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保险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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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实务 课件,教学项目二,保险概述,保险实务 课件教学项目二 保险概述,1,引导案例,张强和李娜结婚已经,3,年,由于收入都不算高,目前他们还买不起房子。于是他们与许多夫妇一样选择租房,并为买房攒钱。不幸的是,有一天他俩不在家的时候,小偷闯入了他们的房子,偷走了摄像机、贵重衣物、珠宝首饰以及家中的现金,几乎将结婚时的贵重财产洗劫一空,损失总计,4,万多元。他们没有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只好自己承担了这些损失,使得他们买房的目标受到了很大挫折。,什么地方出问题了?夫妇俩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那就是在他们的财务计划中没有给予风险和保险足够的重视。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如果我能办到,我一定把保险这两个字写在家家户户的门上,以及每一位公务人员的手册上,因为我深信:通过保险,每一个家庭只要付出微不足道的代价,就可以免除遭受万劫不复的灾难。”,引导案例张强和李娜结婚已经3年,由于收入都不算高,目前他们还,2,案例分析,在我们繁衍生息的世界上,无论科学技术多么发达,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力量多么强大,因自然、社会、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损害总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为了应付各种原因造成的灾害事故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许多预防的措施。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企业、家庭或个人首先渴望的是获得物质补偿以恢复生产和稳定生活,这样就逐步形成了保险这种经济活动。,案例分析在我们繁衍生息的世界上,无论科学技术多么发达,人类征,3,知识目标,保险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保险的基本特征和种类,可保风险必须满足的条件,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知识目标保险的概念和构成要素,4,能力目标,能够准确描述保险的概念和特征,能够掌握纯粹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的条件,能够判断一项活动是否是保险,能够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保险进行分类,能够辨析保险与类似制度的异同,能力目标能够准确描述保险的概念和特征,5,教学提纲,1.,初步认识保险,2.,了解保险的分类,3.,了解保险的发展,教学提纲1. 初步认识保险2.,6,教学提纲,1.,初步认识保险,2.,了解保险的分类,3.,了解保险的发展,教学提纲1. 初步认识保险2.,7,保险的含义,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从经济的角度来讲,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损害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意义上解释,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的含义 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8,可保风险的含义,(一)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二)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三)风险应该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四)风险导致的损失应当具有严重性,(五)大量标的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六)风险具有可测定性,可保风险的含义 (一)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9,保险的构成要素,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中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建立。,保险的构成要素可保风险;,10,保险的特征,(一)经济性,(二)互助性,(三)法律性,(四)科学性,保险的特征 (一)经济性,11,保险与储蓄,(一)性质不同,(二)目的不同,(三)权益不同,(四)运行机制不同,保险与储蓄 (一)性质不同,12,保险与赌博,(一)机制不同,(二)目的不同,(三)社会后果不同,保险与赌博 (一)机制不同,13,保险与救济,(一)提供保障的主体和保障对象不同,(二)权利和义务不同,(三)保障开始的前提和保障的可靠性不同,(四)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保险与救济 (一)提供保障的主体和保障对象不同,14,保险的职能,(一)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风险职能,2,、经济补偿职能,(二)保险的派生职能,1,、融资职能,2,、防灾防损职能,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15,保险的作用,(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经营,2,、有助于企业加强自身的经济核算,3,、有助于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4,、有助于安定人们的生产生活,5,、有助于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2,、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不断发展,3,、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4,、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增加外汇收入,5,、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6,教学提纲,1.,初步认识保险,3.,了解保险的发展,2.,了解保险的分类,教学提纲1. 初步认识保险3.,17,保险按照标的不同划分,(一)财产保险,(二)人身保险,(三)责任保险,(四)信用保证保险,保险按照标的不同划分 (一)财产保险,18,保险按照实施方式不同划分,(一)强制保险,(二)自愿保险,保险按照实施方式不同划分 (一)强制保险,19,保险按照承保风险不同划分,(一)单一风险保险,(二)综合风险保险,保险按照承保风险不同划分 (一)单一风险保险,20,保险按照承保方式不同划分,(一)原保险,(二)再保险,(三)重复保险,(四)共同保险,保险按照承保方式不同划分 (一)原保险,21,保险按照经营目的不同划分,(一)政策保险,(二)商业保险,(三)社会保险,保险按照经营目的不同划分 (一)政策保险,22,教学提纲,1.,初步认识保险,2.,了解保险的分类,3.,了解保险的发展,教学提纲1. 初步认识保险2.,23,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一)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二)船货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24,财产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118,年冰岛成立的互助社,1666,年,9,月,2,日,英国伦敦发生大火,1667,年,一个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科医生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承保火灾保险的营业所,1710,年,英国查尔斯,波文创办了伦敦保险人公司,美国于,1752,年由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创办了第一家火灾保险社,财产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118年冰岛成立的互助社,25,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6,世纪,又发展承保旅客被海盗绑架而需支付赎金以及船上船员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都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英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于,1693,年根据德国布雷斯劳市,1687-1691,年的市民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了一张生命表,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1762,年,辛普森和多德森组织创办的公平保险社正式营业,首次将生命表用于计算人寿保险的费率,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6世纪,又发展承保旅客被海盗绑架而需,26,旧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一)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二)民族保险业的诞生和兴起,(三)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时期,(四)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保险业,旧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 (一)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27,新中国保险事业创立和发展,(一)整顿改造旧的保险业,建立人民保险事业,(二)人民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三)新中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新阶段,新中国保险事业创立和发展 (一)整顿改造旧的保险业,建立人民,28,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一、保险市场自由化,二、保险业务国际化,三、从业人员专业化,四、保险管理现代化,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一、保险市场自由化,29,综合实训,1,、电视机厂保证在,1,年内对电视机的质量负责。,2,、轮胎生产厂家承诺对一种新的充气轮胎在,50000,公里内的路面故障进行保修。,3,、新住宅建筑商承诺对房屋的结构缺陷保修,10,年。,4,、票据的联合签署人同意在原始债务人无法偿债的情况下偿还贷款。,5,、一大群房主同意共同补偿今年由于火灾引起的房屋损失。,6,、政府规定参加工作的公民退休之后可以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金。,7,、政府向受灾地区的灾民进行经济和物质的供应。,8,、居民把资金存入银行到期取得本金及利息。,综合实训 1、电视机厂保证在1年内对电视机的质量负责。,30,综合实训,根据所学知识深刻理解保险的概念及其本质,正确地把握保险的构成要素,将保险与类似制度进行比较,从而把握保险的特征。所以以上各项活动均不是保险。,综合实训 根据所学知识深刻理解保险的概念及其本质,正确地把握,31,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THE END!,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THE,32,保险实务 课件,教学项目三,保险基本原则,辽宁金融职业学院,金 融 系,梁 涛,20,12,年,07,月,保险实务 课件教学项目三 保险基本原则,33,引导案例,2011,年,1,月,1,日,郭晓仁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11,年,4,月,13,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晓云并移转占有。买卖合同约定:张晓云当日向郭晓仁支付现金,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由于种种原因张晓云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1,年,5,月,21,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张晓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晓云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郭晓仁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郭晓仁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向郭晓仁承担赔偿责任。,引导案例2011年1月1日,郭晓仁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34,案例分析,上述案例表明:保险的基本原则上保险学理论的核心内容,这些原则不仅是保险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保险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许多合同条款甚至法律、法规遗漏的难题,都要依据这些基本原则来解决。本案中郭晓仁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上述案例表明:保险的基本原则上保险学理论的核心内容,,35,知识目标,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和作用,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近因原则的内容及认定方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原则的内容,知识目标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和作用,36,能力目标,能够运用保险利益原则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能够将采取最大诚信的原因向客户解释清楚,能够在保险展业过程中很好的贯彻最大诚信原则,能够运用近因原则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能够运用损失补偿原则计算赔款金额,能够在理赔实务中很好的运用代位求偿等派生原则,能力目标能够运用保险利益原则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37,课程提纲,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课程提纲1. 保险利益原则2.,38,课程提纲,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课程提纲2. 最大诚信原则3.,39,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也称为可保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或者认可的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也称为可保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40,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4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指的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指的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可,42,贯彻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作为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二)可以防止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三)可以避免赌博行为的产生,贯彻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作为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4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所有权,(二)财产经营权、使用权,(三)财产承运权、保管权,(四)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所有权,4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人身关系,(二)亲属关系,(三)雇佣关系,(四)债权债务关系,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人身关系,45,课程提纲,1.,保险利益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课程提纲1. 保险利益原则3.,46,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从产生至今已经有两个多世纪,成为保险业的基本准则,特别是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要求的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47,确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二)保险合同的规范性和附和性决定了保险人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确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48,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与陈述,1,、无限告知,2,、有限告知,(二)保证,(,1,)确认保证,(,2,)承诺保证,(,1,)明示保证,(,2,)默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与陈述,49,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1,、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即前述的漏报和误告,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欺诈,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50,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3,、投保方未就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这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物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若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对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法律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3、投保方未就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51,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2、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或者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免责,52,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保险活动中约定的保证事项均为重要事项,它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保险活动,53,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对于下列几种情况,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一)因客观环境变化致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二)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险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导致违法;,(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破坏保证是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行为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对于下列几种情况,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54,课程提纲,2.,最大诚信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3.,近因原则,课程提纲2. 最大诚信原则1.,55,近因原则的含义,所谓近因,是一种能动有有效的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为直接、最为有效、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近因,如果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就应承担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近因,是一种能动有有效的近因,不是指在时,56,近因的确定方法,(一)顺序法,(二)逆序法,近因的确定方法 (一)顺序法,57,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58,课程提纲,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课程提纲2. 最大诚信原则3.,59,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丧失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损失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二是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保险人的赔偿额不仅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还包括被保险人花费的施救、诉讼等费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60,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61,保险人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保险人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62,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人身保险的例外,2,、定值保险的例外,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的例外,63,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64,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也称作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意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侵权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也称作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65,代位追偿原则,坚持代位追偿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坚持代位追偿原则同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代位追偿原则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同样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代位追偿原则 坚持代位追偿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66,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67,权利代位,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权利代位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68,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69,物上代位,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的。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提出。第二,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第三,委付不得附有任何条件。第四,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物上代位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的。所谓委付是指保险,70,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个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7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三)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比例责任分摊方式,72,综合实训,某项财产的保险金额总和是,60,万元,投保人与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此即为重复保险。假定在此保险有效期内,该财产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则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运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综合实训 某项财产的保险金额总和是60万元,投保人与甲、乙两,73,综合实训,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4050,(,50,30,),25,(万元),乙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4030,(,50,30,),15,(万元),即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各承担,25,万元和,15,万元的赔款,赔款总额为,40,万元,正好等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综合实训 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74,综合实训,假如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丙保险公司应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责任,丁保险公司应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现按照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丙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4040,(,40,30,),22,、,857,(万元),丁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4030,(,40,30,),17,、,143,(万元),即丙公司承担赔款,22,、,857,万元,丁公司承担赔款,17,、,143,万元,两家保险公司赔款总和也是,40,万元。,综合实训 假如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丙保险公司应承担40万,75,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THE END!,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THE,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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