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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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5讲 物权法总论,王 乐 兵,第5讲 物权法总论王 乐 兵,1,5.1 财产法视角下的物权法,物法与债法共同构成财产法的两大支柱。物法侧重规范物的静态归属与动态利用,而债法则是典型的关于财产流转的法律。,物权法与经济发展:所有制;私产保护;物尽其用;自治与干预,物权法的性质: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本土性,5.1 财产法视角下的物权法物法与债法共同构成财产法的两大支,2,5.2 物权,1、含义:权利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在宏观视野下,物权的概念具有三个层次的意义:一是在民法内部,物权自身强调物权是物权人支配物的现象,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该层次物权的含义,使我们能够识别出物权和债权的不同,归纳出物权的特征,找到发现物权内容的路径;第二个层次,从物权人对抗非物权人的角度看,物权是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其积极意义在于设计及划分出物权的效力;第三个层次,在法理学、政治学等领域,强调物权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为诸如物权具有阶级性等结论服务。,5.2 物权1、含义:权利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3,2、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无需他人的介入。,(2)排他效力:不允许互不两立的物权并存,2、物权的效力,4,(3)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基于法律的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某些物权:这主要是考虑公共利益、社会政策,如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受偿。,(3)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例外,,5,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而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后又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100万元,两个抵押权均经过登记,另外,甲还欠丁300万元。现甲无钱付给乙、丙、丁,丁申请法院拍卖甲的办公大楼,得款700万。,问题:,1、乙、丙二人的抵押权都有效么?,2、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乙、丙谁先受偿?,3、丁能否先于乙受偿?,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而向乙,6,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乙第二天知道后,要求丙交玉器交出来,理由是乙买玉器在先,丙买玉器在后。,问题:,1、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3、乙是否能够请求丙交付该玉器?,4、乙是否有损失?如果有,那么,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甲先与乙达成协议,,7,(4)追及效力:物权设立后,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权利(物权法106条: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物权法191条对担保法49条及法释200044号67条第1款的重大修正,否定了追及效力。,徐明月: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4)追及效力:物权设立后,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8,3.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定限物权;支配范围(全面支配 v 一定支配),(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支配内容(使用价值V 交换价值),(3)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标的物,(4)主物权与从物权;独立性,(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如宅基地、划拨用地,(6)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效力是否完全?(建造中的房子),(7)本权与占有,3.物权的分类:,9,4.,物权法定主义,含义,:,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内容,:,(,1,)所谓物权法定,其“法定”者何?,类型,内容,效力,公示方法;,(,2,)所谓“法定”,该“法”何指?,立法机关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效力,:,强制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1),行为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此即所谓类型强制;(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此即所谓类型固定。,4.物权法定主义,10,物权法定主义意旨,:物,权的绝对性,;,交易便捷与安全,;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整理旧有物权,,适应社会需要,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反思,(,1,)物权法定主义是否存在,(,2,)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尽管物权法就起整体属性而言属于强行法,但并不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体表现在:所有权自由;物权内容的部分自由(126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128、1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60、161条地役权的内容和存续期限);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115,116条);公示方式自由,物权法定主义意旨:物权的绝对性;交易便捷与安全;物尽其用的效,11,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效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时,若所创设物权违反禁止性规范时,该权利不存在。,当事人所创物权部分违反禁止性规定时,仅该部分无效。如约定将抵押物转移抵押权人占有,抵押权仅因登记而成立生效。,当事人约定成立物权,有时可发生债权效力。如民法通则颁布前的承包经营权(,80条第2款: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44-50);居住权;典权。,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效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12,5.3 物权的客体:物,物的概念实质上界定了可以进入社会交换系统的资源范围,更在某种程度上界定了个体须以对价获取资源的范围。,一物一权主义,:一个物上原则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得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和内容不相容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其要求物权客体特定,即:物权标的物,须为独立的物,因为对于物的一部分或构成部分来说,不仅无法取得直接支配的实益,而且难以公示,不适合承认排他性权利。,何为独立的物?物理意义;经济和社会观念(日本财团抵押,我国的集合动产抵押),特定性并非物权的初始需要,而是来自于物权人支配客体的需要,更终极地说来自实现物权目的的需要。,5.3 物权的客体:物物的概念实质上界定了可以进入社会交换系,13,甲有一套四合院住房,在四合院当中有一对石狮子起装饰房屋的作用。甲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合同中未对石狮子进行约定。在双方登记并交付房屋后,甲要将石狮子搬走,乙不允许,并认为其支付的价款中当然包含了石狮子的价款,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问题:1、本案中的石狮子与房屋是什么关系?,2、甲是否有权利搬走该石狮子? 为什么?,甲有一套四合院住房,在四合院当中有一对石狮子起装饰房屋的作用,14,以下选项中被视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A.人的尸体,B.人民币,C.商标,D.情书,E.假肢,F.捐赠的器官,以下选项中被视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15,物的分类,1.不动产与动产:能否移动,不动产的表现形态:土地(47条)及其附着物(建筑、树木:原则上属于土地,但在有权源阻断土地吸收林木的场合,不再属于土地,如承包地上的林木);矿藏(46条)、水流、海域;在建房屋;停车位、停车库(是否有独立产权证);,动产的表现形态:休闲区内的组合式小木屋?流动货车?,2、主物与从物:两个物各自是否能独立发挥作用;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115),3、原物与孳息:,物的分类1.不动产与动产:能否移动,16,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甲的锁与钥匙,B.乙的房屋与窗子,C.丙的上衣与裤子,D.丁的电视机与遥控器,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17,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A.出租房屋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幼仔,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18,5.4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发生: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或意思为依据,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物权);继受取得(依据他人的权利和意思而取得:移转继受取得;创设继受取得),物权的变更:内容及客体的部分变更,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5.4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19,物权变动的类型,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1)合同,即当事人之间就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达成的协议。,(2)抛弃,即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3)遗赠,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当以法律行为的方式发生物权变动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需要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进行交付。,物权变动的类型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20,2、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1)因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政府决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而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如合法建造房屋。,因上述原因而取得不动产物权,无须登记,但在处分时需要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2、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21,变动原则:公示公信,(,1)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要求的方式向社会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2)物权的公信是指一旦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依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因信赖这种公示而为的一定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只有通过公示、公信原则,以公开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告知社会公众,并保护信赖登记或交付所公示的物权状态的行为人,才能是其放心交易,防止因难以预测而遭受损失,维护交易安全。,变动原则:公示公信(1)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法律,22,甲、乙二人的父亲去世后,甲、乙继承了父亲了一套房屋,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仅将甲登记为所有权人。后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乙知道后,要求丙返还房屋。,问题:丙是否应当返还该房屋?,甲、乙二人的父亲去世后,甲、乙继承了父亲了一套房屋,但在办理,23,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的效果,债权行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债权行为有效成立,物权即发生变动,非经交付或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形式主义:债权行为仅发生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的效力则需要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需具备一定的外在表示形式。德国。,折中主义:物权变动的要件除有债权行为之外,还需交付或登记的法定形式,物权才能有效成立,即债权行为的有效成立并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还须以交付或登记为要件。瑞士、奥地利。,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的效果,债权行为之外,24,民法通则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其转移,,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25,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我国民事立法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只能把物权变动定性为一种物权运动的客观现象,而非物权行为。物权法15条的规定,区分的是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而非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26,中国:多元混合模式,1.公示为生效要件主义,(1)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25条;占有改定:27条;指示交付:26条),(2)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多元混合模式1.公示为生效要件主义,27,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就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是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情况。物权法第2527条分别进行了规定。,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28,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法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29,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量,要求甲把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500元。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拉走。甲想起自己还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能否借用一个月?乙同意。7月1日,乙将电视拉回家,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乙认为甲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就把电视机又给甲送回来,要求甲把钱退给他。甲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认为是搬运不当显像管损坏。乙坚决不要电视机了,要求甲退钱。如果甲一定要将电视卖给他,那就退给他电视的修理费将近500元。,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30,试根据民法理论分析以下问题:,(1)甲交付电视机是采用的什么样的交付方式?,(2)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如果是,何时转移?,(3)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或者收回电视?,(4)结合民法理论,结合本题谈谈动产的交付问题。,试根据民法理论分析以下问题:,31,(1)占有改定。,(2)已经移转。移转时间为6月1日。,(3)甲无须承担修理费用或收回电视。,(4)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的行为。简言之,交付意味着占有的移转。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移转所有权的协议,因而财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1)占有改定。,32,本题中甲卖电视给乙,双方约定由甲借用电视一个月,属于占有改定。甲和乙根据口头协议构成了买卖电视机的法律关系,从6月1日乙付钱,双方达成协议时电视机的所有权就移转了。只不过采用的并非实际交付的方法。既然电视机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电视机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也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因此,乙在运输期间不慎将电视机损坏,应由他自己负责。甲无须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也没有义务收回电视。,本题中甲卖电视给乙,双方约定由甲借用电视一个月,属于占有改定,33,王,某,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6间房屋卖给曹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6间房屋卖给曹某,,34,1,.王,某,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3,.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1.王某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5,1,.有效。,解析:,房屋为王某所有,其具有当然的处分权,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解析: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曹某所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曹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1.有效。,36,3,.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曹某履行不能。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将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3.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37,2.登记对抗要件主义,:债权意思主义,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第2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128条),地役权的变动(158条),动产抵押(188条),浮动抵押(189条)。,2.登记对抗要件主义:债权意思主义,38,5.5 物权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方式,:,1、确认物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2、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是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或侵夺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3、排除妨害请求权,这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之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时,请求妨害人除去此等妨害的权利。,5.5 物权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规,39,4、消除危险请求权,这是指对可能给自己占有之物造成损害的人,物权人可以要求其消除危险的请求权。,5、恢复原状请求权,这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侵害致损时,请求加害人通过修理等方式恢复被毁损物至原有状态的权利。,6、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指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消除危险请求权,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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