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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工程审核程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操作规程和,工程造价工作的要求,大家仔细想一下,工程量计算其实并不难,我们算了一辈子只算了几何实体的点(个数、重里)、线(长度)、面(面积)、体(体积),再没有算除此外的量,但为什么有人算了一辈子的工程量大脑还是混沌一片呢?关键是没有章法,做事没有章法就不可能做的成功,特别是与数字打交道的行业。,2024/9/22,2,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审核的操作规程和注意的问题,2024/9/22,3,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根据辽财经,【2006】189,号文件,辽宁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项目评审依据,财政部门项目评审委托计划,国家及省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制度、财政投资评审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现行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造价及其他有关的价格信息。,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文件,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有关文件资料。,项目评审所需要的其他有关依据性资料。,2024/9/22,4,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二,.,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了解评审项目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具备的评审条件。,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联系,通知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二)评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场踏勘。,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确认。,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对初审意见进行级次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情况表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三),评审完成阶段,根据评审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登记归档。,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处理,建立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档案,。,2024/9/22,5,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辽财经,【2006】189,号文件),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一)工程计算的评审以施工图为依据,包括:,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正确。,审查工程量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审查工程量汇总是否正确。,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二)定额套用、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审查:,定额是否存在高套、错套现象。,工程间接费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计取。,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2024/9/22,6,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第,015,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竣工结算应按以下程序执行,具体流程如下:,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签订业务约定书并获取相关资料;,委派项目审计负责人;,审阅资料;,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报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勘查;,召开审核前协调会议;,核对工程量,确定材料价格;,套项取费后形成初步意见;,报专业组负责人或造价工程师审核;,向委托方通报初步意见;,初步意见与施工单位公开见面,达成共识后会签;,项目审计负责人整理工作底稿,起草审核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不予认可的项目,由审定机构聘请专家合审后发初步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在,15,日内提出书面回复的项目进行再审议,形成决定性意见;,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单位负责人签发审计报告;,向档案室移交项目审核资料,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立卷归档。,2024/9/22,7,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竣工结算审计的要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原则及重点,审计原则。执业工程师在审核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审计重点,审核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检查计价依据是否与建设期的工程进度相一致;,检查签证记录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检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准确,有无重计、漏计等计算错误;,检查分项工程的定额套项是否准确,工程量录入及单价、总价计算是否准确;,检查定额缺项子目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报批;,检查工程价格计价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检查工程取费是否按合同约定及相关取费标准规定计取,计算是否正确;,工程工期、质量如有特定要求,检查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检查工程实际施工是否与原预算(原招标内容)或报审结算以及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一致;,审核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采购哦、租赁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通过市场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建设工程材料信息,审查材料及设备结算是否合理;,2024/9/22,8,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2,),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竣工结算的办理应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计主要是对合同内价款进行审计、合同外变更洽商签证费用进行审计、暂估价价格调整费用进行审计、索赔费用进行审计、价格调整费用进行审计及工期奖惩、质量奖惩进行审计。,合同内价款的审计。合同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合同内价款审计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施工内容及范围,现场查验是否施工到位,对不到位部分按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方式予以调减;对合同范围内明确定价的材料,查看其购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价格是否合理,对重大偏离公允价格的材料、设备等重点审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商榷和处理,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合同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的,合同内价款审计的主要内容除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需要审核的内容外,还应审计合同内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的审计。根据合同约定审查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是否涉及费用调整,如不涉及费用调整应作为技术变更,结算时只对经济变更进行费用调整。,审计经经济变更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审计经济变更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的准确性,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原则套用综合单价,新增加项目的综合单价其组价的原则是否按合同约定并按投标费率进行组价,变更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是否对原综合单价进行了调整。,审计由于变更导致措施项目费增加,根据合同约定是否进行调整,进行调整的原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2024/9/22,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暂估价格调整的审计。审计暂估价项目确认后的价格内容是否与原来暂估价包含的内容一致,如确认的内容大于原暂估价所包含的内容,重复的部分应扣除。,审计是否对非暂估价进行了调价,根据合同约定非暂估价不应调整。,审计暂估价部分调整的数量是否超出了原投标时的数量,超出原清单数量范围外的部分不应调整费用。,审计暂估价项目调整的费用是否只计取了规费和税金。,2024/9/22,10,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索赔费用的审计。审计索赔的理由充不充分,索赔的资料是否齐全,索赔的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审计索赔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索赔的单价是否合理,相关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价格调整费用的审计。审计价格风险是否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外,是否只调整了价格上涨而未调整价格下降。,价格调整的方法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不同时期的价格和数量是否进行内区分调整。,根据合同约定,价格风险范围内的部分不应调整,应只调整超出部分。,价格风险幅度应按不同时期造价信息价格进行对比,不应按信息价格和投标价格进行对比,或按市场价格与投标价格进行对比。,工期奖惩和质量奖惩的审计。工期奖惩和质量奖惩按合同约定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承包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非自己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应另行处理。,其他费用的审计应按相关文件及协议执行,。,2024/9/22,11,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7.3.3,竣工结算争议处理的审计,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由于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的矛盾、管理中出现的失误、定额的理解不一致等,结算方和审计方通常会产生一些争议,争议问题的处理很大程度地影响着最后的竣工结算价格,故审计过程中对争议问题的处理非常重要,应加强对争议问题的处理。,(,1,)常见争议问题及处理原则,工程量清单误差及漏项。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时,工程量清单误差应据实调整,工程量清单漏项合同及招标文件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应据实调整;当合同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误差不应调整;工程量清单漏项合同及招标文件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应据实调整。,招标图纸描述不清。在招标图纸中通常会出现某一事项,图纸中有标注,时应可考虑按差价处理。但具体做法描述不清楚,结算时甲乙双方通常产生争议。对于此类情况作者认为如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如合同无约定时,虽然图纸描述不清,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此项内容已经进行了细化描述,则也不应对此项费用进行调整,如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与图纸一样,施工单位投标时应按通常做法或可参照的做法进行考虑,如实际做法与这种可预见的做法不一致,结算,2024/9/22,12,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工程量清单描述与图纸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描述与图纸不一致,如合同中对工程量清单描述与图纸不一致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如无明确约定,应根据投标报价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进行报价,还是以工程量清单结合图纸为基础进行报价。如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进行报价,当实际做法与工程量清单描述不一致时应进行调整,如以工程量清单结合图纸为基础进行报价,实际做法若同图纸做法,则不应调整,施工单位投标时应考虑此种风险,但如投标时施工单位对此提出异议,而招标人未进行修改,应另议。,措施费用的调整。合同中约定措施费用固定包死时,措施项目费用调整通常会发生异议,对于此种情况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原承包范围内的措施费用,因固定包死不应调整费用。,原承包范围外产生的措施费用,合同约定措施费用固定包死应指原承包范围内的措施费用包死,故承包范围外的措施费用应进行调整,调整的单价可参照合同单价;,当措施项目方案发生改变导致费用调整的事项应考虑费用调整;当投标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的措施方案不一致时不应调整费用;当业主提高安全系数而要求改变措施方案时(施工单位措施方案不满足要求除外)费用应考虑调整。,2024/9/22,13,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组成。由于发生工程变更,原合同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要进行调整,此部分发生争议主要是新增综合单价的组价。新增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如合同中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无约定,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原则执行。新增综合单价组价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原投标有的单价应按原单价执行,原投标价没有的单价按信息价执行,信息价没有的甲乙双方应单独认价,费率应按投标时同专业投标报价时的投标费率执行,消耗量应参考当地的消耗量定额。,暂估价调整及暂估价定价不合理。若投标价未按暂估价进行投标报价,结算时应按暂估价进行扣除不应按投标价进行扣减,或只调整暂估价与实际价格的差额部分;当暂估价为直接费单价时,确认的实际价格也应为直接费单价,如确认的实际价格为分包综合单价,调整价格时应按分包综合单价中的直接费单价调整,再计取总包单位的相关管理费用。利润和税金,不应在分包综合单价的基础上计取,避免管理费用、利润、税金重复计算。,暂估价未通过招标确认的价格,如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审核时应对此部分价格重新核定,核定的价格依据应充分,核定后应重新办理价格确认书面手续。,2024/9/22,14,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合同风险范围内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不做调整,由于近几年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超出了正常风险范围,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在处理此部分问题时,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部分出台的文件,通常为指导性意见,并非强制执行,甲乙双方可以参照执行,但并不代表强制执行;,政府部门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条例,其法律效力不应大于合同,故甲乙双方如同意调整,应办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效力大于合同,办理补充协议也应与调价文件要求一致;,合同签订时如已明确价格上涨的风险幅度,应按合同执行,不应再作调整;,价格上涨的风险幅度应按招标时的信息价格与施工期的信息价格进行计算,不应按施工期信息价格与投标价格进行计算幅度,工程量应按各阶段实际工程量划分,总工程量不应超过清单工程量;,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即可。,2024/9/22,15,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工期费用索赔及工期奖惩。工期费用索赔主要是指由于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或手续办理、调整功能引起工程停滞,施工单位对此提出的索赔。此部分费用应给予计算,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关支撑依据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费用。,合同工期与实际工期产生差异时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投标书中的承诺进行奖惩,工期延误应有工期延误的相关证明文件,开工日期应按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时间确定。,2024/9/22,16,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出现矛盾,当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当补充协议已备案时应以补充协议为准,当补充协议未备案时应以施工合同为准;,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解释顺序,通常约定应以施工合同为准;,当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业主单位通常在编制时都将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放在投标文件之前,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合同没有约定清楚应以投标文件为准。,2024/9/22,17,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2,),争议问题处理的流程,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过程中,对达成不了共识的争议问题,审核人员应先进行调整,争议事项应取得被审核单位的认可;,审核人员与被审核人员就争议事项各自发表意见,找出意见的分歧点,审核人员与被审核人员对争议金额的准确性进行核定,确定争议具体金额;,双方应收集支撑自己意见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整理;,审核人员应将争议问题及双方的分歧意见进行汇报,集体讨论后确定争议问题的处理原则;,审核人员根据确定的处理原则与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将沟通、协调结构汇报;,如沟通、协调不能达成共识,应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就争议问题进行开会协调,会议上各方陈述各自的理由,形成一致意见,并办理会议纪要;,如协调会议依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相关问题可以进一步采取争议评审的方法,或形成书面材料双方一同前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仲裁或诉讼。,2024/9/22,18,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操作规程,(,3,) 争议问题常用的处理方法,沟通协调。审核人员与被审核人员就双方出现的争议问题,通过计算、列举理由进行沟通和协调,从而达成共识。,会议处理。审核单位与被审核单位就出现争议问题,邀请相关参建单位一起召开结算协调会议,各方就争议问题发表自己的处理意见和理由,最后形成统一意见,以便争议问题得到解决。,争议评审。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被申请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举行调查会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合同双方根据评审意见拟定补充协议。,调解。争议双方就争议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各自阐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由双方一同提交当地造价主管部门,造价主管部门根据双方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调解意见。,仲裁。争议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进入仲裁阶段按仲裁法的相关程序执行。,诉讼。根据合同约定,争议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提起诉讼将按司法的相关程序执行。,2024/9/22,19,工程合同种类及特点,合同类型,概念及特点,风险承担,适用范围,缺点,项目规模及工期,复杂程度,准备时间长短,单项工程明确程度,外部环境因素,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承包人承担,规模小、工期短(一年以下),低,长,清楚,良好,调价,同,可,总合,材料价格以“时价”进行计算,共同承担,承发包人,规模小、工期适中(一年以上),低,长,清楚,良好,单价合同,定价同,固,单合,工程最终的合同价为固定单价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发包人共同承担,规模和工期适中,中,中,工程量不清楚,一般,调价同,可单合,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引起的“单价变化”可调,承发包人共同承担,规模和工期适中,中,中,工程量不清楚,一般,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量最终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率的酬金(间接费)计算。,发包人承担,规模大,工期长,高,短,分类和工程量都不清楚,恶劣,1.,发包方不能控制总价,2.,承包方不会降低成本,2024/9/22,20,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关于“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解释,【,条文,】2.0.11,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单价合同”是新增名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条文,】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总价合同”是新增名词,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2024/9/22,21,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新增名词,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的合同,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 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2024/9/22,22,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关于工程造价鉴定,14.1,一般规定,【,概述,】,本文共,6,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原则、回避原则、出庭质询等事项。,【,条文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人进行。,【08,条文,】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人进行。,【,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一条:“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职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2024/9/22,23,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仅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规定,还应按照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这是不言而喻的。,2024/9/22,24,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1.3,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要求。,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工程计价活动应由造价工程师担任。,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二条:“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鉴定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造价鉴定的难度一般比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对鉴定项目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以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2024/9/22,25,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1.4,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要点说明,】,本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能否胜任鉴定项目司法鉴定作了限制性规定。,当前,有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顾自身专业人员能力的限制,接受鉴定后,又无力完成鉴定工作,影响案件处理。因此,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造价鉴定,如没有能力承担,应不接受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2024/9/22,26,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14.1.5,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回避原则,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公正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2024/9/22,27,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1.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询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2024/9/22,28,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14.2,取 证,【,概述,】,本文共,6,条,规定了鉴定依据收集、现场勘验、缺陷资料补充等事项。,【,条文,】 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前的准备内容。,工程造价的确定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定额以及各种要素价格具有密切关系,为做好一些基础资料不完备的工程项目的造价鉴定,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以及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2024/9/22,29,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2.2,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关资料。,【,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收集的鉴定依据。,完整、真实、合法的鉴定依据是做好鉴定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前提。因此,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从专业的角度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所需依据的具体书面要求,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2024/9/22,30,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2.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当事人共同签认。,【,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缺陷资料补充时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本条要求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2024/9/22,31,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2.4,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组织。,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发承包双方某些纠纷不经现场勘测无法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某些工程项目的计量、隐蔽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等。对此,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果断作出专业判断,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以保证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保证鉴定质量。,2024/9/22,32,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2.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勘验现场的内容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2024/9/22,33,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2.6,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解决措施。,2024/9/22,34,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14.3,鉴 定,【,概述,】,本文共,7,条,规定了鉴定原则、鉴定意见书的内容、鉴定时限、鉴定缺陷的补充等事项。,【,条文,】 14.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合同有效情况下的鉴定原则。,合同价款争议主要是发承包双方对工程合同的不同理解或对一些履约行为的不同看法或对一些事实的是否存在等导致的。实践中,有的是无意而为,有的是有意为之。但不管怎样,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兼有契约性与技术性的特点,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必然是鉴定的基础,鉴定时不能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惯例来否定合同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如鉴定项目委托人明确告之合同有效,就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随意改变发承包双方合法的合意。,2024/9/22,35,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3.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及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情况下的鉴定原则。,1,、若鉴定项目委托人明确鉴定项目合同无效,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时工程造价鉴定应参照合同约定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不包括修复费用,如系发包人修复,委托人要求鉴定修复费用,修复费用应单列;“(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三条四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也应根据过错大小作出鉴定意见。,2,、若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醒合同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协商一致,予以明确,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2024/9/22,36,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3.3,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鉴定意见书出具前的征求意见事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为司法调解、裁决或判决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因此,为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请他们就鉴定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在发出征求意见稿的函件中,应指明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引起当事人的重视。,2024/9/22,37,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14.3.4,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的要求。,2024/9/22,38,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3.5,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过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的内容。,2024/9/22,39,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3.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完成鉴定项目的时间要求。,进入仲裁或诉讼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都有明确的结案时限,因此,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作好鉴定进度计划,尽可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以免影响案件的处理。,2024/9/22,40,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条文,】 14.3.7,对于已经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要点说明,】,本文规定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应作出补充鉴定结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2024/9/22,41,Thank You !,不尽之处,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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