以准正制度作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的法律途径。,(四)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尚无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规定。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一般因生父母结婚而视为婚生子女,需注意的问题,(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与婚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并无不同之处,(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的应继份完全相同,案例,4,第三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人工生育子女,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子女,的称谓,。,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的称谓。,(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一种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另一种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形成直系姻亲关系。,(三)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1,),已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2,)继子女和与其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间,与其生父母间是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3,)继承法司法解释,24,条、,25,条: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已扶养成人的,已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自然解除。,3,、协议解除。,4,、诉讼解除。,5,、生父母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不能自行解除。,6.,对于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子女间的姻亲关系也随之解除。,7.,对于继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继父母而解除拟制关系的,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共同生活期间为其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费可由双方协商,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判决。,案例,5,6,7,二、人工生育子女,人工生育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两种,同质授精,(,AIH,Artificial,Insemination by Husband),是指将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授精生育子女,夫妻与所生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相同。,异质授精,(,AID,Artificial,Insemination by Donor),是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方法。由于异质人工授精出生的子女,与生母之夫之间无任何血缘关系,因而须依法确认双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体外授精,(,IVF,In,Vitro Fertilization),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妊娠的生殖技术,(二)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AIH,),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婚生子女,1,、妻子欺骗丈夫或未得丈夫同意实施,AIH,所生子女的地位?,2,、若能证明该精液非丈夫所有或因医师的过失致使误用第三人的精液注入妻子体内而出生的子女,其地位如何?,3,、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可否使用前夫冷冻保存的精液实施人工授精?,(三)异质人工体内授精(,AID,),子女,1,、夫妻双方同意实施体内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2,、,未经母之夫同意而实施体内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3,、,AID,子女与捐精者的关系。,案例,8,第四节亲权,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传统民法中,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制度是调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亲属法上,亲兼指父母,子兼指子女,亲权的特征,1.,亲权是一种亲属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亲权人依法行使亲权,任何人不得侵害。,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或滥用,二、共同亲权原则,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是现代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出现以下情形时,亲权的主体将发生变化,(1),当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剥夺亲权,或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亲权由另一方单独行使,(2),父母离婚后,亲权一般由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行使。,(3),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是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在非婚生子女经准正或认领后,其父母是共同亲权人,(4),养父母是养子女的亲权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生父母亲权丧失。,(5),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和继母或继父为共同亲权人。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对该子女的亲权一般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行使。,(6),人工生育子女的亲权人,是经共同协商同意人工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亲权由双方行使。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实施人工生育的,子女由其单独行使亲权,三、亲权的内容,(一)人身方面的亲权,1.,子女的姓名设定权。,2.,居、住所指定权。,3.,惩戒权。,4.,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这里所说的身份行为的同意权包括:,(1),职业许可权。未成年子女从事职业,须经父母同意。,(2),婚姻行为的同意权。未成年人的订婚、结婚和协议离婚等均须经父母的同意,(,适用于法定订婚年龄、结婚年龄低于成年年龄的一些国家,),。,5.,子女返还请求权,(二)财产方面的亲权,1.,财产行为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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