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节两汉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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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1,一、掌握学习重点,:,两汉的立法指导思想,两汉的法律形式,两汉的刑事立法,(,1,)定罪量刑的原则,(,2,)罪名,(3,)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两汉的继承制度,两汉的诉讼制度,2,两汉的建立及社会状况,汉朝分为西汉和东汉,故又称两汉。其中,西汉是由秦末农民起义军中的刘邦集团所建立的。,1、休养生息,社会生产恢复发展。,2、皇帝制度理论化,皇权进一步加强,君权神授,1)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皇帝是“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代天行诛”。,3,2)东汉班固进一步发挥:“王者天地父母,为天之子也”、“天下至尊言称”、“民不可一日无君”。,3)蔡仪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皇帝制度。,使皇帝制度神秘化、理论化,以此维护和巩固皇帝至尊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影响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对封建法制也产生了直接影响。,4,两汉时期是中国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其间,政治比较稳定,经济也有很大的发展,在法制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5,第二节 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至文景时期,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体现在法制上: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原因:,战争使得民穷财尽,“休养生息”,吸取秦暴政而亡教训,6,二、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原因:诸侯王势力扩张,威胁中央。,董仲舒在儒家思想基础上,吸收法家,阴阳家的理论,创立了新儒学思想。包括:,春秋大一统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阳德阴刑”,“德主刑辅”,君权神授,法自君出,三纲五常,7,第三节 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8,一、立法活动,(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2、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 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傍章有关朝仪的法令,9,(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九章律,(9),傍章,(18),越宫律(27)朝律(6),其它:酎金律、左官律、沈命法,10,(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仍沿用西汉旧律。,11,二、法律形式,1,、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12,3,、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4,、,比,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法律解释,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律学家的解释如果符合朝廷的需要,往往也被作为断案的依据。,13,第四节 行政立法,“汉承秦制”,但君主专制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机构不断完善。,14,一、行政管理体制,(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1、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丞相,长史,司直,曹令史,曹令史,15,太尉:最高武官,掌管全国武官,与丞相地位等同。,御史大夫:最高监察长官,职位低于宰相。参与军国大事的商议,接受皇帝咨询。,16,2、三公和尚书台,(1)三公,汉哀帝时形成。,东汉光武帝时制度化。,司徒公掌全国民事,负责赋税、教化、司法和全国官吏考核等事。主人。,司马公全国军事行政和武官考核。主天。,司空公掌水土事、负责兴修水利和土木建筑以及对有关官吏的考核。主地。,17,三公共同担任宰相,分别对皇帝负责。,宰相独任制 多相制,有利于加强君权,(2)尚书台,由中朝官发展而来。汉武帝时,地位提高,逐渐削弱了三公的职权。,东汉时尚书台正式成为封建国家的中枢机构。,18,3、九卿,太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使、少府。,19,(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西汉前期:郡县与王国并存,中期:郡县,东汉:州、郡、县,20,二、职官管理,(一)选任,1、从开国功臣中选拔,2、通过学校(太学)培养。,3、征辟制度(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1)征召,(2)辟举,21,4、察举(郡县向中央推举),(1)“孝廉”、“秀才”,(2)贤良方正,(3)孝悌力田,(4)明经、明法、文学,(5)考试,(6)纳赀,22,(二)考课,上计(上计律),(三)奖惩,增秩(增加俸禄)、迁官(升官)、赐爵。,23,(四)致仕,1、致仕年龄,一般为70岁,2、致仕后待遇,一次性得很高的赏赐。德高望重者,仍可朝见皇帝。,24,第五节 刑事立法,25,一、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总的来说是:70或80以上,10岁或8岁、7岁以下犯罪,一般要减刑或免刑.,26,2、关于法律时效,时效是指法律溯及力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所谓溯及既往,是与不溯既往相对而言,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与判决时法律不一致时,适用哪个法律问题。,按照汉朝的法律规定:“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汉代审理案件已有时效问题了。,27,3、亲亲得相首匿(父子相隐),论语.子路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直直躬者异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汉代始入律条,28,4、先自告者除其罪,自告即自首,也称“自出”。,注意三个方面的限制。,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即,上请制度,贵族官员犯罪要先请示皇亲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判决。这一规定是使贵族官员在法律上享受特权。,29,二、刑名,30,(一)汉初刑制的变化,多沿用秦制,1、死刑,殊死,,即斩首。,2,、肉刑,3,、徒刑,女徒,顾山,:为女徒犯规定的专门的赎罪的方法,即让其一个月出三百钱雇用他人代之服劳役,也称为“女徒顾山”。,31,(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文帝时期,(1)背景缇萦上书,(2)内容,墨(黥qing)髡钳为城旦舂,劓笞三百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斩右趾弃市,32,2、景帝时期,(1)减少笞数,劓笞三百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2)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是中途不得换人。,至此,两汉肉刑只有宫刑和斩右趾。,33,3、意义,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同时为从奴隶制五刑走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34,三、罪名,1、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打击割据势力方面,(1)阿党附益罪,酎金律:惩罚诸侯王进贡的贡金不合斤两、成色标准的法律。,左官律:惩罚那些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到诸侯处做官的人的法律,(2)僭越,(3)出界,35,(4)泄漏省中语罪,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1)欺谩、诋欺、巫罔罪,(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3)怨望诽谤政治罪,(4)左道,(5)废格诏书罪,36,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1)不敬、大不敬罪,(2)阑入宫殿门、失澜罪,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1)大逆无道罪,(2)首匿罪,(3)通行饮食罪,(4)见知故纵罪(沈命法-惩处隐匿贼盗),37,第六节 民事立法,38,(一)行为能力的确定,1、“二十三傅之畴官”,2、民事权力范围因人而异,商人受限制,奴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9,(二)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2、其它财物,遗失物,40,(三)债,1、买卖契约,称为券书,土地和其他物品的买卖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发生纠纷,以此为证。,2、借贷契约,“取息过律”,3、租佃契约,41,第七节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42,一、婚姻立法,1、婚姻关系的建立,婚龄15至30,赘婿婚姻,2、,妻多妾制,注意:“小妻”、“小妇”、“傍妻”、“外妇”、“下妻”,43,3、离婚制度,汉律仍以”七出(去)”、”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赔嫁财物带走,44,二、家庭立法,维护父权:汉律设有“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维护夫权:男尊女卑、夫主妻从,45,三、继承立法,1、宗祧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非子”、“非正”不得继承,2、财产继承: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关于遗嘱继承:,出现遗嘱继承,书面遗嘱叫“遗令”或“先令书”,家长在生前病危时立,反映了家长的意愿。,庶子、女儿都有继承权,3、收养制度,宦官的养子与亲子地位相同。,46,第八节 经济立法,47,一、赋税立法,(一)田租(田赋),田赋的轻重,由统治者根据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制定。,汉初,“十五税一”,景帝,“三十税一”,东汉,“三十税一”,48,(二)口赋与算赋,1、口赋:口钱,即人头税。,征收对象:三至十四岁成年人,后改为七岁起征。每人每年交纳二十钱供宫廷费用。,2、算赋:另一种人头税,征收对象:十五岁到二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针对不同阶级和个人算赋方面有不同的倾斜。,49,(三)关税,流通领域征收的通过税,即对携带货物出入关口时征收的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汉初入关的凭证叫“传”,关税税率根据政治需要变化。汉代关税可能是“十分取一”,携带什么征收什么,每出入一关征税一次。,50,二、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一)管理手工业生产的机构,1、中央:,大司农:掌管农业生产,同时负责采矿、冶金、盐、酒等生产的政令。,少府:负责各种手工业生产管理,将作大匠,掌管土木行缮,水衡都尉:掌管炼铜和铸铜器,2、地方: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吏。如:铁官。,51,(二)对生产徒匠的管理,汉代手工业生产制作器物,要求在长短,轻重等规格等方面,全国要有统一标准。,在冶铁手工业作坊从事生产的是大量的卒徒。卒,即各地每年服役一个月的更卒。徒,因犯罪被判刑的刑徒。,52,三、商贸管理立法,(一)均输法与平准法,汉武帝是国家运用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价的两项措施。,均输:是在中央大司农下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贾买和运输货物。,平准:即在中央大司农下属官平准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53,(二)盐铁酒的专卖法,1、盐铁专营,(1)增加国家财政收入,(2)削弱诸侯实力,2、酒的榷酤,指酒只有国家才有权酿造和销售。由国家垄断。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起到抑商的作用。,54,(三)抑商政策,1、不准商人“衣丝乘车”,2、不许商人“名田”购买土地。,3、不准许“推择为吏”,4、“重租税困辱之”,5、谪发,6、颁“告缗令”,挫伤商人积极性,影响了商业的发展,55,(四)对外贸易立法,1、对外贸易的开端与发展,中国古代正式的对外贸易,严格的说从汉武帝开始。,对外贸易的两个条件:,(1)商品经济的发展,丝织品是出口的主要商品,56,(2)交通道路的开辟,与匈奴和亲互市。,与西域建立友好关系,“丝绸之路”,开辟海上交通,与朝鲜、日本贸易往来。,设立专门管理海上贸易的机构黄门,由宦官担任。,57,2、对外贸易,汉朝政府严格管理:,1、凡参加互市的私商,必须得到官府的许可,领取符传。对境外贸易,参加者都是经汉朝政府准许的随使节同行的商队,不准私商随便输出输入。,2、不准以违禁物品与匈奴互市。如:铁、马匹等。同时,匈奴的某些物品列为“禁物”。,3、对境外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往来,采取优惠政策。,由专司外事的太鸿胪负责接待。,58,第九节 司法制度,较之秦朝更加完备,逐渐形成中央的地方两级比较完备的司法机构。,59,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1、廷尉,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其长官为廷尉(后更名为大理)。下设属官。,职责:,负责审理皇帝交办案件。,审理地方上报疑难案件。,60,2、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汉初,丞相,汉武帝,尚书,汉成帝,五曹,东汉,尚书台,御史大夫,分散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使其制约,便于皇帝控制。,61,(二)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构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享有司法权,下设专职司法官员。,县以下设乡,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调解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62,二、诉讼制度,1、告劾,方式:自诉与公诉,限制,(1)不准儿子告发父母,媳妇告公婆、奴婢告主人。,(2)年未满十岁和在押犯以及判处城旦舂、鬼心白粲之刑者不得告人。,严禁诬告,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诣阙告诉”,63,(二)逮捕和羁押,身份不同,逮捕和羁押程序不同:,(1)对普通人犯,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逮捕。对于民间的轻微事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取“教化”的方法,以息事省讼。,(2)对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所谓“有罪先请”。,民间普通争讼,一般不予逮捕,施以“德化”,予以调节。,64,(三)审理和判决,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传复;即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否与上次相同。,读鞫:即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65,(四)上书复审汉代称乞鞫,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期限为3个月。,(五)执行,行刑季节秋冬行刑,阴阳家:“赏以春夏,刑以秋冬”,董仲舒:“天人感应”、”顺天行刑”,不误农时,66,三、春秋决狱,春秋决狱:西汉大儒董仲舒创立。即在断决案件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春秋决狱的要旨:,强调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定罪。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罚;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动机,在这种考虑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从和已遂为未遂。,67,评:一方面,“原心定罪”,以儒家经义强调的为标准纲常纪伦为标准来衡量“心”、“志”的善恶。能够起到减轻刑罚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过分强调主观动机,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出入人罪、陷害无辜提供了条件。,儒家的纲常礼教、伦理原则、等级秩序的若干规定通过通过春秋决狱来影响司法实践,为儒家经典法律化开了先河。,68,四、监察制度的发展,(一)中央监察机关,汉初, 御史大夫,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东汉时,御史中丞成为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府更名为御史台,也叫台兰。是为东汉最高监察机关。,69,(二)地方监察机关,1、司隶校尉,“掌查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三独坐”之一,地位尊崇。,70,2、州(部)刺史,汉初,由丞相府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汉武帝时,把全国分为十三州部,除京师外,其余每州设部设刺史一人。刺史“以六条问事”,但后来逐渐超出六条之外,权力很大。加强对地方强宗豪右、郡国守相的监控,旨在维护统一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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