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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守住财政行政执法的生命线,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及其风险提示,2011年8月23日 陇县,1,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及其风险提 示,一、制定、遵守程序的,意义作用,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五、财政监督检查,文书格式,六、违规操作的,风险责任,2,一、制定、遵守程序的,意义作用,(一)法学原理,(二)依法行政的实质,(三)法律规定,(四)保护执法者,3,一、制定、遵守程序的,意义作用,(一)法学原理,世界上只有程序的公正,没有实质性的公正。所谓实质性的公正必须依靠程序性的公正来体现、维护和保证。,4,一、制定、遵守程序的,意义作用,(二)依法行政的实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具体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而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政府自己,,而不是依法治老百姓。,5,一、制定、遵守程序的,意义作用,(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6,一、制定、遵守程序的,意义作用,(四)保护执法者,1、遵守程序可以免责,2、维护自身合法权益,7,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一)法律,(二)司法解释,(三)行政法规,(四)陕西省地方法规,(五)国务院部门规章,(六)陕西省地方政府规章,(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八)陕西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九)陕西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十)宝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十一)宝鸡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60部(件),8,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一)法律(9部),1、预算法,2、会计法,3、政府采购法,4、社会保险法,5、行政处罚法,6、行政复议法,7、行政诉讼法,8、行政强制法,9、国家赔偿法,9,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二)司法解释(2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0,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三)行政法规(16部),1、预算法实施条例,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5、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7、失业保险条例,8、工伤保险条例,11,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三)行政法规(16部),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0、残疾人就业条例,1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1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5、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12,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四)地方法规(4部),1、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2、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4、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13,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五)部门规章(7部),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3、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4、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5、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6、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4,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六)地方政府规章(4部),1、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2、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3、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4、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15,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7件),1、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3)财政检查询问规则,(4)财政检查报告规则,(5)财政检查复核规则,16,(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7件),3、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4、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5、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6、关于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17,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八)陕西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1、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九)陕西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1件),1、陕西省财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陕财办发20024号,2002年6月5日印发),18,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十)宝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1、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1996年1月29日发布),2、宝鸡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1998年6月22日发布),3、宝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宝政办发201046号,2010年5月18日印发),4、宝鸡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5、,宝鸡市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19,二、与程序有关的,政策法规,(十一)宝鸡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3件),1、宝鸡市财政部门检查组工作规则(试行),(宝市财办监20065号,2006年4月10日印发),2、宝鸡市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宝市财办监(2004)10号,2004年7月2日印发),3、宝鸡市财税监督检查处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宝市财办监(2002)5号, 2002年3月1日印发),20,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一)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三)财政监督检查,项目的确定,(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五)财政监督执法,流程图,21,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一)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1、财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县财政部门,单独设立的财政监督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部门联合执法时的主体资格问题,2、财政监督干部的行政执法资格,财政监督干部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2,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1、财政监督工作的职责,2、财政监督检查的权限,3、财政监督检查的追诉时效,4、财政监督职责权限的“三区”,23,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1、财政监督工作的职责,收入监督,支出监督,内部监督,会计监督,国有资产监督,公共资金监督,24,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1、财政监督工作的职责,收入监督,税收征管质量,政府非税收入(含彩票发行收入)管理质量,债务收入管理,财政收入票据(含财政监制的其他票据),国家金库管理,财税体制执行,25,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1、财政监督工作的职责,支出监督,支出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部门、单位项目支出,政府利用的外资,政府采购行为,26,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1、财政监督工作的职责,内部监督,类似于内部审计职能。包括:,同级财政部门内部各机构(单位)履行财政职能情况;,所属各单位(机构)财务收支情况。,27,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1、财政监督工作的职责,会计监督,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监督的内容:,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28,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1、财政监督工作的职责,国有资产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占有、登记、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部分县区财政部门还承担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职责。,29,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1、财政监督工作的职责,公共资金监督,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公共基金,30,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2、财政监督检查的权限,检查权:进驻检查和调账检查;一般检查和突击检查。,询问权,证据登记保存权,单位银行账户查询权,责令限期改正权,停止财政拨款权,行政处罚权,移送权,公告权,31,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3、财政监督检查的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32,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二)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4、财政监督职责权限的“三区”,误区;盲区;禁区。,主要集中在财政监督执法的空间范围、政策界限、执法手段、追诉时效、处罚依据等方面。,33,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三)财政监督检查,项目的确定,也就是财政监督检查的案源。包括:,1、年度财政监督计划,2、群众举报的财政、会计违法案件,3、上级业务部门的专项工作部署,4、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指示,5、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线索,34,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1、制定财政监督工作计划,2、送达检查通知,3、实施监督检查,4、形成初步结论,5、征求被查单位意见,6、提交检查报告,7、复核(审理),35,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8、移送,9、事先告知,10、听取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11、制作、送达处理决定,12、报请备案审查,13、执行,14、案卷归档,36,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1、制定财政监督工作计划,财政监督机构根据上级财政监督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围绕同级财政部门的中心工作,与相关部门及财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协商,提出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的初步意见,呈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正式下达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37,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2、送达检查通知,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38,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2、送达检查通知,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39,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3、实施监督检查,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根据财政检查通知书内容的要求,检查组通过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讼诉法律文书、会议记录等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并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的要求,制作工作底稿。,40,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3、实施监督检查,询问,证据先行登记保全,查询被检查单位的银行存款,重大问题及时报告,41,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4、形成初步结论,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认真进行核实,详细对照有关政策依据,形成检查初步结论。,检查初步结论中应当有被查单位违法基本事实、认定依据等内容。,检查初步结论由检查组集体讨论确定,检查组组长签名。,42,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5、征求被查单位意见,初步结论形成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被检查人在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检查组应当告知被检查人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若被检查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并由检查组予以注明。,43,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5、征求被查单位意见, 被检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对检查组财政检查征求意见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逐项进行认定,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44,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6、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9项),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45,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6、提交检查报告,财政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9项),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建议;,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财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46,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7、复核(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以下简称“复核人”)负责本部门的复核工作。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47,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7、复核(审理),复核人根据不同情况对复核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出具相应复核意见书:,(一)相关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补充材料;,(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要求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补正;,(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批准,要求检查组采取必要措施弥补;,(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复核认定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及其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的,复核通过。,48,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步),7、复核(审理),复核人一般应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复核时间;,(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三)复核依据;,(四)复核结论;,(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49,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8、移送,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草拟案件移送书面报告,层报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按照行政、司法管理权限分别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取得移送回证,并负责收集、反馈处理结果。,50,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9、事先告知,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涉及听证事项请法制机构会签。,(较大数额处罚:个人2000元以上,单位10000元),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机关书面提出。(,陕西省财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51,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9、事先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财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财政机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陕西省财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52,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10、听取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通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听证参加人在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陕西省财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53,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11、制作、送达处理决定,经过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程序,由财政监督机构案件承办人草拟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处罚项目、罚款数额变更的,还须同时呈送财政行政处罚告知变更意见书、陈述笔录、听证记录),经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呈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并在,7日内,送达被查单位,取得送达回证。,54,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12、报请备案审查,按照宝鸡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或者吊销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没,必须在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通过财政部门法制机构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55,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13、执行处理决定,由承办检查项目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执行财政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月内屡次催促无效,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由财政监督机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法制机构或者财政监督机构负责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56,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四)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14),14、案卷归档,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完毕,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所有案卷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案卷目录),57,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具体内容,(五)财政监督执法,流程图,1、流程图,2、流程图,58,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一)严格遵守程序的难点,(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59,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一)严格遵守程序的难点,1、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资格,无法保证,2、财政执法文书的,依法送达,颇费周折;,3、现场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非常困难;,4、某些违法问题的,政策界限,十分模糊;,5、处理处罚意见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6、财政处理决定的,执行落实,阻力重重;,7、财政监督检查的,程序周期,稍显冗长。,60,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1、切实保证检查人员,执法资格,2、多种方式,送达,财政执法文书,3、注重,收集,现场违法行为证据,4、合理,规避,模糊问题定性处理,5、,督促,落实财政处理决定执行,6、努力,缩短,财政监督检查周期,61,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1、切实保证检查人员,执法资格,选调干部时注意执法资格;,通过学习尽快申请、考取;,安排工作时注意回避。,62,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2、多种方式,送达,财政执法文书,首先,在检查伊始就要求当事人认真填写被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准确无误、手续完备地确认送达方式、地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63,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2、多种方式,送达,财政执法文书,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64,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2、多种方式,送达,财政执法文书,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可以通过其部队的政治机关转交;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5,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2、多种方式,送达,财政执法文书, 邮寄送达即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还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66,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2、多种方式,送达,财政执法文书,特别,注意送达方式的顺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67,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3、注重,收集,现场违法行为证据,充分关注可能出现的现场违法行为,采用多种手段锁定证据,检查人员之间密切配合,申请公证机关参与,68,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4、合理,规避,模糊问题定性处理,检查时慎重、稳妥,形成结论时回避,定性条款原则性地应用,避免采取实质性地处罚措施,69,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5、严肃、认真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严肃、认真地确认违法情节,慎重、稳妥地使用自由裁量权限,严格执行已有的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70,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6、,督促,落实财政处理决定执行,严格执行前期法制程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与有关部门(机构)密切配合,适时、恰当报告上级领导机关,巧妙运用新闻舆论工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1,四、遵守程序的难点和,操作要领,(二)有关环节的操作要领,7、努力,缩短,财政监督检查周期,敬业爱岗,提高工作效率,提前预设周密的工作方案,不同检查项目交叉作业,主动争取当事人积极配合,72,五、财政监督检查,文书格式,市、县(区)财政监督机构常用的执法文书共30种。分别是:,1、立案呈报表,2、财政检查通知书,3、突击检查通知书,4、财政检查人员廉政纪律反馈表,5、检查项目公示,6、工作底稿,7、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8、调用会计资料清单,9、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73,五、财政监督检查,文书格式,1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1、财政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12、财政监督检查介绍信,13、被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4、检查初步结论,15、征求意见函,16、被查单位反馈意见表,17、对被查单位反馈意见的认定意见,18、处理处罚意见书,19、复核意见书,74,五、财政监督检查,文书格式,20、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21、案件移交送达回证,22、移送案件询问函,23、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4、财政检查结论,25、听证通知书,26、财政行政处理决定书,27、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28、强制执行申请书,29、执法文书送达回证,30、行政执法文书签发单,75,六、违规操作的,风险责任,(一)违规操作的法律后果,(二)行政执法机关的风险责任,(三)执法者个人的风险责任,76,六、违规操作的,风险责任,(一)违规操作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无效,“,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2、依法赔偿由于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国家赔偿法),3、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承担行政责任,77,六、违规操作的,风险责任,(二)行政执法机关的风险责任,1、责令改正,2、通报批评,3、向社会公开违法行政行为及查处结果,4、考评时不得评为先进等次,(,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78,六、违规操作的,风险责任,(三)执法者个人的风险责任,1、 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轻微,并能主动纠正,且危害后果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情节严重,有故意违法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行政赔偿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第二十条),79,六、违规操作的,风险责任,(三)执法者个人的风险责任,2、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宝政发200419号,2004年3月25日)印发,),第九条】,80,六、违规操作的,风险责任,(三)执法者个人的风险责任,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宝政发200419号,2004年3月25日)印发,),第十条】,81,六、违规操作的,风险责任,(三)执法者个人的风险责任,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宝政发200419号,2004年3月25日)印发,),第十一条,】,82,六、违规操作的,风险责任,(三)执法者个人的风险责任,5、,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受理的;(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宝政发200419号,2004年3月25日)印发,),第十二条,】,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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