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公司法,1,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区别,2,第一、阶段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而解除时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结束;,第二、结束劳动关系的条件都有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但具体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合同期满的情形,而法定条件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条件是一些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第三、预见性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特别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而劳动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预见;,第四、适用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点,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则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较高,更多的体现社会法的性质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3,三、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44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一)、劳动合同期满 这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消灭。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考虑到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一条的法律责任。至于后一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期限应视为与原劳动合同一致。,5,梁建明原是某乡乡卫生院的职工。2005年,乡卫生院根据市人民政府文件的规定实施改制,成立股份制的康达医院,聘用原乡卫生院的全体职工。梁建明2006年4月1日与康达医院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为一年(即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梁建明被聘用后在化验室工作。2007年3月3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梁建明仍然留在康达医院工作并领取了2007年4、5月的工资,康达医院还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2007年6月,该院张贴了作出关于终止范某等52位同志劳动关系的决定,梁建明在此范围之列。自从2007年6月10日,梁建明就未到康达医院上班,与此同时却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康达医院未经双方协商,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康达医院支付解聘经济补偿金,另再支付4、5月份工资。,6,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7,(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在民事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劳动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签订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8,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案例:小徐被一家公司招用担任产品销售员。当时劳动合同也订了,但其中有这么一条,即一旦销售不好造成库存积压,公司有权选择和任何一位销售员终止劳动合同。看看其他十几个销售员也是如此约定的,小徐也不敢有异议。,9,四、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0,案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时间段适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时间段,则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经济补偿办法:即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11,五、,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12,(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3,(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着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李某,因判刑被单位开除。刑满释放后,因为没有档案无法就业,去找原单位索要,而单位却称没有档案。后李某再次回单位查找档案,单位这才于当月电话告知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单位的做法对吗?如果不对,应承担什么责任?,14,(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5,(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16,经济补偿金专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46),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7,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8,一、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况列举,(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38条),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9,(,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要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来的。反之,则用人单位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0,(,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1,(,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2,(,五,)、,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终止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3,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注:工作年限:指工作时间满一年。,按,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1年);,按半年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月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24,截至2009年1月,赵毅在一家广告公司做销售已经三年,虽然底薪只有1500元人民币,但是赵毅的业绩奖金很高,几乎每个月赵毅都能够有7000元左右的收入(其中包括交通、午餐和通讯补贴)。1月底,公司因不景气宣布裁员,赵毅的劳动合同虽未到期,但也在被裁减的行列。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上,赵毅与公司发生了分歧。公司认为赵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1500元,但赵毅认为应该按照自己每月的实际收入来计算。 仲裁结果: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该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赵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25,三、特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注:医疗补助费不得低于,6个月的工资,患重病和的绝症的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26,小王是一家橡胶制品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他遇上了这样的问题:公司在去年年底进行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时,查出公司有二名职工患有乙肝,公司担心传染,便根据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给予了二人各六个月的医疗期,并每月照常发放他们的基本工资,到相应的医疗期满后,公司仍担心乙肝会在公司内传染,便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给了二个人经济补偿金。但二人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原来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上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在经理小王非常烦恼,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事情应该就算处理完了,对方反悔有没有法律依据呢?,27,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以后,如果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其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本案中,公司能否解除这两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视他们在医疗期满后,是否还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不能从事工作,则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6个月工资。若患重病的,还应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100%)。,28,四、用人单位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的情形:,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计算公式:,双倍支付工资,=月工资月数2,注:月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29,五、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案例,】2009,年,3,月,老张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来到他所在的部门,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裁员,并告知老张被列入裁员名单,限他,2,小时内离开公司,同时承诺公司将按照高于法定标准,以“,N+2”,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N”,即给予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老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5,年,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照此计算可得到经济补偿金为,35000,元。但这突然的变故还是让老张无法接受。,30,解析:,劳动合同法,48,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老张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得到,500052=50000,元的赔偿金。,31,张某、李某二人于2008年3月1日同时被招聘到甲公司工作,该公司与两人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试用期间,公司对张某的表现十分满意,多次找张某商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总是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而未能签订。而公司对李某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不是特别满意,李某试用期满后虽然多次催促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都被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脱而未能如愿。两人就这样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直工作到2008年9月。2008年9月30日,甲公司分别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张某和李某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0月,张某、李某分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李某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3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3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34,六、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超过的违法试用期月数,注:虽然约定试用期违法,但是未实际履行的,不给予赔偿。,支付的赔偿金不能替代正常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试用期工资和期满后月工资的差额,3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