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与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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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收养法,1,教学要求,使学生理解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其他家庭关系等问题的基本知识。并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2,教学难点和重点,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亲权的基本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收养成立的要件、收养的效力、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法律后果。,3,教学内容,第一节,亲子关系法,第二节,收养法,4,第一节,亲子关系法,一、亲子关系概说,二、亲子关系的发生与变更,三、亲权,四、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5,一、亲子关系概说,(,一,),亲子关系的概念,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它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亲子关系的性质和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养父母子女关系,(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3.,人工生育子女与父母的关系,6,二、亲子关系的发生与变更,(,一,),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1.,婚生子女的确认和否认,(1),婚生子女的确认,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2),婚生子女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2.,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3.,人工技术生育子女在亲子关系中地位,7,婚生子女的确认,案情简介,:,原告,温某,男,26,岁,某省某市某县人,钢铁厂工人。,被告,吴某,女,某省某市某县人,纺织厂工人。,原被告经人 介绍而相识,不久就谈起了恋爱,并在婚前有过性行为。,2001,年,6,月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吴某生下一女孩,取名温雅。随着温雅长大,周围亲朋说温雅长得不像温某,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后两人发生矛盾,温某与吴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吴某拒绝。,2003,年,3,月双方分居。,2002,年,5,月温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温雅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在法院的建议下,温某另行提起确认之诉。法院依法中止审理离婚案件,先行审理了确认之诉。,8,婚生子女的确认,在庭审过程中,温某指出二人婚后,7,个月生下温雅的事实。同时承认自己与吴某婚前有过性行为。但无法举证证明吴某与其他男性有过不正当关系。吴某否认与其他男性有过不正当关系。但以有害于女儿身心健康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最终法院认为温某未提供足以证明温雅不是婚生子女的证据,判决确认了温雅与温某的父女关系。温某不服上诉。,主要法律问题,:,我国对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有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采取了那些程序,?,如何举证。,9,婚生子女的确认,参考处理意见,:,二审人民法院说服吴某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温雅与温某有血缘关系。法院补充了证据,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温某未再提起离婚之诉。,10,婚生子女的推定,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中,大致有三种推定方法:一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二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三是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夫即为父。受胎期为子女出生前的,300,天至,180,天,其间的,121,天为受胎期。结婚满,180,天以上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11,3.,人工技术生育子女在亲子关系中地位,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涵,中指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12,(,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13,(,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概念,:,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行为。,认领的形式,:,自愿认领 强制认领,1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认领的法律后果,:,两种认领的效力是相同的。各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认领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15,案例,1,高某,男,,26,岁,某高校讲师。刘某,女,,23,岁,某工厂工人。高某与刘某在谈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致使刘某怀孕。当时,高某提出打胎,刘某不同意,生一女孩。刘某多次找高,提出结婚要求,高某不同意,反而另寻新欢,并准备结婚。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经查证、鉴定、证明孩子系高与刘共同所生。法院判决小孩归刘某抚养,高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5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就本案来说,孩子是无辜的,过错在于高某与刘某未婚同居,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因此,法院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16,案例,2,1996,年,7,月,张学英与其夫陈生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1996,年起,张学英与黄永彬一起同居生活至,2001,年,2,月。,1997,年,2,月,28,日,张学英之女黄欣出生,与黄永彬、张学英一起生活。,17,案例,2,2000,年,6,月,黄永彬之妻蒋伦芳因黄永彬与张学英同居之事同黄发生纠纷。黄所在单位调处时,黄否认与张学英的同居关系,否认黄欣是其女儿。,2001,年,4,月,18,日,黄由他人代书遗嘱,将其去世后单位给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蒋伦芳出售继承房屋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1,部,赠与张学英。,4,月,22,日,黄去世。,4,月,25,日,张学英持黄的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伦芳交付黄遗赠的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18,案例,2,2002,年,6,月,2,日,张学英找到医生朱万英,要求为黄欣开具出生证明,朱照办。,6,月,10,日,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出生证明和张学英的陈述,对张处以,6000,元的计划生育罚款。张交纳罚款后,于,6,月,12,日以黄欣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黄欣系她与黄永彬的非婚生女。黄永彬病逝后,黄妻蒋伦芳占有了黄永彬的遗产,领取了抚恤金。黄欣虽系黄永彬的非婚生女,但依法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黄欣依法享有继承黄永彬的遗产、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因黄欣系非婚生女,其母张学英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该罚款应为黄永彬生前的债务,应从黄永彬的遗产中先予扣除。故请求法院判令蒋伦芳返还黄永彬应交付的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返还黄欣应得抚养费(计至,18,岁)、抚恤金及法定继承黄永彬的遗产约,5,万元。,19,案例,2,蒋伦芳辩称:黄欣受胎时张学英存在婚姻关系;黄永彬在,30,年前就经医学诊断为无生育能力,与她同生活,38,年都无亲生子女,故黄欣不是黄永彬的女儿,蒋伦芳没有给付黄欣抚养费、抚恤金和遗产的义务。张学英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不是黄永彬生前的债务,与蒋伦芳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由蒋伦芳承担。,20,(,三,),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拟制的父母子女,他们之间具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21,(,四,),继父母子女关系,1.,继父母子女的概念,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22,(,四,),继父母子女关系,2,、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注意,:,继子女和与其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间及其生父母间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23,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并不完全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长期抚养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2),继子女和与其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间及其生父母间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权。,(3),依据,收养法,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经收养后,便变继父母子女关系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变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单一的权利义务关系。,24,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1,)对于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子女间的姻亲关系也随之解除。,(,2,)对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双方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消除。,(,3,)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教育继子女,除了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要求领回的以外,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自然解除。,25,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4,)在通常的情况下,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的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其拟制关系,或经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解除其拟制关系。,(,5,)对于继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继父母而解除拟制关系的,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共同生活期间为其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费可由双方协商,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判决。,26,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胡某,男,60,岁,某厂退休工人。,胡宏,男,21,岁,某厂工人。,1984,年,胡某与冯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胡某身边没有子女,而冯某则带着与前夫所生之子刘阳,(,后改为胡宏,),与胡某共同生活。当时胡宏只有,8,岁。胡某与冯某感情较好,胡某将胡宏视为亲生儿女,供其念完高中,到皮鞋厂上班。,1990,年冯某因精神病离家出走,胡某多方查找,仍不知其下落。胡某仍与胡宏共同生活。,1992,年,胡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冯某失踪,并以失踪为由要求与冯某离婚。但离婚这件事上与胡宏产生争吵,发生矛盾。,1996,年,胡某经人介绍与蒋某结婚,遭到胡宏反对。几乎动手打架,胡宏也没加胡某的婚礼。,1994,年胡宏工作后一直与胡某住在 一起,胡某与蒋某结婚后,胡宏和继父的关系更难相处,.,由于胡宏交女朋友的事,父子发生争执,胡宏动手打了继父。眼看双方无法共同生活。,1997,年,胡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胡宏的父子关系。并要求胡宏偿还十几年抚养费。,主要法律问题,:,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解除,?,27,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参考处理意见,:,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胡宏给予原告胡某,8000,元作为抚养多年的补偿。,28,三 、亲权,(,一,),亲权的概念和历史沿革,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律特征有:,1,亲权的性质是基本身份权。,2,亲权为父母专有,以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3,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29,亲权的历史沿革,亲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家父权和日耳法的保护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演变,近现代的亲权制度一般已从以亲权为本位转变为以子女为本位,各国的亲权法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根本目的。,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强调的是,“,父为子纲,”,、孝道为本的父权思想。新中国成立后,封建的家族制度解体,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父母和子女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0,(,二,),亲权的基本内容,1.,人身方面的内容,监护教育权,住所指定权,惩戒权,子女的返还请求权,子女姓氏权,31,(,二,),亲权的基本内容,2.,财产方面的内容,财产的管理及使用、收益权,有限处分权,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三,),亲权的行使、丧失和消灭,32,四、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33,目前我国亲子法还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1,普遍存在家庭财产规范不明细的问题。,2,关于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终止的条件问题。,3,我国关于亲子否定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系列制度还很不完备。,4.,亲权制度研究。,34,思考题:,212,页,1,6,题,35,谢谢大家!,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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