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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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概念,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1.拘传,3.监视居住,5.逮捕,2.取保候审,4.拘留,2,强制措施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公、检、法,对象的唯一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人身自由,目的具有预防性,适用上具有法定性,时间上具有临时性,3,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法律性质和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法律根据不同,适用的机关不同,适用的时间不同,稳定的程度不同,法律后果不同,4,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法律依据不同,适用的机关不同,稳定性不同,5,强制措施与保障诉讼进行的司法措施的区别,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适用阶段不同,种类不同,与判决的关系不同,6,公民的扭送,扭送是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根据刑诉法第36条的规定,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扭送并不是刑诉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7,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可能性的大小。,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掌握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体状况或其他情况。,8,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或有必要直接拘传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或审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是法定5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适用。,9,拘传的特征,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10,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是强制到案,适用对象不同,传唤适用所有当事人,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11,拘传的程序,填写拘传证,拘传的执行(两名以上执行人员),拘传的时间(12小时),,,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拘传的地点,:,不许异地拘传,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应不低于12小时,12,案 例,呼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呼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 日的讯问。呼某对此提出了申诉,他可以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理由提出申诉?,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D时间长至1日(时间超过了12小时),13,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妨碍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只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仅次于拘传的一种比较轻的强制措施,14,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罪该逮捕,但因罪证不足而不能呈报批捕或没有批准逮捕或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在法定羁押期间不能结案。,6、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15,案 例,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A、D,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16,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他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17,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的条件:,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保证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5.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有代偿能力,18,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的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不适用保证人保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交纳保证金担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19,取保候审的程序,取保候审的决定,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决定取保候审,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所委托的律师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20,取保候审的程序,取保候审的撤销或解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检、法机关对同一对象可以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1,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如果是保证金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上述规定,应当将其保证金退回;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则应视情节轻重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22,案 例,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A、C,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23,案 例,孙某系海成县刘家镇人,199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下列行为中,哪些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C、D,A离开本镇到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2日内才返回,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未能到案,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24,案 例,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当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C、D,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B.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5,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制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对象和条件与取保候审的对象与条件基本相同。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交不起保证金的情况下实施的;或者因司法机关认为采用监视居住较之采用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用的。,26,监视居住的程序,监视居住的决定,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监视居住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撤销或解除,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公、检、法机关对同一对象可以重复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7,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机关发现被监视居住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28,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下列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29,刑事拘留,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除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的某些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外,拘留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30,刑事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31,刑事拘留,羁押与拘留、逮捕的关系: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羁押一词,是指将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人关押于看守所进行严格监管,使其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它是执行拘留、逮捕的结果,是拘留、逮捕应有的内容,而不是与拘留、逮捕相并列的独立的强制措施。,拘留的特点:,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32,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适用目的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2)适用机关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5)与判决关系不同,33,拘留的适用条件,拘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对象条件: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紧急情况:,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34,拘留的程序,决定、执行程序,讯问、通知程序,拘留的期限及报捕、变更程序,35,拘留的决定、执行程序,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执行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决定拘留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在诉讼实践中,遇有紧急情况时,人民检察法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决定,送公安机关对其执行羁押,36,询问、通知程序,将犯罪嫌疑人拘留至羁押场所后,应在24小时以内及时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同时还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羁押的场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如果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的情形除外。,37,拘留的期限及报捕、变更程序,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3日以内难以报请批捕的。,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38,拘留的期限及报捕、变更程序,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请批准逮捕的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认为确有必要限制其自由的,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39,拘留的期限及报捕、变更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40,错误拘留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因错误拘留而取得赔偿权利的受害人,只限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在下列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公民自己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而被拘留;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依照刑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等。,对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为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41,逮 捕,逮捕,是指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用羁押的方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逮捕的权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采取分权主义。,批准逮捕权检察院行使,决定逮捕权检察院、法院行使,执行逮捕权公安机关行使,42,逮捕的适用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43,逮捕的适用条件,“逮捕必要的”适用情形:,1),可能继续犯罪的,2),可能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烦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的,3),可能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的,4),可能打击报复的,5),可能有碍侦查的,44,逮捕的适用机关,我国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特殊情况下的逮捕,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报请有关部门备案:,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应当报请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2)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逮捕的规定,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的规定,45,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已被拘留的,,,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46,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47,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检察院,48,逮捕的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规定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任何人都不得阻挠、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跑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者逮捕未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49,逮捕的具体流程,公安机关 检察院,批准逮捕 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 说明理由,已被拘留的,7日内;未被拘留的,15内;重大、复杂的20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公安机关要求上级检察院复核的,上级检察院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50,逮捕的变更和撤销,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逮捕人存在某种情形,不宜继续羁押,或者被告人已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刑,判决虽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已不应对其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逮捕这种强制措施,51,错误逮捕的赔偿,因错误逮捕而取得赔偿权利的受害人,仅限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递交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确认是否属于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52,案例一,被告人常某,1986年3月出生。 2001年5月7日晚在一商场门口欲抢行人提包,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扭送到附近县公安局。公安人员认为常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执行拘留。后公安局于 5月16日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即市检察院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常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常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 5月25日,市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 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常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问: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53,案例解析,1、公安人员认为常某符合拘留条件时不应随即填写拘留证并执行拘留。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2、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时间超法定期限。,3、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应继续羁押常某。应当立即释放。,4、市检察院不应对复核申请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复核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5、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常某执行逮捕,不应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54,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55,案例解析,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56,案例三,某甲虐待其妻子某乙,某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向某甲送达自诉状副本。某甲收到自诉状副本以后,恼羞成怒,再次暴打某乙。某乙带着满身血迹,到县人民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法官某丙见状,十分恼怒某甲的不法行为,决定立即拘传某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某丙填写了拘传票,由法警当日上午10时将某甲拘传到人民法院,然后关押在法院的被告人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5时,某丙对某甲进行了审问、批评,在某甲保证不再殴打某乙后,将其释放。,问:某丙的做法那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57,案例解析,某丙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未经批准就决定拘传某甲。,2、拘传某甲的目的不正确。,3、没有及时讯问某甲。,58,案例四,某甲,人称“杨百万”,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某县公安局拘留。某甲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某县公安局责令某甲提出保证人,并交纳100万元保证金。某甲提出:我只选择人保的方式,由我的律师担任保证人,我不选择财保。某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说:选择哪种保证形式,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你没有选择权,只能服从公安机关的决定。,问:,1、犯罪嫌疑人有无保证方式的选择权?,2、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某甲同时采用人保和财保是否正确?,3、保证金的数额如何确定?,4、某县公安局责令某甲交纳100万元保证金是否正确?,59,案例解析,犯罪嫌疑人有保证方式的选择权。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某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否定某甲的选择权是不正确的。,2、六部委规定第21条规定:不能同时要求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因此,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某甲同时采用人保和财保是不正确的。,60,案例解析,3、刑诉法对保证金的数额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的数额过低,起不到保证作用,数额过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缴纳,就可能无法享受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缴纳100万元保证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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