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6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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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信 托 与 租 赁,1,主要内容,信托与租赁业务的发展,信托与租赁行业的状况,信托与租赁机构的情况,信托与租赁业务的前景,2,参考文献,信托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2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6月(失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7月(失效),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失效),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4年10月(未实施),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品种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未实施),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月,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4年6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2000年10月,3,第一节 信托及其性质与制度,一、信托的概念,1教材:信托,是财产所有者为达到特定目的,将其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行为;,信托,亦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2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4,3信托的三层涵义,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信托主要是一种经济行为,,信托主要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4广义与狭义的信托,广义的信托:信托与委托,委托办理与委托代理,狭义的信托:委托办理,狭义信托与委托的区别,:,非本质的、习惯称谓上存在不同,受托人的权利不同,风险收益的归属不同,5,二、信托的起源,1,信托是在私有制出现后产生的。,2有关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古罗马时代出现的,“信托遗赠”,也是一种原始信托行为。,3,现代信托制度是在英国“,尤斯制,”(,USE,)的基础上发展来的。,6,英国,“USE”制的发展,:,没收法“USE”制;,用益法“双重USE”制;,“二重裁判制”,“USE”制下财产权利的保护;,“司法条例”信托法律关系正式形成;,信托制度的完善;,英国信托业务的特征:,个人信托为主;个人受托多于法人受托。,7,三、信托的构成要素 信托的内容: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一)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关系的确定:,有三种,形式,书面合同,个人遗嘱;,司法裁定(法院的裁决命令书),:,国内尚未出现,信托关系的生效,:信托财产权利的转移,8,(二)信托关系人:,信托当事人,1委托人,:,设定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或合法的支配者,即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条件:,委托人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个人或数人(共同委托)。,权利:,9,关于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可以包括:,监督权:,干预权:,解任受托人:,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 :,委托人权利的形成:,信托法中加以规定,信托合同或契约中自行约定,10,我国信托法中对委托人权利的规定:,监督权:,第20条,第20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干预权:,第21、22条,第,21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11,第22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解任受托人:,第23条,第23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12,解除与变更权:,第50、51条,第,50,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1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13,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第54条,第54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14,2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资格:,受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托人可以是个人(,个人受托,)或法人(,法人受托,);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共同受托,)。,履职原则: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责任、义务:,权利:,15,关于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可以,包括,:,审慎处理信托事务:教材中的,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牟取自己的私利:,核算与完整记录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不随意辞任,:,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收益或财产),16,我国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的责任、义务,的规定:,审慎处理信托事务,第25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第30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第32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7,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第27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8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牟取自己的私利,第,26,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18,核算与完整记录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第29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第33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第34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不随意辞任,第38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19,关于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权利可以包括,:,自主处分信托财产(自主权大小视合同约定而有差异),获得报酬:,获得费用、损失的补偿:,20,我国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的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1,3,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的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三种情况:,本金、收益、全部财产和收益,范围,:,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是指定的人或符合确定标准的人;不论是有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权利(信托受益权),:,22,关于受益人的权利,享有与委托人同样的监督与干预权利,第49条,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法第45条,转让、继承和用于偿债的权利,:第48、47条,23,放弃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第46条,同意解除信托的权利,:第51,.,3条,信托终止后享有信托财产的权利:,第54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24,4,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权利义务的比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无定式(与股权和债权的定式权利义务模式不同),一般情况下,由受托人确定的格式合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弱势,25,5,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关系,委托人与受益人:,他益信托,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一般应是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宣言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同一人,而受益人必须是第三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26,(三)信托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条件:,由委托人根据需要提出,为受益人接受,为受托人力所能及,27,范围:具有多样性,经济利益,人身利益,公共利益,其他利益:如社会利益,目的信托以其他利益为目的设立的信托。,限制:,信托法,第11、12条。,28,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12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29,(四)信托财产,:,信托行为的标的物,也称财产权。,条件:,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限制:,信托法第14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种类:,有形与无形财产。,特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性及物上代位性。,30,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1)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2)与其他的信托财产独立;,(3)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独立;,(4)与受益人的财产独立。,具体要求:,(1)分别管理与核算;,(2)债权债务不能相互抵消;,(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31,(4)相互之间的,交易存在限制,:,信托法,第28条的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5)当事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32,2有限性:,3物上代位性:,(五)信托报酬,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取得的报酬,信托法第35条,33,四、信托契约的基本内容,信托法第9条,(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34,五、,信托的特点,:,1转移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2信托体现了一种充分信任;,3信托目的的特定性:主要以他人利益为信托目的;,4信托内容的广泛性;,5信托收益分配的实绩性: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6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依照约定、弹性较大。,35,六、信托的性质,信托主要属金融范畴,即社会信用活动的范畴。,信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代理为方式的、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信用活动。,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程度不同,,(2)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的法律关系不同,,(3)当事人,的风险收益程度不同。,36,第二节 信托的种类,一、 以委托人为标准划分最基本的分类,体现了信托目的的差异,个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法人信托,通用信托,二、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37,三、以信托财产的性质划分,金钱信托资金信托,特定金钱信托,指定金钱信托,非指定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金钱债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38,四、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处分,管理和处理信托:经营,五、以信托事项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39,六、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受托人性质)划分,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七、 以受益人为标准划分,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他益信托与自益信托,40,八、以信托涉及的地区范围为标准划分,国内信托,国际信托,九、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狭义信托,十、特殊的种类,宣言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同一人,目的信托:以其他利益为目的设立的信托,41,第三节 信托的职能与作用,一、信托的基本职能,财产转移职能,可以用以合理避税(选择低税种的财产转移方式、税基平摊等)、债务管理,财务管理职能:投资理财职能,,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之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能。,可以用以进行债务管理,该两项职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适应性三个特点,。,42,二、信托的衍生职能,融通资金的职能:,即信托具有筹措资金,融通资金的职能。 这项职能,以投资理财职能为基础,具有长期金融的特点,,并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目前信托所发挥的主要功能,社会投资职能,社会福利职能:,受托人通过信托业务,参与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是信托,独特的职能,。,政治建设职能,:全权信托、盲目信托,43,第四节 信托在我国的发展,44,对信托业的了解?,信托:现代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尽坎坷,路在何方?,(一)中国信托业恢复初期的迅速发展与第一次清理整顿,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0,,人行下达,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信托业出现恢复发展的高潮。至,1982,年底,全国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家。,问题:这些机构与银行抢资金、抢业务、争地盘,发展变相的银行业务,通过吸收存款、同业拆借资金用以发放贷款或直接投资实业。严重冲击了国家对金融业务的计划管理和调控,直接助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膨胀和物价水平的上涨。,第一次整顿:,1982,年,4,月,国务院发文决定对信托业进行整顿,45,(二)第二轮扩张与清理整顿,1983,年人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随之,信托业又被提上议事日程。人行提出“凡是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各种信托业务都可以办理”,信托业出现了又一次高潮,但基本上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复,,1984,年底,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失控。,问题:信托公司发放一些收效甚微的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扩大基建规模,在经济过热和投资失控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二次整顿:,1985,年初,对信托业务进行整顿,严格控制信托贷款,46,(三)中国信托业的第三次清理整顿,1988,年,中国经济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经济过热现象空前严重,乃至达到严重恶化的地步。与此相对应,信托公司数量飞速膨胀,到,1988,年底,全国信托投资机构数量达到上千家。,问题:为回避人民银行对信贷规模的控制,各专业银行纷纷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信托公司转移资金,信托公司再次成为固定资产投资失控的推波助澜者,第三次整顿:,1988,年,8,月,依循撤并信托机构、压缩信托公司政策生存空间的模式,如取消利率上浮的规定,使信托机构在与银行竞争中失去利率优势。,47,(四)中国信托业的第四次清理整顿,1992,年,邓小平南巡,迎来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热潮,经济迅速回升并呈高速增长态势,但经济增长中各类问题也再次固态复萌。,问题:信托公司与银行联手,违规揽存,违规放贷,并直接大规模参与沿海热点地区的圈地运动和房地产炒作活动,再次充当加剧经济形势过热、扰乱金融秩序的角色。,1993,年,6,月,中央决定进行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与此同时,对信托业的第四轮清理整顿正式开始。切断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资金的联系,要求银行不再经营信托业务,不再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与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48,(五)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19992002),第四次清理整顿之后,出于维系生存的本能,为获取资金以新还旧维系金融机构的信誉,信托机构采取了一些消极的对策,如高息揽存、超额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等。,爆发支付危机。,问题:中银国信、中创广东国投等信托巨舰纷纷沉没。,1999,年,3,月,开始最严厉的第五次整顿。国务院决定此次清理整顿使信托业回归本业。业内人士将此次整顿形象地称为“推倒重来”,49,信托业历经五次整顿的原因,问题:信托公司历经多次整顿,是否有存在的必要?,1、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环境的制约,2、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缺陷(严重依附于政府),3、信托业的市场定位不清,4、信托监管框架及法律、法规的缺陷,50,(六)信托业的新时期:回归主业,1、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实施。,2、2002年5月9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实施,3、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当天,爱建信托推出我国第一个规范的信托产品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4、截至2005年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已达19569952万元,平均为425434万元,同比平均增长29.27%。增幅超过10%的公司多达33家,超过50%的也有21家。,51,七、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简介,北京:中诚信托 、北京国投、中信信托、外经贸信托、国民信托,上海:上海国投、爱建信托(*)、中海信托、中泰信托、安信信托(*)、华宝信托,天津:北方信托、天津信托,重庆:新华信托、重庆国投,广东:深圳国投、平安信托、东莞信托、 广东粤财信托,浙江:浙江国投、金信信托、金港信托、杭州工商信托,江苏:江苏国投、苏州信托、国联信托,福建:厦门国投、联华信托,山东:山东国投、英大信托、海协信托,东北:华信信托、吉林信托、中融国际、泛亚信托、弘泰信托,陕西:陕西国投(*)、西部信托、西安国际,河南:中原信托、百瑞信托,新疆:金新信托、新疆国投、伊斯兰信托,安徽:兴泰信托、国元信托,内蒙:内蒙古信托、新时代信托,江西:江南信托、江西国投,其他:山西国投、衡平信托、湖北国投、湖南国投、庆泰信托、甘肃信托、西藏信托、云南国投、黔隆国际,52,租 赁,一、租赁的一般涵义,1概念,:,2租赁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行为,租赁具有信用的基本特征:价值单方面的转移,租赁物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租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行为:租金的分期回流,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直接结合。,53,3,租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租赁的四要素):,(1),租赁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其他当事人:,融资租赁和杠杆租赁中的供应商、贷款人、收托人等。,54,(2)租赁标的:,指用于租赁的物件,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国际会计准则 17,租 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各种规定,租赁标的应具有的性质:,租赁物应当是实物财产;,租赁物使用后一般仍能保持原有形态;,租赁物一般应能独立地发挥效用。,通用性较强的物品更适于租赁交易。,(3),租赁期限:即租期。,(4),租赁费用:即租金。,55,二、租赁的分类,1按,合同法,对租赁分类:,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56,2,按照租赁性质分类:,传统租赁(出租服务),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租赁物件时间,为对价计算租金的出租服务。,融资性租赁,以租赁物件为标的,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时间为对价,计算租金的租赁。,3,.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分类,: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报酬的承担归属不同,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57,4,.,按融资方式分类,表内融资:,租赁物折旧在承租人一方的租赁方式,表外融资:,租赁物折旧在出租人一方的租赁方式,5.,按租赁交易业务运作方式分类,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等等。,6,从租赁标的物的角度分类,动产租赁、设备租赁、不动产租赁、房屋租赁、土地租赁、飞机租赁、汽车租赁、计算机,租赁,等。,58,7.,按租赁所涉及区域分类,国内租赁(境内租赁),国际租赁(跨境租赁),8,.按租赁业务的创新分类,百分比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风险融资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捆绑式融资租赁,主租赁与综合性租赁,59,9,.按出租人与其他出资人对融资风险的分担程度,自营(直接,)租赁,杠杆租赁,信托(或委托)租赁,联合租赁,厂商租赁,60,三、传统租赁,(一)传统租赁的概念,:,出租服务。,(二)传统租赁的种类,:,1,按租赁物的不同:,土地房屋租赁、通用设备及物品租赁,2,按租赁时间(视承租人的需要)的不同:,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3.,按租赁物使用中的服务内容:,光租、期租,(连带操作服务的定期租赁),61,(三)传统租赁的特点,租赁关系简单,,只涉及2个当事人和1个合同,承租人租赁目的,一般,是纯粹为了,使用,租赁物,租赁物的选择是由出租人决定的,,所有权风险归出租人承担,;,租金支付具有,不完全支付性,或称为,非全额清偿性,出租人还,要提供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等服务,租赁合同具有,可解约性,租期结束时,租赁物,所有权一般不转移,在会计处理上,租赁物不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62,四、融资租赁,(一)概念,:,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租赁期间内,,通过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投资以及收益,。,或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或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的规定,实质:以租赁为形式的融资行为,63,64,(二)融资租赁的特点:,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租赁物以及供应商由承租人自行选定,承租人的目的是中长期融资,租金支付的全额清偿性,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长期分离(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达到与承租人经营,风险隔离的效果,),租赁物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以及无形磨损等,所有权的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会计处理上,租赁物要计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表内融资),65,(三)融资租赁的种类:不同的运作模式,1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租赁,按当事人的多少来划分,直接(标准的)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向供货厂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然后直接租给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所付款项由出租人自行筹措。,融资转租赁,是由出租人先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再转租给(第二或事实上的)承租人,一般在国际间进行。,66,当事人(至少4个):,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合同(至少3个),:,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租赁合同,回租售后租赁,(或售后回租、返还式租赁),,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资产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该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使用。,(也可能是出售和传统租赁租回两个法律及业务关系,不属于融资租赁),当事人(2个):,承租人(企业、卖主)、出租人(租赁公司、买主),合同(2个):,买卖合同、租赁合同,67,2单一投资租赁和杠杆租赁,按租赁中出资比例来划分,单一投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的,全部投资,金额的租赁,这是一种传统的融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1)定义,:,杠杆租赁(或称杠杆式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提供部分租赁物投资,其余部分的资金则以租赁物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从金融市场负债融资取得。,68,(2)业务运作过程:,一般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杠杆租赁项目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并拿出项目总金额2040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出资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而只对资产管理公司有追索权,还款保证在于租赁物本身及其租金,), 以“,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出租人则可以享受100%的低税优惠和租赁物的全部所有权。,69,70,(3)特点:,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租赁物投资的20%-40%。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设备投资优惠,财务杠杆效应;,租赁项目负债的,有限追偿性,(因为有特殊的运作模式);,杠杆租赁主要用于,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赁;, 业务运作,涉及面广,合同关系,复杂,。,71,(4)杠杆租赁给各方面带来的好处,出租人,可获设备所有权及税收优惠,而对贷款仅负,有限,责任、即,仅限于,出租物价值;,承租人,可获大额长期融资以及出租人,转给的部分,税收优惠;, 债权人,的回收有保障租赁物作为第一抵押权。,72,(5)杠杆租赁的当事人,承租人,制造供应厂商,物主出租人:租赁物,实际上的所有者,物主受托人:具有租赁物,法律上的所有者,,承租人的出租人,债权人的借款人 等,三重身份,杠杆租赁的核心,债权人或贷款人: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合同受托人:债权人的,受托人,包租人或经纪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中间人,73,3百分比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风险融资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捆绑式融资租赁按租金计收方式的创新,百分比租赁,(,分成租赁,Share Lease ):是把租赁收益和设备运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对回笼期较长但现金流稳定且具有一定垄断性的项目,可尝试采用收益权担保、收费分成的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浮动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出租人实际参予了出租人的经营活动。,74,项目融资租赁,(,Project Lease,):,承租人以租赁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租赁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产品生产厂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厂商租赁的运作模式,。,75,风险融资租赁,(Venture Lease),:,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76,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Structured Participa,tion Lease):,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相同;,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约定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77,捆绑式融资租赁,(Bundle lease) 或,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不低于租赁物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78,4委托租赁与厂商租赁,委托融资租赁,(Entrusted Lease):,一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金融租赁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二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79,厂商租赁:,又称销售式租赁,(Firm lease):,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售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80,5、,主租赁与综合性租赁,主租赁(,Master Lease,),:,是一种开放型租赁方式,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除租用目前所需设备外,还可根据需要,按同样的租赁条件和规定(租金除外)租用新的设备,而,毋需另签订新约,,出租人在整个租期内有责任提供最先进的设备。,这种租赁,实际上是出租人给予承租人的一个,授信额度,。,主租赁通常用于卡车、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租赁。,81,综合性租赁,(Comprehensive Lease),:,是租赁与贸易相结合的租赁方式,由于结合的方式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是承租人不是以现金支付租金,而是以设备投入生产后所生产的,产品,来抵付租金。,二是,租赁与加工装配贸易相结合,,是出租人不但向承租人提供设备,而且还提供原料或零部件,由承租人进行加工装配后,将成品交付出租人或它指定的第三者,以加工装配产品的,加工费,作为租金。,三是,租赁与包销相结合,,是承租人利用出租人提供的设备生产,其全部产品由出租人包销,并从,包销价款,中扣取租金。,82,五,、,经营租赁(经营性租赁),1传统的理解,:,经营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身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通过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与传统的租赁区别不大),83,2,现代租赁中的表述:,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的租赁业务。,两个理解的角度,:,会计角度,:会计准则中不属于融资租赁的租赁业务。,合同法角度,: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实质,:以传统租赁之名,达表外融资之效。,84,3经营租赁的特点:,经营租赁仍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和,二个合同,(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承租人的,租赁目的,仍是为了进行,中长期融资,,但是租赁期限,短于,租赁物的使用寿命年限;,租赁物的选择,由承租人决定,但出租人有否决权;,租金,具有不完全支付性(非全额清偿性);,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可由承租人、但通常是由出租人负责承担;,租赁,合同,可以中途解约;,租赁,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退租,续租或留购;,租赁物可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但,通常不纳入,。,85,六、,管理性租赁,概念:,企业公司的产权所有者将企业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进行经营管理并获得经营的利润收益的租赁行为。,实质:,发挥,资产管理的功能,86,管理性租赁,曾是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一种过渡管理方式,在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目前以逐步被股份制代替。最近又有一些企业,尝试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开展管理性租赁业务,,将租赁中的短期行为变成长期行为,进一步发挥,租赁的资产管理功能,。,87,七,、,租赁的功能,租赁的四大功能,1投资功能,2融资功能(及其优势),3促销功能(及其特点),4资产管理功能(及其表现),88,八、现代租赁业务的各种优势,(一)对承租人的好处,高效快速的融资方式,引进中长期资金,享受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优惠以及实施,税收筹划,加速折旧,加快技术进步:融资性租赁,盘活存量固定资产,提高资金流动性:回租,调节资产负债结构比率:表内或表外融资具有不同财务效应,所有权、使用权两权分离,避免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表外融资,获得专业管理服务和其他相关的金融延伸增值服务,89,(二)对出租人(资金提供者)的好处,1、降低投资风险,:,有金融租赁进行项目把关,增加金融租赁为承债主体,严格控制了资金投向,项目以资产所有权为基础,有租赁保证金和其他抵押担保作为保障,2、,扩大产品销售(制造商通过厂商租赁),3、,运用出口租赁,规避国际贸易的壁垒,,扩大出口贸易,4、,实施,税收筹划,90,(三)对设备供应商的好处,有效控制应收账款,防范赊销的信用风险;,加快资金回笼,促进产品研发和扩大生产;,提高销售竞争力,增加,设备销售的,市场份额;,降低财务费用,改善财务状况;,全面介入销售和租赁,有利于控制自己设备的销售体系。,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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