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第二章s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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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一,),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注意: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不包括现金支付。,(,二,),支付结算的方式,(,二,),支付结算的方式,只能同城使用的:支票、本票,-,(目前支票可以异地使用了),只能异地使用的:汇兑、托收承付,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能同城使用的:支票、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能异地使用的:汇兑、托收承付、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二、支付结算的特征,(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三)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五)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银行的定位,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三)银行不垫款原则,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金额的书写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大写金额的书写规范,情形,大写金额的书写规范,金额数字到,“,元,”,为止,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金额数字到,“,角,”,为止,在,“,角,”,之后,可以写也可以不写,“,整,”,(,或,“,正,”,字,),金额数字到,“,分,”,为止,在,“,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不能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或人民币 壹佰伍拾元整,(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508.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伍角整。,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15008.50,应写成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捌元伍角整,(,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是,“,0,”,,千位不是,“,0,”,, 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01583.35,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角位为不是,“,0,”,, 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580.35,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689.0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2.,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情形,规范,月,1,前面加“零”,2,10,日,1-9,10,20,30,日,11-19,前面加“壹”,(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六,),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七,),支付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内容,结果,情况,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情况,2,更改,金额,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出票日期,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情况,3,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情况,4,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问题,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三、现金使用的基本要求,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范围,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二、现金使用的限额,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一)库存现金限额的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二)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二),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三、现金使用的基本要求,(四)现金管理,“,九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九不准,”,即:,(,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8,)不准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坐支,(9),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1.,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1.,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4,基本存款账户,5,一般存款账户,6,专用存款账户,7,临时存款账户,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9,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0,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11,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定义,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特点:,(,1,)银行结算账户是办理,人民币业务,(,2,)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是,活期存款账户,(,3,)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从存款人的角度划分,根据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办理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3,、按照开户地点的不同划分,根据开户地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2,、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地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守法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4,、为存款人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和有关资料。,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开立地点,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开立程序,(,1,),填制开户申请书,(存款人名称),(,2,)开户银行依法审查,(,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4,)开立账户,(,5,)签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核准制度:,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备案制度:,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通知制度:,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2,、开立程序,3,、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时间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注意,(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2),因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受,3,个工作日后使用的限制,账户开立程序图,账户开立程序图,(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变更事由,(,下列事项改变,),:,(,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不需办理变更,),(,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是否改变开户银行,办理的手续,不改变,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改变,开户银行,先办理,撤消,,然后办理开立手续,注意:存款人地址改变办理的手续,2,、变更的时间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3.,银行通知撤消账户的情形,2.,不得撤消账户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四、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如果上述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五、一般存款账户,(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四)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六、专用存款账户,(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六、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六、专用存款账户,(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六、专用存款账户,七、临时存款账户,(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上述第项,存款人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七、临时存款账户,四类结算账户的比较,注册验资账户的特点总结:,1.,属于临时账户,2.,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3.,不需要人行核准,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不受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使用的限制,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的存款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上述第(,1,)至第(,10,)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5,、,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四)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九、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证明文件,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其中,属于第(,2,)(,3,)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二)银行的管理,这里的银行指开户银行。,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3.,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4.,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三)存款人的管理,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三)存款人的管理,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交回原开户许可证。,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十一、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十一、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十一、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结,十一、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二)对开户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十一、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二)对开户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总结,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概述,二支票,三商业汇票,四信用卡,五汇兑,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权利),出票人:依照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付款人: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者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二)票据的种类,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1,、支票的概念,支票是指,出票人(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3,、,可以背书 但现金支票不得背书。,(二)支票的种类,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背书,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三)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同城,居民个人签发支票,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支票的出票,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即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这些事项票据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无收款人名称,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重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也是票据必须记载的,但未记载的,票据仍然有效),(,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无付款日期,3,、支票的不得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五)支票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六)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如:,6,月,22,日开出,50,万元支票 存款,40,万元,6,月,30,日付款时 存款,53,万元 若存款,40,万元,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4,、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1000,元银行罚款金额,=,票面金额*,5%,持票人要求赔偿金额,=,票面金额*,2%,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7,、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8,、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支票内容小结,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二)商业汇票的出票,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二)商业汇票的出票,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支票、商业汇票绝对记载事项比较,支票,商业汇票,表明“支票”的字样,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三)商业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的特有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和承兑成立。,1.,提示承兑,补充四种商业汇票:,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如,4,月,1,日出票,指定,到期日,为,5,月,19,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4,月,1,日出票,期限,3,个月,则到,期日,为,7,月,1,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4,月,1,日出票,期限,3,个月;,4,月,10,日承兑,则到期日为,7,月,10,日;,见票即付的汇票:如,4,月,1,日出票,银行见票即付。,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承兑成立,(1),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承兑的汇票,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2,)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3,)承兑格式,付款人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不记载的,承兑不成立。,付款人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日期,;未记载日期的,以付款人,3,天考虑时间的最后一天为承兑期。,付款人必须在汇票正面,签章,,未签章的,承兑不成立。,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2.,承兑成立,(4),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按承兑格式填写完记载事项后,,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给持票人,,承兑才生效。,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四)商业汇票的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付款期限指自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之间的时间。,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期限指自汇票到期日起,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期限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比如,4,月,1,号,A,公司与,B,公司签定买卖合同,A,公司已发货给,B,公司,,B,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的,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7,月,1,日汇票到期,B,公司应在,7,月,1,日,-7,月,10,日,提示付款。,(五)商业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概念,商业汇票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2.,背书的记载事项,(,1,)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 (,2,)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3,)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五)商业汇票的背书,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2,)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例,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钢材,,A,公司将一张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时注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则,该背书所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吗?,该背书有效吗?,被背书人,B,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无效,有效,能,(五)商业汇票的背书,4.,禁止背书,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1,),出票人的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不发生票据法的效力,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例如:,A,企业出票给,B,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如果持票人,C,企业被拒绝付款,则,C,企业不能向出票人,A,企业进行追索。,(五)商业汇票的背书,4.,禁止背书,(,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付担保责任。,例如:,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又将汇票转让给了,D,企业。如果持票人,D,企业被拒绝付款,则,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但是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B,企业对其直接的后手,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向,D,企业的背书转让是有效的,,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但是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五)商业汇票的背书,5.,法定禁止背书,(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以及票据权利中的付款权利已经丧失的汇票。,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背书责任。,(五)商业汇票的背书,6.,背书时粘单的使用,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例如:丙接受转让来的票据,是票据的持票人,当丙背书转让票据时,发现票据的背面已经没有记载背书的余地了,这时,丙就应该使用粘单,而且丙是该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并且丙在使用粘单时,必须在票据凭证与粘单的粘接处签单(即通常所说的盖骑缝章)。,(六)商业汇票的保证,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票据附属行为。,1.,保证的当事人,担保汇票付款者称为,保证人,被担保的特定汇票债务人称,被保证人,。,2.,保证的格式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3.,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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