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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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网络侵权责任,1,“艾滋”女事件:,今年10月12日,一条“河北容城艾滋女与279名嫖客发生关系”的帖子连同数百张不雅照出现在互联网,舆论哗然。此后,“艾滋女”闫德利主动提出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证实她并没有感染艾滋病毒。目前,涉嫌发帖报复的犯罪嫌疑人、闫德利前男友杨勇猛已被逮捕。,2,案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据大量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作出一审判决:网名为“大跃进”的网民俞某侵权事实成立,被判向原告张某(网名为“红颜静”的网民)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去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们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3,案例:“人肉搜索”案,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因其丈夫王菲有婚外情而跳楼自杀身亡。姜岩生,前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自杀后,博客被打开,王菲的婚外情被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2008年1月11日,姜岩,的好友张乐奕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发文对姜岩进行悼念。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随后,该网站上有关姜岩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也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王菲遂以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张乐,奕。朝阳区法院经审理,确认张乐奕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遂判令张乐奕,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乐奕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菲赔礼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一审判决后,张乐奕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各方观点】,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关于王菲婚外情等信息的披露行为,引发了众多网民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以张乐奕为代表的网民行为究竟属于谴责不道德行为的言论自由还是涉嫌侵犯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同利益方观点不同:,王菲: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若干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其中不乏对我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同时,张乐奕还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引发了网民对我的“人肉搜索”,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张乐奕的行为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张乐奕:“北飞的候鸟”网站系为缅怀姜岩所创立,该网站上所发表的相关文章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部分网民:“人肉搜索”是一场充分发动群众的互联网的革命,使团结互助美德发扬光大。每天它都在默默地为网友排忧解难,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人肉搜索”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寻找到失去联系的亲朋好友,揭露一些事件的真相,让虚假丑恶无处遁形,让社会正义得以弘扬,值得肯定。,有关学者:“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由信息社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广泛接触网络而缺乏责任约束机制所致,此种现象的日益广泛,也凸显了我国现行法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应当认识到,“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能简单地一律禁止,而应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适度限制和规范,以加强对他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法官回应】,5,公民的批评和谴责权利应限于法律允许范围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海东是该案的二审承办法官。他说,本案二审判决采取了对王菲“隐私”的名誉权保护方式,这也是囿于现行法规定的不得已之举。经审理查明,王菲确实存在婚外情行为,毫无疑问,他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但该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过度披露、宣扬王菲的隐私,否则构成侵权。张乐奕通过设立“北飞的候鸟”网站,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王菲不愿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晓的私人信息在网站中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它网站的链接,扩大了王菲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的范围,对部分网民向王菲发起“人肉搜索”、谩骂王菲、骚扰王菲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菲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张乐奕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其泄露王菲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对王菲名誉权之侵害。,对此,笔者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一、从侵权责任构成角度,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1)有侵权行为。张乐奕不仅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王菲不愿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晓的私人信息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向社会公众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对部分网民向王菲发起“人肉搜索”、骚扰其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2)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3)造成了损害后果。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4)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显而易见,这种现实中对王菲造成的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6,二、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应止于他人的权利边界。张乐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其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权利,“道德审判”必须止步于法律的尊严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本案中,张乐奕为代表的众多网民固然有权对王菲的婚外恋行为进行评价和谴责,有权通过网络表达他们的道德期望,但他们无权集体动用“私刑”,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以“人肉搜索”方式对王菲口诛笔伐,出言侮辱;并进一步将网络中的道德声讨激化为现实的“追杀令”,这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使其承受了沉重的精神压力,也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毋庸置疑,张乐奕为代表的众多网民的行为,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侵犯了王菲作为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三、“人肉搜索”现象亟须立法予以适度限制、规范和引导。在笔者看来,“人肉搜索”本身是中性的,具有技术中立性,当我们将其用来揭露社会腐败现象、遏制公权力滥用等情形时,其有益性是显而易见的,它能广泛集中民意或民智,显示出巨大的威力。一定程度上讲,“人肉搜索”的出现彰显了草根民主的崛起,是时代进步的体现。但不容忽视的是,“人肉搜索”行为具有一定的侵犯性,这种搜索行为极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人肉搜索”的搜索目标往往是一定的自然人,搜索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他人的一些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如本案中涉及到的王菲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的“婚外情”等事实,而这些信息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前,我国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因此通过“人肉搜索”方式不当地侵犯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侵害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人肉搜索”的这种技术中立性和极易侵权性双重特征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地一律禁止“人肉搜索”行为,而应当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适度限制、规范和引导,以加强对他人的隐私及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例如,通过完善民事立法,抛弃通过名誉权保护来保护个人隐私的方式,改为对隐私权直接保护的方式,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对“人肉搜索”过程中他人的散布其隐私及侮辱、诽谤等行为,权利人有权以侵害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考虑适当强化网站的监管责任,当其发现侵害个人隐私的“人肉搜索”行为,应该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总之对于“人肉搜索”行为的规制,需要从立法、行业自律及技术等方面多管齐下加以规范和引导,使其趋利避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净化社会风气方面发挥积极作用。,7,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8,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一)承担责任的条件,1、提示规则,第2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限制:“避风港”规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2、明知规则,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9,责任确定考虑的因素:,利益衡量:,舆论监督与个人权利的保护;,互联网行业发展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10,法条理解,1、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有无,审查义务,2、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被侵权人通知或者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不是经过法院确认侵,权。,3、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要求:,及时,4、对采取的必要措施的选择问题。必要措施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如停止服务的措施)。,11,(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形态,1、连带责任:与网络用户,2、基于公共政策考量,非基于共同侵权行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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