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新旅游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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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专题,牡丹江师范学院 周波,15945307009,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目前,全国旅游直接从业人数超过,1350,万,带动相关行业就业超过,8000,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全国,9,万个村镇开展,其中农家乐达,155,万家,,2800,万农民从中受益。截至,2012,年底,外商投资的星级饭店共有,470,家,其中四星级以上,299,家,外商投资设立旅行社,78,家。,148,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目前,全国星级饭店总数达,1.4,万家,旅行社达,2.5,万家,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2,万多家,其中,,5A,级旅游景区,153,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更是人民群众生活权利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旅游法共设( )。,A,、,8,章,110,条,B,、,8,章,112,条,C,、,10,章,110,条,D,、,10,章,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 )起施行。,A,、,4,月,25,日,B,、,5,月,19,日,C,、,9,月,6,日,D,、,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在什么时间通过的?(,),4,月,23,日,B,4,月,25,日,C,5,月,2,日,D,5,月,20,日,TIME,AGENDA,OVERALL PROCESS,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本条从,4,个方面开明宗义宣示了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同时也体现了本法集促进法、行政法和民商法于一身“综合立法”的特色。,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本条是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通过,属地管理,(即适用的地域范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属人管理,(即适用的主体,实施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适用对象(即旅游活动及其经营活动)三个方面,对本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且恰如其分的界定。本法在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合同的适用方面,更侧重于对团队旅游活动的规范。,需要一提的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本法属于专业性强的“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旅游活动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制,本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或其他特别法的相应规定。,作为本法的下位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三部行政法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法“行政法”部分的内容和规定进行细化并做必要的补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对如何正确适用本法提出方法指引。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修订前,凡与本法不冲突的内容,仍然有效。,旅游法实用的范围包括( ),A.全国各地,B.亚洲,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旅游发展原则),第一章总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 )性质。,A、公共 B、公益 C、低价 D、免费,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一章总则,国家倡导( )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A.健康,文明,友好,B.快乐,和谐,文明,C.健康,文明,环保,D.快乐,和谐,环保,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一章总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二章旅游者,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业务经营信息必须真实明示,不得引人误解;旅游线路、酒店以及景点景区必须明码标价;旅游者有权知悉地接社、组团社与销售代理社的关系等信息以及保护自身安全的提示信息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兑现其在旅游服务合同中做出的服务承诺,否则构成违约。旅游经营者不具有包价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除非出现本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解除旅游合同。,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二章旅游者,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即构成严重侵权,受害者有权主张精神赔偿。人格尊严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消法,修正案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也列入其中。旅游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切实注意维护好旅游者的上述权益,尤其是慎用旅游者提供的个人信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行为习惯、膳食禁忌等风俗习惯金额不同的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充分尊重。,本条实际上有三层含义:即旅游经营者要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之间要相互保障权益、当地居民也要保障旅游者的权益。,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优待的规定。,第二章旅游者,本条规定了,3,种特殊群体便利优惠依法享有权,是本法的新创。所依据的法律分别为,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颁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也提出了对上述特殊人群的优惠要求。本条规定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府在保障特殊人群旅游权利方面的责任,二是给予特殊人群的便利和优惠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三是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平等交易的前提下。给予特殊群体必要的人文关怀。当然,旅游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有向旅游经营者提供足以证实自身身份证件的义务。根据本条的立意,所有的旅游经营者都应在旅游活动中,依法向上述,3,类特殊人群提供便利和优惠。至于便利和优惠如何实施及其要掌握的尺度,由于本条属于倡导性规定,本法并未具体规定,应当适用他法。至于旅行社能否拒绝上述,3,类特殊人群参团,本法并无作出规制,可以适用“法无禁止则可行”的民商法法理原则处理。,作为切实维护旅游者本项权利的措施,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特殊人群可享受的便利和优惠措施。,请问哪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A.残疾人、老年人,B.未成年人 残疾人,C.未成年人 老年人 成年人,D.残疾人、老年人 未成年人,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章旅游者,救助请求权,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紧急求助权的设定是本法的创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人为因素等都有可能是旅游者遇险。,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分别对各级政府、人民警察和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护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结合本法第,81,和,82,条的规定,旅游者可求助的对象包括:旅游经营者、导游领队、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在国外还可向我国驻当地机构求助。因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一旦遇险或遇困,接到报警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和安抚,不要怠慢,因为本法赋予了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有些旅游者无视旅游经营者发出的安全警示擅自涉险导致遇险,虽在法理上说后果由旅游者自负,但这不能免除旅游经营者的救助义务。,第二款的求偿权在,消法,就已有相应的规定;本项权利的设定,与本法的第,70,和,71,条相呼应。本款的赔偿属于侵权赔偿,本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消法,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旅游者的安全权问题,尽管在本法没有具体提及,但旅游者依据,消法,仍拥有该项权利,而该项权利在,消法,的修正案中并未作出任何修订。旅游者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两大方面。当人身财产损害危及到旅游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等,当事人还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因此,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住宿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旅游者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被救助保护权,赔偿请求权,特殊群体便利优惠权,第二章旅游者,合同转让权,除旅行社有正当的拒绝理由外,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合同解除权,包价旅游合同订立后,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旅游者不同意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旅行社变更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获得扣除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的余款。,协助返程请求权,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返程费用。,投诉举报权,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质监、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义务:,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二章旅游者,文明旅游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本条规定了旅游者公序良俗、文明环保旅游的法定义务。然而,由于旅游活动的异地性,旅行社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公共秩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信息,也有提醒旅游者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宣传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公约)义务(本法第,41,条)。,旅游者应当遵守上述行为规范,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法律责任:除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告知旅游者。,旅游者义务:,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旅游者,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了旅游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法定义务。本法第,72,条做出了旅游者违反本条规定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的设定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条与第,66,条和第,72,条结合起来,在旅游者过度(激)维权时,为旅游经营者依法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效途径。依据第,66,条的规定,旅游者在行程途中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的情形下,旅行社可以依据本法第,66,条的规定果断解除其旅游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旅游者违反本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据第,72,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旅游者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毁坏旅游经营者的财物或者伤及当地居民或从业人员的,还可以依据,社会治安处罚法,报警处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并未考究旅游者产生过激行为的诱因,换句话说,旅游者不论在何种诱因激发下产生了过激行为,一律按违反本条规定论处。,旅游者义务:,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旅游者,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审慎选择参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本条规定了旅游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安全警示遵守义务和重大突发事件配合义务共三项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时的法律责任。旅游者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责任承担本法没有直接给出,但根据,旅游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要说明的是,“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是本法规定的旅游者的法定义务,如果旅游者拒绝提供,就要承担,旅游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利后果。当然,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提供的上述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除操作该旅游者所参加团队的个别工作人员可以知晓外,不得外泄。各类肝炎从医学角度来说,属于低致病性传染病,旅游经营者还真不好以此为由拒绝向其提供服务;但是除此以外的尤其是中高致病性传染性疫病患者,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向其提供旅游服务。因此,旅游经营者应当掌握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的各种传染病的一般常识。,按照本款的理解,旅游者提供上述信息属于其主动为之的义务,无需经旅游经营者提出要求。因此,对旅游经营者最有利的情形是旅游者没有提供上述信息。如果旅游者提供了上述信息,旅游经营者又判断不了是否适合出团,最好立即咨询医务人员;仍可出团的,应当按照医务人员的意见给出安全提示,不宜出团的应予劝阻。,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其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判断是否接纳旅游者参加相应的旅游活动,也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减少安全隐患。旅游者的这一告知义务,是对自身安全、其他旅游者安全的负责,也是与旅游经营者诚信缔约、履约的要求。这一告知义务,不仅仅存在于购买旅游服务当时,而且存在于接受旅游服务中。相应地,根据本法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也应当就旅游活动中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为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者还需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这一安全警示规定,可以是旅行社、景区的安全警示规定,也可以是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的安全警示规定。安全警示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安全配合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也难免会遇到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会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比如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规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根据本法,旅游经营者也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为了保障旅游安全,旅游者应当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本条第一款与本法第,62,条和第,80,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警示义务相呼应。如果旅游经营者没有安全警示或者安全警示不充分,旅游经营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款中应急措施包括:紧急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封锁危险区域或场所并划定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管控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等。对上述应急措施,旅游者有配合的法定义务。,第三款中旅游者的相应责任包括:自己的损失自担,给他人或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旅游者义务:,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二章旅游者,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本条规定了团队旅游者必须随团出入境以及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的法定义务。首先需要明确几个不同概念:离团:指旅游者根据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已依法办妥所需离团手续后暂时离开旅游团队或者不再归队的合法合约行为;擅自分团:指在没有办妥合法分团手续的情况下,旅游团队中部分旅游者擅自离开旅游团队并很可能不再归队的违法行为;脱团:指旅游者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离团手续的情况下离开旅游团队不再归队的违法行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擅自分团、脱团未必一定引起非法滞留的后果,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和问题,必须区别对待。,非法滞留是指旅游者超过所持签证允许的停留时间仍在旅游地逗留的违法行为。旅游者所持的签证一般有两种:一是个人签证(一般自入境之日起准许停留,3,个月),二是团体签证(一般与团队在目的地国的停留时间相同,且要求必须全程随团集体活动),可见,持个签者即便擅自分团或者脱团未必就是非法滞留,而持团签者自离团时起即视为擅自分团或者脱团。,这里要注意的是,擅自分团和脱团均不属于本法第,65,条和第,67,条赋予旅游者的合同解除权范畴。因为擅自分团和脱团最突出的行为特征就是在不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擅自离去,也不符合,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和第,96,条规定的法理特征,没有履行解除通知的法定义务。再者,旅游者不打招呼,会导致旅行社无法确定其解约的准确时点,造成退费核算的困难。因此旅行社可以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旅游者的合同解除告知义务。,根据本法第,55,条和,旅行社条例,第,40,条的规定,旅游者违反上述规定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我驻外机构、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否则旅游行政部门将按照第,99,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出境旅游者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一般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该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上载有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间等事项,出境旅游者不得超出签证有效期、超出停留期间在境外非法滞留。实践中,有的出境旅游者是报名参加旅游团出境旅游的,根据现行规定,旅游团队须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在境外进行旅游活动,持有团队旅游签证的旅游者须作为一个团队,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同样地,入境旅游者在我国境内旅游的,须遵守我国法律规定,按照许可的期限在我国境内旅游、不得非法滞留。如入境旅游者是随团入境参加旅游活动的,不得擅自脱团、分团。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有非法滞留和擅自分团、脱团情形的,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根据本法第九十九条,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依照旅游法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 )?,A随意购买商品,B随意结交朋友,C非法滞留,D以上都是,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A、旅游发展总体规划B、旅游发展规划,C、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D、旅游产业规划,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能够( ),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A, ,B,C,D,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 )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A、旅游基础教育,B、旅游学历教育,C、旅游职业教育,D、旅游成人教育,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旅游经营,本条是关于旅行社的核心业务以及设立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本条充分肯定并延续了,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旅行社三大核心专属业务。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旅行社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可见,旅行社的三大核心专属业务就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也是旅行社设立许可的主要标的。其中,“招徕”仅指招徕宣传、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等仅此,5,项业务(即仅限于旅行社门市部的前台收客工作);“组织”指策划设计旅游线路产品、采购并委托供应商接待事宜和团队接待计划的落实(包括出境游签证等相关出境手续的办理);“接待”指团队出发后的接待服务(即团队接待计划的实施兑现工作)。旅行社可以仅经营其中的一项,也可以同时经营三项的组合。仅经营招徕业务的旅行社通常称为“旅游零售商”,经营组织(或者招徕,+,组织)业务的通常称为“旅游批发商”,仅经营接待业务的通常称为“旅游供应商”。本条所指的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包括本法第,110,条第(三)项所指的包价旅游服务、导游,/,领队服务以及本法第,74,条所指的受托代订服务。,本条充分肯定并延续了,旅行社条例,设定的旅行社设立前置行政许可,同时规定了应具备的条件。其中项是,旅行社条例,已有的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项是本法新设的规定。第项所指的导游,本法并未强调必须是在导游岗位上的专职导游,因此可以理解为导游证持有者。“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13280,)。至于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旅行社条例,第,7,条的规定。,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13280,)。,附,旅行社条例,第,7,条:,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A,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B,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D,以上都包括,;,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验丰富;,A,B,C,D.,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四章旅游经营,本条是关于旅行社的业务范围的规定。凡依据本法第,28,条取得行政许可的旅行社均可经营本条第(一)、(四)、(五)项的义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许可,适用,旅行社条例,第,8,和第,9,条的规定;边境旅游的行政许可在本条已经设定,具体细则有待于国务院修订,边境旅游管理办法,。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89,条规定,出境旅游包括中国公民前往外国、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入境旅游指由其他国家进入中国内地。其他旅游业务属于兜底条款,主要包括如本法后面提到的自由行小包价、单项委托代订、代售旅游产品、提供旅游设计、咨询等业务。,旅行社条例,第,8,条和第,9,条,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第四章旅游经营,本条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即对外承包经营或挂靠)等行为做了禁令性规定。该禁令首先是对,行政许可法,第,9,条和第,80,条的衔接,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80,条又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是对,旅行社条例,第,47,条的衔接,,旅行社条例,第,47,条也对上述行为下了禁令并作出了处罚的规定。本法第,95,条设定了罚则,最高罚幅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旅行社,10,万,有关责任人员,2,万;最严重的后果是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如前条解读所述,旅行社的核心业务可分为招徕、组织和接待三大部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做了界定。根据细则该条的立意,招徕可以委托企业法人代理,接待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地接社代理,但组织组团社必须全部自己做(即必须由与本旅行社有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直接操作),组织的任何一部分都不得委托或外包。除异地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社外,允许任何人员或机构从事旅游团队的“组织”和“接待”全过程的工作,即属违反本条的行为(具体体现为:操作人员与旅行社无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以及旅行社不向该操作人员支付工资不承担其社保福利待遇;旅行社向操作人员个人下达经营任务指标;门市部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即旅游合同的抬头和印章都是门市部而不是旅行社;门市部或者属于旅行社内部正常分工的计调岗位以外的人员从事了旅游线路策划设计、采购和联系供应商、安排行程等团队接待计划落实等销售收客以外的任何工作;门市部的团费没有存入旅行社统一开设且只能存款不能取款的银行账户内;门市部不开具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和印章开具旅游发票;门市部或者非计调(导游)部门直接委派领队,/,导游带团)。,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第四章旅游经营,本条是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和保证金的用途的规定。本条的含义是旅行社依法足额缴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的本金除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外,还可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用于抢险救急。这是本法的一个亮点,进一步用活了质保金。质保金用于抢险救急的流程,国家旅游局将会在配套文件中具体规定。,旅行社条例,第,13,条和第,17,条对缴纳质保金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必须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手续;办理质保金手续可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在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凯里质保金专门账户并组合存入质保金(存期有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二是由银行提供书面担保;足额存入的数额为一般旅行社,20,万(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5,万),出境游组团社,140,万(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30,万);对质保金实施动态管理,即足额缴纳质保金满,3,年无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存额可以减半;质保金只要求本金足额,利息归旅行社所有。,质量保证金的用途,,旅行社条例,第,15,和,16,条已经规定了,3,种用途,即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一般在旅行社拒绝或无力赔偿情况下动用),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本条增加了第种用途,就是可以在旅行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用于旅游团队的抢险救急;既可以是旅行社经旅游局同意后自己动用,也可以是旅游主管部门决定使用(,13280,)。,从资金取得手续的难易程度看,一般都是提取保证金较责任险赔付快,应为旅行社的首选。保证金垫付后,可以责任险的赔款补足保证金的本金。,从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一种提示,可以将质保金的利息与旅游保险结合起来,这样可以进一步降低旅行社的投保成本,将质保金进一步用活。,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四章旅游经营,本条是关于旅行社不得虚假宣传的规定,是对,反不当竞争法,第,9,条和,广告法,第,4,条和,消法,第,19,条规定的衔接。,旅行社条例,第,24,条也有相同的规定。,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信以为真的行为,主要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误导旅游者,是指旅行社通过信息发布和宣传是旅游者在主观上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其购买决定的情形。,例如,曾经有一个案例,某旅行社为了加强收客效果,在线路行程单上承诺该团将乘坐某日上午最佳出发时点的航班,结果出发前一天,该旅行社宣布由于机票紧张未能购到,推迟一天出发。经查航空公司,原承诺的航班纯属捏造,并不存在。这就是明显误导的虚假宣传,同时涉嫌欺诈。还有,一些容易引起歧义的内容,也很容易涉嫌虚假宣传。,本法第,97,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设定了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17,条还规定,构成欺诈的,需要双倍赔偿损失的。,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第四章旅游经营,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安排违法旅游项目和活动的禁令性规定。,旅行社条例,第,26,条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16,条也有相似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法的属人管理原则,上述行为不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是我国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即受我国法律法规的约束。出境游的境外导游安排了上述活动,根据本法第,71,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组团社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组团社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合格供应商选择的手段,对境外的地接社及其地陪做出必要的限制,禁止其做出上述活动安排,如该地接社不听,则该供应商应判为不合格,不能再用。本条规定了组织和接待层面均不得安排上述违法活动,也就是说,组团社和地接社(包括出境游的境外地接社)均不得作出上述安排。,旅行社条例,第,26,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第,5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16,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第,30,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第四章旅游经营,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向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规定。本法第,97,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罚则,最高罚幅为,5,万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5,万的,为违法所得,5,倍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罚,2,万。,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14,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服务辅助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前提与本条前提一致,后果互为补充;前者规定了旅游经营者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后者则规定了民事责任。从本法第,71,条的规定看,本法对组团社设定了严格的连带责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控力度。,至于“合格供应商”的界定,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常理以及司法实践,应能得出以下,6,点:,资质合格,,即要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安全保障能力合格,,即要有本法第,79,条规定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情况总结、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检验、检测和评估机制、危害防范措施、从业人员应急救助技能培训计划方案和第三款规定的接待特殊人群的特殊安保措施(其中旅游景区还需满足本法第,42,条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合格,,即能切实履行本法第,80,条规定的各项法定义务并愿意依据本法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组团社签订采购合同,其中酒店能履行本法第,75,条规定的各项法定义务,景区能履行本法第,45,条的各项法定义务;,履约及采购能力合格,,即有满足旅行社团队接待需要的履约能力和资源采购能力,能及时有效处理责任投诉或旅游纠纷;,选用评价审批程序合格,,即经过旅行社规定的选择审查审批机制并最终获得审批,同时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不合格供应商退出机制;,采购合同内容合格,,订采购合同应就上述第、点的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这里要注意的是,供应商的合法经营资质是其属地有关机构认定的,有些暂未获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如农家乐、民宿、草原骑马等),该类供应商的使用是有一定经营风险的,如确需使用,更应注重对其安全保障能力接待能力等的考察评估,从严审批,尽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服务质量投诉。,国家旅游局正在制定的,旅行社安全规范,行业标准(送审稿)中对合格供应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四章旅游经营,本条是关于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禁令性规定,也是本法为打击零负团费、净化旅游市场、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拳武器,为本法的新设规定。本条三个条款的逻辑关系是,第一款是本条的核心和关键,依据第二款约定的购物活动其实质不得违反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款是违反第一、二款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本法第,98,条则规定了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最高罚幅为,30,万,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最高,5,倍的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罚,2,万,没收违法所得,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一款旨在颠覆旅行社现行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禁止旅行社从“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获取任何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弥补线路低价带来的利润损失。第一款的含义是旅行社的旅游线路产品卖价不得以零付利润抢夺市场。就是说,旅行社的主营业务利润只能从线路产品卖价中来,任何其他途径的主营业务利润所得(包括购物与自费项目的回扣、向导游领队索取的“人头费”、因要求导游领队承担部分团队开销而省下的开支等)均为,不正当利益,,属违法行为。要正确理解本款“不合理的低价”的含义,众所周知,根据经济学的原理,产品的卖价等于成本加毛利,而旅游线路的主要成本构成一般是吃住行游这四项包价旅游服务必备要素的采购价之和。如果说此四要素的供应商为奖励旅行社给予大量客源等贡献,对个别团队给予大幅度的折扣或免收费用或者旅行社为扩大宣传目的将市场推广费用打入个别团队成本导致的团队成本的大幅降低,这属于合理;但是如果通过供应商长期“赞助”致使某项要素(如观光汽车等)采购价格长期缺项(如为零等),或者卖价明显低于本法第,111,条第项法定的包价旅游服务四大必备要素(吃、住、行、游)的市场散客公布价,5,折之和的,则属于“,不合理的低价,”。,关于第二款的规定,汪洋副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诱骗和强迫消费等所属于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本款的“,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当地公众与旅游者购物同价且不向旅行社返还回扣的大型商店除外)。“,指定,”指旅游行程与购物自费安排在行程单上硬性捆绑,旅游者无分解和单项选择权的情形。鉴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含行程单)属于格式合同,旅游者无法也无权修改,因此,在其上提出购物和自费安排属于指定行为。因此,第二款的含义是,旅行社不得在旅游主合同(含行程单)中以任何方式做出任何购物和自费的安排(说穿了,主合同及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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