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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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事诉讼法学,电子教案,1,课程章目,第一章,绪论,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四章 民事诉讼参加人,第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六章 人民法院的调解,第七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八章,普通程序,第九章,简易程序,第十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一章,再审程序,第十二章,民事诉讼的法院裁判,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十四章,督促程序,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六章,破产程序,第十七章,民事执行总论,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第一章 绪论,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立法根据和具体适用;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和要素;明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以及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差异;充分认识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正确进行民事诉讼。,诉的双重含义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诉的要素诉讼标的诉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反诉.,3,本章教学内容,第一节 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五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4,教学重点与难点,本章教学重点,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教学难点,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5,第一节 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一、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一)民事争议所谓民事争议(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3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二)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1.自决与和解 2.调解,3.,仲裁,4,.诉讼,6,二、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二)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特点:,1,它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2,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的动因,但性质和作用不同。,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4,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7,三、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一)民事诉讼的目的,1,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2,私法维持说(又称维护私法秩序说或维护法律秩序说);,3,解决纠纷说,(二)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所谓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又叫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对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者理想境界。,1,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公正,2,民事诉讼的第二价值目标:效益,8,四、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成因及意义,所谓民事诉讼的模式,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根据,(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9,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及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事诉讼法的多重性法律特征,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一定领域社会关系的部门法。,2.,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3.,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10,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三、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一)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二)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三)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四)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11,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况,(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1,以宪法为根据;,2,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3,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任务,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第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第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12,(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情】刘某在农贸市场出售水果,工商局干部谢某认为刘某的水果摊位影响交通,要求另找位置,但刘某坚持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在争执中,谢某要拿走刘某的秤杆,但刘某却抓住不放,谢某为拿走秤杆,便用右手用力猛砍刘某的一只手腕,致使刘某右桡骨中段骨折。刘某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问题】刘某提起何种诉讼?,1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空间 范和时间范围内有效。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也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14,2.,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第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第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第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第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第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第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15,3.,空间效力,空间效力(也叫对地的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范围。,4.,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也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和终止效力的时间。,法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这是自罗马法以来一直遵循的一条原则,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但民事诉讼法生效前法院已经受理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16,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一、民事诉讼法学概说,(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二)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一)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二)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二)个性与共性相结合的方法,(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的方法,(四)比较分析的方法,17,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向和当前研究的主要内容,(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向,1.要把握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瞄准学科前沿,不断拓展研究的视野,开辟新的研究领域。2.要继续突破原有的一些研究难点,并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这两个方面应很好兼顾,绝不可顾此失彼。3.对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要注意其科学性、准确性和针对性。4.要从只重视单一研究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走向重视全面研究保护民事权益的综合体系。,(二)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基础理论研究、实务性内容和具体制度研究、非讼制度和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审判程序研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研究、宪法的司法化(即宪法的司法适用)研究、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港、澳、台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趋势研究、完善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研究、修改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以上研究内容,应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18,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法院为主导。,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离,又统一。,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于多种原因发生,以同一原因而消灭。,(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1,诉讼法律关系说,2,诉讼法律状态说,3,新诉讼法律关系说,(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1,一面关系说,2,二面关系说,3,三面关系说,19,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即民事诉讼主体(简称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而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产生影响者。是诉讼主体者,一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如当事人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不一定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20,(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在这里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区别开。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诉的一个要素。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见,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两者的属性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当事人,4,诉讼代理人,5,其他诉讼参与人,21,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两类。,(一)诉讼事件,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不同的诉讼事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二)诉讼行为,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诉讼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允许或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行为。,22,一,、,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一)、诉权概说,1,、诉权的定义和实质,2,、诉权的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3 、诉权的双重含义,23,(二)、关于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1 、传统的诉权理论,2 、诉权学说发展的新趋势,(1),诉权的宪法化。,(2),诉权规定和保障的国际化。,(3),诉权否定说。,3 、我国诉权理论研究的现状,(1),二元诉权说与一元诉权说,(2),新诉权理论,(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24,(四)、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1,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2,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3,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服务。,(五)、诉权的取得和丧失,(一)诉权的取得,(二)诉权的丧失,25,二,、,民事诉讼中的诉,(一)、诉的概说,1,、,诉的定义和特征,2,、,诉的双重含义,3,、,诉与起诉、诉讼、诉讼请求的界限,(1),诉与起诉。,(2),诉与诉讼。,(3),诉与诉讼请求。,4,、,诉与诉权的关系,5,、,确立诉的法律制度的意义,(1),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司法保护的手段。,(2),它为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民事案件提供了根据。,26,(二)、诉的要素,1,、,诉的要素之构成,(1),二要素说,(2),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2,、,研究诉的要素的意义,(三)、诉讼标的,1,、,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及其研究的意义,(1),关于旧实体法说(即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2),关于诉讼法说(即新的诉讼标的理论),(3),关于新实体法说,2,、,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27,(四)、诉的种类,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 1,、,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确认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之分。,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2,、,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二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执行性,后者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28,3,、,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变更之诉有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之分。此外,还有人将变更之诉分为改变性变更之诉和消灭性变更之诉。,变更之诉的特点是: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第二,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29,(五)、诉的合并与分离,1,、,诉的合并,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解决。诉的合并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并可以防止法院对几个有关联的诉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诉的合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几个诉应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二是几个诉在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方面有一定联系;三是将几个诉合并审理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诉的合并包括三种:第一,诉的主体合并;第二,诉的客体合并;第三,混合的诉的合并,即诉的主、客体合并。诉的合并一般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解决。诉的合并只是程序上的合并审理,各个诉的独立性并不因此而丧失,法院仍须就各个诉分别审查后作出判决。,30,2,、,诉的分离,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个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解决。诉的分离是针对诉的合并而言的,其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加速对案件的审理。一般认为,进行诉的分离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二是已经受理的几个诉合并审理将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和不经济。审判实践中,发生诉的分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将已经受理的普通共同诉讼作为若干起案件分别审理;其二,将第三人之诉从本诉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案件审理;其三,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分开审理;其四,将反诉与本诉分开审理;其五,将不宜合并或者不应合并而又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审理。,31,三,、,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一)、反诉制度概说,1,、,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2,、,反诉的概念,(1),关于反诉概念的界定,(2),关于反诉的特征,第一,当事人的特定性。,第二,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第三,诉讼目的的对抗性。,第四,诉讼时间的限制性。,(3),、,反诉的性质,(4),、,反诉制度的意义,3,关于反诉与反驳的区别,32,(三)反诉的性质,(四)反诉制度的意义,(三)反诉的性质,反诉作为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其法律性质如何?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研究甚少,且国内外学者在看法上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独立的诉讼说。即认为反诉是一种独立之诉,具有诉的完整要素。二是攻击方法说。日本有学者主张,反诉不是被告的防御方法,而是攻击方法。三是辩护方法说。前苏联诉讼法学者克列曼、施维莱尔等人认为,反诉是一种辩护方法。四是特殊形式的答辩说。,(四)反诉制度的意义,一般认为,法律设立反诉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利用一个诉讼程序得到的诉讼资料同时解决两个诉讼,从而达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二是可以使被告有效地对抗原告,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防止法院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33,(二)、反诉的要件,反诉的要件即提起和受理反诉的必要条件,它是指除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对提起和受理反诉的特殊要求。反诉的要件是反诉制度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问题。,1,、,外国对反诉要件的要求,2,、,我国对反诉要件的理解,反诉的要件应包括以下五个,:,1.,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4.,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5.,被告提起之反诉未被法律所禁止。,34,(三)、反诉的提起和审理,1,、,反诉的提起,反诉的提起,除了提起反诉的条件外,还包括提起反诉的方式和反诉的诉讼时效两个问题。(1)关于提起反诉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提起反诉的方式未作出规定,一般认为,反诉应当以递交反诉状为其提起的合理方式。(2)关于反诉的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原告行使起诉权必须遵守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反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被告行使反诉权是否也存在遵守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对此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有人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主体只丧失胜诉权而不丧失起诉权的流行观点,认为反诉的提起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对反诉的提起没有实际意义,但反诉能否成立,则与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有关系。,2,、,反诉的审理,在一般情况下,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被告提起的反诉被法院受理后,如果原告撤回本诉,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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