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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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应为: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患者损害,不包括实施正常的医疗行为无法避免的患者肌体损伤或者功能障碍。,本章共有,11,条,(,54-64,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54,条),此外还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些重要内容作了规定,包括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医务人员的过错界定、医疗机构的过错界定、药品和血液等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患者隐私权保护、制止过度检查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内容。,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要点,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 提供的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尽告知义务需要担责,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 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过度检查将受到限制,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方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种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方应按规定书写并保管病历资料,并应当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1,、医疗过错责任,(,1,)本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构成要件:患者受了实际损害;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有诊疗行为;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患者损失由医疗行为造成);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1,、医疗过错责任,(,3,)案例:医院诊疗与儿童耳聋的因果关系,一两岁儿童因腹泻被送医院,值班医师诊断为肠炎,即开具包括庆大霉素糖浆在内的药若干,药瓶上的标示未对药性、注意事项、副作用作明确警示说明;,20,天后儿童听力减退;,1,月后检查确诊为耳聋,经司法鉴定构成四级伤残。,争议焦点:一是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诊疗与耳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裁判要点:第一,医院对患儿超量服用庆大霉素存在过错。病历上开具的患儿每天口,服庆大霉素用量虽然,未超过目前医学标准,但病历系以医学专业术语书写,无专业知识的患者在用药时不易辨认、理解和掌握,医院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患儿父母就自配庆大霉素药剂的特性和服药注意事项作必要说明,药瓶上标志也未对药性、注意事项、副作用作明确警示说明,且标示用药量超过病历所载用药剂量;故医院未尽到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从专业角度加以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第二,医院诊疗行为与患儿耳聋存在因果关系。患儿因腹泻接受诊疗,在超剂量服用庆大霉素不久出现耳聋,医院未对其声称的有可能先天性原因导致耳聋提供相应证据;从现有证据判断,根据鉴定结论,医院不能证明患儿耳聋与服用庆大霉素无因果关系,依,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不能,说明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54,条、,55,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需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本案中,值班医生没有履行其告知义务,也没有以一定的方式对药性、注意事项、副作用作明确警示说明,标示用药量超过病历所载用药剂量,因此存在过错。并且儿童接受诊疗后,超剂量服用庆大霉素不久即耳聋,造成了终身残疾。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该,对儿童耳聋承担侵权责任。,(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2,、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即医院紧急抢救措施,(,1,)本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受权的负责 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2,)构成要件:情况紧急;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经过批准、且批准主体仅限于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3,)免责:在上述情况下,患者或者近亲属不能以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未经同意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以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有过错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2,、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即医院紧急抢救措施,(,4,)案例 见死不救 医院担责,2003,年,4,月,25,日下午,原告田某和张某,8,岁的儿子张兵在玩耍时不慎吞下笔帽,当时呼吸急促,脸色发白。田某夫妇见情况不妙,立即将孩子送,入山西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耳鼻喉科,一位实习医生开了透视单,透视结果很快出来 ,证明是气管异物。实习医生知道情况严重,立刻去找值班医生任某。但任某离开了自己的岗位,在不远处的家中看电视。实习医生将情况说明之后,任某很不高兴说:没有床,不能救,叫他们走。后来孩子的大舅也赶到任某的家中求他。约,20,分钟后,任某不急不忙地赶到医院。此时,,孩子的病情更为,危重了,。脸色青紫,呈现出缺氧状态。但任某没有对孩子立即进行检查和治疗,连科室的门都未进,靠在门框上,只对孩子的父母说:我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孩子的父母苦苦哀求,甚至下跪,任某仍是无动于衷,不予救治。田某夫妇无奈之下,只好抱着儿子前往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途中孩子停止了呼吸,心跳也无法探测到。到山西附一院后,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手术室或病房,医生就在地板上进行手术,医生用一把连消毒都来不及做的剃胡子的普通刀片切开孩子的喉部,再用一个普通的钳子将那个卡在孩子喉咙处一个多小时的笔帽取了出来。,虽然笔帽取出,,但因为窒息的时间过长,孩子仍然没有心跳和呼吸。经过人工呼吸,,20,分钟后,孩子的心跳渐渐恢复,但仍没有呼吸。继续抢救十几小时后,孩子的呼吸才慢慢恢复正常。但孩子因为脑部长时间缺氧而成了植物人。事发后,任某拒绝治疗,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义愤。省人民医院也对任某做出了内部处分:停止检查员劝其调离,并为田某家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省人民医院于2004年9月向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澄清责任。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这一事件属于医疗意外而不构成医疗事故。2004年田某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医生任某犯有玩忽职守的渎职罪,同时以人身侵权为由,省人民医院和医生任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用。,裁判要点,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抢救危急患者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这既是,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医务工作者执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病人,本身即构成了过失,而且收治病人的行为也应当属于医疗活动的范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拒绝收治危急病人并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后果的,其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在本案中,原告田某之子误吞笔帽前往被告处抢救,被告负有抢救的义务,而被告山西省第一人民医院拒绝收治生命垂危的患者,导致患者变成植物人这一严重后果,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4,条、,49,条、,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6,万元。,(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3,、医疗机构免责事由(不承担责任的情形),(,1,)条文规定。本法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 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二款: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本条规定是本法规定的特殊情形。本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中对一般情况已作了规定,比如: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还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几种情形都 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医疗损害赔偿也适用,但鉴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性,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专门作了特别规定。,(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3,)案例 如前所述张兵吞下笔帽案中,“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手术室或病房,医生就在地板上进手术,医生用一把连消毒都来不及做的剃胡子的普通刀片切开孩子的喉部,再用一个普通的钳子将那个卡在孩子喉咙处一个多小时的笔帽取了出来”的行为,即使是造成孩子因此感染,也应视为医院在紧急情况下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而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一、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例一,疑肠道肿瘤作肠镜特检:主刀资格合格、术前准备充分,操作严格按标准程序,术前主刀的助手也告知病情、检查目的和风险(包括穿孔并发症)、防范措施等及书面同意书,但术中因病变导致肠壁变薄发生穿孔。,有损害,+,有过错(主刀未亲自对患者告知),“,过错原则”,以过错行为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法国学者耶林说“使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方损害,如医方无过错,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例二,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1.,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2.,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3.,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4.,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5.,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6.,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7.,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二、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例三,心肺复苏术没有打开气道之类的记录,例四,抢救休克中没有用氧之类的记录,例五,某患儿住院十天,病情复杂,且危重,诊断未确定,医治无效死亡,有损害,10,天内没有一次科内、院内会诊讨论记录,没有一次疑难危重病讨论记录,(违反核心制度),或缺主任查房,(违反三级查房制度),例六,一患者疑颅内感染,临床上有轻中度颅压增高表现,电解质检查发现血钠,115mmol/l,,检验科及时报告病房医师,而医师未按“应答标准”作出解释或复查或处理(没有记录能证明),报告后,3,小时,患者因呼吸又突然停止死亡。,有违反制度,(临床危急值应答制度),有(死亡)损害,有过错,推定,若医方举证,:,死亡损害与违反制度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有颅压增高,脱水剂使用规范,;,按制度查房,病情尚稳定,有记录,没有严重颅压增高表现,;,关键是死亡抢救中,在气管插管时从气管内吸出食物残渣,.,吸入呕吐物窒息导致死亡,(,有抢救病史记录,),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主要修订条款,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纪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急诊留观纪录:重点纪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入院记录中辅助检查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 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手术前小结应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手术安全核查记录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视频:手术告知),(一)告知范围及内容:,1.,病情,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行),(诊断、病情变化、患者及近亲在诊疗中应配合的事宜,(如全麻前绝对不能进食),可能的预后,出院后关键需知等,2.,医疗措施,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行),3.,医疗风险,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行),4.,需要实施手术,:手术期相关事宜、替代医疗方案应书面同意,5.,特殊检查,书面同意(肝肾穿刺、各种腔镜检查、中心静脉置管监测、血管造影等)替代医疗方案,6.,特殊治疗,书面同意(介入、血液净化、新生儿换血、各种放疗、化疗、机械通气、心包穿刺、,PICC,等)替代医疗方案,重点解读,1:,条文中未说明什么是特检、特治,故医院应统一制定”特检、特治范围界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卫生部令号)第八十八条,特检、特治主操作者与患者,术前沟通记录表,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室 床号 住院号 入院时间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沟通对象,沟通内容,:,目前疾病主要诊断,特检、特治名称、方式及替代方案,操作风险及防范措施,特检、特治中有无使用贵重器材、耗材,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特别注意和配合的事项,自付费用项目,(,材料,),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用,方案,对上述问题经沟通后已充分知晓并予理解和同意,患者签字,:,近亲属签字,:,主操作者医师签字,:,年 月 日,重点解读,2:,在手术、特检、特治(诊疗措施)前,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替代医疗方案”这一点过去医患沟通内容中并未特别强调和指出(几个方案供病人选择),两害取其轻,否则,患者可以以其丧失了选择不同医疗方案机会为由提出诉讼,给医疗机构带来麻烦,(二)告知对象,患者,例七 患者因冠状动脉狭窄安装支架后,医生对使用抗凝药物及定期测抗凝药物水平有关事项告知不清发生纠纷。,例八 骨折复位后,医生对适度运动和制动告知不清引发的纠纷。,例九,先心患儿作心脏直视手术,经锁骨下静脉置管进行中心静脉压检测和检查,指征非常明确(必须作), 操作常规完善, 操作者获准入并在操作中没有违规操作,但此检查存在医疗风险如肺损伤、气胸、锁骨下动脉损伤等,术前未清楚告知患者或家属并获取书面同意,一旦造成损害,医方过错。,例十,右乳癌,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出方案,化疗后手术切除,为防止癌细胞转移且两侧均行“腋窝淋巴结清扫”,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可能发生双臂淋巴水肿,术前该风险告知不清,尤其对左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的机会,术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很难治疗),结果导致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四、医疗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读,:,1.,对“不能取得”而采取措施的根本含义是保护患者的生命权,.,什么是”不能取得”,(1),患者已不能自行决定,(2),近亲属不在场又无法联系,(3),患方拒绝抢救,(,书面签字,),2.,对“紧急情况”明确为”患者生命垂危“,3.,医方应制定采取自主医疗措施的申报程序,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当地同一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六、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伤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七、侵权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均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诊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一项情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读,:,1.,本条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的实施必须有医患配合的特点,在医生真实全面告知后,“患方不配合符合诊疗常规的诊疗”,(,不使用合理关键的药物,不作诊疗规范要求的重要检查,病情需要且符合转院条件而拒绝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指征明确而拒绝手术等,),2.“,合理诊疗义务”,(1),抢救及时不拖延,(2),急会诊时间符合规范,(3),值班人员在现场抢救,(4),抢救符合规范,(,抢救技术、抢救药物、抢救设施及使用以及抢救记录等,),例十二,疑诊患儿有肠穿孔,建议剖肠探查,经沟通患方不同意,最后因肠穿孔致腹膜炎,虽抢救但后遗严重肠粘连肠梗阻,又开第二刀,患方提出赔偿,医方认为因患方不配合导致该结果,不予赔偿,但患方指出住院一周,医方没有主任查房,未进行疑难病讨论甚至没有请外科会诊等,这些错误也是导致延误诊断,没有充分理由说服患方配合诊疗,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八、侵权责任法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九、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视频:反复用病历,),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十、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针对过渡检查、过渡治疗的现象,),解读,:,“,必要”、“不必要”,的界定标准是“诊疗规范”,1.,这在已有“临床路径”一类的疾病诊断中较为明确,便于操作,;,2.,在诊断某一疾病的教科书、诊治指南或诊疗技术规范等权威书中,一般也有相应的检查要求,亦可作为依据进行检查,;,3.,即便无明确相应诊疗规范,要作某项检查,则对检查项目的目的清楚告知患方并取得同意,(,有告知记录,),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十一、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解读,:,1.,用“法律责任”表述而不是用“侵权责任”表述,2.,本条显然是考虑到对“医闹”行为要采取多种法律责任并举,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3.,过去执法者往往对“医闹”者有现行损害后才执法,而现在只要是干扰”、“妨害”的都应当执法,结论,医务人员在执业生涯中按“章法”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将不犯或很少犯错误!,思考题:,1,、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是如何规定的?,2,、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况有哪些?,3,、在哪些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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