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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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1,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2,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165号文与、财税2002191号文,(165)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3,(191)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4,相关问题分析,:,*,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5,*,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是否开具发票问题。,6,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420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吸收合并,7,财税200529号,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债转股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注:至2008年12月31日止。,8,土地增值税问题,关于财税199548号,文与财税200621号文,(48),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9,(48)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10,(21),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与财税2002191号文的关系,11,契税,关于财税2008175号,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1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13,二、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特别注意:国税发200989号第一点的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14,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15,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16,六、企业注销、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17,七、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18,相关规定:,1、国税函2008514号,(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2、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9号3、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19,印花税,关于财税,2003183号文,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20,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21,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2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涉及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办法第十七条,23,第五十六条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六十七条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第七十一条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24,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25,1、关于重组并购过程中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企业”,A、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原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财税 1997 77,26,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 1998 97,27,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28,B、评估增值涉及的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自用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注意财税1996 69号文的规定,29,C、评估增值涉及的印花税,国有企业按财税199669号执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D、资产评估增值的后续影响,一般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2、关于企业合并商誉的涉税问题,3、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问题,30,“特别审批的国有企业”,如:财税200882号,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8号,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31,核心内容:,资产评估增值,直接转计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资产重组问题,关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5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33,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按所得的20% 征收个人所得税。,34,关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原,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相关说明 :,1、,借鉴了美国和欧盟有关企业重组的税收规则。重组的定义、分类和处理原则符合国际通常做法。,2、就实施条例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汇总情况中涉及到这部分内容的修改建议认真进行了研究,并结合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等做了修改。,35,3、通知最核心的内容是:,针对企业重组业务制定区别于一般的资产买卖业务的特殊税收规则。,从经济实质分析,企业重组业务实际上是由当事各方之间的一系列资产转让、股份交换和资产置换业务构成。普通的资产买卖是单项资产的交易;而企业重组实质上是大规模资产交易的组合。,从资产买卖的一般税收原则出发,企业的各项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全部资产交换都要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企业重组虽然也是资产买卖交易,但它涉及的交易量大,且主要是非货币性交易。,36,与普通资产买卖交易不同,在企业重组活动中,对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只不过是以不同的形式继续着他们的投资,。如果对其投资形式的变化要求确认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对企业正常的投资和改组行为造成阻碍。即企业或其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对资产的变现,,如果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纳税,需另筹资金纳税。因此,如果不制定针对大量非货币性交易的企业重组适用的特殊税收规则,企业重组可能因为税收成本而实现不了。,37,4、企业重组特殊税收规则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制定企业重组的特殊税收规则时一般遵循经济合理原则、中性原则和反避税原则。,很多国家税法中一般都将企业重组分为需要对资产交易所得征税的“应税改组”和对资产交易所得暂时不征税的“无税改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特殊规则,实际上是一种递延纳税的技术方法。,企业的各项资产如果不确认转让所得,,其计税基础就必须保持不变。,通知第五条“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38,改组能否享受暂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的待遇,与重组交易的补偿方式有关,而不仅仅取决于重组的法律形式。,一般税法规定的“无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包括:,(1)企业转让资产后,受让企业继续用于同样目的的经营业务,保持“经营的连续性”;,(2)转让资产的企业或其股东应通过持有接受资产企业的股权,继续保持对有关资产的控制,即具有“权益的连续性”;,(3)重组中涉及的现金流量很少,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4)重组必须有合理商业目的,要防止利用重组进行避税。,39,增加了“特殊重组”的“合理的商业目的”条件,通知对符合“经营的连续性”、“权益的连续性”和“缺乏纳税必要资金”的重组交易,给予“特殊重组”的待遇,主要是为了鼓励重组行为的正常进行,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通知表述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突出了“特殊重组”中“经营的连续性”的条件,“特殊重组”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重组中企业转让资产后,受让企业应将资产继续用于同样目的的经营业务,保持“经营的连续性”。,法律形式被改变、资本结构被调整、被收购、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通知第五条“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40,明确了,跨境,特殊重组的条件,考虑到跨境重组中存在境外当事方,要享受特殊重组待遇,除满足“特殊重组”的一般条件外,还应该保证被重组企业资产所隐含增值的税收管辖权仍保留在中国境内。,通知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41,(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42,(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43,5、企业重组的定义与分类,企业重组定义: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法律或经济组织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资本结构调整、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所得税处理方式不同将重组区分为“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通知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适用于特殊重组的所得税特殊规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税重组,而只是递延纳税的待遇,,44,6、增加了对多步骤交易合并看待的规定,企业应将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互为条件的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分多步骤进行处理。,通知第五条第三款,第十条)的规定,(原办法中的内容),第十三条 如果企业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进行的同企业的资产、股权转让、处置等,是达成该企业重组协议所不可或缺的步骤,企业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整体进行处理。,国税函 2004 390号文,企业实际发生的重组业务如包括本办法规定的多项重组业务,应按不同重组类型分别处理。企业应将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互为条件的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分多步骤进行处理。,45,关于特殊重组相关问题:,1、判定的基本条件;,2、税务的备案材料;,备案时间,:,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相关材料,:,1)重组类型,2)重组完成日(如何界定),46,关于重组的方式:,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47,3、,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基本经济业务(资产转让、置换,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理)和当事人、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说明,。,重组各方相关合约、各方企业的性质的相关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产移交的相关资料及非股权支付额的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变化的相关资料、职工安置涉及的相关合约及劳动关系变更前后的相关资料、非股权支付额的比例计算、股权或资产交易的比例、法律或经济结构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未来经营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承诺,48,4、重组合理商业目的说明,(原材料的供应稳定性、销售网络构建与完善、生产加工技术的获取、商业管理经验及管理效率的提高与共享、人力资源的管理与使用效率、资产配置及更有效使用的情况说明、重组各方资源有效利用的情况说明、业务及生产工艺流程的优化、减少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等)。,5、经济业务的作价 。,(提供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证据),49,6、中介机构的评估书、验资报告等。,7、有关资产或债务的重组业务发生前后的计税基础、有关纳税事项或责任的承继规定。需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情况,税款是否结清的相关情况,。,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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