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季度纳税人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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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季度纳税人例会,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第一税务所,1,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改及系统维护,2,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系统维护、开发情况,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申报表修改的范围,申报表修改的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情况,4,申报表修改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基础信息登记表、附表五税收优惠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5,申报表修改的主要内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基础信息登记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中增加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数据项。,填报口径:,注册资本: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填写;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开办资金填写;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注册资金填写;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开办资金填写。,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上述两项只有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填报。,6,申报表修改的主要内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表中增加附报资料,主要目的了解有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增加的数据项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7,需要说明的情况,在申报表中增加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数据项,涉及的纳税人范围广,影响面大,因此,以京地税企2009277号下发了正式文件,同时给纳税人提供的纸质申报表进行修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表中增加附报资料,给纳税人提供的纸质申报表未进行修改。纳税人发生附报资料所列的事项时,可通过客户端软件填报完成后自行打印或从我局外网下载相关表样。,8,系统维护、开发情况,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系统维护,减免税备案系统的开发,9,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系统维护,修改的内容:,按照修改后的申报表表样,对系统相应内容进行维护。,增加减免税备案系统与查账征收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关联控制。如纳税人未完成减免税备案工作,查账征收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相关行次将无法填列。,10,注意事项,使用客户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注意保持客户端版本的一致性。纳税人可通过我局官方网页或核心系统提供的下载连接下载安装最新的客户端升级包。或覆盖安装最新版本客户端软件。否则会造成由于申报表表样或申报表数据审核公式不一致而导致的无法提交数据的错误,。,11,减免税备案系统开发主要内容,业务流程,系统开发进度,准备工作,12,业务流程,纳税人网上提交备案申请的流程,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备案的流程,13,纳税人网上提交备案申请的流程,14,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备案的流程,15,系统开发进度,2010,年,3,月,1,日至,3,月,15,日为此系统试运行期。,2010,年,3,月,16,日全市正式推广应用。,16,纳税人要在2010年3月15日之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避免出现重复录入申报数据的问题。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一律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年报纸制资料连同09年四个季度的季报表和09年财务报表于5月底前一并报送。,17,第二部分最新文件,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1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0,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21,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3,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24,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25,(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26,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7,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28,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9,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0,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33,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34,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35,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38,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39,(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40,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41,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4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44,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4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46,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47,(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48,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9,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50,(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51,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5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53,其中:,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54,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参见,京财税20092190号,京财税20091047号,5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56,其中:,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57,二、废止文件,58,下列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945号)。,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1999208号)。,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889号)。,59,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京财税20001557号)。,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92号)。,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京财税2002330号)。,60,7.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京财税20022555号)。,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京财税2003629号)。,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31344号)。,61,1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31733号)。,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31629号)。,62,第三部分,热点业务问题解答,63,一、核定征收政策口径问题,64,1、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享受免税收入政策,其他优惠政策不能享受,。,65,2、采掘业、供暖供水、房地产经纪行业,在核定征收时属于那类行业?,采掘业、供暖供水行业按其他行业核定,房地产经纪为纯中介业务可以按其他行业核定,66,二、税前扣除政策口径,67,1、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68,扣除项目,1.成本,2.费用,3.税金,4.损失,5.其他支出,69,有关扣除标准的规定,1、工资薪金支出(任职、雇佣,实际发生合理的),2、职工福利费支出(实际发生,14),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发生,2.5),4、工会经费支出(实际发生,2),5、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5,),6、捐赠支出(12),70,基本税率:25%,低税率:非居民企业的所得20%,两档优惠税率:(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71,2、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还是在管理费中列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所以应在管理费中列支。,72,3、企业因资金困难,已列做费用的房租、利息没有实际支付,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73,4、企业补发工资如何扣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补发工资,在其发放年度扣除。,74,5、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企业支付内退人员工资的税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准予上述人员的工资在税前扣除。,75,6、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企业,支付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人员工资,是否包括在核定的工资限额以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国有企业支付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人员工资,包括在核定的工资限额以内,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6,7、建筑企业总分包的,总包代扣的营业税由哪一方税前扣除?,应由纳税人扣除,即分包方。,77,8、企业为职工负担的汽油补助(费)、通讯补助(费)等各项补助、补贴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负担的各项补助、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符合合理工资薪金总额范围的列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既不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也不符合合理工资薪金总额标准的各项补助、补贴税前不得扣除。,78,9、职工出差就餐费用如何处理?,职工出差就餐凭发票报销的,如发票载明付款方为企业的按业务招待费处理;付款方为个人的税前不得扣除。,发放的误餐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按照工资薪金管理规定税前扣除。,79,10、企业租房用于本企业无房员工做集体宿舍所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租房用于本企业无房员工做集体宿舍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80,11、企业发生或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发生或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81,12、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计提后未缴纳的如何处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计提后未缴纳的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82,13、合理工资薪金中的实际发放,是不是实际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际发放就是实际支付。对于次年发放上年提取的合理工资薪金,发放时限可掌握在汇算清缴内,超过汇算清缴期仍未发放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待其实际发放时扣除。,83,三、企业资产损失政策口径,84,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适用时间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只适用于2008年(含)以后的企业资产损失审批,2008年(不含)以前的企业资产损失仍按总局13号令执行,85,2、企业发生商标权损失如何扣除?,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的资产损失的范围未包括无形资产,也未明确申报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供何种证据,因此对无形资产损失暂不予受理审批。,86,3、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须经审批后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企业资产损失范围包括股权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第五条规定了股权投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因此,企业因股权投资转让而形成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87,4、企业存货、固定资产被盗没有结案的证明材料,能不能申请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存货、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必须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予审批也不能在税前扣除。,88,5、存货过期是否须经审批后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过期属于存货报废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89,6、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可回收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中未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可回收金额做出规定,残值或变价收入应依据企业处置资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批。,90,四、再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91,1、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限定行业和企业类型?,按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92,2、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1年,减免税审批是一批一年还是一批3年?,在符合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免税审批按劳动合同期限审批,最长三年。,93,3、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上几险,是否分农民工和居民工?,可区分农民工和居民工,按照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94,4、下岗失业人员仅限于186号文件规定的4种岗位下岗的人员吗?,下岗失业人员仅限于186号文件规定的4种岗位下岗的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5、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外埠或我市其他区县的优惠证书,被本区县企业招用,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持有外埠优惠证书的不能享受,持有我市其他区县优惠证书的可以享受。,95,五、其他政策口径,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确认计税成本,税务机关可否进行调整?,9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未按规定结算的计税成本。,97,3、企业收到车管部门发放的由于去年奥运会期间交通限行而返还的养路费,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98,4、企业自查调增利润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法未规定企业自查调增的所得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企业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自查调增的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9,5、消费后的返券是否属于商业折扣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消费后的返券不应作为本次消费的商业折扣,应按消费收入全额确认收入,将返券作为下次消费可给予打折的凭据,待实际消费时可按商业折扣处理。,100,6、企业2008年以后取得宣告分配含有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是否免征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对于2008年以后宣告分配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按免税收入处理。,101,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管理工作规程,京地税企201039号,(见word文件),102,谢 谢,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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