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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纳税指南,二一一年第十期,主办: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1,目录,一、,纳税人培训,二、税收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1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2号,(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3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4号,(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一、,纳税人培训,每月15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我局将在五楼会议室举行,税收政策宣讲和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欢迎办税人员届时参加。,3,二、税收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4,(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上述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依本公告执行。,5,(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三、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6,(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10年10月18日在瓦莱塔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6月10日和2011年7月27日相互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11年8月25日生效,并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7,(,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免征消费税。,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数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8,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规定免征消费税。,五、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退还。,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使用企业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的库存情况认真检查核实,对耗用库存的已享受退(免)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不得退税。,七、2010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未退的,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继续退还。,9,八、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九、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十、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十一、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十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的组织、监督,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对于发现并经查实的骗取退(免)税的行为,依法处罚,并取消退(免)消费税的资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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